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心城区城市设计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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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11.1目的1作用11.3合用范畴11.4修改第二章都市空间形态总体控制22.1总体目的2.2控制原则2.3重点控制地区22.4专项控制规定2.1都市景观照明624.2建筑色彩2.43都市风貌10第三章都市重点地区设计导则113.1重要滨河地区设计导则13.1控制对象1.1.2总体规定113.3设计导则143.2重要公园周边地区设计导则17.1控制对象173.2.2总体规定173.2设计导则1.3重要临路地区设计导则213.控制对象213.2总体规定3.3.设计导则43.4都市核心区设计导则273.1控制对象23总体规定73.4设计导则31.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设计导则33.5.1控制对象3.总体规定3.5.3老式历史文化街区控制规定53.5.近现代历史文化街区控制规定383.5.文物保护单位控制规定393.5历史文化风景区控制规定40优秀近现代建筑控制规定413.6“198”地区设计导则43.6.控制对象423.2总体规定23.6.设计导则45第四章附 则74.解释权442生效时间47附表一 成都市中心城区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一览表4附表二 成都市中心城区第一批优秀近现代建筑一览表50第1章 总 则1.1 目的为塑造人性化、生活化、特色化的都市空间,按照“布局组团化、产业高品位化、建设集约化、功能复合化、空间人性化、环境田园化、风貌多样化、交通网络化、配套原则化”的原则建设“世界现代田园都市”,形成“青山绿水抱林盘,大城小镇嵌田园”的新型城乡形态,制定成都市中心城区都市设计导则(如下简称本导则)。1.2 作用在满足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本导则对成都市(如下简称我市)中心城区都市形态进行引导。1.3 合用范畴本导则合用于我市中心城区范畴内的都市设计、建筑设计和有关规划管理工作。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延线、都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规划拟定的都市重点地区,宜结合本导则编制单独的修建性具体规划或都市设计进行引导和管理。1.4 修改本导则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原则和既有法定规划的前提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并需根据都市发展的需要进行动态调节修改和补充完善。第2章 都市空间形态总体控制2.1 总体目的中心城区应致力于构建“多中心、簇群状、梯度式”的总体空间形态,自内而外形成由高到低、由密到疏,高下错落、疏密有致,意象鲜明、节点突出,色彩协调、风格多样的高品质都市空间环境。中心城区总体空间形态示意图2.2 控制原则(1) 技术指引与政策管理相结合;(2) 弹性引导与刚性控制相结合;(3) 整体调控与循序渐进相结合;2.3 重点控制地区从都市意象的角度出发,按照整体分级、主次分区和要素分类的思路,对都市重要“途径、边界、区域、节点、标志”等要素实行重点控制。中心城重点控制地区涉及:重要滨河地区、重要公园周边地区、重要临路地区、都市核心区、历史文化地区和“198”地区等。中心城重点控制地区示意图中心城重点控制地区控制要点一览表(表2.3)重点控制地区控制原则控制要点控制规定设计导则重要滨河地区建筑多样性空间亲水性绿化渗入性交通可达性n 整体空间形态:三环路以外河流两侧第一排住宅建筑以多层为主,自河道向外建筑高度依次递增;三环路以内河流两侧住宅建筑可结合实际状况以多层或高层布置,但建筑布局宜体现景观视线的通透性。n 建筑退距:错落有致。n 建筑布局:与河流水系互相呼应。n 公共通道:间距不适宜超过200。n 建筑高度:住宅建筑高度与建筑外墙距河流蓝线的垂直距离之比不适宜不小于5。n 建筑持续面宽:多低层住宅建筑最大持续面宽投影不适宜不小于80米。高层住宅建筑高度不不小于0米时,最大持续面宽投影不适宜不小于60米;建筑高度不小于80米时,最大持续面宽投影不适宜不小于40米。n 商业设立:住宅项目兼容商业部分若滨河设立,宜独立建设,并保持绿化景观通透性。n 建筑屋顶:鼓励采用涉及穹顶、拱顶、坡顶、平顶等多种建筑屋顶形式;鼓励公共建筑增长屋顶绿化;鼓励建设与自然相融合的生态建筑、覆土建筑,加强建筑立面垂直绿化。n 围墙:开敞通透。n 视线通廊:宽度不适宜不不小于米,两相邻通廊间距不适宜不小于0米。重要公园周边地区建筑协调性景观均好性交通可达性n 建筑控制:建筑风格、体量、材质等与公园建筑相协调,且紧邻公园用地的建筑不应面向公园开设大门。n 步行联系:都市公共步行系统与公园直接联系,周边街区设立直接通向公园的步行通道。n 静态交通:建设地下停车场,室外地面停车场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铺地宜用植草砖。n 地标景物:设立地标景物,或保持既有地标景物的视线畅通。