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知识问答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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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宪法? 答:宪法是国家的主线大法。国内宪法规定了国内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等重要内容。2、宪法的法律地位是如何的? 答: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她法律的根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3、宪法的主线性体目前哪些方面? 答:(1)宪法内容的主线性(2)宪法法律效力的最高性(3)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严格性 ()宪法的解释和监督实行的特殊性 4、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行宪法过程中必然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任何一部宪法都不也许凭空产生,都必须反映一国当时的政治指引思想、社会经济条件和历史文化老式,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对这些方面的集中反映。对世界各国宪法与宪政理论和实践的考察表白,宪法的基本原则重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宪法的作用是什么? 答:一、确认和巩固作用宪法是规定国家最主线、最重要问题的国家主线法,它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确认下来,将统治阶级在各方面的意志集中体现为国家意志,从而巩固统治阶级的地位。二、 限制和规范作用宪法通过规定国家机构如何构成、这些机构有哪些职权、这些职权如何行使等内容,把国家机构的活动限制在一定的范畴和限度上。宪法通过规定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不仅能避免国家权力的滥用,避免或减少冲突和内耗,并且使各国家机关权责分明,运营有序。三、 指引和协调作用 指引作用的主体涉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范畴波及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效力最高,思想基本贯穿着民主的基本精神。协调作用是宪法对于整体社会的作用,宪法通过调节多种社会行为,不仅使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有章可循,并且也使各个方面互相之间形成良性和谐的互动关系。四、 评价和宣传作用宪法的评价作用品有广泛性、集中性、最高性。宪法的宣传作用表目前它对于提高公民的思想意识,特别是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6、国内现行宪法是什么时候通过并施行的? 答:现行宪法是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施行,它通过了19年、1993年、1999年和四次修正。7、宪法的修改程序是如何的? 答:根据国内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全国人大修改国内宪法。具体的修改程序,按照宪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8、宪法拟定的国家主线任务是什么?答:宪法前言第七自然段中间部分指出:国家的主线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9、国内的国体是什么? 答:国体是国家性质或者国家阶级本质的反映,它拟定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国体问题也就是谁掌握国家统治权的问题,是国家政权建设的首要问题。国内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本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可见,国内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0、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国内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本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这一规定充足表白:国内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其与无产阶级专政在精神实质和核心内容上是主线一致的,具体说来表目前如下几方面:1、工人阶级掌握国家政权、成为领导力量,是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主线标志。、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都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本。3、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职能是相似的。4、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使命也是同样的。都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消灭剥削,消灭阶级,最后实现共产主义。由上述四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出,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存在着主线上的一致性,因此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二)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与对敌人实行专政的统一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两方面的结合。对人民实行民主是指全体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享有各项权利;对敌人实行专政是指统治阶级依托暴力对其对立阶级所实行的专政。两者的关系进一步体现为:1、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是实现对敌人专政的前提和基本。2、对敌人实行专政是人民民主的有力保障。11、国内的政体是什么? 答:所谓政体是指政权的组织形式,就是指统治阶级采用何种原则和方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实现自己的统治。国内宪法规定的政权组织形式(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它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民主普选的基本上选派代表,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其她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这是由于,虽然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人民作为国家权力集体所有者,不也许人人都直接行使权力,而必须选举代表,由她们代表人民,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什么?答:根据国内宪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重要有如下五个方面: 1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2.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3.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4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5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13、国内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体目前哪些方面? 答: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助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助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动员全体人民以国家主人翁的地位投身社会主义建设。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助于保证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50近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内的经济、政治与其她方面的社会生活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可以保证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主线政治制度,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足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佳实现形式,是维护人民主线利益和我们的国家比较可以经得起多种风险、克服多种困难的可靠保证。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国内的政党制度是什么?有哪些基本内容?答:国内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伙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制度的基本内容涉及如下几种方面:第一,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是密切战友。 第二,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合伙的首要前提和主线保证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第三,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伙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第四,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以宪法和法律为主线活动准则。15、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答: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原则上是根据各自治地方的地区大小和人口多少决定的。自治区与省同级,自治州与地级市同级,自治县与县同级。各自治机关都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国家政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不涉及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构成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体目前哪几种方面?答:(一)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民族特色1、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她居住在本行政区内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也应有合适名额的代表,并且对人口较少的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分派将依法予以合适的照顾。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构成人员以及政府所属工作机构中,要尽量配备少数民族的干部,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干部要优先配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占本地区总人口/2或以上的,其干部构成应当与本民族人口比例大体相称;少于1或者更少的,一般应高于本民族人口比例。(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1、民族立法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本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规定有关本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问题;单行条例规定有关本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某一方面的具体事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可以对国家法律和政策作出变通性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变通执行权上级国家机关的决策、决定、命令和指标,如果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状况,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3、财政经济自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具有较大限度的财政经济自主权,并可以享有国家的照顾和优待。但凡根据国家规定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项目,由国务院按照优待民族自治地方的原则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4、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一定限度的文化自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根据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本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步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公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组织公安部队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军事制度和本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6、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1、什么是特别行政区制度? 答:特别行政区是根据国内宪法的规定,在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前提下,按照“一国两制”方针设立的实行高度自治的行政区域。