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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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讲人:王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90315【实施日期】19991001【内容分类】合同普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全文 总 那么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八章 其他规定分 那么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附 那么总 那么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那么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老实信用原那么。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练习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布时间是 A.1999年10月1日 B.1999年1月1日 C.1999年3月15日 D.2000年1月1日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说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二十二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说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以下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 、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说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十四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八条 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那么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成心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老实信用原那么的行为。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案例分析 1、甲公司派业务员林某与某市乙服装厂订立雨衣购销合同,共计1000件,总货款6万元。由于林某忘带合同专用章,所以合同上只有双方代理人的印章,林某容许把合同带回加盖公章后寄给服装厂。服装厂去函催办,甲公司只电告“发货。服装厂即按合同规定先发了500件,但办完托运手续,货刚运走,又接到对方电报称:请勿发货。“雨衣运到车站,甲公司 拒收,服装厂遂诉至法院。甲公司主张自己未盖公章,否认合同成立。试问:1、该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甲公司第二封电报是否有效?为什么?2、甲饭庄得知附近的乙餐馆要转让,并得悉有名的丁快餐店愿意出价30万元购置乙餐馆以做快餐连锁店。甲饭庄根本没有购置乙餐馆的想法,但为了不让丁快餐店与其竞争,甲饭庄提出以更高的价格购置乙餐馆,并与乙餐馆长期谈判。当得知丁快餐殿买了别处店堂作快餐连锁店后,甲饭庄终止了与乙餐馆的谈判,并称不想购置乙餐馆。乙餐馆最后只能以25万元的价格转让。由于甲饭庄的恶意谈判,致使乙餐馆花费了与之谈判的费用12000元,以及5万元的价格损失。乙餐馆因此要求甲饭庄赔偿损失,双方为此发生争执。1、甲饭庄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2、乙餐馆要求甲饭庄赔偿62000元损失费是否合法?为什么?3、甲厂向乙大学去函表示:我厂生产的某型电教室耳机,每副30元。如果贵校需要请与我联系。乙大学回函:我校愿向贵厂订购某型耳机1000副,每副单价30元,但需要在耳机上附加一个音量调节器。两个月后,乙大学收到甲厂发来的1000副耳机,但这批耳机上没有音量调节器,于是乙大学拒收。1、乙大学的回函属于什么性质?为什么?2、乙大学的拒收行为是否违约?为什么?甲集团公司准备筹建一栋办公大楼,乙建筑公司在得知此情况后,就向甲公司发出了一份详细的书面要约,并在邀约中注明:请贵公司于6月20日前答复,否那么该邀约将失效。甲公司于6月22日向乙公司发出承诺,但其后未得到乙公司的答复。1、假设乙公司发出要约后想撤销该要约,甲集团公司准备筹建一栋办公大楼,乙建筑公司在得知此情况后,就向甲公司发出了一份详细的书面要约,并在邀约中注明:请贵公司于6月20日前答复,否那么该邀约将失效。甲公司于6月22日向乙公司发出承诺,但其后未得到乙公司的答复。1、假设乙公司发出要约后想撤销该要约,其是否能行使撤销权?2、甲公司发出的承诺属于什么性质?其是否能行使撤销权?2、甲公司发出的承诺属于什么性质?一、2001年6月1日至7月31日,某百货大楼举办有奖销售活动。活动期间,凡在百货大楼购物满20元者均可获得奖券一张。周某因购物获得数张奖券,其中一张号码为047956。7月 31日,百货大楼在公证员的公证下公开摇奖,摇得金奖一个,号码即为047956,奖金5000元。百货大楼当即将中奖号码及奖金额公布于大楼门前的公告牌上,并注明“中奖者须在8月10日前兑奖,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除此之外,百货大楼从未作出任何关于兑奖时限的公开规定。8月4日、9日和11日,该市日报公布了百货大楼的中奖号码及奖金额但未注明兑奖期限。周某从报上得知自己中奖后,于8月 21日到百货大楼兑奖,百货大楼以期限已过为由拒绝。无奈,周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百货大楼兑付其中奖奖金。问题:1、百货大楼从事有奖销售活动,属于何、百货大楼从事有奖销售活动,属于何性质的行为?理由。性质的行为?理由。2、周某是否有权要求被告交付中奖奖金?、周某是否有权要求被告交付中奖奖金?理由。理由。3、百货大楼在摇奖后公告领奖期限的行、百货大楼在摇奖后公告领奖期限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对周某是否具有约束为性质如何认定?对周某是否具有约束力?理由。力?理由。二、甲于8月4日向乙发出愿以每套98元的优惠价市场价108元出售10套?似水年华?DVD光盘的要约,表示应于8月20日前承诺。乙于8月15日以特快专第表示,愿意购置20套该光盘,因邮递误投,于8月22日始送达甲处正常应须3天送达。因该电视剧热播,光盘脱销,甲未作任何表示。逾1个月,乙未得到消息,与甲发生争议。问题:问题:1、乙的通知是否为有效的承诺?理由。、乙的通知是否为有效的承诺?理由。2、本案应如何处理?理由。、本案应如何处理?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以下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成心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十四条 以下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局部无效,不影响其他局部效力的,其他局部仍然有效。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案例分析 甲公司是生产重型机械的大型企业,近年产品销路极为不畅。一次公司董事长孙某出差途中遇见A公司经理钱某,得知A公司正急需此类设备。于是便与A公司签定了一份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该设备每台作价50万元,台数 为10台,交货日期为12月21日前。在交货前,甲公司发现A公司经营状况急剧恶化,于是通知A公司终止交货并要求A公司提供担保,但被A公司拒绝。又过2个月甲公司发现A公司经营状况继续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A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受理后查明下类事实:甲公司某次股东会特别决议规定,200万元以上的合同需经公司股东会的批准;甲公司并未占有该套设备,该套设备存放于B公司保管并在保管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日为12月31日,保管费为50万元,在保管合同期满时一次付请。