n 建筑形体:公园周边建设用地临公园一侧50范畴内建筑宜为多层、低层或高层点式建筑。n 视线通廊:公园周边相邻地区宜保持与公园的视线通透。n 建筑持续面宽:临公园周边的住宅建筑高度不不小于24米时,最大持续面宽投影不适宜不小于0米;住宅建筑高度不小于24米时,最大持续面宽投影不适宜不小于40米;高层公共建筑宜以点式建筑为主。重要临路地区重要道路建筑协调性空间多样性环境相融性n 建筑界面:临重要道路两侧高层建筑裙房的高度、色彩、风貌宜互相协调,形成统一清晰的临街建筑界面。n 建筑退距:临重要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布局宜加大退距,增长公共活动空间,优化临街环境。n 建筑高度:沿街两侧公共建筑的高度可合适提高,以形成高下错落富有韵律变化的都市天际轮廓线。n 建筑立面:建筑立面公建化。n 建筑持续面宽:多低层住宅建筑最大持续面宽投影不适宜不小于0米。高层住宅建筑高度不不小于80米时,最大持续面宽投影不适宜不小于60米;建筑高度不小于8米时,最大持续面宽投影不适宜不小于40米。n 商业设立:二、三环路之间的住宅项目兼容商业部分,不适宜临道路布置底商;三环路以外的住宅项目兼容商业部分,不得临道路布置底商。n 建筑裙房高度:临重要道路的高层建筑裙房高度不适宜不小于相临较宽道路红线宽度。n 围墙:临路两侧用地不适宜设立围墙。如确需设立,宜保持开敞通透,体现绿色生态,避免持续实体墙面。辅助道路n 建筑界面:为形成良好的社区商业氛围,鼓励临社区商业中心辅助道路两侧形成持续商业建筑界面。通过对沿街建筑材料、色彩、檐口线、线脚、建筑尺度、开窗形式及出入口等细部控制,达到沿街建筑立面的互相协调与统一。n 建筑退距:社区商业中心的商业建筑在满足形成持续界面的前提条件下,鼓励临路加强退距,提供室外公共商业活动空间,增强商业氛围。都市核心区商业核心区布局簇群化建筑个性化空间品质化用地集约化功能复合化n 整体空间形态:簇群化、层次丰富、疏密有致、高下错落。n 第五立面:加强高层建筑裙房屋顶绿化。n 地块开口:宜设立于都市支路。n 街道尺度:鼓励增设近人尺度的骑楼、檐廊、挑檐、挑廊等建构筑物。n 公共步行系统:预留与公共地下通道或地铁站的连接口。n 节点空间:体现标志性和特色。n 建筑界面:商业建筑2米如下部分鼓励拼建。n 地下空间运用:相邻新建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室鼓励设立连接通道。n 建筑裙房高度:高层建筑裙房高度不适宜不小于相临较宽道路红线宽度。n 围墙:公共设施用地不适宜设立围墙,宜采用绿化、水面等景观设计手段界定空间界线。商务核心区n 建筑立面:鼓励简约、现代风格,增强可辨认性。n 建筑尺度:避免片面追求单体建筑的“标志性”或“超前性”而导致与环境的不协调。n 建筑室外设施:预留位置或预作限定。n 用地发展模式:鼓励采用节地都市发展模式。n 公共空间:鼓励以空中花园、中庭等形式提供公共空间,倡导结合底层架空层与都市公共空间复合化使用。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老式历史文化街区文化原真性文脉完整性可持续发展性环境相融性n 建筑风貌: 老式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建筑的修缮宜体现地区性,同步周边新建建筑应与历史街区建筑风貌和谐,共同形成整体统一及反映历史文化街区特色和魅力的建筑风貌。n 建筑高度:老式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区内重建、改建建筑高度(地面至建筑檐口的高度)不适宜超过9.0米,局部不适宜超过12.0米。n 建筑色彩: 老式历史文化街区建筑色彩的解决在满足整体统一的同步应增长局部的变化。n 空间尺度:老式历史文化街区内新建商业街道的空间高宽比宜不小于1。n 视线通廊:严格控制老式历史文化街区的视线通廊,保持视线的通透,街区重要视线通廊上不适宜浮现不协调、大体量的高层建筑。n 老式符号:老式历史文化街区宜通过老式符号的运用增长街区的可辨认性和风貌的统一性。近现代历史文化街区n 建筑风貌:近现代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宜在屋顶及屋檐形式等方面与历史建筑和谐,避免影响历史建筑的使用或破坏历史建筑的空间环境。n 建筑高度:近现代历史文化街区重点保护区范畴内维持既有建筑群落的高度分布,新、改扩建建(构)筑物高度应与重点保护区范畴内相协调且满足有关保护规划的规定。n 建筑色彩与材质:近现代历史文化街区重点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内的建筑色彩与材质应协调统一。n 视线通廊:近现代历史文化街区应控制沿中轴线的视线通廊,区重要视线通廊上不适宜浮现不协调、大体量的高层建筑。n 绿化及水体:近现代历史文化街区应严格保护既有建筑群落中的绿地开敞空间、水体、园林小品等环境构成要素及其中的古树名木和植被形式。文物保护单位n 建筑风貌: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且应在建筑风格、高度、色彩、材质上与文物建筑相协调。n 视线通廊:严格控制文物保护单位的视线通廊,保持视线的通透,严禁在视廊和视域中浮现不协调、大体量的高层建筑。历史文化风景区n 建筑风貌:风景区内部新建建筑宜在建筑风格、建筑高度与风景区主题和周边自然、人文环境相协调。n 视线通廊:严格控制历史文化风景区的视线通廊,保持视线的通透,严禁在视廊和视域中浮现不协调、大体量的高层建筑。