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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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方案一、管理方案制定背景和理由(一)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概况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自2023年10月进入我市,得到了迅速发展,截至目前,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公司共有8家,车辆规模约89万辆,注册用户量达2200万人(含反复注册用户),日均使用量约543万人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更好地满足公众出行需求、有效解决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构建绿色出行体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1、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促进了交通出行结构优化。基于2023年底深圳市常住人口和居民人均出行强度,结合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评估分析报告(2023.10-2023.03)的16546份网络问卷调查分析的有关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出现后各交通出行方式转移分布特性和公司平台监测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出行特性,经相关研究单位测算,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出现至今,我市自行车交通出行分担率由2023年的8%大约提高至13%,慢行交通(含步行和自行车)分担率由2023年的53%大约提高至57%,纵向比较我市1995、2023、2023、2023年慢行交通出行比例(64.7%、67.7%、59.3%、56.2%)可以看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出现扭转了过去2023慢行交通分担率逐年下降的趋势,对于优化交通出行结构发挥了积极作用,促进了城市绿色出行。2、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提高了公共交通“门到门”全程出行效率,已经成为解决公共交通“最后一公里”的重要手段。以一次出行距离8km的公共交通出行为例,采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接驳相较于步行可节约27%的全程出行时间。据记录,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接驳轨道/常规公交日均出行量约257.5万人次/日,占日均骑行总量47.4%,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为公共交通系统接驳换乘提供了解决方案,是城市公共交通的有益补充。3、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对于促进减少个体机动化出行,减少碳排放具有积极作用。根据初步调查显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者中有约9.8%转移自私人小汽车,日均出行量约44.1万人次。经测算,全年可减少小汽车行驶里程约15.7亿公里,可节省燃油消耗约10874.4万升,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约22.9万吨。4、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普及填补了部分公交服务薄弱区域的空白,有效压缩了非法载客电单车的经营空间。根据初步调查显示,每日放弃采用载客电单车出行的用户转移量约44.3万人次,按照载客电单车日均拉客20单测算,可减少约2.2万台载客电单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为城市交通和居民生活带来正面效益的同时,也带来一些问题,集中体现在:1、部分区域供大于求,而公司在市场的驱动下,仍有连续投放的冲动,导致公共资源被无序占用。2、车辆乱停放问题突出,一定限度上影响了行人、机动车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正常运营(如消防通道被挤占等),甚至增长安全隐患。3、用户权益难以有效保障。由于缺少必要的法律法规和车辆技术、运营服务规范等相关技术标准,车辆的技术安全状况、用户押金、事故处置补偿等关系用户人身、资金安全等的权益难以保障。4、用户违规骑行、载人载物等不文明骑行行为,加大了交通安全隐患。5、部分公司管理和维养问题凸显,出现了互联网自行车“挤爆”深圳湾公园、绿化带被侵占停放故障车等现象。6、自行车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难以满足需求的快速增长,且设施服务水平不高(如自行车道不连续、缺少无障碍化或稳静化解决等),市民骑行体验较差。(二)已采用的管理措施及效果为促进互联网自行车这一新业态的健康、有序发展,我市一方面从功能上明确了互联网自行车的发展方向,将其视为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重要服务于市民片区中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自行车系统。在管理上,遵循政府鼓励、引导、规范与公司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坚持政府、公司、社会共管共治的发展思绪,从完善配套政策和标准、规范公司管理、提高自行车通行环境、加强宣传引导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1、完善政策标准(1)2023年12月,在国内率先发布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自行车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初次提出鼓励规范和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思想,并明确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定位、发展方向、政企职责以及公司运营服务规范规定等。若干意见于2023年4月,经市政府批准,由市交通运送委联合市城管、市交警部门正式印发实行,为规范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2)2023年1月,市交通运送委制定印发深圳市自行车停放区(路侧带)设立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在现行国家及行业相关规范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自行车停放区的设立条件、设立形式和停放设施的设立规定,以规范和指导自行车停放区的规划建设。(3)组织研究编制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车辆技术标准和公司服务规范,为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提供政策和技术标准支撑。2、督促公司贯彻主体责任(1)积极引导公司加强行业自律。