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样本(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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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郭文亮出资设立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设立,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出资人如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及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四条公司名称:*第五条公司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1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万元。第五章出资人的名称及住址(住所)、证件号码第十条出资人的名称、住址(住所)及证照号码如下:名称:*住址:*身份证号:*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十一条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第十二条股东的出资额如下:*第十三条出资人应按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认足出资。第十四条公司随时将出资人的姓名及出资额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对抗第三人。第十五条出资人承担以下义务:2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2、依法足额缴纳出资额;3、以其缴纳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4、公司设立后不得抽逃出资。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六条出资人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指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事项;3、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4、批准监事的报告;5、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8、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9、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七条出资人对第十六条所列事项作出的决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出资人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八条公司设执行董事 1 人,由出资人指派。执行董事每届任期 3年,任期届满可连任。第十九条执行董事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执行出资人决议、向出资人报告工作;3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6、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条公司设经理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第二十一条公司经理对出资人和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出资人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4第二十二条公司设名监事,由出资人指派。第二十三条监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任。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出资人决定的执行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对执行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向出资人提出提案;5、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执行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监事列席执行董事办公会议和经理办公会议,并有权对执行董事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二十六条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执行董事,任期三年,由出资人任命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5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行为的,公司必须按本章程规定程序,解除其职务。第二十九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与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6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无条件归公司所有。第九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一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必须报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同时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二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而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出资人决定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或裁定予以解散。第三十三条公司非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而解散的,必须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7第三十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并视具体情况,报出资人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组持上述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出资人签署、并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置备于公司,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股东盖章年月日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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