n 绿化及水体:历史文化风景区应严格保护文物古迹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及风景区内的自然地形、地貌、水系、植被等自然特性。优秀近现代建筑n 建筑风貌:优秀近现代建筑周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宜与历史建筑相协调,避免影响历史建筑的使用或破坏历史建筑的空间环境。n 建筑退距:优秀近现代建筑与相邻用地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筑退距以方案的合理性来拟定。“198”地区建筑协调性空间开放性环境生态性n 建筑布局和形体:结合自然环境、道路水系等灵活布置,体现多样性、相融性。滨水高层建筑以点式为主,立面丰富。“198”范畴内临边界的建设用地建筑风貌宜与周边都市建设用地相协调。n 建筑界面:30米以上道路不适宜临路设立建设用地出入口、商业及其她公共设施;3米如下且与生态绿地相邻的道路可设立多层、低层独立商业及其她公共设施;3米如下且位于社区中心的道路宜设立商业及其他公共设施,形成持续界面。n 生态绿地:保持地形地貌、自然植被的原生性。n 交通联系:保持道路系统连通,建立完善的步行及自行车道系统。n 建筑高度:外环路道路红线两侧00米至5米范畴内,建筑高度不超过15米。外环路500米生态带以外其她“”地区的住宅建筑宜以多层、低层为主,建筑高度最大不适宜超过40米。高层建筑宜布局在与“17”地区接壤区域。非节点区域重要河流水体两侧的住宅建筑高度宜自河道向外依次递增,呈“”形布局,建筑高度与建筑外墙距河道蓝线的垂直距离之比不适宜不小于。临重要道路的建筑高度与道路开放空间宽度之比不适宜不小于1。n 建筑持续面宽:建筑高度不不小于2米时最大持续面宽投影不适宜不小于80米,建筑高度不小于2米且不不小于40米时最大持续面宽投影不适宜不小于60米;超过0米宜以点式建筑为主。n 视线通廊:重要河流水体两侧的第一排建筑布局宜开敞、通透。视线通廊的宽度不适宜不不小于1米,可结合道路、公共绿地设立,两相邻通廊间距不适宜不小于80米。2.4 专项控制规定2.4.1 都市景观照明2.4.1.1 控制对象根据都市土地运用状况和景观解决的协调原则,将规划管理范畴划分为如下六类控制区,作为一般状况,各类控制区照明设立的规划技术规定详见下表:各类控制区照明设立规划技术规定(表2.4.1.1)限制级别照度控制光色控制氛围控制合用范畴类控制区鼓励照明整体上为高照度区较丰富,整体以暖色为主丰富多彩、繁华、欢乐的涉及商业、服务类(商业、服务业,社区级以上市场等)、商业办公类(金融、商业性办公等)、旅游区和文体娱乐类(影剧院、活动中心、体育中心等)二类控制区鼓励照明整体上为高照度区以冷色为主高效、简洁涉及对外交通用地、车站、机场、码头门户口岸等三类控制区容许照明整体上为中档照度区以中性色为主稳重、简洁、明快涉及行政办公、团队、社区用地等四类控制区容许照明整体上为中档照度区以中性色为主高效、简洁涉及各类工业区、仓储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以及其她用途用地(如保税区、军事保安区)所属范畴。五类控制区限制照明整体上为较低照度区以中性色 为主稳重、简洁、明快涉及文化机构、医疗卫生、教育科研、宗教、社会福利等机构六类控制区限制照明整体上为低照度区以暖色为主和谐、宁静涉及都市居住用地、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自然保护区、农田保护区、风景区、水域及其保护区、多种园地、耕地及发展备用地2.4.1.2 控制原则整体统一、绿色环保、突出重点、呈现都市夜景文化。2.4.1.3 控制规定(1) 一般建筑景观照明应根据被照明对象的特性拟定,不适宜采用单一的泛光照明;表面反射比不不小于20%时不适宜使用泛光照明;对玻璃幕墙建筑不适宜使用泛光照明;住宅区范畴内的居住建筑不适宜在建筑的屋顶如下的外墙实行景观照明。(2) 标志性建筑景观照明1) 现代建筑高层现代建筑应采用三层布光的照明措施。建筑屋顶用投光灯或串灯照明呈现建筑的天际轮廓线;建筑主体用各具特色的墙面泛光形成中景;建筑裙房以高照度的内透光或重点灯光,强调建筑入口和视野内的近距景观;玻璃幕墙建筑宜采用内透光;轮廓灯宜用于比较清晰、整洁的建筑;照明设施不得破坏建筑白天的景观。2) 历史建筑运用不同的灯光手法,通过照明亮度、光线性质(直射光、漫射光等)、照明光色、正面照亮或背光剪影等方面的差别,体现历史建筑的形体感和层次纵深感;可在屋脊和檐口敷设线光源勾勒轮廓线,强调历史建筑丰富多变的建筑轮廓;用散射光对建筑构件照明,体现景观对象具有特色的细节;结合具体状况,使用暖色调的照明,形成与人亲近的效果;使用冷调光色,增添怀古氛围。2.4.2 建筑色彩2.4.2.1 控制对象成都市的建筑色彩根据成都市中心城(三环路以内)建筑色彩分区管理图被划分为“都市色彩一类控制区”、“都市色彩二类控制区”和“都市色彩三类控制区”。三环路成都市三环路以内建筑色彩分区管理图2.4.2.2 控制原则整体协调、局部统一、突出特色、呈现风貌。2.4.2.3 控制规定建筑色彩选用色卡为中国建筑色卡GSBl61517.。数量化表色体系以色调、明度、彩度三属性来拟定颜色标号,表达措施为彩色 V/C(色相明度/彩度),无彩色 N V(中性色 明度);基本色是复合灰(为明度在N6N.5之间,彩度5的色调)之下的多元化组合。(1) 都市色彩一类控制区重要涉及三环路以内的部分历史文化风景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区域内建筑色彩控制应满足如下规定:区域内建筑主色调根据控制图相应地块色号拟定;区域内严禁使用任何破坏整体环境色调的建筑色彩。