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戒毒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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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为认真贯彻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协助和监督吸毒成瘾者戒除毒瘾,根据国务院戒毒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总体规定 坚持以人为本,规范管理,注重实效,按照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和贵州省社区戒毒工作实行细则的规定,进一步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二、组织领导 为认真做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成立赤水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引小组,负责组织指引、协调全市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组长:张集智市委副书记、市长、市禁毒委主任 副组长:汪洪林 市委常委、副市长、市禁毒委副主任 向定勇 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禁毒委副主任 陈小猛 市公安局局长、市禁毒委副主任 成 员: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卫生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人劳社保局、市教育局、市疾控中心、团市委、市妇联、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要负责人构成。 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引小组下设办公室于禁毒办,市公安局副局长、禁毒办主任雷勇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大队长伍裕强、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教导员黄世彬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三、时间安排 (一)8月10日前,建立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规范档案资料。 (二)月10日起,在各乡镇、街道全面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四、任务目的 (一)建立健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组织机构、工作机制和经费保障制度。 (二)公安、卫生、教育、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在就医、就业、就学、入组社区药物维护治疗到指定的和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自愿戒毒、生活保障等方面予以支持和协助。 (三)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行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以社区(村)为基本,以社区(村)戒毒(康复)专职人员为主干,以吸毒成瘾人员个人及其家庭为重要工作对象,协助和监督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 五、工作措施(一)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组织机构。成立赤水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引小组,各乡镇、街道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引小组。各社区、村根据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多少成立若干个监护小组;监护小组人员由社区戒毒(康复)专职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生、社区工作者及禁毒志愿者、监护人或家属、所在单位代表等人员构成;监护小组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合同,针对不同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对象,制定不同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筹划,并按照工作筹划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认真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市公安局:一是组织基层派出所对辖区吸毒人员进行摸底调查,及时与戒毒场合联系;掌握辖区内合用社区戒毒(康复)的吸毒人员底数状况,及时向社区进行转戒,避免符合社区戒毒(康复)的吸毒人员失控。二是对参与社区戒毒(康复)的吸毒人员身份、健康状况、固定住所、家庭状况、技能状况、经济状况和现实体现等严格进行调查、核算,对符合条件的,下达责令社区戒毒(康复)决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吸毒人员,及时采用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三是加大对社区群众禁毒法、戒毒条例和贵州省社区戒毒工作实行细则等禁毒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组织动员群众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四是对辖区内的吸毒人员实行严密管控、动态管控,随时随处掌握行踪,避免漏管失控。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全力查找下落不明吸毒人员。五是按规定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严格实行“6.4.”尿检,即第一年至少每两月一次、次年每季度一次、第三年至少每半年一次,对重点人员常常尿检;对可疑人员进行尿检及时发现戒毒(康复)人员偷(复)吸毒品行为,及时发现新增吸毒人员、流窜吸毒人员。六是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贯彻帮扶措施,实行真情关爱,竭力协助她们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七是对回绝接受社区戒毒、严重违背社区戒毒合同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等符合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依法将其进行强制隔离戒毒。八是及时对辖区内的毒情进行分析,发动群众对吸贩毒犯罪进行举报,及时发现掌握涉毒违法犯罪线索。九是依法严肃打击辖区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净化社区戒毒(康复)环境。 市卫生局:一是组织社区医生按照禁毒法、戒毒条例和贵州省社区戒毒工作实行细则的规定,参与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工作。二是安排社区医生及时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掌握健康状况、患病状况。三是对患病的社区戒毒人员进行力所能及的治疗,患有严重或传染性疾病的吸毒人员,采用应对措施。四是大力宣传、动员、组织社区戒毒人员进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和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戒毒治疗,并将状况及时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五是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健康训练。六是配合公安机关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尿检,鉴定其毒瘾限度。七是指定所属范畴有资质的一家医疗机构为自愿戒毒的专门医疗机构。 市人劳社保局:一是对全市符合公益性岗位补贴的社区戒毒(康复)专职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提供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二是组织有培训需求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必要的劳动技能培训,使之具有一定的劳动技能。三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四是将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范畴。 市教育局:一是做好学校禁毒避免教育工作,教育师生识毒、拒毒、防毒,教育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在校入学子女积极配合社区戒毒监护小组的工作,协助其父母完毕社区戒毒(康复)。二是不歧视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上学子女,对其入学接受教育提供便利。三是对社区戒毒人员家庭困难,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的,按规定予以其减免有关费用。四是出目前校生染毒的状况,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其做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及时将其挽救回来。 