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采矿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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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编号:BSKY宝山铁矿工程承包合同201002号宝山铁矿露天采矿工程承包合同书甲方:哈密宝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伊吾县宝山铁矿乙方: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驻新疆第十二工程处为了明确双方经济关系和责任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山具体情况,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资双方共同遵守。一、项目名称伊吾县宝山铁矿10#、15#矿体露天开采项目。二、承包范围及时间1、范围:宝山铁矿10#、15#矿体露天铁矿开采工程。所采矿石运至破碎平台,所采废石运至废渣堆放地(工程费用只计剥采总量)。2、时间:自2010年1月1日起到2011年12月31日止。三、承包方式乙方以包设备、包设施、包基建(搬迁基建双方协商解决)、包施工、包材料、包人工、包任务、保安全的大承包方式进行总承包。矿山施工生产的行政管理、设备(设施)管理、安全管理及培训教育,必须有乙方直接负责实施,工程不得进行分包或转包。四、工程量及产量2010年工程量18万吨;2011年按宝山矿业公司宝山铁矿下达的年度及月度生产计划执行。五、采矿费用的计价宝山铁矿10#、15#矿体露天开采,剥岩量和采矿量均按中段进行分别计价,1、605中段以上,剥岩26.89元/m3,采矿22元/吨;2、585-605中段,剥岩28元/m3,采矿23元/吨;3、565-585中段,剥岩2 / 1632.88元/m3,采矿24.23元/吨。上述价款均以在境界范围内实测数据为准。其他辅助工程不计价(单价中包含安措经费剥岩(采矿)1元/立方米(吨),该费用由甲方管理,双方共同协商使用范围,年末没有使用完的安措费返还乙方)。乙方所得劳务费按国家规定上缴各项税费。宝山铁矿10#、15#矿体露工程预计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闭坑,如果2011年年底前10#、15#矿体露天工程没有完工,宝山铁矿10#、15#矿体露天开采工程继续由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驻新疆第十二工程处承包,闭坑前的剥岩和采矿费用仍然执行本合同的价格。六、工程质量及矿石质量原矿块度 300mm,贫化率15,损失率8,总回采率不得低于95%,剥采比不大于设计要求。工程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如因人为因素造成矿石永久损失,甲方有权对乙方损失矿量价值的80进行处罚。七、费用结算乙方生产的第一个月内,甲方原则上不予付款,进入第二个月后,甲方每月按实际工程量70进行结算,其余30在下月结算。八、甲方权利和责任1、向乙方提供所需的矿山技术资料,并提供采矿技术指导及监督管理。2、负责采矿施工中的安全生产监督及督促乙方安全资金的投入。3、负责矿山采矿生产外部关系的协调,确保矿山开采施工不受影响。4、对乙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及意见及时采纳,监督纠正乙方在开采过程中的采富弃贫、破坏性开采等各种违规违章行为。5、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生产安全事故时,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产整顿。6、确保依据本合同约定及时结算支付工程费用。九、乙方权利和责任1、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工程施工,保质、保量、按工期完成承包任务。2、按确定的设计方案提供采矿施工图并严格按照设计进行生产,严禁随意扩大采掘范围和随意堆放废石,未按设计生产乙方随意扩大的境界,甲方不予确认。3、按要求进行采矿,回采率不得低于95%,贫化率不得超过15%,损失率不得超过8%。4、配合甲方进行生产技术工作,严格服从甲方管理人员提出的一切合理化建议。5、自行解决承包工程所需的一切材料、设备及费用。十、施工进度保证甲方在合同期内随时对乙方施工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因乙方技术能力等原因连续三个月不能按期完成甲方下达的月度施工和采矿计划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实施。十一、违约责任1、甲方责任(1)不能按本合同兑付劳务款,造成工期延误,由甲方承担。(2)因不可抗拒因素(如环境、政策、市场等)致使甲方无法经营,甲方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不属违约范畴,否则视为违约。2、乙方责任(1)工程质量不合格,应及时返工,由于返工造成逾期投产的,视为违约。(2)工程不能按合同要求采出规定的矿石量,乙方按计划矿量与实际完成矿量的差额部分的矿价的 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确系因资金、技术等原因不能按期完工者,将解除合同,甲方不做任何补偿,乙方必须在甲方做出决定后的一个月内撤离工地。十二、附则1、甲乙双方应信守合同,认真履行合同各项条款,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本合同履行困难时,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2、双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哈密市人民法院起诉。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订盖章后生效,有效期2010年1月 1日起到2011年12月31日止。5、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哈密宝山矿业责任公司 乙方: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驻伊吾县宝山铁矿 新疆第十二工程处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二一年 月 日宝山铁矿露天采矿工程承包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发包单位:哈密宝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伊吾县宝山铁矿(以下简称甲方)承包单位: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驻新疆第十二工程处(以下简称乙方)为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贯彻落实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本着“共同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切实把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实处,经双方协商,就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问题,达成以下协议:一、工程项目名称:伊吾县宝山铁矿10#、15#矿体露天开采项目二、双方应共同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在生产施工、地质项目施工、工程承包施工过程中,双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规范、等及与作业内容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三、双方的责任与义务(一) 甲方的安全责任1、甲方负责审核乙方编制的井巷施工及采矿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乙方严格按设计组织生产施工,并根据需要及时向乙方下达书面的施工(变更 )通知书。2、从2010年 1月 1日起,甲方按乙方生产的合格矿石支付1元/吨的安全措施经费(已含在采矿价格中),由乙方全部用于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范围;乙方每半年应向甲方提供安措费的列支情况报表。3、甲方在矿山的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及专业知识,经过有关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4、甲方应当对乙方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实施经常性检查、指导、监督与协调。