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隋唐五代时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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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公元581年,北周大臣杨坚夺取了政权,建年,北周大臣杨坚夺取了政权,建立隋朝,又先后灭南朝的梁、陈政权,实现立隋朝,又先后灭南朝的梁、陈政权,实现了封建社会的再度统一。了封建社会的再度统一。隋朝继续推行北魏以来的均田制,有力地隋朝继续推行北魏以来的均田制,有力地促进了封建经济的恢复和开展。在政治上,促进了封建经济的恢复和开展。在政治上,隋确立了三省六部的中央行政机构,废除隋确立了三省六部的中央行政机构,废除“九品中正制,实行科举制。隋文帝时期九品中正制,实行科举制。隋文帝时期比较注重法制建设,他制定的比较注重法制建设,他制定的?开皇律开皇律?是唐是唐律的蓝本。律的蓝本。公元公元618年,唐朝建立,唐初的统治者吸收年,唐朝建立,唐初的统治者吸收了隋朝灭亡的教训,深知与民休息,才能长了隋朝灭亡的教训,深知与民休息,才能长治久安,所以,唐初的统治者十分注重减轻治久安,所以,唐初的统治者十分注重减轻赋役,加强吏治,建设法制,使唐朝的经济赋役,加强吏治,建设法制,使唐朝的经济迅速开展,法制空前完备,迅速开展,法制空前完备,?唐律疏议唐律疏议?被后被后世封建统治者奉为楷模。世封建统治者奉为楷模。唐以后是五代十国时期,其法制是唐末法制唐以后是五代十国时期,其法制是唐末法制废驰状况的延续。废驰状况的延续。第一节第一节 隋朝的法律制度隋朝的法律制度 一、隋朝的立法概况一、隋朝的立法概况 隋朝法律形式主要有隋朝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格、式四种。律、令、格、式四种。律有律有?开皇律开皇律?、?大业律大业律?;令有;令有?开皇令开皇令?、?大大业令业令?各三十卷;格、式未见具体名目。各三十卷;格、式未见具体名目。隋朝诏令相当多,文帝前期的诏令不少是实行隋朝诏令相当多,文帝前期的诏令不少是实行法制改革,促进政局稳定和社会开展的。后期的法制改革,促进政局稳定和社会开展的。后期的诏令那么日益滥酷,表现为严刑峻法,炀帝时期诏令那么日益滥酷,表现为严刑峻法,炀帝时期更是如此。更是如此。(一)?开皇律?的主要内容 隋文帝即位不久,便命高颍等大臣修定新律。在颁行新律的诏书中,隋文帝指出,修定法律,要“取适于时,前代的几种极残酷的刑罚都应革除,旧法中的“杂格严科也应删去。可见,这部法典总的是贯彻宽、简原那么,因此,这部法典与以往比较,“以轻代重、化死为生的条目甚多。开皇三年,隋文帝审阅刑部奏报,年断狱数犹至万条,认为律文仍太严密,于是又命苏威等人更定新律,这次修订的法典,就是历史上著名的?开皇律?。?开皇律开皇律?在篇章体例上继承了在篇章体例上继承了?北齐北齐律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特色。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特色。共分十二篇:名例、卫禁、职制、户共分十二篇: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条目五百。删去杂律、捕亡、断狱。条目五百。删去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八条,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八条,徒、杖等罪一干余条。徒、杖等罪一干余条。?开皇律开皇律?的主要内容是的主要内容是:1优待贵族、官员。为了笼络可以争取的贵族、官员,调整统优待贵族、官员。为了笼络可以争取的贵族、官员,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在治阶级内部矛盾,在?开皇律开皇律?中,详细规定了议、请、赎、官当等中,详细规定了议、请、赎、官当等制度,加强了对贵族、官员的法律保护。制度,加强了对贵族、官员的法律保护。2确立确立“十恶罪名。十恶罪名。?开皇律开皇律?将将?北齐律北齐律?的的“重罪十条改重罪十条改为为“十恶之条,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十恶之条,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并规定,犯十恶者,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并规定,犯十恶者,“虽会赦,犹除名虽会赦,犹除名。3改革刑罚制度。改革刑罚制度。?开皇律开皇律?