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实践看国际法上的国家标准33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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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实践看国际法上的国家标准3300字 从国际实践看国际法上的国家标准一、国际法上的国家要素 国家是国际社会的主要成员,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但是,国际法在国家标准的界定上,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一致的理论结论或通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实在法规范予以明确。关于国际法上的国家的构成要素历来有所谓三要素;和四要素;之争。德国国际法学者沃尔夫刚认为只有一个特定国家领土上的国民通过有效的国家权力组织起来才构成国家。;奥本海国际法认为:当人民在他们自己的主权政府下定居在一块土地之时,一个真正意义的国家就存在了。;1933年美洲国家所通过的关于国家权利和义务的蒙得维的亚公约第1条规定:国家作为一个国际人格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永久的人口、确定的领土、有效统治政府、与他国交往的能力。;布朗利却认为在任何情况下,必须适用更多的标准来给国家下一个定义,他的国家四要素包括人口、确定的领土、政府、独立。我国国际法学者都认为国家构成要素包括永久的人口、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 美洲国家间关于国家权利和义务的公约虽不具有一般国际法的效力,但它关于国家的界定,符合国家形成和存在的事实,因此得到了广泛认可。可是,随着不断出现的国家诞生实践,对国际法的这一基本理论问题提出了挑战,承认作为国家要素也日渐受到重视。 二、从国际实践看国际法上国家标准的要素 1.永久的人口 国家是人的集合体,是由一定的人口或居民组成的社会,没有人口的社会是不存在的。但构成一个国家的人口必须是永久性人口,即依法具有该国国籍或国民资格的人,他们通常都长期定居在本国,与本国形成了稳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国家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基础。至于人口的多少、种族和民族的异同,并不影响一个国家的存在。如 果一个地方缺乏定居的居民即居民无法体现居民居住的相对固定性也就可以断定其不具备国家资格。例如1966年冬,英国人贝茨和其妻子占据了距英格兰南部海岸7海里的久已废弃的英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修建的人工小岛-西兰岛。1967年9月2日贝茨在该岛上宣布成立西兰公国;并随后颁发了入籍证书;和结婚证书;,发行了货币;和邮票;。在此后的大部分时间里持有贝茨颁发的入籍证书;的人不住在该岛,贝茨及其妻子虽然有时居住在该岛,但是他毕业收集整理们不能被视为该岛的居民。因而西兰公国;不具备国家资格,没有得到任何其他国家的承认。 2.确定的领土 领土是国家存在的物质基础,因为它是一国人民长久定居的地方,同时也是国家有效行使排他性权力的空间,是确定国家属地管辖权的基础。所以,确定的领土是国家形成和存在的必须条件。国际习惯法已经确认对领土的有效控制是取得领土主权的基础,其在国家资格标准上就表现为对领土的有效控制是确定的领土要素的内在要求,所以,确定的领土是指在有效控制之下的领土。有国家就因为缺乏实际有效控制的领土而被一些大国质疑其国家资格,例如巴勒斯坦,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巴勒斯坦地区的统治者英国以约旦河为界将巴勒斯坦分为东西两部分,东部为外约旦(即今约旦王国),西部仍称巴勒斯坦(即今以色列、约旦河西岸、加沙地带),为英国委任统治地。1947年,联合国通过巴勒斯坦分治的181号决议,决定在巴勒斯坦结束英国的委任统治后建立以色列和阿拉伯国及耶路撒冷国际化。1948年5月,第一次中东战争爆发,以色列占领了181号决议规定的大部分阿拉伯国领土,1967年第三次中东战争中以色列占领了该决议规定的全部阿拉伯国领土。以色列于1980年7月宣布耶路撒冷为其永久、不可分割的首都。1988年11月,巴勒斯坦全国委员会第19次特别会议通过独立宣言宣布接受联合国181号决议,宣布耶路撒冷为新成立的巴勒斯坦国首都,宣告成立巴勒斯坦国,但未确定其疆界。自马德里和会至今,巴勒斯坦通过与以色列和谈,陆续收回了加沙、杰里科等约2500平方公里的土地。1994年5月,根据巴以达成的协议,巴勒斯坦在加沙、杰里科实行有限自治。1995年以来,根据巴以签署的各项协议,巴勒斯坦自治区逐渐扩大,目前巴勒斯坦控制着包括加沙和约旦河西岸的约2500平方公里的土地。 巴勒斯坦解放组织于1964年5月在耶路撒冷成立。1974年10月在第7次阿拉伯首脑会议上被确认为巴勒斯坦人民的惟一合法代表。同年11月,被邀请以观察员身份参加联合国会议。1976年8月被接纳为不结盟运动正式成员,同年9月,被接纳为阿拉伯联盟正式成员。 1988年11月15日巴勒斯坦国宣告成立,直至2012年得到了包括泰国在内的至少有125个国家的正式承认。1988年12月15日,巴勒斯坦成为联合国观察员。1988年7月,联大通过阿拉伯国家的提案,提高巴驻联合国观察员地位。直至2012年11月29日,第67届联合国大会以138票赞成、9票反对、41票弃权通过决议,决定给予巴勒斯坦以联合国观察员国的地位。 但是,有些国家如英国没有承认巴勒斯坦国,联合国一直到2012年才给予巴勒斯坦以观察员国地位,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巴勒斯坦领土范围是有问题的;,而且巴勒斯坦对可能将成为其领土的部分还不能有效行使政府权力。 3.政府 国家必须有一个政府,政府是指构成国家政治和法律方面公共权力组织的整体,它不是单纯的国家行政机关,而应包括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政府于国家内部行使统治权,把人民组织起来,使他们有秩序地生活;在国际关系中,它代表人民进行交往,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义务。政府的存在是区别国家与非国家实体的重要标志。例如,一个部落,纵然有首领,也不是国家,因为它没有政府。政府是国家权力存在的形式,没有政府就没有国家。但是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使一国政府的有效统治暂时中断,如一国领土被外国侵占,迫使该国政府流亡到外国,则并不意味该国灭亡。 4.主权 关于主权要素,以蒙得维的亚公约为代表认为国家概念不包含主权要件,其作为一个区域性公约,对国家要件的界定不具有一般国际法的效力;而奥本海国际法的国家概念包含主权,我国国际法学者也都主张国家的概念应包含主权,认为主权是国家固有的属性,没有主权就不称其为国家。 国际法上的主权首先意味着独立。主权是国家具有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地位。主权是一种最高权威;,即在法律上并不从属于任何其他世俗权威的法律权威;。就其排斥附从任何其他权威,尤其是排斥附从另一个国家的权威而言,主权就是独立。就其在国内的行动自由而言,主权就是对内独立。 没有主权的政府是不可能代表人民与别国进行交往,独立地承担国际法律义务的,如果一个政府只有依赖外国的支持才能维持,那在它所控制的领土范围内,一个新的国家是不可能形成的,因为其丧失了独立。这一点被国际社会的相关实践所证实。 从国外实践来看,1976年,南非给予特兰斯凯、博普塔茨瓦纳等家园;以独立地位,但特兰斯凯90%的财政由南非供给,博普塔茨瓦纳的领土被南非政府切割成几块以便于南非的控制,非洲统一组织和联合国都宣布这种所谓的独立在国际法上无效并呼吁国际社会不要承认这些实体。这些家园;也都没有成为国际法上的国家。 三、结语 国际法上的国家标准问题,一直没有定论,国家需要具备的条件也只能从相关国际实践中进行归纳。但是,毫无疑问,传统的四要素即人口、领土、政府和主权,作为一个国家来说,绝对不能缺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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