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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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 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 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 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 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 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 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办理备案。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 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 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 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 理注销手续。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 技术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 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 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第十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 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 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 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 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 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 件;(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 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 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 责人应当定期巡查。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 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 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第十五条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 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 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 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 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 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 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 好安全防护;(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 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 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 出租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 约定。第二十条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 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 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 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 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 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 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 况;(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 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 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 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第二十三条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 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 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 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第二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 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 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 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 岗作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 业人员的考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 式。第二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 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2015-10-22 13:11 | #2楼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 定的精神,为加强本单位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 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实指本单位内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 机等。第三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安 装前应到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第四条安装、修理起重机械必须由取得许可证书的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单位 进行。第五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具体条件如下:一、起重机械经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后签发的特种设 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三、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其内容包括:1. 司机守则;2.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3. 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4.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5. 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第六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1. 设备出厂技术文件;2. 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3. 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4. 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5. 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6. 设备的问题及评价。第七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起重机械的运行和完好状况,包括年度检 查、每月检查、每周检查和每日检查。(检查项目附后)第八条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第九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检验有效期前一个月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申请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两年,升 降机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一年。第十条起重机械的司机,挂钩工、指挥工、维修工必须进行专业和技术培训, 并经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领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 证后,方可上岗操作。第十一条 基建项目中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按三同时要求进行,设备管理部门要 严格监督采购前设备论证程序执行。第十二条起重机械得报废,需按设备报废审批权限办理注销手续,并报本单 设备科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凡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封停设备或限期整改等处 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设备科负责解释。附:起重机械年检、月检、周检、日检项目如下:一、每年对在用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其按额定速度进行 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全面检查。起重机械遇四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九级以 上的风力后,使用前都应做全面检查。二、每月至少检查下列项目:1. 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2. 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3. 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4. 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5. 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停用一月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上列检查。三、每周应检查下列检查:1. 接触器、控制器触头的接触情况;2. 制动器的调整和闸带的磨损情况;3. 连轴器上的键的联接及螺钉坚固情况;4. 钢丝绳的缠绕情况是否跳槽;5. 双制动的起升机构,每个制动器的制动力矩的大小是否一致。四、每天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1. 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及电梯厅门联锁开头,紧 急报警装置,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它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2. 轨道的安全状况;3. 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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