废除了前代的鞭刑、枭废除了前代的鞭刑、枭首、辕裂等酷刑和孥戮相坐之法。确立了死、流、徒、首、辕裂等酷刑和孥戮相坐之法。确立了死、流、徒、杖、笞的封建五刑制度。死刑分二等杖、笞的封建五刑制度。死刑分二等:斩、绞;流刑斩、绞;流刑三等: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分别服劳役二三等: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分别服劳役二年、二年半、三年;徒刑五等:一年、一年半、二年、年、二年半、三年;徒刑五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杖刑五等:自六十至一百;笞刑五等:二年半、三年;杖刑五等:自六十至一百;笞刑五等:自十至五十。自十至五十。?开皇律开皇律?所确立的刑罚,标志着中国封所确立的刑罚,标志着中国封建五刑的正式确立,除流刑三等到唐代各多加一千里建五刑的正式确立,除流刑三等到唐代各多加一千里外,其余全部为唐律所沿用。外,其余全部为唐律所沿用。?开皇律开皇律?无论在篇章体例和根本内容上,较前代无论在篇章体例和根本内容上,较前代法典均有显著改进,是对秦汉以来封建法律的总结,法典均有显著改进,是对秦汉以来封建法律的总结,也为唐律奠定了根底,成为唐律的蓝本,它所确立的也为唐律奠定了根底,成为唐律的蓝本,它所确立的一些制度,如一些制度,如“十恶十恶“五刑等,全被唐律和后代五刑等,全被唐律和后代法典沿用并完善。因此,法典沿用并完善。因此,?开皇律开皇律?在法制史上具有重在法制史上具有重大影响。大影响。(二)?大业律?大业律?是隋炀帝于大业三年修成颁行的,共十八篇,五百条。?大业律?与?开皇律?相比,有如下变化:一是篇目增加。将?开皇律?中的卫禁、职制,分别改为卫宫、违制;户婚分为户、婚二篇;厩库分为仓库、厩牧二篇;盗贼分为盗、贼二篇;新增关市、请求、告劾二篇。二是刑罚有所减轻。?大业律?较?开皇律?变重为轻者二百余条,关于施行枷杖、决罚、讯囚的规定也轻于?开皇律?。三是删除十恶条目。据?唐律疏议?记载,?大业律?删去“十恶中的两条,存留八条,并入其它律文,并没有将“十恶罪全部删除。由上可见,由上可见,?大业律大业律?对对?开皇律开皇律?篇名的更动,根本上是篇名的更动,根本上是?北魏律北魏律?的复旧,是立法技术的复旧,是立法技术的倒退。但其律条仍为五百条,就内容上看,并不算差。问题在于隋炀帝另修新律不过是的倒退。但其律条仍为五百条,就内容上看,并不算差。问题在于隋炀帝另修新律不过是“欲袭制礼作乐之名,本无补弊救偏之意。欲袭制礼作乐之名,本无补弊救偏之意。他当政期间的种种严刑峻罚,均在他当政期间的种种严刑峻罚,均在?大业大业律律?之外,隋炀帝的弊政与之外,隋炀帝的弊政与?大业律大业律?不能混淆。不能混淆。二、隋朝法制的主要经验教训 (一)重视法制建设,是国家富强的必要条件 隋文帝前期比较重视法制建设,他主张“薄赋敛,轻刑罚,又勤于政事,躬自节俭。所以不到十年,统了国家,而且使隋朝的社会经济有了很大的开展。文帝时期制定的?开皇律?以及其他主要法律制度,也为唐以后的封建王朝所继承,这绝不是偶然的。王夫之说:“隋无德而有政,故不能守天下而固可一天下,以立法而施及唐宋,盖隋亡而法不亡也。(二二)严格执法,是健全法制的关键所在严格执法,是健全法制的关键所在 一个国家的兴亡,与法制是否完备有很大的关系,但一个国家的兴亡,与法制是否完备有很大的关系,但仅有完备的法制,不严格执法也要导致国家的衰败。仅有完备的法制,不严格执法也要导致国家的衰败。?开皇律开皇律?是当时比较完善的法典但隋文帝后期,恣意是当时比较完善的法典但隋文帝后期,恣意滥杀。法律已成具文,隋的衰亡也就不可防止了。滥杀。法律已成具文,隋的衰亡也就不可防止了。三三)刑罚滥酷,加速覆亡刑罚滥酷,加速覆亡 隋初后期,社会动乱,文帝、炀帝一味依靠严刑镇压隋初后期,社会动乱,文帝、炀帝一味依靠严刑镇压来继持统治。文帝在诏令中曾公开允许律外用刑,炀帝来继持统治。文帝在诏令中曾公开允许律外用刑,炀帝更是更是味地酷刑滥杀,严重地破环了封建法制,激化了味地酷刑滥杀,严重地破环了封建法制,激化了社会矛盾,专任刑罚是导致隋朝短促而亡的主要原因,社会矛盾,专任刑罚是导致隋朝短促而亡的主要原因,这一规律,也在封建王朝的法制实践中反复得到证实。这一规律,也在封建王朝的法制实践中反复得到证实。第二节第二节 唐初法制的指导思想唐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唐朝建立后,特别是唐太宗李世民即位后,认真总结了隋朝灭唐朝建立后,特别是唐太宗李世民即位后,认真总结了隋朝灭亡的经验教训,确定了亡的经验教训,确定了“安人理国的治国总方针。初唐法制的安人理国的治国总方针。初唐法制的指导思想,根本是围绕这指导思想,根本是围绕这总方针展开的。总方针展开的。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这是唐初法制指导思想的根本精神。这句话有两层含义:这是唐初法制指导思想的根本精神。