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9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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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九章 合同的履行 出口合同的履行 进口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出口合同的履行 我国出口贸易多采用 CIF和 CFR术语,并 采用 信用证 结算 货、证、运、款 四个环节 出口合同履行基本程序: 采用 CIF贸易术语、信用证方式结算的合同履行。 备货 商检 合同 托运 送货到码头 保险 催审证 通关 装船 出口核销和退税 制单结汇 一、准备货物 注意事项: 货物的 品名、品质、数量 等应符合合 同及信用证的规定; 货物的 包装及包装标志 应符合合同及 信用证的规定; 货物备妥 时间 应与合同和信用证装运期 限相适应。 按照国际贸易法律的一般原则,卖方所交货物 的品质和包装除了必须与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相 一致外,还应按情况承担默示的合同义务 适合通常用途和订立合同时买方通知的特定用途 适合通常用途是指货物的 “ 可销性 ” 和 “ 可转销性 ” 。 适合特定用途的目的必须得到买方的通知 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是任何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 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 二、落实信用证 催证 如规定我方收到信用证后一定期限内装运, 应及时通知对方预计装船时间并催促开证 如我方可以提前装运,可商请对方提前开证 如发现对方资信不好或行情有变,应催促开 证 审证:由银行和外贸公司共同负责 审核信用证收到的途径 审核内容 开证行的资信与背景; 信用证的性质; 信用证是否有限制性或保留条款 专项审核 开证人、受益人的名称是否正确 信用证的金额 有效期、有效地点、付款期限; 交货期、交单期 分批装运和转运 改证: 开证申请人 开证行 通知行 受益 人 修改内容 应 一次性 提出 收到 修改书 做出接受或拒绝 通知 对修改内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 信用证修改书与原证附在一起 三、安排装运 (一)托运 程序: 1、外运总公司根据各口岸提出的要船计划,制 定月度海运出口船期表(内列航线、船名、船 期、重容吨和装卸港),分发给外贸企业; 2、外贸企业在货证齐全后,即办理托运,填写 托运单递交外运公司作为定舱的依据; 3、外运公司在收到托运单后,确定装运船舶; 4、在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货物装上指定的船 舶 (二)投保 逐笔投保 于货物运离仓库或其他储存处所前,按 买卖合同规定投保 (三)报关(通关) 报关分四个基本环节: 申报 查验 征税 放行 说明: 除海关特准外,一般应在装货的 24小时以前向 海关申报。 报关单分:白 色 一般贸易 粉红色 进料加工贸易 绿 色 来料加工贸易 黄 色 出口退税 (四)装运 船舶抵港前,将已清关货物存放指定仓 库或货场 抵港后,由港区向托运人签收出口货物 港杂费申请书后办理提货、装船 装船后,由船长或大副根据实际情况签 发大副收据 凭大副收据向船公司换取海运提单 (五)发装运通知 方便买方准备付款、办理进口报关和接 货 内容 一般有定单或合同号、信用证号、 货物名称、数量、总值、装运口岸、装 运日期、船名及预计开航日期等 四、制单结汇 (一)制作单据 要求: 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 汇票 发票 提单 保险单 包装单据 产地证明书 检验检疫证书 (二)交单结汇 出口结汇的方式: 收妥结汇 定期结汇 出口押汇(买单结汇) 即国际上银行通常使用的 “ 议付 ” 做法 单证不一致时出口商可采取的措施: 改单或改证 凭保议付 受益人出具保证书承认单据存在问题,声明如开 证行拒付,由受益人偿还货款,同时电请开证人 授权开证行付款; 表提或电提 议付行将单据存在的问题通过信函、电传或传真 的方式通知开证行,征询开证行及开证申请人的 意见,同意付款或拒付; 跟证托收 单据严重不符,或信用证有效期已过,则办理托 收业务。 第二节 进口合同的履行 申请开证 在规定时间内开证 注意事项 1、 L/C的内容应完整自足; 2、 L/C的条件必须单据化; 3、按时开证;不宜早、不宜晚 4、关于装船前检验证明; 5、修改信用证:延展装运期、延展 L/C有效 期、更改装运港口等。 一、开立信用证 修改信用证 开证申请人 开证行 修改通知书 受益人 在受益人告知接受修改前,原信用证条款仍 然有效 如果收益人未发出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 则取决于其提交的单据 二、安排装运 租船订舱 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期 通知卖方 催装 保证船货衔接 三、保险 预约保险 签定 “ 预保合同 ” 常用 逐笔投保 接到卖方发货通知后,立即办理投保手续 四、审单和付款 银行的审单责任 审单后如果认为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开证 行应立即付款或承兑。 按国际惯例,付款行对外付款后无追索权, 因此应认真审核单据。 银行的审单时间 一般不超过收到单据次日起的 7个银行工作 日 付款或拒付 单据符合应按规定期限付款 如开证行发现单据不符,一般应先与进口商 联系 如果不符点不严重,可指示开证行对外付款 如果不符点较复杂,可采取以下处理方法: 指示开证行对外提出异议 通过通知行通知受益人更正单据 由国外银行书面担保后付款 改为货到检验认可后付款 五、进口报关 申报 申报时限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 14天内 查验 纳税 放行 六、检验和索赔 注意事项: 确定索赔对象:卖方、运输公司、保险公司; 提供索赔依据: 确定索赔金额 受损价值 +检验费 +仓储费 +装卸费 +利息等; 必须在索赔期限内提出: 向卖方索赔:合同规定期限或 2年之内; 向运输公司索赔:货到目的港后 1年内; 向保险公司索赔:货到目的港后 2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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