并约定假设甲公司届期未交纳保管费,B公司可行使留置权。但在12月20日甲公司将B 公司保管的全部设备提走,B公司发现对该套设备主张行使留置权。请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答复以下问题;1、甲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设备销售合同是否有效?依据?2、甲公司主张停止履行的请求是否成立,依据?3、甲公司是否可主张解除合同?4、B公司是否可对其保管的设备主张留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老实信用原那么,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以下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风格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八条 应领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第七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二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局部履行债务,但局部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局部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第七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局部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局部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八十九条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第九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老实信用原那么,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一百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一百零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一百零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第一百零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一百零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一百零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局部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局部或者全部终止。第一百零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劳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局部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防止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第一百二十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甲市木材公司与乙市家具公司签订了一份木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木材公司送货,但对运费由谁承担未约定。合同生效后,双方约定该木材公司送给丙市的木器厂。但是,木材公司向木器厂提供的木材不符合约定。木器厂以此向木材公司要求承担违约责任。1、木材的运费应如何确定?应由谁承担?2、木器厂 是否有权要求木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建筑公司与乙水泥厂签订了一份 买卖100吨水泥的合同,总价值20万元,甲建筑公司向乙水泥厂支付了2万元定金,并约定了3万元的违约金。合同规定水泥厂应在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将水泥运至甲建筑公司仓库。合同生效后,乙水泥厂又与丙运输公司签订了 合同,合同约定由丙运输公司将100吨水泥运至甲建筑公司仓库。但是,由于丙运输公司违约,致使乙水泥厂无法在约定期限内对甲建筑公司 履行合同 于是,甲建筑公司要求乙水泥厂支付违约金3万元并要求其返还定金4万元。乙水泥厂以丙运输公司违约为由拒绝承担责任。1、乙水泥厂拒绝承担责任的做法是否合法?2、甲建筑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 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轿车买卖合同。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丁某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因此,在签合同时,将甲公司想买的b型轿车写成了a型轿车,虽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置的b型轿车,但a型轿车销量也不错。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1、丁某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上的什么行为?效力如何?2、甲公司在支付货款后是否还能行使撤销权?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合同期满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归还借款本息。但是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元,甲公司不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为此,乙商业银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归还甲公司的借款。1、法院是否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2、假设乙商业银行 行使代位权花费3000元必要费用,此费应由谁承担?甲某系15岁中学生,1998年8月30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与乙商场签订了一份购置电脑的合同。后来乙商场得知甲是未成年中学生,遂于9月2日向甲的父亲丙催告追认。9月25日甲某的父亲丙仍未追认,于是乙商场通知撤销了该合同。1、丙是否有追认的权利?追认期限为多长?2、乙商场撤销合同的做法是否合法?案例分析 某甲和某工厂订立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由工厂在6月底将一部行使3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甲,付款3万元,甲交付定金5000元,交车后15日内余款付清。合同还约定,工厂晚交车一天,扣除车款50元;甲晚交款一天,应多交车款50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合同订立后,该卡车因外出运货耽误,未能在6月底以前返回。7月一日,卡车在途经山路时,因遇雨,被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工厂对卡车进行了修理,于7月10日交付给甲。10 天后,甲在运货中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理,遂请求退还卡车,并要求工厂双倍返回定金,支付6000元违约金,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3000元。另有人向甲提出,甲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工厂意识到对自己不利,即提出汽车没有力理过户手 续,合同无效,双方只 需返还财产。