现状建筑色彩与本区域环境色调不协调的,需通过色彩整治等措施进行改造。(2) 都市色彩二类控制区三环路以内现状已建成或部分建成且建筑密集的区域,建筑色彩控制应满足如下规定:区域内居住建筑(涉及住宅建筑和幼儿园、中小学、农贸市场、社区用房、公共服务设施等建筑)主色调根据控制图相应地块色号拟定。主色调调节范畴宜为:色相2,明度1,彩度C2;丰富都市建筑特色、增长都市色彩活力,区域内非居住建筑,如:商业、办公、图书、会展等公共建筑可不控制色调,但应符合基本色是复合灰(为明度在N6-N8之间,彩度5的色调)之下的多元化组合的规定,并注意与相邻都市色彩控制区建筑颜色的协调与过渡。(3) 都市色彩三类控制区三环路以内除一、二类控制区以外的区域,区域内建筑色彩控制应满足如下规定:原则上只控制区域内建筑的明度和彩度,不控制色调;区域内建筑色彩应符合基本色是复合灰(为明度在-N8之间,彩度5的色调)之下的多元化组合的规定。2.4.3 都市风貌2.4.3.1 控制对象需要风貌改造的特殊地区:如历史文化地区、都市核心区、重要街道、河道及公共开敞空间、重要节点等。2.4.3.2 控制原则遵循如下风貌改造原则,以达到改善都市景观、提高建筑形象的目的。(1)总体协调与个性多样化;(2)保护和运用历史风貌环境,延续都市历史文化和空间肌理;(3)都市功能复合,增强都市活力,强化控制引导,提高风貌区的宜居性;(4)突出都市特色,增强可辨认性。2.4.3.3 控制规定对于开放空间的建筑风貌改造不应超过红线范畴,对于封闭空间的建筑风貌改造不应超过建筑滴水线。针对用地紧张的风貌改造特殊地区,在满足消防规定等前提下,可运用人行道作为风貌改造区的半开敞空间,加建檐廊等构筑物。第3章 都市重点地区设计导则3.1 重要滨河地区设计导则3.1.1 控制对象本导则针对河道蓝线宽度不小于等于4米的滨河地区提出有关都市设计导则,重要涉及锦江(原府河、南河)、沙河、东风渠、清水河、江安河等。重要河流控制示意图3.1.2 总体规定3.1.2.1 控制目的注重滨河生态环境与都市建设空间的互相融合,发明层次丰富、高下错落、景观良好的空间形态,改善人居环境。3.1.2.2 控制原则重要滨河地区都市设计遵循建筑多样性、空间亲水性、绿化渗入性和交通可达性原则。滨河地区层次丰富的空间形态滨河地区与周边的绿化渗入滨河地区与周边的交通联系滨河地区多样化的建筑形式3.1.2.3 控制规定(1) 三环路外整体空间形态三环路以外重要河流两侧200米范畴划为沿河建筑高度控制区,河流两侧第一排住宅建筑宜以多层建筑为主,后排住宅建筑高度宜自河道向外依次递增,呈“”形布局,公共建筑高度不受限制。三环路外重要河流两侧空间形态示意图河流沿线鼓励形成高下错落的建筑空间形态,丰富天际轮廓线。避免纯住宅建筑沿重要滨河地区持续布局过长,节点位置的建筑高度宜合适变化。河流沿线空间形态示意图(2) 三环路内整体空间形态三环路以内的重要河流两侧住宅建筑可结合实际状况以多层或高层布置,但建筑布局宜体现景观视线的通透性。三环路内重要河流两侧空间形态示意图河道(3) 建筑退距 建筑退距宜错落有致,避免浮现单调的“一层皮”形态。建筑退距示意图(4) 建筑布局建筑布局宜与河流水系互相呼应。建筑布局示意图(5) 公共通道临滨河开敞空间第一排建筑宜设立公共通道,加强用地与滨河空间的联系,公共通道之间间距不适宜超过20m。公共通道示意图3.1.3 设计导则3.1.3.1 建筑高度三环路以外住宅建筑高度(H)与建筑外墙距河流蓝线的垂直距离(D)之比不适宜不小于0.。控制宽度不小于40米的河道两侧建筑高度控制示意图3.1.3.2 建筑持续面宽多低层住宅建筑最大持续面宽投影不适宜不小于80米。高层住宅建筑高度不不小于8米时,最大持续面宽投影不适宜不小于0米;建筑高度不小于80米时,最大持续面宽投影不适宜不小于40米。建筑持续面宽示意图(为建筑高度、L为建筑面宽)3.1.3.3 商业设立住宅项目兼容商业部分若滨河设立,宜独立建设,并保持绿化景观通透性。3.1.3.4 建筑屋顶在建筑屋顶协调统一的前提下,鼓励采用涉及穹顶、拱顶、坡顶、平顶等多种建筑屋顶形式。 鼓励公共建筑增长屋顶绿化,丰富都市第五立面景观。鼓励建设与自然相融合的生态建筑、覆土建筑,加强建筑立面垂直绿化。建筑绿化示意图3.1.3.5 围墙围墙宜保持开敞通透,体现绿色生态,避免持续实体墙面。围墙示意图3.1.3.6 视线通廊滨河开敞空间第一排建筑布局宜开敞、通透,提供合适的视线通廊以避免河流景观资源被持续展开的建筑物所遮挡。建设用地范畴内视线通廊的宽度不适宜不不小于15米,可结合道路、公共绿地设立,两相邻通廊间距不适宜不小于0米。视线通廊示意图3.2 重要公园周边地区设计导则3.2.1 控制对象本导则控制对象重要针对人民公园、百花潭公园、清水河公园、望江公园、东湖公园、塔子山公园、新华公园、游乐园、沙河公园、动物园、新益州公园及大源都市公园等重要公园的周边地区。重要公园分布示意图3.2.2 总体规定3.2.2.1 控制目的增进公园环境与周边相邻地区的互相融合,保证景观资源的均好性和宜人性,提高公园周边地区的空间环境品质。3.2.2.2 控制原则重要公园周边地区都市设计遵循建筑协调性、景观通透性、交通可达性原则。公园与周边建筑的协调融合公园的景观视线通透公园环境的协调公园的交通联系3.2.2.3 控制规定(1) 建筑控制公园周边建筑宜因地制宜,充足体现地区特色和历史文化,并在建筑风格、体量、材质等方面与公园建筑相协调,且紧邻公园用地的建筑不应面向公园开设大门。公园周边建筑风貌示意图(2) 步行联系与静态交通都市公共步行系统宜与公园直接联系,以保证其公共性和开放性,周边街区宜设立直接通向公园的步行通道。