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行政法治特别需要原则指导27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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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行政法治特别需要原则指导2700字 为何行政法治特别需要原则指导 /html/zongjie/ 我们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理解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定义,要从其作用范围和价值体现上去理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行政法律体系之中,反映着行政法所追求的最高价值。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目的指向是行政法治。行政法治就是使公共行政服从良善规则治理,既行政服务领域的良法之治状态。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实现,本身就是行政法治内容的构成,所以在实现行政法治的过程中,需要以行政法原则为指导。行政法基本原则在行政法毕业收集整理体系中的巨大作用远非其他部门法律原则可比。行政法治的进程中,相对其他部门法治建设,尤其需要原则的指导,这是由行政法这一法律部门的特殊性决定的。第一,行政法没有统一的法典,行政法规范非常分散且数量众多,所以特别需要原则指导以统一适用。行政法之所以难以制定统一法典,其主要原因有:首先,行政法调整的范围极广,并且十分细碎,公共关系的广泛性和差异性决定了其不易有统一的规范调整。进而导致部门行政关系分别立法,部门行政法分类逐渐精细化,各个部门行政领域立法大量出现。在立法主体上,享有行政立法权限的,除了议会立法之外,更多的,是行政机关为了履行行政职能而制定的大量法规、规章占据了行政法规范的主导地位,立法主体呈现多层级化。其次,行政法的不稳定性。正是因为立法主体的多层级化,对待新出现的社会现象,在议会立法之前,往往通过行政立法先进行调节。所以行政立法的灵活性最高,最能反映社会生活。随着新发社会现象的不断涌现和旧的社会现象的不断更新,行政法规范的新旧更替也十分频繁。这些原因都导致了行政法很难制定一部完备的、稳定的法典。就单行的行政立法而言,其数量就已经超过其他部门法规范的总和。用如此庞杂的行政立法来构建行政法治体系,最终实现行政法治,就需要原则来起整合作用,以建立有序整体,实现行政立法的体系化。 第二,行政法内在冲突的大量存在,特别需要行政法原则指导以统一协调。创制主体的多样性,导致了行政法的内在冲突的广泛存在。首先是层级冲突,主要是同一层级或者不同层级主体制定的规范的冲突。在我国层级冲突的问题于立法法出台之后,问题得到一定的解决。对待层级冲突,要充分利用行政法原则的指导作用,落实到行政法规范的制定、修改、废止过程中,从创制层面尽量减少冲突,增强行政法制统一。然后是地域冲突和部门冲突。各个地方所面临的情况不同,或有着不同的利益需求,在规范创制上,也会难免产生冲突。尤其是部门间的冲突,在现实生活中,很容易出现行政机关之间因利益冲突产生管辖争议。这样,部门各自制定的规范会产生冲突,有积极冲突也有消极冲突。此外还会因为诸如立法水平、利益平衡等其他因素的影响,会产生行政法的内在冲突,这些冲突的存在,必然影响行政法治的统一。所以在这个层面上,行政法治尤其需要原则来指导,以原则作为检验标准,统摄整个行政法律体系,逐渐消解内部矛盾,用原则的统一性促进规范的统一。第三,由于行政法规范的不稳定性,特别需要行政法原则指导以维护行政法制的稳定。行政法的职能之一就是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社会公共事务处于不断变化之中,那么行政法规范就要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更新这一客观形势迅速做出反应,以求达到及时调控之目的。这样,同民法、刑法、诉讼法这些其他部门法规范相比较,行政法规范的更新速度是最快的,显示出其独特的易变特性。而稳定性又是法律的一项重要特性,行政法的变动如果太频繁,就会让人们无所适从,影响法的权威性。所以法的稳定性和行政法要与时俱进的特性产生了内在矛盾。为了调和这两种需求,要充分利用行政法原则的指导作用,在法律规范的创制阶段,要依照行政法的原则,使法律规范的变动不失去大方向,维护行政法律制度体系的稳定性。同时,有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指引,公众对行政法规范的变动会产生理性的预期。一部法律规范的制定、变更、撤销都符合行政法的原则,那么也一定符合公众的理性预期,从而消弭了行政法规范变动带来的不稳定性影响。 毕业 第四,行政法规范上大量自由裁量权的存在,需要行政法原则指导、加以规范。立法权所能控制的裁量权不能做到特别精细化,司法权的审查更是不能面面俱到,所以将自由裁量权交到了行政权手中,行政自由裁量权以内部控制为主。行政自由裁量,最主要体现在行政处罚权上。法律法规对各种行政处罚权做出的都属于幅度性规定,对于进一步精细化的裁量基准有的是由行政机关内部通行的,有的全凭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可能会对相对人造成巨大损害,从而引发争端。行政法规范中的自由裁量权分布区段十分广泛,从事实认定到要见认定,从程序选择到行为选择再到时间的选择,都有自由裁量权。而如此宽泛的自由裁量权应当如何行使,其答案必然要以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在合理性问题上,作出评估考量。正如有的学者认为,在裁量治理理论上应当倡导一种以法律原则为取向的功能主义建构模式。所以相比其他部门法而言,行政法治的过程中,更需要原则指导,以规范行政管理事务中的自由裁量权。第五,在实现行政法治的过程中,尤其需要原则的审查作用。首先是对法律规范的审查,防止恶法的出现。由于行政法律规范的立法主体多层级化、多源化,所创制之法律规范总量十分庞大,难免出现有违行政法治最终价值追求的法律规范。为了正确评价每一部已经生效的行政法律规范是否属于良法,就要以行政法的原则作为审查标准,以此透视其是否符合行政法治的价值追求。其次,是对行政行为的审查。行政权的主要职能就是管理公共事务,20世纪以来,行政权扩张成为世界范围内行政法领域中一股无法遏制的发展趋势,其背后的原因是经济发展带来许多外部性问题,无法通过市场机制加以解决,从而影响了社会正常发展的秩序。这就要求政府积极介入社会生活,从而使得纳入行政权管辖的公共事务日益增多。如今我们生活中的各个细节都与行政权的运作息息相关,行政行为随处可见。这些行政行为是否合乎行政法治的内在要求,都要以行政法的原则加以审核。总的来说,微观上,行政法的原则是行政行为正当性的审查标准;宏观上,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状态实现与否的检验标准。 综上,法治的进程中,无疑是需要原则指导的。相比其他部门法治建设,行政法治对原则的需求更加迫切。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价值与行政法治最求的价值具有内在同一性,行政法原则的实现,本身就是行政法治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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