问题 1、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卡车受损,损失应由谁承担?问题1 1、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卡车受损,损失应由谁承担?3、甲能否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4、甲能否要求退车?5、甲能否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6、甲能否请求工厂赔偿经济损失?7、甲能否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分 那么 第九章 买卖合同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三十二条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一百三十六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第一百三十七条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三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第一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四十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以下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三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第一百四十四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四十五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第一百四十六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四十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第一百四十八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第一百四十九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五十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一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第一百五十二条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五十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第一百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五十六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第一百五十七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六十一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第一百六十二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局部。买受人接收多交局部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局部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第一百六十三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六十四条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第一百六十五条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别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到达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第一百六十八条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第一百六十九条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七十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第一百七十一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置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置。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置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置。第一百七十二条 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条是关于赠与合同定义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赠与合同效力 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一、赠与合同的根本特点:1、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2、赠与合同是一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3、赠与合同是一种单务合同。4、赠与合同是一种无偿合同。5、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二、186条关于赠与合同效力的规定 1、赠与人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可以撤消赠与 。2、赠与财产已交付的赠与人那么不能撤消赠与。3、局部交付赠与财产的,对未交付局部赠与人可以撤消赠与。4、不得撤消赠与的两种情况。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关于请求交付赠与财产和赠与人应对赠与财产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赠与人成心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赠与人 对赠与财产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附义务赠与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成心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三、191条关于承担赠与财产瑕疵责任的规定本条有三层含义 1、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2、赠与没有附义务的,赠与的财产如果有瑕疵,只有赠与人告知受增人,赠与人对瑕疵就不负责任。3、赠与人成心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赠与人可以 不再履行 赠与义务的规定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一百九十八条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案例 分析 徐梅从北京 某著名 大学 毕业后,经过申请获得美国哈佛大学的录取通知书,但没有得到全额奖学金。正在她为学费发愁 之际,早年移居美国的伯父徐强通过E-MAIL表示:如果徐梅能够顺利完成学业,取得硕士学位,他将向徐梅提供所有的学习生活费,徐梅表示同意,于是赴美读书。不久,徐强去世,遗产由其女徐丽莎继承,临终前,徐强吩咐其女按时用自己在中国合资企业中的收益支付徐梅在美期间 的学习生活费。但徐丽莎拒绝支付,徐梅向中国法院起诉,要求徐丽莎按时支付有关费用。问题:1、徐梅与其伯父之间的赠与合同从何时生效?2、本案中徐梅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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