这句话有两层含义:一是说治理国家必须兼有德礼和刑罚,二者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一是说治理国家必须兼有德礼和刑罚,二者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其二是说在实施政教中,德礼是根本的,主导的,刑罚是附体。其二是说在实施政教中,德礼是根本的,主导的,刑罚是附属的,辅助的。治理国家不能没有刑罚,但使用刑罚必须慎重,属的,辅助的。治理国家不能没有刑罚,但使用刑罚必须慎重,决不可滥刑酷罚。决不可滥刑酷罚。“德,这里主要是指君主要以德,这里主要是指君主要以“宽仁治天宽仁治天下。下。“礼主要是指以封建纲常对臣民进行教化。统治者崇尚德礼主要是指以封建纲常对臣民进行教化。统治者崇尚德礼,根本要旨在于将剥削和压迫限制在百姓可以承受的程度上:,礼,根本要旨在于将剥削和压迫限制在百姓可以承受的程度上:,又能在伦理道德上严格自我约束,不致于犯上做乱,以图王朝的又能在伦理道德上严格自我约束,不致于犯上做乱,以图王朝的长治久安。长治久安。“德、“礼在唐初被着重提出,同唐太宗清醒地对待君、国、民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分不开的。唐太宗说:“君依于国,国依于民,刻民以奉君,犹割肉以啖腹,腹饱而身毙,君富而国亡。所以,“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这些见解相当深刻地反映了中国封建传统政治观中民本思想的积极因素。二、立法要求宽简、划一、稳定 宽简是指法律内容要宽大,用刑尚轻,反对严刑峻法,轻罪重罚,法律形式要简明,使百姓了解法律,也便于司法官吏掌握、运用。反对法条烦琐、杂乱,内容重迭,前后矛盾。唐高祖夺取政权前后反复强调立法必须“宽大、“宽简,并付之实践,收到积极效果。唐太宗即位后便指出:“用法务在宽简。在唐太宗这种思想指导下,?贞观律?较?开皇律?大为简约。立法划一,是指法律条文要统一,以防止官吏营私枉法。立法划一的思想后来在?永徽律疏?中进一步得到表达,不但将律文统一,还将律条的解释统一。法的稳定是保障法律实施的前提,唐初的统治者很重视法的稳定性,唐太宗说:“法令不可数变,数变那么烦,官长不能尽记,又前后差违,吏得以为奸。这一思想在实际中得到贯彻。然而,客观形势在开展变化,法律当然不能一成不变,对某些不适时宜的内容,必须作适当的修改,于是,唐律中明确规定了修改法律的程序,擅自改动的,要负刑事责任。三、执法要求审慎三、执法要求审慎唐太宗强调办案必须严肃、慎重,审唐太宗强调办案必须严肃、慎重,审判要重证据。特别对于死刑案件判要重证据。特别对于死刑案件,唐律唐律规定了严格的复议程序和规定了严格的复议程序和“三复奏、三复奏、“五复奏的奏报程序,违犯者要承五复奏的奏报程序,违犯者要承担刑事责任。审慎执法,对于死刑的担刑事责任。审慎执法,对于死刑的执行尤其慎重,是唐初法制的一个重执行尤其慎重,是唐初法制的一个重要特色。要特色。第三节第三节 唐朝的立法概况唐朝的立法概况 一、唐朝的法律形式一、唐朝的法律形式 唐朝承用隋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格、唐朝承用隋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格、式四种。式四种。(一一)律律 律是关于定罪断刑的法规,是最稳定的法律形律是关于定罪断刑的法规,是最稳定的法律形式。律的内容相当广泛,不仅仅限于刑事方面的式。律的内容相当广泛,不仅仅限于刑事方面的规定。律在四种法律形式中地位最高,开明的皇规定。律在四种法律形式中地位最高,开明的皇帝如唐太宗强调守法,实质上主要指的是守律。帝如唐太宗强调守法,实质上主要指的是守律。所谓所谓“设法与天下共之,设法与天下共之,也是指律而言。也是指律而言。(二)令 令是关于国家各种制度的法规,几乎包括了经济根底和上层建筑各个方面的制度。(三)格 格是皇帝对国家机关分别公布的,以及因人因事随时发布的敕,经过整理汇编的法规,故又称敕格。太宗时删武德以来的敕格,以尚书省诸司为篇名,其中有关诸司日常公务,留在司内施行的称“留司格。高宗时将颁发州县实施的格称“散颁格。(四)式 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那么和公文程式。国家的一切公务,都必须依据令、格、式的规定进行。凡违反令、格、式以及其他犯罪行为,一概按律的规定断罪量刑。因此,这四种法律形式构成唐代前期立法的整体,四者明确区分,协调应用,是初唐立法技术的高度成就。唐朝这四种法律形式,不包括皇帝的敕(即制敕)。按照唐律的规定,皇帝的敕,只是“临时处分的依据,敕必须经汇编后确定为永格者,才能上升为一般的法律形式。但在司法实践中,皇帝敕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二、唐朝的主要立法活动 唐朝的立法活动可以分为前期、后期两个阶段。