多次约谈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公司,督促公司加强行业自律,完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协调全市重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公司于2023年1月发布了国内首份行业自律联合声明,引导公司规范管理,提高服务水平。(2)督促公司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分片区进行停放、维护管理。截至2023年9月底,公司共清理整顿违规停放、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及未配备卫星定位智能锁的车辆超过52万车次,其中清理整顿违规停放车辆约43万车次、安全隐患车辆约2万车次、不能提供服务车辆约5万车次,未配备卫星定位智能锁车辆约1万车次,城市公共空间环境得到有效净化。(3)向公司印发市交通运送委关于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公司规范管理工作的告知,提出暂停新增车辆投放、实行车辆电子编码管理、规范车辆停放、加强车辆清理、运维人员配备、用户引导、押金管理、数据信息共享、应急管理、用户服务保障等十条规范规定。(4)督促公司加强用户管理,引导用户树立安全文明用车理念。市公安交警部门与公司共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使用行为的联合声明,对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人采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用”措施。同时,通过“六合一”综合执法系统记录并公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交通违法行为车辆所属公司,督促公司规范用户骑行。3、加强行业规范管理(1)2023年9月,经市政府批准,市交通运送委、市城管、市交警联合印发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整治行动实行方案,通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整治行动,提高行业运营管理和服务水平。(2)加强车辆投放管理。规定公司排查所属车辆唯一身份标签、投放区域、车辆状态等情况并上报市交委,建立车辆编码数据库。通过各部门结合平常巡查和现场抽查检查工作,公司无序投放现象基本得到遏制。(3)加强车辆停放管理。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及城管等部门结合平常业务组织开展常态与集中相结合的政企合作整治行动,共规范车辆停放27万余次。同时,建立涵盖交通、城管、交警以及各运营公司在内的多部门协调的车辆整治案件上报-处置-监督管理机制,加强违规停放车辆的清理整治,据记录,自2023年7月至10月底,各部门相关巡查发现案件整治率为60.99%。(4)开展重点区域车辆巡查检查工作。各区通过建立微信工作群组,快速调动公司人力、物力,加大了轨道公交站点周边、主干道、人员密集的城中村等重点区域在上下班高峰期的车辆巡视和疏导力度,改善了城市公共空间车辆停放秩序和调度管理。(5)规范公司用户资金管理。规定公司在APP上公示押金和预付金管理情况,并通过多部门统筹协同配合、线上线下多渠道数据取证,对公司押金管理情况进行核查,对存在风险较大的公司进行约谈,强调资金管理规定,并组织市金融办、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交警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部门研究押金/预付金监管举措。(6)加强公司应急安全管理。敦促各公司针对恶劣天气、重大活动等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市交警及相关部门备案,明确各公司组织力量、流程及相关负责人,并规定公司通过“双微”发声、设立警示弹窗、在APP上设立提醒信息、短信提醒等多种方式进行广泛传播,为突发事件应急解决提供有力保障。(7)探索建立基于智能停放设施+政府监管平台的长效管理机制。以科技园南区为试点片区,依托智能化的电子身份标签、共享停车锁和政府监管平台,充足发挥公司主体责任,引导多方共管共治,实现对共享单车“车辆进入与退出、运营、服务考核”全流程、全链条的闭环管理。目前已在科苑地铁站周边完毕32套地面锁桩、1座立体停车库和1处电子围栏的建设,正开展内部测试。4、完善基础设施建设(1)因地制宜、多方式推动自行车道的规划建设工作。重点围绕轨道站点开展自行车道复建,通过无障碍化和稳静化措施改造,目前已在在新建改建道路上建设自行车道约73公里,计划今年年终前共计完毕100km自行车道的新建和改造提高。(2)依据深圳市自行车停放区(路侧带)设立指引(试行),围绕轨道/公交站点规划建设自行车停放区约8000个。积极引入新科技手段,在南山区、坪山区、光明新区试点建设电子围栏、智能共享停车锁桩等自行车智能停放设施。(3)试点建设跨区自行车专用路。开展福田中心区-龙华、龙华-南山自行车专用路试点建设方案研究,满足重要通勤途径上跨片区自行车通勤和休闲需求。(4)完善慢行交通导向标记系统。按照对标国际化、现代化城市规定,以福田中心区为试点,进行慢行交通导向标记系统的整体优化设计。下一步,将结合试点区建设经验,逐步推广,全面提高慢行交通出行信息服务水平和市民出行体验。5、加强宣传文明引导(1)通过媒体、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加强宣传“文明骑行、规范停放”,营造政府、公司、社会组织和公众共管共治良好氛围。市交通运送委牵头制作了以“文明骑行、规范停放”为主题的公益视频和宣传海报,分别在电视台、地铁/公交移动媒体以及公交车辆、公交站台进行投放。2023年4月,市交通运送、市城管、市交警等部门共同开展了“文明骑行、有序停放,我们在行动”的现场访谈活动。2023年9月17日至22日,市交通运送委、市精神文明办、各区政府、各运营公司、港铁(深圳)等单位共同举办了公交出行宣传周及无车日宣传活动,广泛开展文明骑行宣传。(2)联合义工联、志愿者、市民等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文明用车活动,自发维护用车秩序。提倡各区相关政府部门积极推动共享单车公司与环卫、园林等公司或团队合作共管;鼓励市民积极参与摩拜猎人、小蓝侠等非官方组织,自发维护共享单车秩序。(三)管理方案编制理由通过巡查整治、设施完善和宣传引导等一系列措施,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规范化限度有所提高,城市公共空间得到一定限度净化。但仍存在公司无序投放、车辆乱停乱放、车辆运营维护不到位、公司主体责任不贯彻、用户资金风险高等问题,政府管理效力和效果有限。一是市民、媒体及人大、政协委员高度关注和呼吁,市委、市政府多次指示,规定加快规范行业管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过度投放、乱停放等问题一直是市民集中反馈和媒体报道的热点问题,如媒体多次报道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过度投放、堵塞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等问题。此外,随着行业竞争剧烈限度加剧,用户押金难退还、公司退出市场后的车辆处置等问题成为近期市民投诉、媒体报道的焦点。对此,市委、市政府多次规定把握好发展与管理的关系,保持社会良好的运营秩序。人大、政协委员多次建议规定尽快完善行业立法,规范管理。二是既有法律法规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难以合用,政府监管处在被动状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作为新兴业态和新的服务模式,既有的法律法规标准等难以完全合用: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仅对因工程施工、建设等因素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作出了管理规定,不合用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公司;且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导致用户违规骑行、停放行为追责较困难。