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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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通则为了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保护企业及相关方 的合法权益,推进现代企业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批复(国函1992178号)的规定,财政部对企 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 则(财政部令第41号,以下简称通则)于2006年12月4日予 以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一、修订企业财务通则的必要性(一)贯彻落实公司法的需要公司法第164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 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也就是说,制定通 则是公司法赋予财政部的一项职责,公司建立财务制度必须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制定的通则。(二)全面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需要自1993年中央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来,我国现代企业 法律制度建设有了长足进步。现代企业法律制度不仅包括现代企业组 织制度,还包括现代企业财务制度、现代企业会计制度等。随着会计 准则等的出台,会计制度已逐步地完善。但作为企业管理重要内容之 一的财务制度在立法进程上相对比较落后,原通则也出现了名义 上有效,内容、执行上无效的局面。为了完善现代企业法律制度,全 面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制度建设,需要对原通则予以修订。(三)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政府不宜过多地采取直接方式管理国有企 业的内部事务,而应当通过法律规范对企业在经济活动中涉及的财务 行为提供指导。因此,需要通过修订通则,解决以前过多地直接 管理企业财务事项的“越位”以及在新形势下对企业财务制度的指导 和服务的“缺位”问题。(四)促进企业科学管理和决策的需要。目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类型比较复杂,组织规模差距很大。 许多中小型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理念、管理方式相对比较 落后,很难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竞争的要求;一些大型企业集团内部财 务管理缺乏系统化、规范化,内部控制薄弱,资产流失时有发生。为 了保证企业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企业科学管理和决 策,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修订通则。(五)保护和平衡企业各方利益的需要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确认了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分离。投资 者依法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法人可依 法对公司拥有的财产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但是,原通则本 身的缺陷,使得投资者的财务职责和经营者的财务职责缺乏规范。为 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同时保护经 营者以及企业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需要修订通则,对各方的 权利、义务予以明确。(六)实现企业财务制度创新的需要原通则体现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下“财务决定税务,财务决定 会计”的模式。企业财务管理的重点是对会计要素等进行计量、核算 和纳税扣除职能等方面。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国家税收制度逐 步健全,财务制度的纳税扣除职能被取代;随着会计制度的健全和会 计职能逐步回归,财务制度中关于企业交易、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 的内容也已被取代。但是,企业财务管理对所涉及的财务预测和决策, 财务分析、财务风险控制、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的科学化管理,具有 日渐强烈的要求。因此,修订通则可以满足现代企业管理的需要, 实现企业财务制度上的创新。二、通则的主要内容通则共分10章、78条,分别为:总则、企业财务管理体制、 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组清算、信息管理、 财务监督和附则。(一)适用范围为了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管理,通则适用于“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 业”。目前,尽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组织形式、经营方式等方面 日益多元化,但各类企业在财务管理的实质上具有共性。公司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也要求企业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内部财务制 度,因此,通则同时规定“其他企业参照执行”,尽可能满足各 类法人企业的需求,注意避免“通则不通”的问题。(第2条)由于金融企业在资产管理、财务运行、财务风险控制、财政监管 等方面具有一定特殊性,通则明确了 “金融企业除外”。此外, 考虑到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财务运行具有企业特征,因此,通则对其做了 “比照适用”的规定。(第2条、第77条)(二)财务管理体制通则第一章、第二章对企业财务运行机制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界定了主管财政机关、投资者和经营者不同的财务管理职责。通则 规定财政部门制定企业财务规章制度,投资者、经营者依照法律、法 规、本通则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职责。通则 要求企业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法人治理结构的财务管 理体制。(第4条、第5条、第8条)(三)有关财务活动的管理规定通则第三章至第七章对与企业筹资、经营、分配、重组清算 过程伴生的财务活动做了具体规定。通则规定企业可以接受投资 者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特定债权等形式的出资。企 业应当根据风险与收益均衡等原则和经营需要,确定合理的资产结 构,并实施资产结构动态管理。企业应当建立成本控制系统,强化成 本预算约束,推行质量成本控制办法,实行成本定额管理、全员管理 和全过程管理。企业通过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 重组,对涉及资本权益的事项,应当由投资者或者授权机构进行可行 性研究,履行内部财务决策程序。