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长乐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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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福州市长乐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福州市长乐区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提 升大气环境质量,根据福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榕政办2017169号)和提升长乐市环境空气质量行动计 划(长委办201594号),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一)近期(2017年5月-2018年6月)分两个阶段完成我区加油站、化纤、纺织印染等行业32家 VOCs重点排放企业的整治工作,第一阶段(2017年12月31日 前)完成1家加油站的整治,第二阶段(2018年6月30日前) 完成化纤、纺织印染等行业31家企业的整治任务。(二)中期(2018年7月-2020年12月)1、分步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整治。结合第二次全国污 染源普查工作,全面摸清我区排放VOCs重点企业名单及排放基 数。逐步推进全区重点行业VOCs整治,提升重点企业工艺装备 与治污水平。2、建立健全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到2020年,VOCs 污染防控体系基本建立,VOCs监测网络建成并投入运行,日常 环境监管机制不断健全,VOCs环境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信 息化水平明显提升。二、工作任务(一)开展重点行业重点项目VOCs整治工作1、第一阶段: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我区企业“中石油 福州歧头加油站”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工作;部署第二阶段我 区化纤、纺织印染等行业31家企业的整治工作。2、第二阶段:2018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我区化纤、纺 织印染等31家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任务。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各乡镇(街道)(二)严格VOCs项目环境准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鼓励支持企业技改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 放,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对挥发性有机物新增排放量实行 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建成区范围内严格控制包装印刷、工业 涂装等高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区环保 局、商务局,各乡镇(街道)(三)开展移动源VOCs综合整治1、道路移动源(1)加强夜间市区主要入口处“冒黑烟”车辆查处力度,继续 开展公交、客运、物流等车辆专项整治工作,2017年完成黄标车 淘汰工作。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区环保局、交通局、交 警大队(2)采取措施鼓励老旧货运柴油车辆的淘汰更新。(责任单 位:区交通局)(3)加强渣土车管理,鼓励淘汰更新老旧渣土车。(责任单 位:区市容局)2、非道路移动源试点开展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治理工作,建成区禁 止使用第三阶段排放标准之前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各 类工地使用锤击桩,禁止使用非标柴油。(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住建局,航城街道、吴航街道、营前街道、首占镇)3、油品贮存运输销售油气回收治理(1)加大加油站油品抽查力度,确保加油站供应达标车用汽 油、柴油。(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2)加强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的监督检查 工作,全区加油站、储油库每两个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确保油 气回收系统的正常运行;对未安装油气回收设备、闲置破坏油气 回收设备、治理效果未达标的,依法处罚并责令整改。(责任单位: 区商务局、环保局)4、控制停靠市区码头的船舶废气污染加强停靠各港口、码头的船舶废气污染控制,在停泊期间改 用岸电或轻质柴油,减少污染。(责任单位:区交通局)(四)建立健全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到2020年,VOCs污染防控体系基本建立,VOCs监测网络 建成并投入运行,日常环境监管机制不断健全,VOCs环境管理 的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责任单位:区环保局)三、保障措施(一)落实整治责任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整治工作已列入提升长乐市环境空气质 量行动计划2017年度实施方案,各责任单位应根据相关职责组 织辖区内企业开展VOCs污染治理工作,督促企业制定VOCs治 理方案并按期完成整治任务,并分别于2018年1月5日、2018 年7月5日前将相关整治进展情况报送区空气质量提升办(区环 保局)。(二)严格环境监管加强对VOCs排放源的监测、监察和监管工作,推动企业提 升环保管理水平,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 排放。