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则逻辑结构的理论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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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则逻辑结构的理论阐述 法律规则是法律规范的组成要素之一,以权利义务内容为核心的受强制力保护的具体行为规范,下面是小编整理推荐的一篇关于法律规则逻辑结构探究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查看。近来,我国法理学界对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问题,有诸多学者在原有新三要素说;的基础上,屡发新声。这一现象的背后,是各学者对这一观点的理论基础有不同见解。一、当前法律规则逻辑结构的主流观点法律规则是法律规范的组成要素之一,以权利义务内容为核心的受强制力保护的具体行为规范。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理论在我国经历了三要素说;、两要素说;再到新三要素说;的理论沿革。当前居主流的法律规则逻辑结构观点新三要素说;,认为完整的法律规则逻辑结构应当包括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要素缺少任一就意味着法律规则本身的不存在.在三个要素中,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是不可分的,因为任何行为模式都是针对一定条件的,不可能存在无条件的权利(权力)和义务规定,所以假定条件和权利义务模式两要素有直接关系;而法律后果要素,和假定条件要素本身没有直接关联,和权利义务模式也没有直接关系,他的发生条件和对象遵守或违背假定条件下的权利(权力)义务规则这一前提有关.新三要素说;认为缺少法律后果要素的法律规则不是完整规则,张文显教授但始终坚持将他所说的‘法律后果’列入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之中-这原本就遵循了凯尔森观点的内在构成方式,具有逻辑上的自治性;.纯粹法学家凯尔森认为法律规则中使得一个规则成为一个规则,是因为规则的内容包括了制裁;,强制因素是法律规则所必要的。每一个规则只有包含了制裁部分,这一规则才是自足的,是一条完整意义上的法律规则。不过,支持新三要素说;的学者强调权利义务当然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逻辑结构是以行为模式(权利义务模式)要素为中心构建的,强调凯尔森以制裁;构建完整规则的理论只是说明了一个自足的完整法律规则所必备要素。不可否认,有些法律规则的确没有法律后果部分,这部分内容被省略或需要借助其他法律规则以明确,但在进行一般法律规则的抽象逻辑结构分析时应当存在法律后果要素。若依此观点,则没有法律后果部分的法律规则从抽象角度而言,就是不完整的法律规则。授予权力(权利)规则只能作为完整法律规则的片段。当然义务性法律规则一般不会单独存在,因为法律责任是法定或约定的。那么,新三要素说;的理论则内在隐含,权力(权利)规则从抽象理论角度而言,没有相对独立自主地位,一定需要法律后果部分的结合才是完整意义上的法律规则。二、法律规则逻辑结构的理论阐述(一)哈特:完整意义的法律规则新分析法学家哈特明确表达了,没有制裁的法律是完全可以想象的,权力(权利)规则自身有相对独立地位。如果一定要将所有种类的法律规则都化约为单一的形式,即将授权性规则(授予权力、权利规则)和强制性规则(施加法律后果的规则)统一,构筑必须包含法律后果内容的真正的法律规则的完整条件句式,这一做法事实上扭曲了不同类型的法律规则所具有的不同社会功能。法律的主要规范功能不是在法院里,而是在社会中发生,主要对象是一般无知之人,主要起着控制、引导一般公民的生活,他们中的大部分遵守规则并且平和的合作以维持规则,使用规则作为他们自己和其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除非社会体系失灵,否则一般民众所遵守的仅仅是权利性规则(国家机关一般遵守权力规则)和义务规则。强制性规则主要目的还是辅助这些行为规范的实现,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是处于次要地位的规则。哈特强调,如果将授予权力(权利)规则化约为所谓完整规则的条件子句,将各种各样类型的法律规则化约为单一形式,结果就是无视了重要的权力(权利)规则的地位。所以本文主张,即使是从一般法律规则的抽象逻辑结构角度分析,权利(权力)规则和义务规则,也即发生条件不需要依附于其他一般规则的调整性规则,是完整意义上的法律规则。而依附于前两种规则之上,强化规范效果的保护性规则,虽然发生条件需要借助其他一般规则的遵守与否,地位是辅助性的,但规则本身也依然具有相对独立地位。调整性规则和保护性规则在进行法律规则的抽象逻辑分析时,是没有区别的,应当分析出可适用于这两种类型规则的抽象逻辑结构。(二)法律规则逻辑结构的理论基础庞德认为规则指的是与明确具体的事实状态所引起的具体的法律后果相联系的规范.张文显教授也认为法律规则的概念也可被定义为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明确法律效果的一般性规定.