停车场的设立宜充足结合公园环境,在条件容许的前提下尽量建设地下停车场。室外地面停车场宜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铺地宜用植草砖。步行联系与停车场示意图(3) 地标景物公园内宜设立别具特色的地标景物,或保持既有地标景物的视线畅通。地标景物示意图3.2.3 设计导则3.2.3.1 建筑形体公园周边建设用地临公园一侧5范畴内建筑宜为多层、低层或高层点式建筑。 建筑形体示意图(1)建筑形体示意图(2)3.2.3.2 视线通廊公园周边相邻地区宜保持与公园的视线通透。视线通廊示意图3.2.3.3 建筑持续面宽临公园周边的住宅建筑高度不不小于2米时,最大持续面宽投影不适宜不小于米;住宅建筑高度不小于24米时,最大持续面宽投影不适宜不小于40米;高层公共建筑宜以点式建筑为主。临公园周边的建筑持续面宽示意图3.3 重要临路地区设计导则3.3.1 控制对象本导则对都市道路周边地区按临重要道路和辅助道路分别予以控制。其中重要道路由都市干道和交通性道路构成,重要涉及:三环、二十三放射等道路;辅助道路重要由都市生活性的道路构成,重要解决都市中各分区的生产和生活组织。 重要道路分布示意图(其中“三环”为:一环路、二环路和三环路;“二十三放射”为:北新干线、成彭迅速路、沙西线、老成灌路、成灌迅速路、成温邛迅速路、光华大道、草金路、新川藏迅速路、新机场路、机场路、成雅迅速路、天府大道、红星路南延线、成仁迅速路、成龙迅速路、老成渝路、成渝迅速路、成洛路、成南迅速路、牛龙迅速路、成绵迅速路、川陕路;其他:2环。)3.3.2 总体规定3.3.2.1 控制目的道路网络与都市格局相呼应,重要道路周边地区成为都市景观与风貌的集中展示地,形成迅速、安全、舒服的都市空间。辅助道路临街地区体现空间环境与人文特色和谐相融,展示街道风貌的地区性与多样性。街道风貌意向图3.3.2.2 控制原则重要临路地区都市设计遵循建筑协调性、空间多样性、环境相融性原则。3.3.2.3 重要道路周边地区控制规定(1) 建筑界面临重要道路两侧高层建筑裙房的高度、色彩、风貌宜互相协调,形成统一清晰的临街建筑界面。统一清晰的街道界面示意图(2) 建筑退距临重要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布局宜加大退距,增长公共空间,优化临街环境。(3) 建筑高度沿街两侧公共建筑的高度应有所变化,以形成高下错落富有韵律感的都市天际轮廓线。世界其他都市出名街道的天际线剪影示意图3.3.2.4 辅助道路周边地区控制规定(1) 建筑界面为形成良好的社区商业氛围,鼓励临社区商业中心辅助道路两侧形成持续商业建筑界面。通过对沿街建筑材料、色彩、檐口线、线脚、建筑尺度、开窗形式及出入口等细部控制,达到沿街建筑立面的互相协调与统一。(2) 建筑退距社区商业中心的商业建筑在满足形成持续界面的前提条件下,鼓励临路加强退距,提供室外公共活动空间,增强商业氛围。商业建筑开敞空间示意图3.3.3 设计导则3.3.3.1 建筑立面重要道路两侧的住宅建筑外立面宜符合公建化立面设计规定:(1) 建筑外立面阳台宜封闭,不适宜设立外凸悬挑式开敞阳台;(2) 建筑外立面不适宜采用涂料作为外装饰材料;(3) 有底商的建筑在底商部分宜采用石材作为外装饰材料;(4) 建筑顶部应作合适的解决,以丰富建筑立面,改善天际轮廓线。3.3.3.2 建筑持续面宽多层低层住宅建筑最大持续面宽投影不适宜不小于0米。高层住宅建筑高度不不小于80米时,最大持续面宽投影不适宜不小于60米;建筑高度不小于8米时,最大持续面宽投影不适宜不小于0米。多低层住宅建筑:L80m高层住宅:当h时,L60m; 当80m时,L40m3.3.3.3 商业设立二、三环路之间的住宅项目兼容商业部分,不适宜临都市交通性主干道、迅速路布置底商;三环路以外的住宅项目兼容商业部分,不得临道路布置底商。商住兼容的建筑临社区道路采用底商形式意向图3.3.3.4 建筑裙房高度临重要道路的高层建筑裙房高度不适宜不小于相临较宽道路红线宽度,即:h:d1。h:d1:d1建筑裙房高度控制示意图3.3.3.5 围墙临路两侧用地不适宜设立围墙。如确需设立,宜保持开敞通透,体现绿色生态,避免持续实体墙面。通透围墙示意图3.4 都市核心区设计导则3.4.1 控制对象本导则对都市核心区按功能进行分类控制,分别为:商业核心区(重要涉及春熙路、天府广场、骡马市等片区)、商务核心区(重要为金融总部商务区等)。 都市核心辨别布示意图3.4.2 总体规定3.4.2.1 控制目的呈现都市魅力、完善都市功能、提高都市品质、强化都市形象,营造独具特色的都市公共空间。3.4.2.2 控制原则都市核心区都市设计应遵循布局簇群化、建筑个性化、空间品质化、用地集约化、功能复合化原则。簇群化、个性化的建筑高品质的都市空间复合集约的用地功能3.4.2.3 商业核心区控制规定(1) 整体空间形态鼓励公共建筑向高层、超高层建筑发展,建筑布局向簇群化发展,以形成层次丰富、疏密有致、高下错落的都市空间形态。(2) 第五立面注重第五立面的解决,在满足公共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加强高层建筑裙房屋顶绿化。屋顶绿化示意图(3) 地块开口机动车出入口宜设立于都市支路,主干路不适宜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对只能开设于都市主次干路上的区内支路或机动车出入口,宜采用相应的交通组织措施。地块开口示意图(4) 尺度合理控制建筑裙房与街道之间的尺度关系,发明宜人的都市公共街道空间,鼓励增设近人尺度的骑楼、檐廊、挑檐、挑廊等建构筑物。