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系统论看犯罪客体

上传人:冷*** 文档编号:19905424 上传时间:2021-01-15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3.8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从系统论看犯罪客体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从系统论看犯罪客体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从系统论看犯罪客体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从系统论看犯罪客体 我国刑法学界对什么是犯罪客体,数家纷争,各执一词。事实表明,传统的思辩方法不能令人信服地统一人们的认识。本文试从系统论的角度,对犯罪客体加以探讨。 一、系统理论和系统方法 系统论是本世纪以来最伟大的理论成果之一。自本世纪中叶由著名科学家冯。贝塔朗菲(L.V.Bertalanfy)首创以来,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完善,现已成为新兴的科学方法论,并在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领域得到了普遍的重视和运用。 所谓系统,就是处于一定相互关系之中,并与环境发生联系的各组成部分(要素)的总体(集合)。从宏观上看,就一定意义来说,系统是一个普遍的现象。不论自然界、人类社会,还是思维领域都具有系统性。从微观角度而言,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总是处于普遍的联系之中。特定联系事物的集合,在系统理论看来,就是一个系统。可以认为,系统在自然、社会、思维领域的普遍存在是系统科学的理论前提。 系统方法就是根据系统的性质、关系、结构等,把研究对象有机地组织起来,构成模型(即一个系统),研究其功能。它着重从整体上揭示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以及系统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多种多样的联系和关系,从而把握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其最终目的是系统的优化。 系统论的认识方法,在渗透、促进、指导各门具体科学的发展方面,显示了它的强大的生命力,使一些学科实现了新的突破。不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还是新兴的交叉科学,都竞相把系统的理论和方法“移植”到本学科的研究中。这种“移植”,解决了具体学科中许多长期悬而未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系统方法不仅成为解决疑难问题的有力武器,而且系统研究已经成为衡量一门科学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每门科学一俟达到某种成熟的程度,都力求形成建立在公理系统和演绎系统基础上的理论系统。”1 笔者认为,犯罪构成也是一个系统,犯罪客体是其中的一个要素。犯罪构成是刑法学上以犯罪概念为基础,通过总结我国刑法的具体规范,而为犯罪的成立所确定的具体规格和标准。在这个系统中,系统的要素就是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系统的功能就是确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用系统理论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采用系统分析的方法来探讨犯罪客体,将会对其作出科学的界定。 二、将犯罪客体界定为社会关系有悖于系统论原理 一般系统理论认为,系统具有整体性、层次性、协同性等特征。无疑,犯罪构成系统也应该具备这样的特征。但是,我国刑法学的传统观点把犯罪客体界定为社会关系,使得犯罪构成系统有悖于一般系统的基本特征。 首先,系统整体具有不同于各个组成部分孤立存在时的原质,任何系统的功能都大于系统中一个元素的功能或数个元素的功能和。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整体大于部分和”的原则。反观把犯罪客体界定为社会关系的犯罪构成系统,它的系统功能预设(而在理论上构造犯罪构成系统时所希望系统达到的功能)就是为犯罪的成立确定标准。犯罪行为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违法而有责的行为。因此,确定一个行为是否是犯罪,主要考虑两个方面因素:一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二是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后者,主要应从犯罪主体要件和犯罪主观要件上去考察。对于前者,如果按照犯罪客体就是社会关系的观点,那么犯罪客体说明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被行为所侵犯,它表明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犯罪客观方面则是说明行为是如何侵犯社会关系的以及侵犯的程度等等。可以说,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在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上是一致的,只不过犯罪客体是从社会评价方面来描述,而犯罪客观方面是从行为的具体过程方面来描述。既然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这两个要素在系统中的作用是一致的,那么我们可以这样理解:犯罪客体要件或犯罪客观要件中的任一个要件,同犯罪主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三者的共同作用,就完成了四要件系统的功能。也就是说,整体的四要件的功能,就等于其中三个要件集合的功能了。这显然违背了“整体大于部分和”的系统基本原则。 究其原因,有两种可能:或是社会关系不适合作为系统的要素,或是犯罪客观方面不必作为系统要素。对于后一种可能性,我们完全有理由排除。马克思曾指出,只有人的行为才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演绎下来,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社会关系不适合作为犯罪构成系统的要素,即犯罪客体不宜界定为社会关系。否则,将会破坏犯罪构成系统的整体性。 其次,系统具有层次性。系统的层次性是指系统中的各个要素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对的。一个系统是比它更高级系统的要系,而这个系统的各个要素又可称为子系统。犯罪构成系统也应具备这样的层次结构。按照传统的犯罪客体是社会关系观点,可以将犯罪构成系统的层次结构图示如下:犯罪构成系统 第一层次主观要件客观要件级子系统 第二层次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级子系统 第三层次刑事刑事意识意志社会关社会关行结因果责任责任因素因素系参加系表现为果联系级子系统年龄能力者形式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社会实践过程中结成的相互关系的总称。社会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社会关系参加者对于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内容都有决定性的影响。犯罪主体总是作为一方参加其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中,犯罪主体或负有积极的作为义务,或负有消极的不作为义务。这种义务的认定,首先要考虑犯罪主体的年龄和责任能力(如果其年龄或责任能力达不到一定的标准,那么至少不负有刑法上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和犯罪主体要件子系统重迭,从而使犯罪构成系统的层次性产生混乱。 再次,系统的要素具有协同性的特点。系统是有着相互联系的要素的集合。正因为如此,系统要素之间才能够协调一致地运行。这些元素运行中的相互状态,便形成了系统元素之间有序状态,从而完成系统的功能。 但是,把犯罪客体界定为社会关系的犯罪构成系统,缺乏协调一致性。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一般都是孤立地去认定这四个要素是否一一齐备,系统要素之间没有协同运行的过程。造成这种协同性的欠缺,其根本的原因就是犯罪客体同其他要件之间的机械联系,而不是一种有机的联系。 综上可见,把犯罪客体界定为社会关系,导致了犯罪构成系统结构和功能的紊乱,也违反了系统的基本特征。不仅如此,它还混淆了犯罪概念系统和犯罪构成系统。 犯罪概念系统是以犯罪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事处罚性为要素的系统。其功能是揭示犯罪的本质,达到将犯罪行为用其他社会行为区别开来的目的。在犯罪概念系统中,社会危害性这一要素,可以表述为犯罪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而如果在犯罪构成系统中,也把犯罪客体界定为社会关系,岂不是造成了这两个系统之间关系的混乱,使得犯罪概念系统和犯罪构成系统之间抽象与具体,本质与现象的关系变得模糊不清?!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活动策划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