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出资的风险控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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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出资的风险控制机制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资本制度也处于不断发展中,但是债权问题一直引起学界人士的热议。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债权方面的规定使得债权出资存在着一定的困难。该文通过对债权出资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并对债权出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探讨,最后提出一些控制方法,希望能大大降低债权出资的危险性。 下载论文网公司资本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一直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债权出资并没有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正式出现,我国法律对债权能否实现公司出资并没有明确说明,学界人士对其存在很大的争议,债权出资问题备受关注,成为专家学者研究的重点。在财产权体系中,债权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但是因为债权本身的特殊性以及当下的经济形势,造成债权出资的风险性较其他出资方式要高,因此,对债权出资的风险控制研究工作迫在眉睫。1 债权出资的可行性分析1.1 可行的理论基础债权的商业地位被重视、公司资产信用理念的确定保证了债权出资拥有可行的理论基础。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社会的运行目的不再局限于所有权的静态效果,而是追求所有权的动态效果。债权在财富流转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财富增值在现代公司法中规定的主要方式是向公司进行投资,进而从公司中获益。通过深入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股东收益目的与债权的属性大抵一样。换句话说,公司资本变化向着债权化的方向发展,这就印证了债权的重要作用,这也提升了债权的地位,债权与财产权趋于一致,这就为债权出资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此外,公司资产信用理念为债权出资的可行性也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公司信用在公司法中是多指公司的偿债能力。出于对交易安全方面的考虑,公司资本是公司信用的基础,公司对外债务是由公司在成立之初的注册资本进行担保的。公司注册资本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发生改变,因此不能准确反映出公司的状况。资产信用论认为公司的信用基础应当为公司资产,而不是公司资本。公司资本不应当作为担保工具,而是应当发挥其增值功能,在运营时,所有者的权益和负债都能成为公司信用的基础。资本信用论是对公司资本进行合理分析后的产物,只要利于公司的发展、具备经营价值的资产都可以作为出资标的。1.2 良好的立法实践在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中,一般采用授权资本制,对出资人的出资方式没有过多的限制,对债权出资持明显的支持态度。而我国的立法更多倾向对交易的安全方面,大多采用法定资本制。大陆的法律体系中虽然没有明确说明债权可以进行出资,但是在实际的案例中对其有着明显的倾向。对德国的判例说明了部分债权可以进行出资。日本的判例说明出资人在发行新股的过程中可以使用现物出资,这里的现物出资包括了债权出资。很明显看出,不论是英美法还是大陆,在立法方面,对债权出资都是支持的。2 债权出资的风险债权不同于其他的支配性权力,其本身特点导致其作为出资方式具有一定的风险。首先,债权出资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债权有一定的随意性,不需要走法律程序,并进行登记,因此难以保证债券的真实有效性。在现代化公司运营模式中,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分开的,这就加大了第三人债权出资时与债权人勾结从而导致公司权益受损的风险,不利于市场秩序的维护。由于债权是不需要进行公示的,这就加大了债权出资的风险。在现代社会中,债权流动性很强,同样加大了债权出资的风险。在经济市场中,如果出现债权多重转让现象时,就会增加公司的融资难度,公司无法顺利获得债权。债权出资的最大风险是实现性风险。请求权是债权的本质,其顺利实现依赖债务人的信用、主观意愿等。债权人的信用行为对公司的利益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影响着出资债权是否能够顺利实现。其次,我国立法缺陷导致债权出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公司法对债权出资仅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我国缺乏详密的制度支持,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不利于对风险的控制。我国的公司法对债权是否可以作为出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很多学者认为债权不能作为出资方式。债权出资的合法性和作用的发挥依赖于我国立法工作的完善。公司法中的原则性规定造成实际工作的困难。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http:/www.ems86.com总第577期2014年第45期-转载须注名来源工商部门在对公司进行审批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困难,导致债权出资的审查工作无法顺利、公正的开展,扰乱了社会的经济秩序,不利于未来工作的开展。3 债权出资的风险控制的措施虽然对债权出资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但是如果没有相对的措施来对风险进行控制,就会造成操作的困难。债权出资的关键是要保证公司的安全地位不被侵犯,从而更好地促进公司的发展,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3.1 债权出资的真实性风险控制对债权出资的真实性风险控制,要对资产评估过程中的出资标的物进行严格把关。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应当对非货币财产进行合理评估,避免出现高估或者低估情况。出资的债权应当进行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并且二者采用同一基准。债权转股权的作价金额不能超过债权经过审计的账面金额,也不能超过债券的市场评估值。债权人在债权转股权的过程中,应当与被投资公司签订专门的协议,明确相关的信息,同时协议需要经过工商部门的登记。此外,当对第三人的债权进行出资时,不仅要签订协议,而且被投资公司可以根据需要提出财产担保的要求。在完成风险评估工作后,如果仍然出现出资不属实的情况,可以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拿起法律的武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3.2 债权出资的过程性风险控制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建立起债权出资的公示制度才能对债权出资的过程性风险进行有效控制。交易安全的保护工作只有对债权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才能更好地实施其保护工作。债权转让的公示制度和债权出资的公示制度是建立债权出资公示制度的两个部分。债权出资过程中的最大的风险来源于债权的多次转让,我们的当务之急就是要建立起债权转让公示制度。债权转让的本质就是无形财产权的转让,我们可以参考物权的转让,对有债权凭证的通过债权凭证进行公示;没有债权凭证的,要到相关部门进行转让登记,并以此作为手段进行公示。债权出资的公示可以通过在公司章程中记载的方式,也可以通过公司登记管理的方式。公示的内容应当详细,避免今后产生过多纠纷,并且还要充分保障债权出资的透明性,接受大众的监督。3.3 债权出资的实现性风险控制可以通过建立起完善的处罚措施来完成债权出资的实现性风险控制。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公司向验资机构提交验资证明。发现债权不真实的情况,就要对投资人进行法律制裁,并要求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规定的数额高于债权实际价额的情况,按照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要求相关责任人补交,并对债权出资进行重新评估工作。要完善债权出资评估机制,结合多方面因素对出资债权开展真实的评估工作。当评估依据的情况发生较大的改变时,需要在短时间内重新对债权的价值进行合理评估,并依据评估的结果做好调整工作。公司在与第三方债权出资人签订合同时,要明确说明股东需要承担的担保义务,包括担保方式、担保物的价值等一系列的担保内容。总之,建立起担保机制模式为公司提供良好的事后保障,对债权出资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4 小结债权出资在我国的立法上仍处于盲区,人们对其还比较陌生,但是随着债权在经济社会中的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导致社会对资本功能有了新的认识,我们相信,只要衡量好社会发展和公司利益的关系,就能为债权出资的立法营造更加成熟的社会氛围,就能对债权出资过程中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更好维护我国经济社会的良好秩序。1李雪娇.债权出资的特殊性及其风险防控J.法制博览,2014,10(08):16-17.2王保慧.浅析公司债权出资J.法制与社会,2011,11(01):12-13.3冯果.股东现物出资若干问题研究J.法学研究,2010,15(11):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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