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申请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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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申请配备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必须具有如下三项必备条件: (一)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应诊断项目。 (二)医疗机构购买设备前,必须拥有通过培训从事操作和诊断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各一名以上;且持有经全国统一考试获得的相应设备上岗资格。(三)必须具有合适的房屋、水电等相应基本设施及相应的防护、环保等实行方案。配备直线加速器等设备还须具有放射事件应急解决预案。一、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配备基本规定 (一)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或相应规模医院可申请配备;除经济发达地区规模和条件达到二级医院原则的镇级医院(卫生院)外,原则上县级如下医院和乡镇卫生院暂不配备T;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不配备C。为支持社会办医,业务量和床位设立达到一定规模的民营医院、专科特色明显的中外合资合伙医疗机构可申请配备CT。 (二)申请配备CT设备的医院应具有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的临床规模,其临床各科应具有较高的水平,具有放射科、检查科、病理科等基本科室。三级以上的专科医院配备CT,必须具有放射科、检查科、病理科等基本科室。 (三)申请配备CT的医疗机构,其放射科至少有名中级以上职称的放射专业执业医师,1名主管技师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上述人员不涉及回聘、兼职和顾问。 (四)放射科将要从事CT工作的高档职称医师须有年以上CT工作或进修经历;中级职称医师须有半年以上T进修经历。申报时其放射科至少有1名获得CT上岗资格证书的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具有初级计算机应用和初级英语的合格证。 (五)申请配备第1台C设备的基本条件: 部、省、地级市属医院:开放床位数500张(中医医院400张)以上、年门急诊量35万人次,年出院病人数9600人次,年手术人次数0人次。 县级综合性医院:开放床位数150张以上、年门急诊量20万人次,年出院病人数5100人次,年手术人次数800人次。 镇级医院(卫生院):开放床位数12张以上、年门急诊量20万人次,年出院病人数4500人次,年手术人次数150人次或年B超检查人次8000人次。 肿瘤、骨伤科或心血管等专科医院:开放床位数100张以上、病床使用率80%,年出院病人数300人次。 (六)申请配备第2台CT设备的医院应为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年门急诊量60万人次,年出院人数000人次,年手术人数500例。或第一台C年检查量25000例,或单机每日超过0例。 (七)申请配备第台或台以上T设备的医院必须是三级甲等综合教学医院。年门急诊量150万人次,年出院人数500人次,年手术量10000例。或前台CT年检查量4000例,或双机每日超过15例。 (八)6排及以上CT原则上限于三级医疗机构配备;64排及以上C限于三级甲等、并有博士培训点、国家级研究项目的医疗机构配备。 (九)民营医疗机构业务指标规定合适放宽。(十)严禁配备二手CT和国家已发布的裁减机型。 二、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配备基本规定 (一)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或相应规模医院可申请配备MRI,县级如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暂不配备I。为支持社会办医的发展,业务量和床位设立达到一定规模的民办医院、专科特色明显的中外合资合伙医疗机构可申请配备I。 (二)申请配备MI设备的医院应具有一定的临床规模,其临床各科应具有较高的水平。医院必须有神经科、心脏科、普外科、消化科、骨科、泌尿外科等科室,具有完备的放射科、检查科、病理科、超声科、麻醉科等基本科室。三级甲等专科医院可申请配备,但至少应具有完备的放射科、检查科、病理科、麻醉科等基本科室。 (三)放射科应具有相应的专业人员,至少有名高档职称和3名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放射专业人员,并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具有主管技师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2名以上。上述人员不涉及回聘、兼职和顾问。 (四)放射科将要从事MRI工作的高档职称医师须从事CT工作经历2年以上并有半年以上MRI工作或进修经历。中级职称医师须有半年以上R进修经历。申报时放射科至少有2名将要从事R操作的技术人员,且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和I上岗资格证书。上述人员同步须有初级计算机应用和初级英语的合格证。 (五)申请配备第1台MI设备的基本条件: 部、省、地级市属医院:开放床位数500张(中医医院40张)以上、年门急诊量6万人次;年出院人次0人次;年手术人次7300人次。 县级综合性医院:开放床位数3张以上、年门急诊量20万人次;年出院人次900人次;年手术人次50例或年B超检查人次160人次。 肿瘤医院或心血管等专科医院:开放床位数10张、病床使用率0,年出院病人数300人次。 已装备CT的医院申请配备RI,其C年检查人次1例,阳性率5%。 (六)申请配备第台RI设备的医院应为三级综合性医院,年门急诊量8万人次,年出院人数10人次。年出院人数180人次,年手术人数6000例。或第台M年检查量6例,或单机每日超过2例。 (七)申请配备第台或3台以上MRI设备的医院必须是三级甲等教学医院。年出院人数0人次,年门急诊量100万人次。年手术量00例。或前台MI年检查量1例,或双机每日超过50例。 (八)配备研究型MR(.0T及以上)的单位必须是博士培养点,并有省部级以上的研究项目。 (九)民营医疗机构业务指标规定合适放宽。(十)严禁配备二手MRI和国家已发布的裁减机型。 