界线是“安史之乱。前期的立法活动以修律为主,兼及令、格、式。后期那么主要是编敕和刑律统类。这种转变的原因是:一方面由于“安史之乱以后,中央统治在藩镇和宦官的抵抗和把持下,已经没能力进行律、令、格、式的修订工作。另一方面,律、令、格、式作为比较稳定的法律形式,也不适于解决急需处理的问题,而编敕、刑律统类那么较为灵活和实用,因而成为统治者的最正确选择。(一)?武德律?唐高祖攻占长安后,效法刘邦,与民约法十二条,除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处死外,其余隋朝苛法一律废除。唐朝建立后,于武德二年,参照开皇律令,制定五十三条新格。武德四年,又命裴寂等撰定律令,大致以?开皇律?为准。由于当时形势还相当紧张,顾不上全面改动,只将五十三条新格入于新律,并于武德七年颁行,是为?武德律?,共十二篇,五百条。唐高祖时期还有?武德式?。(二)?贞观律?贞观律?是唐太宗时期制定的法典。贞观十一年颁行。十二篇,五百条。?贞观律?以?开皇律?、?武德律?为根底,但在内容上有了较大改动,主要是:1增设加役流作为死罪的减刑。贞观初年,魏征等认为律令是苛重,建议将绞刑五十条免去死罪改为斩右趾,后又确定用加役流作为宽恕死罪的刑罚,为封建立法提供了死罪减刑较现实的方法。2区分两类反逆罪,缩小缘坐处死的范围。旧律规定,兄弟虽分居,如有人谋反,那么“连坐俱死,子孙配没。唐大宗认为反逆有“兴师动众、“恶言犯法两类,应区别对待,于是据此改作“反逆者,祖孙与兄弟缘坐;恶言犯法者,兄弟配流而已。缩小了株连范围。3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以及类推、断罪失出入、死刑三复奏、五复奏等断罪量刑的主要原那么。据?旧唐书.刑法志?记载,?贞观律?使“比古死刑,殆除其半,比隋代旧律“减流入徒者七十一条。(三)?永徽律?及?律疏?永徽律?是唐高宗时期制定的法典,十二篇,五百零二条。唐高宗是在永徽元年命长孙无忌等人开始修定的,在第二年完成?永徽律?的修定工作,同时完成令、格、式的修定工作。?永徽律?是?贞观律?的翻版,每有删改,都相当慎重。如“大不敬条中的“言理切害,改为“情理切害一字之变,也在律疏中说明理由。因为?贞观律?在唐太宗过问下,经过十年修订,其指导思想、篇章结构和根本内容,在当时的条件下,已经是最高的成就了。?永徽律疏?的撰定,是永徽年间立法的一件大事。?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永徽三年开始修订,长孙无忌等人奉命对?永徽律?的律条和注进行了逐条解释,并对司法中可能发生疑难的问题,自设问答,永徽四年完成,共三十卷,当时称?律疏?,后世为?唐律疏议?。?永徽律疏?的修订在当时有两方面的直接原因:一是?永徽律?公布以后,大理寺、刑部、地力司法机关都存在不少定罪量刑畸轻畸重,很不一致的问题。二是在当时的科举考试明法科中,对?永徽律?的理解不一致,缺少“凭准。为解决这两个问题,修定了?律疏?。?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但对主要的法律原那么和制度从历史上导根溯源,说明其沿革,而且尽可能引证儒家经典,用以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颁行后的?律疏?与“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成为统一解释律文的法律依据。(四)?开元律?及?开元律疏?开元律?是唐玄宗时期制定的一部法典,共十二卷。唐玄宗时还制定了?开元律疏?三十卷。?开元律?和?律疏?对于?永徽律疏?和?律疏?和个别律条稍有更动外,在实质性的内容上究竟改变了什么,现有史料还很难作确切的论证。综上可见,唐朝四次修律活动的进程是:?武德律?开其端,?贞观律?总其成,?永徽律?疏其义,而以?开元律?而告终。(五)?大中刑律统类?大中刑律统类?是唐玄宗时期制定的,共十二卷,一千二百五十条,分为一百二十一门,也称?刑法统类?。这部法典将刑律分类为门,附以有关的格、敕、令、式,创立了一种新的法典编篡的形式,对于五代和宋朝的立法技术有重大影响。三、唐律的篇目简释 唐律连同疏义共三十卷,五百零二条,分为十二篇。唐律继承了中国古代立法的传统,将近代意义上的根本法规如刑法、民法、婚姻法等熔为一体,采用刑事立法的形式,除?名例?篇外,全部律条连同注、疏义和问答,几乎都围绕着“罪和“刑分别加以规定、解释、阐发和答疑。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现今称为违章、违纪、特别是违反道德标准的行为,在唐律都属犯罪,有的甚至是严重犯罪,这是中国封建立法的一个根本特点。唐律的结构,接现今的说法,唐律的结构,接现今的说法,可以分为总那么和分那么两大局可以分为总那么和分那么两大局部。第一篇部。第一篇?名例名例?,大致相当于现今的总那么篇,第二至第十二,大致相当于现今的总那么篇,第二至第十二篇相当于现今的分那么篇。