(第14条、第22条、第36条、第 53条)为了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避免财务风险,保证企业生产活动的 正常进行,通则要求企业在财务制度建设中应当建立内部资金调 度控制制度、财务审核制度、存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购建、使用、 处置制度、各项资产损失或者减值准备管理制度、费用开支范围、标 准和报销审批制度、销售价格管理制度等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第 23-26条、第32条、第37条、第47条)(四)信息管理企业的信息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信息的真 实性和及时性是企业防范财务风险、是企业有关方面对企业经营情情 况予以了解的重要途径。通则(修订)第八章规定,企业可以结合 经营特点,优化业务流程建立财务和业务一体化的信息处理系统,逐 步实现财务、业务相关信息一次性处理和实时共享。企业应当建立财 务预警机制,编制会计报表,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会计报告等材料。 企业应当在年度内定期向职工公开有关信息。(第61条、第63 条-66 条)(五)财务监督为了保证通则的实行,对企业财务管理活动中违法行为予以 处理处罚,通则第九章对企业财务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有关违 法行为的处理处罚作了规定。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人员违反了通则中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 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人员有违法通则(修订)规定的情形的,县级以上主管财 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对于企业的其他违法行为,依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主管财政机关以及政 府其他部门、机构有关人员,在企业财务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进行处理。(第 72条-76条)三、通则的制度创新为了适应改革发展的要求,解决现实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在 通则中,我们对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了部分改革创新。具体表 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改革财政对企业财务的管理方式财政管理企业财务的主要工作内容体现为:制定财务规章制度和 财政财务政策、建立健全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检查报表质量,实施财务评价,监测财务运行状况;主要方法是:指导、管理、监督、服务。(第4条)(二)明确了政府投资等财政性资金的财务处理方式按照国际会计准则,政府补助作为企业本期利润核算。但是,在 我国现阶段,国家财政支持企业的资金大量存在,这是由我国以公有 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及国家经济管理职能所决定的。我国企业会计准 则也作了一些除外安排。如果完全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处理,会造成以 财政拨款给股东分红的结果,有违财政扶持企业发展的目的。因此, 通则在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的前提下,根据现阶段国家财政资金的 使用方式,对财政资金的财务处理做了特殊规定。(第20条)(三)与相关法律规定相衔接一是与税法相衔接,规范人工成本开支规定,将原从职工福利费 列支的职工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项目统一改为按照规定比例直接从 成本中列支,不再按照医疗与养老、基本养老与补充养老、试点地区 与非试点地区实行不同的财务政策,相应取消按工资总额14%提取职 工福利费的做法。(第43条)二是与公司法相衔接,规范了企业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取消了税后利润提取公益金的规定。(第18条,第50条)(四)规范了职工激励制度企业对职工激励,包括即期的奖励和远期的股权激励两大类型。 即期奖励,本质上属于工资范畴,通则规定通过调整内部分配制 度来解决,或者作为提成而列入管理费用。远期股权激励,本质上是 企业现有投资者将既得权益让出一部分给职工,因此,在通过回购股 份实施激励的情况下,应当与公司法的规定相一致,以可供投资者分 配的利润解决。(第41-42条、第50条、第52条)(五)强化了企业财务风险管理企业经营失败,不仅投资者、债权人受到损失,还会引起一系列 连锁反应,并可能转化为财政风险。为此,通则规定了企业建立 财务风险管理制度和财务预警机制。在涉及有关资金管理、资产营运、 利润分配的条款中,也体现了控制财务风险的要求。(第10条、第63 条)(六)加强了财务监督管理通则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做了必要的规定,既约束企业、 经营者和相关责任人员,也约束财政执法人员,维护了国家财务管理 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通则对公司法、企业财务会计报 告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已有具体规定的,明确了依其 规定予以处理;对于其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做了具体的规定, 保证了依据相关法律责任的协调和统一。四、与会计、税收、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关系(一)与会计制度的关系企业会计制度是对资产、负债、权益、收入、成本、利润等会计 要素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为有关方面提供决策依据,会计核算为 企业财务管理提供基础,重在对财务行为的过程核算和结果反映。企 业财务管理围绕企业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信 息管理、财务监督等财务要素,为企业提供财务行为规范。企业财务 管理需要利用会计信息,重在对财务行为的前期决策和过程约束,对 企业经营风险进行控制,对企业的经营成果进行评价。因此,财务制 度与会计制度可以互为补充,相辅相成。(二)与税收制度的关系企业财务管理是对财务行为前期的决策和过程的规范,也需要遵循依法纳税的原则。企业纳税属于财务行为,但不是财务行为的全部 内容。税收管理是对企业财务成果的法定分配,企业规范财务管理, 可以为税收征管奠定良好的基础。因此,企业财务制度与国家税收制 度是两种并行的制度体系。(三)与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关系修订后的通则是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活动应当遵循 的准则和规范,也是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的准则之一,它与国有资 产管理制度之间,在管理职能、管理对象、管理范围、管理目的等方 面都不同,两种制度不能相互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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