骑楼 檐廊 挑檐 挑廊街道近人尺度示意图(5) 公共步行系统临重要都市道路的公共建筑应按规划规定预留与都市公共地下通道或地铁站地下空间的连接口,完善公共步行系统。(6) 节点空间宜在核心区重要出入口及重要区域强化节点空间解决,体现标志性和特色。节点空间示意图3.4.2.4 商务核心区控制规定(1) 建筑立面建筑的立面鼓励简约、现代风格,并在群体统一和谐的基调中体现建筑的个性,增强可辨认性。建筑立面示意图(2) 建筑尺度建筑尺度应与都市空间协调,避免片面追求单体建筑的“标志性”或“超前性”而导致与环境的不协调。(3) 建筑室外设施设计时应充足考虑建筑室外设施(如建筑物名牌、广告牌,建筑上的多种都市标记、空调外机等)的设立,对其预留位置或预作限定。(4) 用地发展模式鼓励商务核心区内用地均采用高效集约的节地都市发展模式进行规划,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用地发展模式示意图(5) 公共空间鼓励建筑以空中花园、中庭等形式为人们提供活动交流的公共空间,并倡导结合底层架空层与都市公共空间复合化使用。底层架空层与都市公共空间复合使用示意图3.4.3 设计导则3.4.3.1 建筑界面商业建筑4米如下部分在满足消防安全的前提下鼓励拼建,以形成持续建筑界面,营造良好的商业氛围。持续建筑界面示意图3.4.3.2 地下空间运用鼓励地下空间开发运用,相邻新建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层鼓励设立连接通道。 3.4.3.3 建筑裙房高度商业核心区内高层建筑裙房高度不适宜不小于相临较宽道路红线宽度。hdhd街道尺度控制示意图3.4.3.4 围墙公共设施用地不适宜设立围墙,宜采用绿化、水面等景观设计手段界定空间界线。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鼓励设立为绿化及公共活动空间并对外开放。围墙设立控制示意图3.5 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设计导则3.5.1 控制对象本导则对都市历史文化地辨别别按照老式历史文化街区、近现代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景区、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现代建筑予以控制。(其中老式历史街区涉及文殊院历史文化街区、水井坊历史文化街区、宽窄巷子历史文化街区、大慈寺历史文化街区;近现代历史文化街区涉及华西医科大学历史文化街区、四川大学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景区涉及浣花溪历史文化风景区、北郊风景林地、十陵历史文化风景区。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现代建筑详见附录)。历史文化地辨别布示意图老式历史文化街区重要文保单位(其他详见附录)近现代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景区3.5.2 总体规定3.5.2.1 控制目的都市设计应保护和发扬历史文化地区的都市功能和风貌特色,保护历史环境和文物古迹,维护和合理开发运用品有历史意义的街道和建筑,保存老式文脉,延续民俗活动,构筑人文空间,展示老式文化和地区文化,在都市建立新旧和谐、具有认同感、体现地方特性和历史文脉的都市空间环境。都市历史风貌的延续历史环境的保护文物古迹与环境的和谐老式街道空间的维护个性化的历史空间环境新、旧建筑的和谐3.5.2.2 控制原则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都市设计应遵循文化原真性、文脉完整性、可持续发展性、环境相融性原则。3.5.2.3 控制规定老式历史文化街区、近现代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原有都市格局,体现历史的真实性、风貌的完整性和生活的延续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和协调周边建筑环境,维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原真性。优秀近现代建筑:维持和延续历史文化的原真性及建筑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历史文化风景区:切实保护文物古迹及周边自然生态环境,加强区内建设项目与风景区主题、环境的互相协调。(注:除本导则所提出的控制规定外,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设计导则还应满足国家有关保护条例及法规的规定和规定。)3.5.3 老式历史文化街区控制规定3.5.3.1 建筑风貌(1)核心保护区老式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内的建筑风貌应以老式风貌为主,历史建筑的修缮宜体现地区性,应严格控制核心区内较大比例的老式建筑的拆除与落架重修,对于部分新建建筑要控制其风貌与尺度,应与整体风貌协调。水井坊院落改造前水井坊院落改造后()建设控制地带老式历史文化街区内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应与历史街区内老式风貌和谐,鼓励新建建筑采用新型建筑材料及现代设计手法,共同形成整体协调并体现历史文化街区特色和魅力的建筑风貌。