团市委:一是组织开展“社区青少年远离毒品”等活动,加大教育宣传力度。二是加强青少年法制宣教工作,在青少年中普及禁毒法律知识,增强青少年拒毒防毒意识。三是组织市、乡禁毒志愿队伍,积极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市妇联:一是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参与市、乡禁毒委组织的宣传活动。二是组建市、乡巾帼禁毒志愿队伍,开展“不让毒品进我家”、创立“无毒家庭”等活动,让毒品远离家庭、远离子女,积极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市民政局:一是加大教育宣传力度,积极参与市、乡禁毒委组织的宣传活动。二是救济符合社会救济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以及需要临时医疗救济、生活困难救济的社区戒毒人员及其家属。三是对参与社区戒毒(康复)的人员,符合低保政策规定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市司法局:一是加大教育宣传力度,将禁毒工作纳入普法教育,积极参与市、乡禁毒委组织的宣传活动,将禁毒法律法规宣教纳入普法教育规划。二是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和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吸毒人员的接茬转戒工作,保证符合社区戒毒(康复)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社区康复,避免漏管失控。三是组织司法工作人员积极参与基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三)建立保障机制。一是建立经费保障机制。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引小构成员单位要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提供基本的工作条件。二是建立社区戒毒(康复)专职人员队伍。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人如下的,可由社区(村)治保主任兼任;1人以上0人如下的,可由治保主任兼任并明确1名社区(村)干部专人负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3人以上的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名符合条件的专职人员。市中办的七个社区(村)必须配备一名社区戒毒(康复)专职人员,复兴、官渡、长期三镇要配备两名专职人员,其他乡镇要配备至少一名专职人员。各乡镇、街道可采用多种方式整合人力资源,协助其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也可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从“40”人员、巡防队员中挑选符合条件的从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专职人员的工资按5元月计算,由市乡两级财政解决。社区戒毒专职人员应具有学习并运用有关知识和技能开展各类服务、身体健康、能胜任平常工作以及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遵纪守法意识的条件,并经市禁戒毒(康复)工作指引小组组织的专门培训获得任职资格。 (四)建立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公安、乡镇、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协作机制。公安机关查获吸毒成瘾人员、从拘押场合刑释解戒毒吸毒成瘾人员自愿申请后来,社区民警应与社区戒毒(康复)专职人员一道对吸毒人员家庭状况、身体状况、生活状况、心理状况进行调查,对具有社区戒毒(康复)条件的,与有关部门联系,及时下达责令社区戒毒(康复)决定书,以便社区(村)能及时成立相应组织,制定有关措施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对不具有社区戒毒(康复)条件的,要及时送戒毒康复场合。社区戒毒(康复)进程中,不履行戒毒合同,经乡镇、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引小组告诫后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康复)结束后,社区(村)、乡(镇、街道)要依法对在社区(村)接受社区戒毒(康复)的人员作出综合评估,符合条件的,要呈报公安机关作出解除社区戒毒(康复)决定书,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撤管。二是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动态管理机制。由市社区戒毒(康复)指引小组办公室每月组织各乡(镇、街道)、公安、司法、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分析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健康状况、生活状况、培训就业、戒毒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三是建立社区戒毒(康复)督查机制。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引小组办公室要加大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督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成员单位、乡(镇、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开展状况,保证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获得实质性进展。四是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不履行或履行不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的部门、乡(镇、街道),由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引小组办公室下达督查整治告知书,拒不整治的,报市委、市政府按禁毒工作责任追究制进行责任追究,依法对有关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五是建立社区戒毒(康复)鼓励机制。按照阶段性社区戒毒(康复)一名吸毒人员奖励社区(村)0元,阶段性社区戒毒(康复)两年一名吸毒人员奖励社区(村)100元,阶段性社区戒毒(康复)三年一名吸毒人员奖励社区(村)0元,以调动社区(村)干部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积极性和积极性。 (五)建章立制。根据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需要,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及责任追究制、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尿检制度、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执行地点变更制度、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报告制度等其她制度,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进行规范管理。 六、工作规定 (一)提高结识,加强领导。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是戒毒方式的重大改革,是国内禁毒工作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协助吸毒成瘾人员阶段性戒除毒瘾的一项重要措施。社区戒毒(康复)指引小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一定要深刻结识到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重要性,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由重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承当起组织、领导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重任。 (二)摸索摸式,全面推动。9月0日起在全市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力求第一年以健全组织机构、贯彻经费保障、完善机制、规范工作制度为重点,对公安机关决定社区戒毒(康复)的吸毒人员进行监护,保证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在身心健康、减轻戒断症状等方面获得一定成效。次年继续对社区戒毒(康复)的吸毒人员进行监护,同步组织社区戒毒人员参与社会活动、协助就业,力求社区戒毒(康复)人员逐渐融入社会人们庭。第三年继续对社区戒毒(康复)的吸毒人员进行监护,协助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彻底康复,使其回归社会过上健康良好的生活。 (三)规范程序、严格执法。各级各部门必须按照社区戒毒(康复)法律、法规的规定,按赤水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流程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对实行社区戒毒(康复)的吸毒人员进行监护管理。对违背规定的有关负责人,以赤水市禁毒工作责任追究措施为根据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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