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读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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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授课提要)(授课提要)1 引言引言 安安全全生生产产已已经经是是一一个个全全球球性性问问题题。安安全全生产在我国被列为十大民生难题之一。生产在我国被列为十大民生难题之一。安安全全生生产产关关系系民民生生,关关系系经经济济发发展展、改改革革开开放放、社社会会稳稳定定大大局局,关关系系党党和和政政府府的的形形象象、声誉和公信力。声誉和公信力。2012年年11月月党党的的十十八八大大报告告指指出出:要要强强化化公公共共安安全全体体系系和和企企业业安安全全生生产产基基础础建建设设,遏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李李克克强总理理:安安全全生生产是是人人命命关关天天的的大大事,是不能事,是不能踩的的红线。2 主要内容:主要内容:一、立法背景一、立法背景 二、立法经过二、立法经过 三、立法目的与调整范围三、立法目的与调整范围 四、主要内容与亮点四、主要内容与亮点3第一讲第一讲 立法背景立法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2002年年6 6月月2929日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第7070号令号令予以公布,自20022002年年1111月月1 1日日起施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1.20022002年年1010月月1313日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20062006年年9 9月月2828日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修正。3.20132013年年9 9月月2727日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4 、与现行有效政策法令保持一致的需要、与现行有效政策法令保持一致的需要 (一)安全生产新法的相继出台。如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等多个法规、规章的出台。(二)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一是安全生产理念的新变化;二是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的变化;三是国家和省颁发了一些重大政策文件。5二、适应改革发展形势的需要二、适应改革发展形势的需要 (一)政府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发生了转变。旧条例确定的实施机关发生重大变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有待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新的体制与机制有待完善;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及能力建设有待加强。(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化发展。取消、下放和转移了一些安全许可事项;安全监管的手段和技术支撑有待加强;安全生产社会中介组织的培育和发展滞后;安全生产行业组织行业自律能力不高。6 三、适应我省安全生产形势发展的需要三、适应我省安全生产形势发展的需要 (一)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不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和安全素质不高;“三违”现象屡禁不止;事故仍处于多发、易发阶段;事故总量较大;安全生产基础仍然比较薄弱。(二)安全生产面临新挑战。工业化、城市化建设的加快推进带来新的安全风险;项目大型化、化工园区的企业聚集等带来新的考验。(三)推进平安广东、幸福广东建设。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7 第二讲第二讲 立法经过立法经过 主要经过三个阶段主要经过三个阶段一、起草阶段一、起草阶段(20102010年年7 7月至月至20112011年年1212月)月)20102010年年7 7月,省局组织到上海市专题调研;月,省局组织到上海市专题调研;20112011年年3 3月正式启动立法程序。月正式启动立法程序。二、修改阶段二、修改阶段(20112011年年1212月至月至20132013年年2 2月)月)20132013年年2 2月月5 5日,朱小丹省长主持省政府第十二届一日,朱小丹省长主持省政府第十二届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修订稿草案,并报请省人大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修订稿草案,并报请省人大常务会审议。常务会审议。8 三、审议阶段(三、审议阶段(21013年年3月至月至9月月27日)日)第一次审议:5月28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会二次会议审议。第二次审议:7月29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会三次会议审议。第三次审议:9月27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会四次会议审议并高票通过。9 第三讲第三讲 立法目的与调整范围立法目的与调整范围 一、立法目的(第一、立法目的(第1条)条)1.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2.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3.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4.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10二、适用范围二、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效力范围方面:地域范围(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时间效力。11 三、安全生产主体概念三、安全生产主体概念 安全生产法律关系是指安全生产法主体之间,在安全生产与预防事故的活动中形成的由安全生产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等三大要素构成。几个基本概念的解释:几个基本概念的解释:(一)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判断依据:是否一种职业行为、是否为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是否有经济利益来往。(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参与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安全主任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职或者兼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四)从业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岗位工人和被派遣劳动者等人员。12 第四讲主要内容与亮点第四讲主要内容与亮点 框架结构:分六章,共框架结构:分六章,共53条。条。第一章总则9条;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23条;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8条;第四章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5条;第五章法律责任6条;第六章附则2条。13 主要亮点主要亮点 一、贯彻“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立法指导思想(一)确立了安全生产工作新机制。(第(一)确立了安全生产工作新机制。(第3 3条)条)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职工参与、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二)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主体地位。(二)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主体地位。(第4条)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14 (三)确定了各级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干部(三)确定了各级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干部“一岗双责一岗双责”制。制。(第(第4 4条、第条、第5 5条)条)第五条第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四)确定了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共同实施条例的行政(四)确定了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共同实施条例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第执法主体地位。(第4646条、第条、第4747条)条)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和培训、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15 二、突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二、突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在结构编排(先写企业后写政府)、内容篇幅(第二章23条占约50%)、条文规定(第4条直接表述为责任主体)、宣传主体(政府与企业同等)等方面突出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6 三、立足制度建设、制度规范和约束三、立足制度建设、制度规范和约束(一)生产经营单位方面的制度构建。(一)生产经营单位方面的制度构建。1.生产经营单位基本安全生产制度。(第10条)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建立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二)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制度;(三)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和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制度;(四)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设备、设施保障制度;(五)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以及职业健康措施保障制度;(八)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九)安全生产管理台账、档案制度。