拉伦茨主张是以一般方式描述的事实赋予同样以一般方式描绘的法效果.规则的事实部分一经实现,法效果将发生。民法学中,民事法律事实是实际生活中可能发生的事件和行为,经过立法专门性抽象化后所表达的法律意义上的法律事件和行为,一旦法律事件或行为成就,则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相应的得丧变更,也即法律事实成就后导致的结果。民法作为部门法,清晰的表明了法律规则发挥指引时的逻辑结构,如果发生特定法律事件,则发生相应法律效果。法理学作为法学基础理论,在自身理论存在含糊和疑惑时,借鉴部门法学的实践理论成果或许可解决内部理论问题,并且也可转而为部门法学提供强有力的抽象理论基础。拉伦茨清晰表明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推理内部的大前提模式,假使任何一个案件事实实现T,则应赋予其法效果R;.若在实际生活中发生了可归于法律事件范畴的实际事实,则法律效果就会应用于该事实中。所以,即使是从法律适用角度分析,也可主张法律推理中充任大前提的法律规则必要的两构成要素,法律事件;和法律效果;.三、法律事件-法律效果;两要素构成的应然性规范条件句从法律规则的抽象条件句如果发生特定法律事件,则发生相应法律效果;为分析角度,本文主张法律规则逻辑结构不可缺少两要素:法律事件;和法律效果;.使用法律事件;一词,主要是为和民法中的法律事实;概念作区分;使用法律效果;而不用法律后果;,原因是新三要素说;占主流的今天,法律后果;通常会被理解为立法者在对象成就权利义务模式后所做的法律评价,而本文主张的法律评价不仅包括保护性规则中的法律后果部分,也包括调整性规则的法律后果部分,为以示区别本文采用法律效果;一词。(一)法律事件;要素调整性规则发生条件是不需要依赖其他一般性规则,所以就具体调整性规则而言,发生前提一般依具体规则而有不同,有些规则的前提非常完整具体,如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有些规则的前提条件则相对抽象,如民法通则第98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保护性规则的发生前提需要依赖其他一般性规则的遵守与否,如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当然不论行为规则的前提条件是具体明确的,还是抽象概括的,一旦前提条件成就,规则的法效果部分就得到适用。(二)法律效果;要素就法律效果;部分,一般意义上包括调整性规则中的权力(权利)和义务内容,保护性规则中的法律后果部分,后者具体包括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肯定性法律后果一般是对象在权力(权利)行使后,法律所作的积极鼓励评价,否定性法律后果是对象没有履行或没有符合要求的履行义务后,所招致的惩罚.就此一般分类,本文认为有失偏颇,因为这种肯定否定分类带有价值色彩,如民法通则10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和合同法第78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这些规则所表达的立法态度既不是积极鼓励性的也不是消极否定性的,仅仅只是表明了立法者在这些前提条件发生之后,指示发生的法律效果。本文主张法律效果部分不进行此种区分。除了以上所论的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效果,拉伦茨还主张,规范人或人之集合的法律地位的法律规则,包括规定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国籍等的法律规则,这些也是完整意义的法律规则,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国籍等法律上的地位;也可谓是法律规则中的法效果;要素.只是这些完整法律规则在充当其他法律规则发生其他法律效果的要件之一时,它们的自身法律效果的重要性才会充分显现。(三)应然性规范条件句结构是描述事物内部各要素以及要素之间的关系的概念,所以一个完整意义上的法律规则不可或缺的两抽象要素是法律事件和法律效果,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就需要考虑法律事件和法律效果之间的连接关系。德国魏德士教授认为,描述客观事物之间现实关系的应然规范,是人为规定的行为规范。凯尔森教授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法律规则是应然命题,具有规范性意义。正是因为法律规则是应然性命题,所以法律规则的完整抽象逻辑结构可以表达为如果发生特定法律事件,则应当发生相应法律效果;.调整性规则和保护性规则都可以适用这一逻辑结构。当然,法律通常包含了各种各样的规则,其中未必全是完整意义的法律规则。比如,说明性法条是用来详细描述法律事件或者法律效果部分的具体内容;限制性法条改变原法律规则的适用范围,以限缩法律事件内容;指示性法条指示参照其他法律规则以确定本规则的内容。结语综上本文在参考国内外学者相关理论的基础上,提出本文的一个完整意义上的法律规则的抽象逻辑结构观点,以法律事件-法律效果;两要素为基础所构成的应然性规范条件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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