篇相当于现今的分那么篇。?唐律疏议唐律疏议?解释了解释了“名例的涵义:名例的涵义:“名者五刑之罪名,例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者五刑之体例,“名说的是唐律适用刑罚的各种罪名;名说的是唐律适用刑罚的各种罪名;“例例那么是定罪断刑的通例,一定的犯罪总有与其相应的刑罚,而那么是定罪断刑的通例,一定的犯罪总有与其相应的刑罚,而有了归纳同类情节,按照有关规定的处理的通例,定罪量刑的原有了归纳同类情节,按照有关规定的处理的通例,定罪量刑的原那么就明确了。那么就明确了。?名例名例?集中表达了初唐法制的指导思想,表达了集中表达了初唐法制的指导思想,表达了唐律的根本精神和原那么,在唐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唐律的根本精神和原那么,在唐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第二篇第二篇?卫禁卫禁?,卫即,卫即“警卫之法,禁即警卫之法,禁即“关禁。关禁。?卫禁卫禁?篇是关于警卫皇帝、宫、殿、太庙、陵墓,保卫州、镇、城、戍、篇是关于警卫皇帝、宫、殿、太庙、陵墓,保卫州、镇、城、戍、关、津、要塞和边防的法律。保护皇帝平安和国家主权是本篇的关、津、要塞和边防的法律。保护皇帝平安和国家主权是本篇的主要内容。主要内容。第三篇?职制?是关于官吏的设置、选任、失职、渎职、贪贪赃枉法以及交通驿传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官吏职守,惩治官吏贪赃是本篇的重点。第四篇?户婚?,是关于户籍、赋役、田屯、家庭、婚姻等方面的法律。保证国家赋役来源,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关系是本篇的重点。第五篇?厩库?,是关于养护公私牲畜、库藏管理、官物出纳等方面的法律。旨在维护官有资财不受侵损。第六篇?擅兴?,擅指擅权,兴是兴造,是关于军队征调、指挥、行军出征、军需供给和兴造工程等方面的法律。严惩擅自调动车队,不按期供给军需物资,以及擅自征发民工兴建工程等等。确保皇帝对军队的绝对控制是本篇的首要内容。第七篇?贼盗?,贼主要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等属于十恶范围的犯罪和恶性杀人、伤人罪。盗,包括强盗、窃盗、监守自盗等非法盗取公私财物的犯罪。本篇严刑镇压谋反、谋大逆、谋叛罪,打击各类盗罪,是唐律十分重要的内容。第八篇?斗讼?,包括斗殴和诉讼两个方面,是关于惩治斗殴、杀伤、越诉、诬告、教唆词讼,投匿名书告人罪等方面的法律。无论斗殴还是诉讼,唐律首先关注当事人的身份问题,发生在不同品阶的官员之间,官民之间,良贱之间,亲属之间的同一行为,因身份不同而处理不同,这是本篇的根本特点,鲜明表达了封建等级制度。第九篇?诈伪?,是关于诈欺和伪造的法律。诈欺和伪造的行为有多种多样,其中属于政治性的诈伪,如伪造皇帝印玺、官文书、兵符等,处刑加重。第十篇?杂律?,但凡不便列入其他篇的犯罪,一并归入本篇,因此,它的作用是拾遗补缺,范围很广,诸如私铸钱、负债违契不偿,赌博、失火、放火、决堤、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等等,各种和奸、强奸罪也集中规定于本篇。第十一篇?捕亡?,是关于追捕逃犯和兵士、丁役、官奴婢逃亡者的法律。规定了各种逃亡人犯以及追捕官吏的失职、泄密等方面的罪责,规定对于重罪人犯,力所能及的人皆有协助追捕之责,违者处刑。第十二篇?断狱?,是关于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方面的法律,对于刑讯、审理、复审、死囚复奏报决、疑罪处理以及监狱管理的具体方法等作了规定。四、唐律的历史地位 唐律集历代封建法典之大成,对于保障和促进唐初社会经济的开展,稳固封建统治起了重要作用。对于后世的封建法制也有极大影响,且及于东亚邻国。(一)唐律对后世封建法典的影响 唐律不仅集历代封建法典之大成,对后世的封建法制也产生了极大影响。五代时期的?大梁新定格式律令?,其卷数和篇目与?唐律?完全一致。?宋刑统?也根本是唐律的翻版。元朝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常引用唐律。明、清的法律在内容及原那么上也根本因袭唐律。(二)唐律对东亚邻国的影响 唐律不仅在中国法制史开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在世界法制史上也有重要的影响。日本封建时期制定的?大宝律令?,从形式到内容根本上是模仿唐律,另外,朝鲜、越南、琉球等国家的封建立法,也大多模仿唐律 五、?唐六典?唐六典?是唐宣宗开元二十六年制定的,它以唐朝官制为纲目,规定百官的职掌以及国家行政管理和活动的根本原那么,是我国最早的行政法典。