另一方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城市管理法规严禁擅自运用城市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空间堆放物品、摆摊设点或销售商品,若依据既有法规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进行管理,则面临“一刀切”的问题,将遏制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发展,与国家鼓励发展共享经济的理念不符,也会给市民出行带来不便。三是各公司对管理规定重视限度不一。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各公司对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规定的重视限度尚未达成一致,执行情况不一,难以达成预期管理目的。如我市宣布暂停新增投放后,个别公司仍有私自投放车辆行为;交通部等十部委规定各公司应在注册地开立押金专用账户,我市运营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公司大部分为外地注册,政府难以对押金进行有效监管,用户权益难以保障,目前仅摩拜单车、ofo提供了银行相关证明。为保障公共资源的合理运用和公共秩序的有序运营,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有必要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研究制定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规章制度。二、管理方案制定的依据(一)行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运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拟定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行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行满一年需要继续实行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拟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公司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公司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公司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规定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规定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3、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2023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正)第二条 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给予罚款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规章可以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限度,在以下限额内,按照过罚相称的原则设定不同幅度的罚款:(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五万元,对其负责人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五百元;但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运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面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对其负责人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五千元。(二)城市管理相关法规、规章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023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用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2、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二条 严禁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和其他公共场合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摆卖的物品或者实行违法摆卖行为的工具。第四十条 严禁任何车辆在城市绿地上行驶、停放。严禁在城市绿地上摆摊设点、销售商品。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导致绿地损坏的,应当承担补偿责任;拒不改正或者驾驶员不在现场的,可以锁扣车辆并告知其接受处罚。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五百元罚款,或者没收其违法摆卖的物品和实行违法摆卖行为的工具。3、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2023年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十六条 严禁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五)在公共绿地摆摊设点、停放车辆;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按照所占用或者损毁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4、深圳市绿道管理办法(2023年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42号)第三十条 