对存在未配套建设环保治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 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责令限期整改;对不符合规定的重污染 企业、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限期 治理,治理达标无望的,提请区政府实施停产整顿或关闭。石化、 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塑胶、制鞋等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 应逐步安装VOCs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对重点行业的企业加强 VOCs监督性监测,确保VOCs稳定达标排放。(三)加大财政补助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等方式,加大对企业VOCs治理的 资金支持。为鼓励VOCs排放企业积极实施VOCs治理,提高治 理水平,切实削减VOCs排放量,列入重点VOCs整治名单、按要求完成治理的企业,应向区环保局报送申请验收材料,经验收 合格后,可按照福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补助办 法(榕政办2017169号)的补助规定,向区环保局递交资金 补助申请材料,由区环保局、财政局初审同意后上报福州市环保 局。(四)加强VOCs环境监测能力加强大气环境VOCs自动监测能力建设,2019-2020年,根 据需要,在省控大气自动监测站增加VOCs监测设备。(五)强化科技支撑开展VOCs污染防治技术的研发与应用试点示范,推广一批 能够解决VOCs排放控制的先进实用技术。附件:1、福州市长乐区重点VOCs整治企业名单2、福州市长乐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验收办法暂行)3、福州市长乐区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整治验 收申请表序号企业名称完成时限1中石油福州歧头加油站2017年12月31日2福建省金纶高纤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6月30日3长乐力恒锦纶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6月30日4长乐恒申合纤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6月30日5福建锦江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6月30日6福建省山力化纤有限公司2018年6月30日7福建省鑫东华实业有限公司2018年6月30日8长乐联丰染整有限公司2018年6月30日9长乐市佳联纺织印染有限公司2018年6月30日10福州新发隆针织印染有限公司2018年6月30日11福建省长乐市华良染整有限公司2018年6月30日12福州华冠针纺织品有限公司2018年6月30日13福建省长乐市同源染织有限公司2018年6月30日14福建华茂织染有限公司2018年6月30日15福建力特隆纺织印染有限公司2018年6月30日16前厦针织印染有限公司2018年6月30日17福州德盛织染有限公司2018年6月30日18福建永丰针纺有限公司2018年6月30日附件1:福州市长乐区重点VOCs整治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完成时限19福建省长乐市祥泰印染有限公司2018年6月30日20福建省长乐市华鹤印染有限公司2018年6月30日21福建省长乐市福荣针织有限公司2018年6月30日22长乐力宏染整有限公司2018年6月30日23福建省长乐市富平印染有限公司2018年6月30日24福建省长乐市新港印染有限公司2018年6月30日25长乐市厚东针织染整有限公司2018年6月30日26福建省长乐市金丰印染有限公司2018年6月30日27福建省长乐市金鹤毛绒有限公司2018年6月30日28福建省长乐市金林恩印染有限公司2018年6月30日29长乐市福华印染有限公司2018年6月30日30福建省长乐市福泰印染有限公司2018年6月30日31福建东龙针纺有限公司2018年6月30日32福建省长乐市华阳染整有限公司2018年6月30日附件2:福州市长乐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验收办法(暂行)为保障长乐区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污染防治成效, 切实提高VOCs治理水平,根据福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 验收办法(暂行和福州市长乐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 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验收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长乐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方 案中要求进行整治的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项 目的验收。二、验收标准油库: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 加油站: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 橡胶行业: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 石化行业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如GB31571-2015) 包装印刷行业:参照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44/815-2010)家具制造行业:参照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 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汽车制造与维修业:参照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 放控制标准(DB44/815-2010)表面涂装行业:参照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 制标准(DB44/815-2010)纺织染整行业:参照浙江省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准(DB33/9622015)制鞋行业:参照广东省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 准(DB44/817-2010)电子行业:参照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 准(DB44/815-2010)塑料制品:参照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 准(DB44/815-2010)若相关行业国家出台新标准或福建省出台地方标准后,执行 国标或福建省地方标准,优先执行福建省地标。