成都宽窄巷子建筑改造成都宽窄巷子建筑改造建筑风貌改造示意图3.5.3.2 建筑高度() 核心保护区老式历史文化街核心保护区建筑高度(地面至建筑檐口的高度)不适宜超过9.0米。(2)建设控制地带老式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内重建、改建建筑高度(地面至建筑檐口的高度)不适宜超过90米,局部不适宜超过12米。3.5.3.3 建筑色彩老式历史文化街区建筑色彩的解决在满足整体统一的同步应增长局部的变化,避免单调,增长街区的可辨认性并活跃空间。成都锦里商业街成都锦里商业街3.5.3.4 老式符号老式历史文化街区宜通过老式符号的运用增长街区的可辨认性和风貌的统一。老式门窗老式雕花老式符号示意图3.5.3.5 空间尺度老式历史文化街区内新建商业街道的空间高宽比宜不小于,街道空间尺度应考虑人行尺度,体现亲和力和归属感。(H:D为街道两侧建筑物高度与街道宽度的比例)HD:1 3.5.3.6 视线通廊严格控制老式历史文化街区的视线通廊,保持视线的通透,街区重要视线通廊上不适宜浮现不协调、大体量的高层建筑。视线通廊控制示意图3.5.4 近现代历史文化街区控制规定3.5.4.1 建筑风貌(1)重点保护区近现代历史文化街区重点保护区内建筑应反映历史风貌,对有关保护规划所划定的历史文化建筑的改造、维修要坚持维持原貌、原形的原则。(2)建设控制区近现代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宜在建筑风貌(涉及屋顶及屋檐形式等方面)与历史文化建筑和谐,避免影响历史建筑的使用或破坏历史建筑的空间环境。建筑风貌控制示意图 3.5.4.2 建筑高度(1)重点保护区近现代历史文化街区重点保护区范畴内维持既有建筑群落的高度分布。(2)建设控制区近现代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区新、改扩建建(构)筑物高度应与重点保护区范畴内相协调且满足有关保护规划的规定。3.5.4.3 建筑色彩与材质近现代历史文化街区重点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内的建筑色彩与材质应协调统一。建筑色彩与材质示意图3.5.4.4 视线通廊近现代历史文化街区应控制沿中轴线的视线通廊,街区内重要视线通廊上不适宜浮现不协调、大体量的高层建筑。四川大学建筑群落中轴线空间格局华西建筑群落中轴线空间格局中轴线视线通廊控制示意图3.5.4.5 绿化及水体近现代历史文化街区应严格保护既有建筑群落中的绿地开敞空间、水体、园林小品等环境构成要素及其中的古树名木和植被形式。古树名木特色荷塘 3.5.5 文物保护单位控制规定3.5.5.1 建筑风貌(1)保护范畴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畴内不能随意变化其现状风貌,不得进行平常维护以外的任何修建、改造、新建工程及其他任何有损环境、观瞻的项目,同步在周边环境上加大保护力度。(2)建设控制地带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且应在建筑风格、高度、色彩、材质上与文物建筑相协调。3.5.5.2 视线通廊严格控制文物保护单位的视线通廊,保持视线的通透,严禁在视廊和视域中浮现不协调、大体量的高层建筑。3.5.6 历史文化风景区控制规定3.5.6.1 建筑风貌(1)文物古迹历史文化风景区内的文物古迹的保护范畴内不能随意变化其现状风貌,不得进行平常维护以外的任何修建、改造、新建工程及其他任何有损环境、观瞻的项目,同步在周边环境上加大保护力度。(2)自然风景区历史文化风景区自然景区部新建建筑宜在建筑风格、建筑高度与风景区主题和周边自然、人文环境相协调。建筑风貌示意图3.5.6.2 视线通廊严格控制历史文化风景区的视线通廊,保持视线的通透,严禁在视廊和视域中浮现不协调、大体量的高层建筑。3.5.6.3 绿化及水体历史文化风景区应严格保护文物古迹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及风景区内的自然地形、地貌、水系、植被等自然特性。3.5.7 优秀近现代建筑控制规定3.5.7.1 建筑风貌优秀近现代建筑周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宜与历史建筑相协调,避免影响历史建筑的使用或破坏历史建筑的空间环境。新老建筑通过对比达到协调新老建筑通过对比达到协调新老建筑通过对比达到协调新老建筑通过对比达到协调3.5.7.2 建筑退距优秀近现代建筑与相邻用地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筑退距以方案的合理性来拟定。3.6 “198”地区设计导则3.6.1 控制对象本导则控制的“19”地区是指成都市中心城五城区(含高新区)所有及新都、龙泉、双流、温江、郫县伸入外环路以内,在成都市都市总体规划中作为“郊区农村用地”的非都市建设用地区域,总面积约98平方公里,简称“198”地区。 “8”地区控制示意图3.6.2 总体规定3.6.2.1 控制目的塑造协调多样的建筑空间形态,建设开放稳定的生态绿地系统,保持都市建设用地和非都市建设用地和谐相融。3.6.2.2 控制原则“18”地区都市设计应遵循建筑协调性、空间开放性、环境生态性原则。生态绿地与建筑的和谐相融绿地景观的开放与渗入生态环境的维护延续建设斑块与生态环境的和谐相融3.6.2.3 控制规定(1) 建筑布局和形体建筑布局宜结合自然环境、道路水系等灵活布置;建筑形式宜体现多样性、相融性原则,突出地区特色。