绿道及控制区内严禁下列行为:(二)堆放物品或者倾倒、排放污水、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罚款;违反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三)用户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号,2023年第2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规定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七)拒绝或者迟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用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解决、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补偿损失的规定,故意迟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2、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2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第十二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告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规定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具有下列内容的规定:(一)免去或者部分免去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补偿损失等责任;(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补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补偿的权利;(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23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设立恶意程序的;(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用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三、管理方案(一)管理目的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公司经营活动,保护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和城市环境,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健康有序发展,优化交通出行结构,构建绿色、低碳交通体系,更好地满足市民多层次出行需要。(二)方案制定的原则1、坚持问题导向。梳理分析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以“互联网+”为契机,聚焦热点和焦点问题,明确管理目的和手段,促进规范发展。2、坚持包容审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明确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充足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政府、公司、社会多方共治。3、符合上位法律、法规的规定。(三)管理的重要内容结合以上目的和原则,重点从公司的进入与退出、车辆投放规模、运营服务规范、考核奖惩机制四个方面,提出管理规定。1、公司的进入与退出管理通过度析汽车租赁、公共交通行业等类似行业管理经验,结合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特点,可考虑采用的管理方式有备案、普通许可、特许经营三种。方式一:备案指运营公司将其需要进行的行为活动告知主管部门,为事后检查监督提供资料或某种依据。(1)依据由于备案不是法律规定的法定行政管理方式,备案事项的制定并无法律层面的规定,而是由主管部门在自己行政管理的范围内,根据监管的需要进行制定。目前,北京、广州等城市汽车租赁采用的都是备案管理模式。根据交通运送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分时租赁营运非机动车,其经营属性与汽车租赁相似,因此,可以参照采用备案模式进行管理。(2)备案的基本规定备案不能对运营公司进入市场的资格条件进行限制,公司仅履行经营告知的义务。主管部门对运营公司提交的备案材料只进行形式性审查。参照同类行业管理规定及北京、南京、杭州等城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经验,提出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备案管理的具体规定为:备案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时间规定:在本市提供运营服务前30日内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经营管理制度文本: 运营模式说明; 运营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车辆维修保养制度; 应急预案。 投放车辆报市交警部门的备案证明。备案事项的变更:公司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变更。(3)备案的流程(4)公司的退出政府不能强制规定公司退出市场经营,但公司由于自身经营管理等问题需要退出市场的,需要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并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具体规定为: 提前30日通过函件等方式书面告知政府主管部门,并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至少提前20日进行社会公告,并对押金、预存金的退还方式进行说明; 正式退出之日前将用户的押金、预存金等退还用户; 正式退出之日前撤除在城市公共空间投放的所有车辆及相关设施、设备。(5)处罚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公司备案的: 公司未准时办理备案在本市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备案手续,给予警告;逾期仍未办理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下同)。 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变更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给予警告;逾期仍未办理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履行退出相关责任义务的: 公司退出前未按照规定告知政府主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或未进行社会公告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期间退还用户押金和预付资金,由政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期间撤除车辆及设施、设备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政府主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方式二:普通许可指经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准予其在特定的范围内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1)依据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严禁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和其他公共场合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该条款为一般性严禁条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从其经营特点来看,重要运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空间开展的一种经营性行为,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纳入严禁行为。