(本办法遵行原则:油库、加油站、橡胶、石化等行业已有 国家行业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包装、印刷家具制造、制鞋、电 子、塑料等行业无国家行业标准的参照目前已有的其他省份、城 市制定的地方标准)三、验收监测已完成治理的项目,由环保部门实施的监督性监测作为治理 项目验收依据。实施验收监测时 生产车间必须密闭,必须在VOCs 排放口和产生VOCs的车间边界设置监测点。四、验收方式由区环保局对已完成治理的项目进行验收,通过审核验收监测报告和企业提供的相关验收申请资料,出具验收意见。五、验收流程()验收申请企业完成项目治理的10天内,向区环保局提出书面验收申 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验收申请资料包括:1、验收申请表(附后,须加盖公章 ,无公章加盖 法人或企业 所有者手印);2、V0Cs治理方案和合同;3、治理项目现场照片。(二)组织验收符合验收条件的,区环保局在收到验收申请资料的15个工作 日内,负责组织现场监督性监测,并出具验收意见。六、其他事项根据福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补助办法(榕 政办2017169号)的规定,通过验收的企业可向区环保局提 交材料,由区环保局上报福州市环保部门申请资金补助。对于未 按期申请验收企业,视为自动放弃补贴。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 由区环保局依法查处。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区环保局通知要求继 续整改,达标排放。附件3:福州市长乐区挥发性有机物(VOCs )污染整治验收申请表企业名称(力盖公章,无公勒盖印):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时间:年 月 日福州市长乐区环境保护局印制、企业概况企业名称法人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所属行业所有者姓名 注册资本企业地址(邮编)(力兀)企业所在地经纬度企业主要产品及上一年度产量上一年度主JL侑乙|打1含VOCs主要原辅 材料(如油墨、涂料、 稀释剂、清洗剂等) 及年使用量序号原辅材料名称营业务收入 主要VOCs成分及含量上一年使用量1_2_3_45_67排放VOCs的主要生产环节VOCs废气处理设施(说明处 理工艺、设计风量、年运行小 时数及处理效率)改造前:改造后:VOCs车间和设备的密闭情况改造前:改造后:有机废气各污染物排放浓度(改造后)有组织:无组织:排放方式(说明是否存在无组 织排放,并说明排气筒个数、 直径和高度)改造前:改造后: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项目实施情况序号整治要求实施情况是否 符合1各企业应建立台账,详实记录含VOCs的原辅材 料的采购、使用情 况,妥善保存原辅材料成分 说明书、检验报告、发票等原始单据。2所有含VOCs的原辅材料在储存、转运、回收、 废弃、处置过程中必须密闭。3所有产生VOCs的生产车间(或生产设施)必须 密闭,禁止露天和敞开式涂装、流平、干燥作 业(船体等大型工件涂装及补漆确实不能实施 密闭作业的除外,但需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专 门分析)。不能密闭的部位要设置风幕、软帘或 双重门等阻隔设施,减少废气排放。正常生产 状态下,密闭场所的门窗处于打开状态或破损视 同未达到密闭要求,需要打开的,必须设置双 重门。序号整治要求实施情况是否 符合4漆渣、更换的VOCs吸附剂以及含油墨、有机溶 剂、清洗剂的包 装物、废弃物等含VOCs的危 险废物,产生后必须马上密闭,或存放 在不透 气的容器、包装袋内,贮存、转移期间不得打开。5所有可能产生VOCs的生产场所和工段均应设 置废气收集系统,将废气收集到位并导入废气 治理设施。集气管路应标明废气走向。废 气收 集系统、治理设施和生产设备的开、关时间必须 如实记录。设施设备的开关时间必须写入操作 规程并明示公布。6密闭设施外任意一点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 甲苯、乙酸、乙酸甲酯、乙酸乙酯、内酮及环 己酮中的任一种污染物瞬时排放浓度值必须低 于无组织排放标准值2倍。7企业应加强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日常维护,防止泄 漏。8各企业应根据生产废气特性配套工艺成熟、技术 可靠的治理设施对VOCs进行治理,确保废气 稳定达标排放。序号整治要求实施情况是否 符合9各企业应将污染治理设施的工艺流程、操作规程 和维护制度在设 施现场和操作场所明示公布, 对燃烧温度等关键技术指标如实记录,建立台 账。10采用水帘法预处理的废气进入吸附设施前必须 经过除湿处理。采用不具备脱附功能的吸附法 治理废气的,每万立方米/小时设计风量的吸附 剂装填量应不小于1立方米。吸附装置的过气速 度:颗粒炭不 大于0.5米/秒,其他吸附剂不大 于0.8米/秒。吸附剂、除湿剂的装填量、更换 周期、采购发票、转移处置必须如实记录。11采用燃烧法(含直接燃烧、催化燃烧和蓄热燃烧 法等)治理VOCs废气的,每套燃烧设施允许 设置一根VOCs排气筒,采用其他方法治理 VOCs废气的,一个企业一栋建筑只允许设置一 根VOCs排气筒。禁止设置其他任何排放口及 出风口。12排气筒应设置符合固定源监测技术规范(HJ/T397)要求的 采样口和采样平台,并配备固定电源,设置固定安全的人员通道。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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