三、800毫安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配备基本规定 (一)DSA定义:功率5kw以上或最大输出电流80mA以上;图像辨别率512512以上;采集速度每秒25帧以上。 (二)三级综合性医院或相应规模医院可申请配备DS,地级市如下医院暂不配备DSA,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诊所不配备DS。为支持社会办医的发展,业务量和床位设立达到一定规模的民办医院、专科特色明显的中外合资合伙医疗机构可申请配备DSA。 (三)申请配备DSA设备的医院应具有一定的临床规模,其临床各科应具有较高的水平。医院应有比较完善的神经科、心脏科、介入科或肿瘤科等科室,同步应具有放射科、检查科、病理科、麻醉科等基本科室。三级乙等以上的专科医院也可配备,但至少应具有放射科、检查科、病理科、麻醉科等基本科室。 (四)放射科应具有相应的专业人员,至少有1名高档职称和3名中级或以上职称的放射专业人员,并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上述人员不涉及回聘、兼职和顾问。 (五)放射科将要从事DS工作的高档职称医师须有年以上DA工作或进修经历。中级职称医师须有半年以上DSA进修经历。申报时放射科至少有名将要从事SA操作的技术人员,且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和A上岗资格证书或国家规定的有关操作资格证书。 (六)申请配备第1台SA设备的基本条件: 综合性医院:开放床位数500张以上、年门急诊量3万人次,年出院人次80人次,年手术人次100例。 肿瘤医院或心血管等专科医院:开放床位数100张以上、病床使用率8%,年出院病人数人次。 (七)申请配备第2台DSA设备的医院应为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年门急诊量0万人次以上,年出院人数10000人次,年手术人数500例。或第1台S年检查量2500例,或单机每日超过10例。申请配备第3台及3台以上DSA设备的医院,其业务指标规定依此类推。 (八)民营医疗机构业务指标规定合适放宽。(九)严禁配备二手DSA和国家已发布的裁减机型。 四、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L)配备基本规定 (一)三级综合性医院或相应规模医院可申请配备L,地级市如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诊所暂不配备LA。为支持社会办医的发展,业务量和床位设立达到三级规模和水平的民办医院、专科特色明显的中外合资合伙医疗机构可申请配备LA。 (二)申请配备LA设备的医院应具有一定的临床规模,其临床各科应具有较高的水平。医院必须有完善的影像诊断科、病理科、外科和化疗科等基本科室,符合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设的放射治疗诊断项目。医院必须具有合适开展放射治疗业务的房屋、水电、辐射防护、环保等相应基本设施。 (三)放射治疗科由医师、物理师和放疗技师构成。放疗科负责人应由从事3年以上临床放疗实践的副高档(含副高档)以上职称的医师担任。所有从事放射治疗业务的医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符合执业地点、执业类别和执业范畴的规定。必须接受岗位培训,具有放射人员工作证,并获得大型医用设备(LA)上岗合格证。 物理师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必须接受岗位培训,具有放射人员工作证,并获得大型医用设备(A)上岗合格证。放疗技师应具有中档医技专科以上学历,必须接受岗位培训,具有放射人员工作证,并获得大型医用设备(LA)上岗合格证。 上述所有人员不涉及回聘、兼职和顾问。 申请配备LA的单位,在获得大型医用设备配备许可证前,各类从业人员必须到位。 (四)医用直线加速器必须达到计(剂)量精确,安全防护和性能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除此之外,必须配备模拟定位机或CT模拟定位机、放射治疗筹划系统(TPS)、放射剂量仪等辅助设施,缺一不可。 (五)申请配备第1台A设备的基本条件: 综合性医院:开放床位数0张以上、年门急诊量50万人次,年出院人次人次,年手术人次9000例。肿瘤医院或心血管等专科医院:开放床位数200张以上、病床使用率80%,年出院病人数人次。 (六)申请配备第2台的医院,其原有的设备必须满足每年每台医用直线加速器治疗的病人数00例。申请配备2台以上的以此病例数类推。 (七)民营医疗机构业务指标规定合适放宽。(八)严禁配备二手A和国家已发布的裁减机型。 五、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配备基本规定 (一)三级综合性医院或相应规模医院可申请配备SPET,地级市如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诊所暂不配备SPEC。为支持社会办医的发展,学科水平相对较高、专科特色相对明显的民办医院和中外合资合伙医疗机构可申请装备SPET。 (二)申请配备SPE设备的医院应具有一定的临床规模,其临床各科应具有较高的水平。医院原则上应有相应的心、脑、肿瘤、内分泌、消化、泌尿、血液等科室(专科医院除外),并有开展核医学有关工作三年以上的基本或积累。 (三)核医学科具有相应的专业人员,科室业务负责人应由从事核医学工作5年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并配有熟悉放射性药物的医师或药师;所有业务人员必须接受SECT岗位技能培训,获得相应资质或培训证书。上述人员同步须有初级计算机应用和初级英语的合格证。 (四)核医学科应配有助理工程师或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设备维护保养和基本修理。 (五)SPCT用房及其辅助用房,必须达到安全防护及环保的相应部门检查审核原则,并获得相应的合格证。 (六)如上述各类人员和条件尚未达到规定,应先上报切实可行的调配筹划。申请配备单位应在领取大型医用设备配备许可证前人员到位,并通过系统培训,获得相应证书; (七)申请配备第1台PET的基本条件: 综合性医院:开放床位数00张以上、年门急诊量50万人次,年出院人次0人次,年手术人次100例。 肿瘤医院或心血管等专科医院:开放床位数100张以上、病床使用率8%,年出院病人数人次。 (八)申请配备第2台SECT医疗机构原机年检查量人次,或承当较多干部保健业务的医院年检查量5人次;申请配备3台及以上医疗机构原机年检查量000人次,或年心脏检查量150人次。 (九)民营医疗机构业务指标规定合适放宽。 (十)严禁配备二手SPCT和国家已发布的裁减机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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