但考虑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作为移动互联网和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的新型服务模式,在更好地满足公众出行需求、有效解决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构建绿色出行体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力推动了分享经济发展,为顺应国家政策规定,鼓励、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可连续发展,可由主管部门针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特点进行许可,准许其在特定范围内开展相关经营活动。(2)许可的基本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对申请许可的运营公司的资格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准许经营或提供服务。许可授予部门: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的时限规定:在本市提供运营服务前30日内许可的资格条件:在本市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的公司,应当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具有下列条件: 具有公司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配备与投放车辆规模相匹配的管理人员、维保场地,具有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车辆应配备卫星定位智能锁,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并经市交警部门备案; 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运营数据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 收取押金和预付金的,应开设用户押金或预付金专用账户;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3)许可的流程(4)公司的退出涉及强制退出和公司自愿退出两种情形。其中强制退出指运营公司因出现以下情况,而被政府主管部门撤消许可的,具体涉及: 以欺骗、贿赂等不合法手段取得许可的; 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累计三次服务信誉考核不合格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公司撤消许可的,应按以下流程办理相应手续: 自被撤消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办理运营许可证注销手续、车辆注销手续; 自被撤消许可证之日起3日内进行社会公告,并对押金、预存金的退还方式进行说明; 自被撤消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将用户的押金、预存金等退还用户; 自被撤消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撤除在城市公共空间投放的所有车辆及相关设施、设备。自愿退出与方式一的情形下公司自愿退出的流程和规定相似: 提前30日通过函件等方式书面告知政府主管部门,并办理运营许可证注销手续、车辆注销手续; 至少提前20日进行社会公告,并对押金、预存金的退还方式进行说明; 正式退出之日前将用户的押金、预存金等退还用户; 正式退出之日前撤除在城市公共空间投放的所有车辆及相关设施、设备。(5)处罚规定未按规定办理经营许可,擅自在本市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及相关业务的,由政府主管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履行退出相关规定的,按照方式一进行处罚,具体为: 公司退出前未按照规定办理运营许可证注销手续、车辆注销手续或未进行社会公告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期间退还用户押金和预付资金,由政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期间撤除车辆及设施、设备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政府主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方式三:特许经营指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招募等方式授予公司特许经营权,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按照政府规定提供特定的服务,并给予适当的资源或资金补偿。(1)依据根据国家行业分类(GB/T 4754-2023),城市公共交通运送涉及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出租车客运、公共自行车服务及其他城市公共交通运送。其中,公共自行车服务指政府或社会机构以低价格为居民提供的自行车出行服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公共自行车相比,虽然产生的根源不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新兴的互联网公司运用新技术、新手段在交通领域的一种探索和实践;公共自行车重要为民生工程项目),但其提供服务的本质和功能上基本一致,均为自行车租赁服务,重要满足市民短距离和“最后一公里”接驳出行需求。从这一角度来看,可以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作为城市公共交通体系的重要补充,参照公共交通管理模式进行管理。根据深圳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下列行业可以实行特许经营:(三)公共交通”。(2)特许经营的基本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对申请许可的运营公司的资格条件和经营方案等进行实质性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准许经营或提供服务。特许经营权授予主体:市政府申请的时限规定:在本市提供运营服务前30日内经营权期限:3年(参照现有深圳市部分区域公共自行车购买服务期限)特许经营的资格条件:申请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特许经营权的公司应具有下列条件: 依法成立的公司法人; 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公司声誉; 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具有招标、招募文献规定的相关条件;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政府主管部门需要对公司的资格条件和方案进行审查,通过招标、招募等方式拟定经营主体。(3)经营权授予流程(4)公司的退出涉及强制退出和公司经营期届满退出两种情形。