5、甲方对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不能按期整改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停产整顿。在乙方的安全生产工作中,由于乙方自身原因所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负。6、及时向乙方传达安全生产方面新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督促乙方对其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为员工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督促设置施工区域内危险因素警示标志。7、当乙方发生安全事故时,甲方应全力协助乙方组织抢险并提供一切便利。8、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工作。(二) 乙方的安全责任1、乙方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资质,按时参加年度资质审查,并在资质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施工。2、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甲方制定的规程、制度和其它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实好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岗位责任制。3、乙方要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详细记录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活动和安全事件,年底由甲方做出安全工作评价。4、乙方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管工)、专职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井巷施工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及专业知识,并经有关部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5、乙方要配备至少两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根据施工要求,配备必要的工程技术人员(包括采矿、地质、测量等)。6、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认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配备施工所需要的各类设备、技术人员及完善的生产组织管理机构,编制井巷施工及采矿的作业规程,根据生产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隐患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合理组织施工,对施工中可能存在的重大隐患,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及应急处置办法。7、各级安监部门对安全生产系统提出的整改或增加设备、设施及安全培训等安全投入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在整改期限内整改的,甲方可先行垫付资金进行整改,所用费用从乙方施工费中扣除。8、乙方应当依法为全体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员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若乙方没有按以上要求落实,甲方可先行垫付资金办理以上事宜,费用从乙方工程费用中扣除。9、乙方负责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招收的新员工在上岗前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并坚持每月两次对全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所用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证上岗;所用的各类电气(机械)设备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防护装置齐全,做到专人负责定期检查。10、乙方要在施工区域内有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并将本单位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告知本单位员工,对在发生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应急组织告知本单位员工并组织员工认真学习。11、乙方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或设备,并确定专门的事故救援人员。12、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对其生产进行的安全检查、指导、监督与协调,同时应积极开展安全生产自检自查,及时消除存在的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13、乙方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并按规定报告甲方及当地安监部门,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预防以后各类事故的发生。14、乙方对所承包的井巷工程施工及采矿工程的生产过程负全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安全责任和经济损失并自行负责处理。四、处罚(一)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1、未对新入矿员工进行规范的“三级”安全教育的;2、未按规定对员工办理工伤劳动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3、不听安全监管人员的正确指挥的;4、施工现场经安全检查考核达不到要求的;5、对安监部门及公司下达的整改指令执行不力的;6、严重违反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的。(二)施工现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责令乙方停工(产)整顿,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经理、安全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予以相应处罚。1、对安监部门及公司下达的整改指令拒不执行的;2、屡次发生相同或类似的重大安全隐患的;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4、设施、设备带病作业的;5、发生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隐瞒不报的;6、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五、其他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2、本协议为工程施工合同附件,随工程施工合同一起生效,工程施工合同终止时自行废止。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甲方(盖章):哈密宝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伊吾县宝山铁矿代表(签字):乙方(盖章):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驻新疆第十二工程处代表(签字):签定时间:二一年 月 日 -温馨提示:如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可联系文库删除处理,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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