临河流水体的高层建筑宜以点式建筑为主,形成虚实相掩、进退有致、丰富多变的立面景观。“”范畴内临边界的建设用地在建筑布局、建筑形式、建筑风貌等方面宜与周边都市建设用地相协调。生态绿地内建筑示意图滨水建筑示意图临“”边界建筑示意图(2) 建筑界面临红线宽度3米以上道路应采用相应措施,减少道路对建设用地的分隔和噪声污染,不适宜临路设立建设用地出入口,不适宜临路设立商业及其她公共设施。临红线宽度30米如下且与生态绿地相邻的道路可设立商业及其她公共设施,但宜以多层、低层形式单独建设,建筑布局宜开敞、通透,提供合适的视线通廊。临红线宽度0米如下且位于社区中心的道路宜设立商业及其他公共设施,结合公共开放空间整体打造,商业性街道形成持续公共空间界面。建筑界面控制示意图(3) 生态绿地外环路道路红线两侧各50米为防护林带(含自然林绿带)区域,外环路道路红线两侧50米至500米范畴内为生态绿地,重要河流水体两侧不少于米范畴作为规划河道景观和防护用地。生态绿地宜用于园林草地、生态农业、水体、道路及市政基本设施的建设,应保持地形地貌、自然植被的原生性。四环路两侧用地控制示意图(单位:米)(4) 交通联系建设用地与生态绿地内的道路系统宜保持连通。生态绿地之间及其内部宜建立完善的步行和自行车道系统,维持公共性和开放性,为公众提供休闲娱乐的活动空间。生态绿地外交通联系生态绿地内交通联系生态绿地与建设用地交通联系3.6.3 设计导则3.6.3.1 建筑高度外环路道路红线两侧200米至500米范畴内,建筑高度不超过1米。外环路50米生态带以外其她“198”地区的住宅建筑宜以多层、低层为主,建筑高度最大不适宜超过0米。高层建筑宜布局在与“7”地区接壤区域。 “18”地区建筑高度示意图(单位:米)非节点区域重要河流水体两侧的住宅建筑高度宜自河道向外依次递增,呈“V”形布局,建筑高度与建筑外墙距河道蓝线的垂直距离之比不适宜不小于0.5(:D.5)。临河道建筑高度示意图(H:D0.5)临重要道路的建筑高度与道路开放空间宽度之比不适宜不小于1(H:D1)。临重要道路建筑高度示意图(H:D1)3.6.3.2 建筑持续面宽建筑高度不不小于24米时最大持续面宽投影不适宜不小于80米,建筑高度不小于24米且不不小于4米时最大持续面宽投影不适宜不小于6米;超过40米宜以点式建筑为主。建筑持续面宽示意图3.6.3.3 视线通廊重要河流水体两侧的第一排建筑布局宜开敞、通透,提供合适的视线通廊以避免河流景观资源被持续展开的建筑物所遮挡。建设用地范畴内视线通廊的宽度不适宜不不小于15米,可结合道路、公共绿地设立,两相邻通廊间距不适宜不小于80米。视线通廊示意图第4章 附 则4.1 解释权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对本导则进行解释。4.2 生效时间本导则自8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二年。附表一 成都市中心城区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一览表序号级别类别名 称时代1国家级古建筑杜甫草堂(青羊区)清2国家级古墓葬永陵(金牛区)前蜀3国家级古建筑武侯祠(武侯区)清代4国家级近现代重要史迹辛亥秋保路死事纪念碑(青羊区)95国家级其他成都水井街酒坊遗迹(锦江区)明、清6国家级古遗迹成都十二桥遗迹(青羊区)商至西周国家级古墓葬成都古蜀船棺合葬墓(青羊区)东周8国家级古遗迹金沙遗迹(青羊区)商周9国家级古墓葬孟知祥墓(成华区)后蜀0国家级古建筑望江楼古建筑群(武侯区)清11省级近现代重要史迹成都十二桥烈士墓(青羊区)1950年2省级古建筑文殊院(青羊区)清13省级近现代重要史迹李劼人故居(锦江区)139年至192年14省级古遗迹青羊宫窑址(青羊区)隋、唐15省级古建筑清真寺(青羊区)清16省级石刻王光祈墓碑(武侯区)198年省级古建筑青羊宫、二仙庵(青羊区)明、清1省级近现代重要史迹四川大学文物建筑群(含华西坝老建筑、四川大学办公大楼)(武侯区)1至54年1省级近现代重要史迹基督教青年会1920省级近现代重要史迹中华圣公会礼拜堂1921省级近现代重要史迹严谷荪书库清22省级近现代重要史迹张家巷天主教堂清23省级近现代重要史迹颐庐民国24省级近现代重要史迹李家钰兄弟住宅民国5省级近现代重要史迹李家钰住宅民国26省级近现代重要史迹西川邮政管理局旧址193年27省级近现代重要史迹尹昌衡公馆民国8省级近现代重要史迹张清平宅近代29省级近现代重要史迹成都量具刃具厂大楼958年3省级近现代重要史迹刘湘陵园民国31省级近现代重要史迹大慈寺清32省级近现代重要史迹成都画院民居建筑清末民初3市级近现代重要史迹孙中山先生铜像(锦江区)1945年34市级其他天涯石(锦江区)先秦5市级其他支机石(青羊区)先秦36市级古建筑陕西会馆(青羊区)清7市级古遗迹武担山(青羊区)先秦38市级古遗迹九里堤(金牛区)北宋39市级古墓葬曾家包东汉墓(金牛区)东汉0市级古墓葬成汉墓(武侯区)东晋41市级古建筑三义庙(武侯区)清42市级近现代重要史迹“二一六”革命烈士墓(成华区)18年4市级近现代重要史迹柿子巷砖楼(青羊区)民国44市级近现代重要史迹努力餐(青羊区)193至14年4市级古建筑成都古城墙(青羊区)清46市级古遗迹文翁石室故址(青羊区、大成殿已迁至金堂县)西汉时期附表二 成都市中心城区第一批优秀近现代建筑一览表序号名称时代位置所在区1东丁字街民国建筑清末青石桥花鸟市场锦江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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