其中经营期届满公司特许经营权到期的,应在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将维持业务正常运作所必需的资产及档案,在正常运营情况下移交政府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经营权撤消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消其特许经营权: 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以转让、出租、质押等方式处分特许经营权的; 因转让股权而出现不符合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授权资格条件的; 连续二个月考核不达标的; 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因经营管理不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危及公众利益的; 不按城市规划建设、改造和维护公用设施的; 擅自停业、歇业的; 不履行法律、法规和授权书规定义务以及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义务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被撤消特许经营权的,应按以下流程办理相应手续: 自被撤消特许经营权之日起5日内办理特许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在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将维持业务正常运作所必需的资产及档案,在正常运营情况下移交政府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5)处罚规定公司退出前未按照规定完毕维持业务正常运作所需资产及档案移交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退出前未按照规定办理特许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表1 三种典型管理模式对比表管理模式优 点也许存在的问题备案 符合国家行政改革方向 有助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鼓励技术创新 公司经营灵活度较高,可以充足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 易于操作实行,无论法规、规章等均可设立 无法对不良经营公司的进入与退出行为进行约束 需要完善对公司经营和退出过程管理的制度设计,且行政管理难度较大 无法对投放规模直接管控 重要运用市场机制对公司行为进行调节,管理力度有限,难以短期见效普通许可 可以将部分监管规定纳入前置许可的条件,减少事中管理的难度 可以对公司进入和退出的行为进行约束,并可对投放规模直接管控 可以将服务信誉考核与投放挂钩,对公司有一定激励作用 有也许减少公司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对市场有一定干预,也许影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发挥 既有许可事项中无该项内容,需要新增许可,操作难度较大特许经营 可以对公司经营行为进行严格管制(涉及进入公司数量、市场规模、运营服务等) 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共权益和公共秩序 容易形成行业保护,重要合用于公益性较高的行业(如水电、燃气等基础民生行业) 不利于通过市场机制配置资源,难以发挥公司能动性和发明性,经营效率不高 重要合用于行业兴起之初,在市场格局已经形成的情况下,市场整合难度较大2、车辆投放规模(1)总量规划引导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市民出行需求、设施承载能力、车辆运用率等拟定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总量规模,定期优化调整,并向社会公示,为公司合理制定投放计划提供参考和指引。(2)公司投放管理对公司投放管理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总量控制、配额管理;二是政府不直接干预。方式一:总量控制、配额管理即政府根据公布的总量规模对公司投放车辆规模进行限制,对公司未经允许擅自投放车辆行为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罚。对于服务质量较好的公司,可以在新增投放规模时,优先考虑指标的分派等。这种方式相称于对公司投放进行许可,可以在短时间内实现规模控制的目的,但对市场干预过多,与政府行政改革方向不符;操作比较复杂,公平性难以保障(如服务考核指标的设立、考核的操作、指标额度的分派等)。且在当前市场容量基本饱和的情况,新增投放量对公司的激励作用有限。方式二:政府不直接干预政府不直接限制公司投放的规模,运用市场机制,通过调节设施供应和加强停放执法,实现车辆投放的动态平衡,鼓励增长设施供应,最大限度满足市民停放需求。即通过综合评估市民出行需求、车辆使用率、道路条件等设立自行车停放设施,公司车辆在城市公共空间内投放和停放必须在停放设施内,否则按照违规停放进行处罚。同时,政府将定期发布相应的信息,引导公司合理投放。对于也许严重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情况,政府应采用限止投放等处置措施,保证交通安全和正常运营。相较于方式一,方式二政府不直接干预,可以充足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且能更好体现管理的公平性。但前提是需要通过科技手段实现精确监管:车辆必须安装统一的电子身份标签,且停放设施必须智能化,可以对车辆进行辨认;智能停放设施必须提前规划、合理布局,并向社会公示;车辆及设施的运营数据必须实时接入政府监管平台。3、运营服务规范重点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公共秩序两个角度,对公司的运营服务提出相关管理规定,重要涉及:车辆技术状况、投放与停放秩序、用户注册、用户权益保护、公司数据接入、公司退出后的车辆清理六个方面。(1)车辆技术状况管理规定 投放运营的车辆应配备卫星定位智能锁,且具有唯一的电子身份标签; 投放车辆应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相关技术标准规定且获得由有资质的检测部门出具的满足上述标准规定的车辆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并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证明; 定期对投放运营的车辆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保证车辆整洁、完好,符合安全运营的规定。处罚规定公司未办理车辆备案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的,由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备案手续,给予警告;逾期仍未办理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对车辆进行定期抽检,发现车辆技术、安全状况不符合规定仍投入运营的,按照每车每次一千元,每次罚款总额低于五万元进行罚款。(2)投放与停放秩序管理规定在道路两侧人行道及其他公共场合投放或停放的车辆,必须位于停放设施内。处罚规定公司违反车辆投放和停放区域规定的,由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并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千元,每次罚款总额低于五万对公司进行罚款。