相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这些一般的行政区域来说,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是一套完全不同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为解决香港、澳门和台湾等不同的历史遗留问题而由 92年宪法作出规定的,是“一国两制”设想的具体化。国内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状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这些规定,为国内设立特别行政区提供了宪法根据。18、特别行政区制度涉及哪些内容? 答:重要涉及:(1)特别行政区是国内行政区域设立中的一种新的区域类型。()其与一般行政区的主线区别在于它们所实行的基本生活制度不同。()其享有高度自治权。(4)特别行政区所实行的基本生活制度的决定权属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19、什么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答: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直接体现,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重要涉及“三会”:农村村民委员会、都市居民委员会、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等基层群众自治体系。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典型特性:直接民主和自我管理,它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点和优势,拓展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途径,增强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和实效性,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民主素质。20、国内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什么? 答:国内宪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按照宪法的规定,国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形式重要有四种:一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它是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二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它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经济形式。三是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个体经济是由城乡个体劳动者占有少量生产资料和产品,以个人及家庭成员从事劳动为基本的一种经济形式。四是中外合资公司、中外合伙公司和外资公司。1、国内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内容有哪些? 答:在国内现阶段,公有制经济涉及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及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2、国内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内容有哪些? 答:非公有制经济重要涉及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 个体经济,是由劳动者个人或家庭占有生产资料,从事个体劳动和经营的所有制形式。它是以劳动者自己劳动为基本,劳动成果直接归劳动者所有和支配。私营经济,是毕生产资料私有何雇用劳动为基本,以获得利润为目的所有制形式。外资经济,是国内发展对外经济关系,吸引外资建立起来的所有制形式。它涉及中外合资经营公司、中外合伙经营公司中的境外资本部分,以及外商独资公司。非公有制经济是国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构成部分,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国内国民经济中一支不可缺少的力量。 3、国内的分派制度是什么? 答: 国内现行的分派制度是按劳分派为主体,多种分派方式并存的的分派制度。24、国家通过何种途径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答:国家通过普及抱负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多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国家倡导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她的腐朽思想。 5、国内国家机构的构成是如何的? 答:国内宪法规定,国家机构由下列国家机关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同步,国内的国家机构,按其类别可分为五部分: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军事机关。26、国内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有哪些? 答:国内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有:(一) 民主集中制(二) 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三)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四)责任制原则(五) 精简和效率原则2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哪些职权? 答:根据国内宪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行;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她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她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筹划和筹划执行状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状况的报告;(十一)变化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合适的决定;(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她职权。 2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哪些职权? 答:按照国内宪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行;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她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筹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节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策;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她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公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她专门衔级制度; (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决定特赦; (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避免侵略的公约的状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她职权。29、国务院行使哪些职权? 答:按照国内宪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筹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筹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公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十二)保护华侨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变化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合适的命令、批示和规章; (十四)变化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合适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十六)根据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根据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她职权。 30、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特点?答:从总体上讲,国内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广泛性、平等性、现实性、一致性四大特点。一、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一)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主体非常广泛;(二)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范畴非常广泛。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一)公民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二)司法机关在合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三、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一)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现实性;(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既有物质保障又有法律保障,因而是可以实现的;四、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一)享有权利和承当义务的主体是一致的;(二)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互相结合的;(三)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互相增进,相辅相成。31、宪法规定国内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答:国内宪法第二章规定,公民享有下列基本权利:()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即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奉、教育限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3)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4)宗教信奉自由,涉及信奉宗教的自由和不信奉宗教的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和通信自由;(6)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和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力时获得物质协助的权利;(7)受教育权,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她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妈妈和小朋友受国家的保护;(9)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10)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协助安排盲、聋、哑和其她残废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1)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2、宪法规定国内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答:在国内,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步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有:(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2)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惜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4)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6)保卫祖国、抵御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与民兵组织;(7)依法纳税;(8)夫妻双方有义务实行筹划生育,父母有义务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有义务赡养扶助父母。3、国内公民享有平等权体目前哪些方面?答:国内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就是说任何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一律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公民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公民在合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公民违法和犯罪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不容许享有超越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权,这是国内社会主义法制的一种基本原则。34、国内公民享有的监督权涉及哪些内容?答:国内公民享有的监督权涉及:1、批评、建议权; 2、控告检举权;3、申诉权。国内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解决。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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