17 2.从业人员岗位安全检查制度。(第从业人员岗位安全检查制度。(第16条)条)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岗位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设备的安全状态良好,安全防护装置有效;(二)规定的安全措施落实;(三)所用的设备、工具符合安全操作规定;(四)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规范;(五)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六)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明确。从业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停止操作、采取措施解决,对无法自行解决的隐患应当向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决。在当天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电器、电路、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非生产时间发生事故。18 3.3.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第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第1818条)条)4.4.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三同时三同时”制度。(第制度。(第2121条)条)第二十一条第5款: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安全设施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验收同时进行。5.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使用制度。(第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使用制度。(第22条)条)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奖励和应急救援演练;(二)安全设施、设备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购置、改造、维护;(三)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采用;(四)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辨识、评估、整改、监控;(五)职业病危害防治和劳动防护用品购置;(六)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评估和检测检验;(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必需的其他支出。19 6.6.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和使用登记建档制度。(第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和使用登记建档制度。(第2323条)条)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和使用管理,建立采购、发放和使用登记建档制度,及时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7.7.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第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第2424条)条)第二十四条 本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机械制造、交通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20 8.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和登记制度。(第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和登记制度。(第26条)条)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岗位排查和专业排查的内容、范围和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职工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立即组织整改,在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当停产、停业整改;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及隐患整改情况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报告。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隐患的治理进行定期督办。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隐患登记台账,实时登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登记的信息应当准确、明晰。21 9.现场作业监护制度。(第现场作业监护制度。(第30条)条)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悬吊、挖掘、建设工程拆除等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通信光(电)缆作业,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执行危险作业管理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落实下列现场安全管理措施:(一)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二)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质、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三)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2 10.10.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要求。(第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要求。(第2727条)条)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整洁通风,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符合紧急疏散、救援要求;(二)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救援;(三)根据生产、使用、储存化学危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四)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宿和从事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五)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23 11.11.项目场所出租和物业委托管理的安全生产管项目场所出租和物业委托管理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理职责。(第3131条)条)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规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同一建筑物内的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照委托协议承担其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4(二)政府安全监管方面的制度构建。(二)政府安全监管方面的制度构建。1.建立重点检查制度。(第34条)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进行重点检查:(一)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机械制造、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等生产经营单位;(二)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涉嫌与职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的生产经营场所;(三)有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和被举报、投诉的生产经营单位。25 2.2.建立日常检查制度。(第建立日常检查制度。(第3535条)条)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开展日常检查应当对有关信息登记、建档,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提出整改要求,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查处。3.3.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制度。(第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制度。(第3636条)条)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制度,对重大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应当及时登记,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26 4.4.建立安全生产诚信分类管理制度。(第建立安全生产诚信分类管理制度。(第3939条)条)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和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并实现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诚信分类管理,建立激励和惩戒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息向社会公开,为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行业协会、社会公众查询提供便利。