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2016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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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仲谜北置姑掉有京家雷大 PKU LAW ,匚0 研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2016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8号【发布部门】水利部【公布日期】2016.08.01【实施日期】2016.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发布 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 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8月1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 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 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 本规定。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 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 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逐步建立水利 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 服务。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积极推行 项目管理。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第六条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水利 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法,其主 要管理职责是:第七条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是本地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第九条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立项、筹资、建设、生产经营、还本付息以 及资产保值增殖的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 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负责按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 工期、工程质量,实行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对国家或投资各方负责。第三章建设程序第十条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 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准备、初步设 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第十一条 建设前期根据国家总体规划以及流域综合规划,开展前期工作,包括提出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年度水利投资计划下达后, 项目法人即可开展施工准备。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 位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 级主管单位备案。主体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要按批准的建设文件,充分发挥管理的主导作用,协调设 计、监理、施工以及地方等各方面的关系,实行目标管理。建设单位与设计、监理、工 程承包单位是合同关系,各方面应严格履行合同。施工详图经监理单位审核后交施工单位施工。设计单位对不涉及重大设计原则问题 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并修改设计。若有分歧意见,由建设单位决定。如涉及初步设计重 大变更问题,应由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审定。第十五条工程验收要严格按国家和水利部颁布的验收规程进行。阶段验收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基础和重要内容,凡能独立发挥作用的单项工程均应进 行阶段验收,如:截流(包括分期导流)、下闸蓄水、机组起动、通水等是重要的阶段 验收。(1)工程基本竣工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验收规程要求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 位提出有关报告,并按规定将施工过程中的有关资料、文件、图纸造册归档。(2)在正式竣工验收之前,应根据工程规模由主管部门或由主管部门委托项目建设 单位组织初步验收,对初验查出的问题应在正式验收前解决。(3)质量监督机构要对工程质量提出评价意见。(4)根据初验情况和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验收报告,决定竣工验收有关事宜。国家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由国家计委会同水利部主持验收。部属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由水利部主持验收。部属其它水利建设项目由流域机构主持 验收,水利部进行指导。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会同水利部或 流域机构主持验收。地方水利建设项目由地方水利主管部门主持验收。其中,大型建设项目验收,水利 部或流域机构派员参加;重要中型建设项目验收,流域机构派员参加。第四章实行“三项制度”改革第十六条 对生产经营性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要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其它类型 的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单位需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相对独立的组织形式。内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能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2)经济上独立核算或分级核算;(3)主要行政和技术、经济负责人是专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第十七条凡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要求的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都要实行招标投标制:(1)项目的初步设计已经批准,项目建设已列入计划,投资基本落实;(2)项目建设单位已经组建,并具备应有的建设管理能力;(3)招标文件已经编制完成,施工招标申请书已经批准;(4)施工准备工作已满足主体工程开工的要求。(1)水利部负责招标工作的行业管理,直接参与或组织少数特别重大建设项目的招 标工作,并做好国家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2)其他国家和部属重点建设项目以及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工 作,由流域机构负责管理;(3)地方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第十八条水利工程建设,要全面推行建设监理制。第十九条 水利施工企业要积极推行项目管理。项目管理是施工企业走向市场,深化 内部改革,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的一种科学的管理方式。第五章其他管理制度第二十条 水利建设项目要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健全质量管理 体系。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项目主管单位 要加强检查、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督促参加工程建设的各 有关单位搞好安全生产。所有的工程合同都要有安全管理条款,所有的工作计划都要有 安全生产措施。第二十二条要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信息交流管理工作。(1)项目建设单位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工程项目的建设情况。其中:重点工程情况 应在水利部月生产协调会5天前报告工程完成情况,包括完成实物工作量,关键进度、 投资到位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月报和年报按有关统计报表规定及时报送,年报内容 应增加建设管理情况总结。(2)部属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情况,由项目建设单位定期向流域机构和水利部直接 报告;地方大型水利工程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在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抄报 水利部;各流域机构和水利(水电)厅(局)应将所属水利工程建设概况,工程进度和 建设管理经验总结,于每年年终向水利部报告一次。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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