六典为:理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共三十卷。?唐六典?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国家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以及官员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俸禄、退休制度等方面的规定,以及有关的历史沿革,并分别作注附于正文之下。中国古代的行政立法,在中国古代的行政立法,在?云梦秦简云梦秦简?中已有中已有明确记载,如明确记载,如?除吏律除吏律?、?置吏律置吏律?等,后代等,后代王朝的令、格、式中,不少是属于行政立法王朝的令、格、式中,不少是属于行政立法的范畴。但这些立法,往往是某一方面的单的范畴。但这些立法,往往是某一方面的单行行政法规。行行政法规。?唐六典唐六典?总结了有关的历史经总结了有关的历史经验,结合唐朝的实际情况,编纂了我国第一验,结合唐朝的实际情况,编纂了我国第一部行政法典,使行政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典部行政法典,使行政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典门类,对后代王朝的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门类,对后代王朝的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第四节第四节 唐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唐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刑事方面一、刑事方面 一定罪量刑的主要原那么一定罪量刑的主要原那么 罪与非罪如何区别,罪的轻重如何认定,如何量刑,罪与非罪如何区别,罪的轻重如何认定,如何量刑,唐律唐律?名例名例?篇作了明确规定。篇作了明确规定。1.严惩十恶严惩十恶 唐律中规定的唐律中规定的“十恶是:谋反、谋大逆、谋叛、十恶是: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恶的内容根本可以分为两类,十恶的内容根本可以分为两类,类为侵犯封建地类为侵犯封建地主阶级统治秩序的行为,一类为触犯封建纲常名教的主阶级统治秩序的行为,一类为触犯封建纲常名教的行为。凡犯十恶之罪者,均予以严惩,谋反、谋大逆行为。凡犯十恶之罪者,均予以严惩,谋反、谋大逆还要诛连亲属,而且不适用一般通例,例如:贵族、还要诛连亲属,而且不适用一般通例,例如:贵族、官员犯十恶者,不准享受议、请、减等优待,十恶罪官员犯十恶者,不准享受议、请、减等优待,十恶罪为为“常赦所不原,即使遇有特别性赦免,恶逆罪仍常赦所不原,即使遇有特别性赦免,恶逆罪仍要处死,谋反、谋大逆等死罪也只是免死,改为流刑。要处死,谋反、谋大逆等死罪也只是免死,改为流刑。2.贵族、官员犯罪减免刑罚 (1)八议。八议的内容是:议亲(皇帝的亲戚),议故(皇帝的故旧),议贤(有“大德行者),议能(“有大才艺者),议功(“有大功勋者者),议贵(三品以上职事官及有一品爵者),议勤(“有大勤劳者),议宾(前朝国君的后代被尊为国宾者)。上述八种人犯罪时,司法机关不得直接审理,必须申报皇帝说明他们本应得到的处分及应议的理由,然后交大臣“集议,最后再申报皇帝,由皇帝考虑处理。“八议者如犯流罪以下,通例减一等处理,不必“议。犯十恶者,不享有上述优待。(2)请。“请是低于“议等的法定优待方法。唐律规定三种人犯罪可以享有“请的特权:一是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属。二是应议者期以上亲属及孙。三是五品以上官爵。这些人犯死罪,司法机关应就其罪状及身份,报请皇帝裁决。与“议不同的是,司法机关对于这类死刑案件,可以陈述依法应该判处绞刑,或斩刑的意见由皇帝决定,而对“议的案件,那么“不敢正言绞斩。得“请者犯流罪以下,照例减一等。出于这些人的身份低下应“议者,因而对这些人享受优待的限制,也较议严格。除“十恶罪外,犯了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等罪也不得享受优待,即应处死的不得“上请犯流罪以下也不得减刑。(3)减。两种人适用于“减,一是六品、七品官员;二是得“请者的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妻子。这两种人犯流罪以下,依例减一等。可见,减的规格低于请,但享受减刑的范围比请更广泛。(4)赎。三种人适用于赎:一是适用于“议、请、减的人;二是八品、九品官员;三是六品、七品官员的直系亲属和妻。这些人犯流罪以下,一般可以交铜收赎。