用户未按规定停放车辆的,由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道理交通管理、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处二十元至一千元罚款。(3)用户协议管理规定公司在提供服务前应当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严禁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公司应在服务协议中明确双方权责义务、客服和投诉制度、事故处置及补偿制度、用户资金管理和押金退还机制等。处罚规定公司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由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在服务协议中明确相关内容的,由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4)用户安全用户人身安全 管理规定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协助用户通过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处罚规定未按规定为用户购买保险的,由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用户资金安全 管理规定公司收取押金与预存资金的,应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 处罚规定未按规定开设押金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或逾期不退还押金的,由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注:未按规定开设押金专用账户的处罚仅针对备案模式。用户信息安全 管理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依法依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 处罚规定非法采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或导致用户信息泄露的,由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5)公司数据接入管理规定在车辆固定位置安装统一的电子身份标签,并将运营数据实时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处罚规定未按规定将车辆数据接入政府监管平台的,由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仍未接入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注:该项处罚仅针对备案模式。(6)公司退出后的车辆清理公司退出后不按规定履行车辆清理等工作的,由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严禁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和其他公共场合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摆卖的物品或者实行违法摆卖行为的工具”的规定没收车辆。4、考核奖惩机制(1)平常检查政府主管部门通过建立平常检查机制,随机抽查公司车辆技术状况、车辆停放秩序管理情况、重点时段或区域车辆调度情况、用户管理情况、押金退还情况等。检查结果纳入公司服务质量考核。平常检查过程中发现不规范经营行为的,按照相应罚则进行处罚。(2)公司服务信誉考核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公司服务信誉考核方案,定期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管理的规范性、车辆投放和停放管理、安全应急管理、市民满意度等进行评估考核,并向社会公示考核结果。实行主体:政府主管部门实行周期:按月考核,次月初形成上月的考核结果实行流程:资料收集资料审核初步考核结果核查结果认定公司意见征询结果公示考核分制:运营服务考核满分为100分,60分为及格,高于60分的运营公司根据得分高低进行排名。考核内容:运营管理(车辆完好率、车辆投放管理、违规处置及时性、车辆调度管理、投诉率、投诉解决及时率)、安全应急(责任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应急事件响应)、服务形象(用户满意度、责令整改)考核结果应用:在备案模式下,通过定期公示考核结果,引导社会、政府多方共治。在普通许可模式下,除公示考核结果外,还可将服务信誉考核结果与公司车辆投放规模或热点区域车辆投放相挂钩。对于服务信誉考核较好的,优先考虑热点区域的车辆投放,以及新增车辆规模指标的分派。对于连续服务信誉考核不达标的,可规定运营公司缩减车辆投放规模;情节严重的,可以撤消公司许可(公司有规定听证的权利)。在特许经营模式下,可以在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对公司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撤消公司特许经营权(公司有规定听证的权利)。(3)建立运营公司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并完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公司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管理制度。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公司评价系统,加大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服务信誉考核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与应用,将相关信用记录归集到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深圳信用网,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公司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公司进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四)配套保障措施1、鼓励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鼓励公司通过试点示范等方式进行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涉及电子信标、智能停放设施、智能数据平台等,为市民出行和城市管理提供更多的便利。2、完善行业配套技术标准规范加快推动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车辆技术标准和公司运营服务规范标准规定,并推动上升为地方性标准,严控车辆技术安全关和公司运营服务关,尽也许保障市民公共权益。3、完善自行车交通基础设施连续推动自行车道建设,构建连续、安全、便捷、舒适的自行车道网络,计划2023年新建/改建自行车道不少于200km,新建/改建道路原则上必须设立自行车道;重点围绕轨道/公交站点、商业、居住等人流集中的区域,加快推动自行车停放设施的建设;启动跨区自行车专用路、智能停放设施、自行车样板路等一批自行车交通示范项目的实行;全面推动三网融合试点项目建设,突出“公共交通+自行车”零换乘零接驳,构建以公共交通枢纽为中心的骑行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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