公开事项包括违法单位的名称、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公开起止日期等信息。5.5.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第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第4040条)条)27(三)应急管理和事故查处方面的制度构建。(三)应急管理和事故查处方面的制度构建。1.政府应急管理和值班制度。(第41条)2.预案启动、现场救援和司法介入制度。(第42条)3.事故查处“四不放过”原则和争议解决制度。(第44条)第四十四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根据调查组多数成员的意见作出结论性意见。事故调查组成员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事故调查查报告的附件中说明。28 4.事故调查结果和事故整改结果的公开事故调查结果和事故整改结果的公开(第(第45条)条)第四十五条 有关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采取安全评价等方式分析事故成因,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和整改方案,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将整改落实情况向全体职工公开,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29 四、着眼理顺职能和明晰职责四、着眼理顺职能和明晰职责 (一)完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管理体系。(一)完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管理体系。1.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第11条)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一)组织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督促实施;(二)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并督促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实;(三)每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四)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险救援,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五)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30 2.2.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第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第1212条)条)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一)指导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指导组织实施;(二)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三)组织落实事故防范、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排查整改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四)每半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分管负责人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31 3.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规定。(第置规定。(第1313条)条)第十三条 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一)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废弃处置单位;(二)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危险物品使用、船舶修造单位;(三)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金属冶炼、机械制造、建材、电力、交通运输单位、农业机械作业合作组织;(四)从业人员超过一千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和职业卫生提供服务的机构或者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服务。32 4.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第1414条条)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具体组织实施;(二)组织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三)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规操作等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具体落实事故防范及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排查整改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五)督促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33 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第15条)条)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所在单位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审核所在单位上报的有关安全生产报告、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及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并具体检查督促实施;(二)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生产技术部门加强对生产设备、安全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并督促部门负责人和职工进行生产岗位安全检查;(三)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负责人,督促落实整改,并将检查整改情况记录在案。发现有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指令职工暂停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四)参与所在单位事故调查,并对所在单位受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的调查报告提出审查意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34 6.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第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第19条、第条、第20条)条)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参加应急演练;(三)检查作业岗位(场所)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 素并及时报告;(四)发生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和处置。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五)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35(二)完善各级政府及监管部门的职责。(二)完善各级政府及监管部门的职责。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第5条)2.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第33条)3.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管理职责。(第38条)4.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职责。(第38条第2款)36(三)确定其他组织的安全生产职责。(三)确定其他组织的安全生产职责。1.工会职责。(第6条)2.新闻单位职责。(第7条第2款)3.安全生产服务组织职责。(第8条、第32条)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培育和发展安全生产有关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安全生产有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37 五、坚持宽严相济的处罚原则五、坚持宽严相济的处罚原则 1.重教育引导轻罚款。(第重教育引导轻罚款。(第46至至48条)条)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或者进行实时监控的,由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宿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8 2.2.对社会服务组织的特殊责任。(第对社会服务组织的特殊责任。(第4949条)条)第四十九条 为安全生产工作和职业卫生提供服务的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检测、检验、认证、评价、教育培训、咨询等服务时弄虚作假的,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行政监管等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者处理的,有关部门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由发证单位依法吊销其相应资格。39实现安全生产是一种习惯实现安全生产是一种习惯播下一个行为,就收获一种习惯;播下一个行为,就收获一种习惯;播下一个习惯,就收获一种性格;播下一个习惯,就收获一种性格;播下一个性格,就收获一种命运。播下一个性格,就收获一种命运。著名成功心理学家希尔博士(美国)著名成功心理学家希尔博士(美国)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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