但如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杀祖父母、父母)流、不孝流、以及会赦犹流,那么不得减、赎。(5)当。即官当,官员犯罪,可以用官品抵当。有“议、请、减身份者,假设是官员,可以其官品抵当徒罪或流罪。如犯私罪,五品以上,一官可以“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如犯公罪,可以分别多加一年徒刑抵当。以官品抵当流罪时,流刑三等均相当于徒刑四年。唐律规定“诸以官当徒者,罪轻不尽其官,留官收赎。也就是说,假设有五品官犯了应处徒刑二年的“私罪,依律例减一等,含徒一年半,但五品以上之官,一官可以当徒两年,即“罪轻不尽其官,因而不必罢官,交铜三十斤收赎了事。还规定:“官少不尽其罪,余罪收赎。亦即所有现任官及历任的官品都已算上,还缺乏当罪,这时,官职虽然丢了,但“余罪仍可不必执行刑罚,“收赎而已。3.老小病残犯罪减免刑罚老小病残犯罪减免刑罚 唐律没有唐律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一词,对于一定年令的老、刑事责任能力一词,对于一定年令的老、小以及一定程度的病残者的一般犯罪,分别规定了不同小以及一定程度的病残者的一般犯罪,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宽宥方法。的宽宥方法。唐律规定唐律规定“老的标准分三档;七十以上、八十以上、老的标准分三档;七十以上、八十以上、九十以上。九十以上。“小也分三档:十五岁以下、十岁以下、小也分三档:十五岁以下、十岁以下、七岁以下。唐律规定的七岁以下。唐律规定的“残废标准分二档:疾疾残废标准分二档:疾疾(痴、痴、哑、侏儒、折一胶、盲一目等、笃疾哑、侏儒、折一胶、盲一目等、笃疾(双目盲、两肢废、双目盲、两肢废、癫狂等癫狂等)。唐律规定: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及废疾。唐律规定: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及废疾者,犯流罪以下,一般可以收赎;八十岁以上,十岁以者,犯流罪以下,一般可以收赎;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犯死罪的,一般可以下及笃疾者犯死罪的,一般可以“上请;九十岁以上,上请;九十岁以上,七岁以下,虽犯死罪,一般不予追究。唐律的这条原那七岁以下,虽犯死罪,一般不予追究。唐律的这条原那么,表达了么,表达了“宽的精神,但老小病残者的犯罪率较低,宽的精神,但老小病残者的犯罪率较低,对封建统治的威胁力较小,也是实情。对封建统治的威胁力较小,也是实情。二春秋决狱在实践中推行的结果。春秋决狱在实践中的推行,对于维护封建社会的纲常名教,将封建道德伦理观念渗透到法律中去,促使礼法结合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因此对于后代的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是,春秋决狱的核心是“论心定罪,这就为统治者破坏法制,随心所欲地出入人罪提供了一个合理借口。因为儒家经义的本身没能提供一个固定标准,完全可以依统治者个人意志为转移,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地迫害劳动人民。这是春秋决狱推行的必然结果。4.划分公罪与私罪 唐律规定的“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即由于承办公事不力、失误或过失,而不是出于自己的私利的犯罪。“私罪是指“私自犯及对制诈不以实、受请枉法之类,即与公事无关,而是为了私利的犯罪,或虽是承办公事,但假公济私,贪赃枉法等,也属私罪。公罪是由于官吏的过失行为构成的,故处刑从轻。私罪一般是由于官吏以权谋私的成心行为构成的,故处刑从重。按唐律的规定,如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假设犯公罪,比私罪各加一年当。5.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 唐律的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的成心犯罪,对共犯的处理,要分别首从,“诸共同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造意即主谋,是首犯,随从者是从犯,其罪减首犯一等。但下述情况另作别论:一家人共同犯罪,只处分同居的尊长。这个规定,旨在加强尊长对家人进行教令的义务,同时也提高了尊长在全家的权威,但对侵犯人身及财产的共同犯罪,仍依一般共犯的首从原那么处理。外人与监临主守官吏共同犯罪,虽由外人造意,仍以监临主守官吏为首犯,外人按一般从犯处理。这个规定,旨在加强监临主守官吏的职责。6、同居有罪相为隐?名例?篇规定,凡同财共居者(不管是否同一户籍,也不管有无服制关系),以及大功以上亲属、外祖父母、外孙等,皆可相互容隐犯罪,部曲、奴婢可以为其主人隐,但主人不可为部曲、奴婢隐。小功以下亲属相隐,其罪刑减凡人三等,但谋反、谋大逆、谋叛者,不用此律。这条原那么是唐律以礼为准的一个突出表现,旨在维护封建伦理、稳固封建家庭,归根到底是为了加强封建统治。所以,但凡直接危及封建政权的犯罪,无论是谁,都不得适用这个原那么相隐、各依有关律文处断。7.自首减免刑罚 唐律对犯罪自首问题作了相当完备的规定。一个人的罪行如未被官府觉察或未被他人揭发,本人自首,可以减刑。请人代为自首,或法律规定“得相容隐的人为其自首,也比照本人自首同样处理。但他人代为自首后,本人仍不归案、不得减免。犯人身犯数罪,轻罪被觉察,自首重罪,免其重罪;自首“不实(不符合犯罪事实),或者“不尽(不彻底)者,追究其不实、不尽之罪,依法当死者,减罪一等;犯罪以后共同逃亡的共犯,其中轻罪能捕获重罪者到官府自首,或者这些人的犯罪轻重相等,其中有人能捕获半数以上罪犯自首,那么他们的本罪及逃亡罪一概不究。有些犯罪不适用自首减免的原那么,如法定“常赦所不原的犯罪,损伤人身,盗窃皇帝的玺、符等,私渡关卡、奸良人等等。唐律关于自首减免的规定,目的在于缩小打击面,分化犯罪团伙。8、关于更犯与二罪以上俱发的规定、关于更犯与二罪以上俱发的规定 唐律规定,如犯罪已被揭发或已配决而更犯新唐律规定,如犯罪已被揭发或已配决而更犯新罪,要累计前罪,从重科断,即数罪并罚。如罪罪,要累计前罪,从重科断,即数罪并罚。如罪犯虽犯有二罪以上,但均在被揭发之前所犯,那犯虽犯有二罪以上,但均在被揭发之前所犯,那么以重者论,即按其中一个重罪处分,也就是重么以重者论,即按其中一个重罪处分,也就是重罪吸收轻罪。罪吸收轻罪。9.“本条别有制,与例不同者依本条的原那么本条别有制,与例不同者依本条的原那么 这是指这是指?名例名例?以下各篇就某种犯罪处分的规定,以下各篇就某种犯罪处分的规定,假设与假设与?名例名例?篇规定的原那么相抵触,那么依各篇规定的原那么相抵触,那么依各篇的具体规定为准。这是因为篇的具体规定为准。这是因为?名例名例?作为总那么作为总那么篇,不可能概括所有的具体问题。篇,不可能概括所有的具体问题。10.关于类推的规定?名例?篇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那么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那么举轻以明重。所谓无正条,即法无明文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允许比照最相近的条款来定罪量刑。11.关于涉外案件的处理原那么 唐律中,将外国人称作“化外人。?名例?篇规定的涉外案件的处理原那么是“诸化外人有犯,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即属于同一国家的外国人相犯,依据该国的法律处理,不同国家的外国人相犯,或唐朝人与外国人相犯,那么依唐律。唐律这一规定反映了尊重外国习俗和维护国家主权的法律意识。(二)刑罚制度 1.五刑 唐律承用隋律的刑罚制度,将刑罚定为笞、杖、徒、流、死五种,称为五刑。五刑各分假设干等,以示轻重有别。(1)笞刑。笞刑分五等,十至五十,每等加十,刑具为荆条,责打人的腿、臀、适用于对轻罪的“惩诫,使罪犯蒙受耻辱,从中得到警诫。(2)杖刑。杖刑分五等,六十至一百,每等加十。刑具有法定规格,称“常行杖,责打人的腿、臀、背。(3)徒刑。徒刑分五等,一年至三年,每等加半年。徒刑是在一定期间内剥夺犯人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从事劳役,以示“奴辱的一种刑罚。(4)流刑。流刑分三等: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均服劳役一年,唐太宗时增设加役流,即流三千里,服劳役三年,作为对某些死刑的一种宽宥处理,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被处流刑者,强制劳役期满后,使在流配地落户,与当地百姓负担同样赋役,一般不得返回原籍。(5)死刑。死刑分绞、斩二等。绞轻于斩,可以保全遗体。(三三)主要犯罪及处刑主要犯罪及处刑 1.危及封建专制政权危及封建专制政权 保护皇帝的尊严和权力,维护封建专制政保护皇帝的尊严和权力,维护封建专制政权,是唐律的首要任务。权,是唐律的首要任务。谋反、谋大逆、谋叛谋反、谋大逆、谋叛 这三个直接危害封建政权的罪名,居十恶这三个直接危害封建政权的罪名,居十恶之首,是唐律认定的最严重犯罪,这里仅举之首,是唐律认定的最严重犯罪,这里仅举谋反为例。谋反为例。谋反,律注解为谋反,律注解为“谋危社稷,社稷是封建国家谋危社稷,社稷是封建国家的代称,谋反显然是指危害封建政权的行为,被的代称,谋反显然是指危害封建政权的行为,被认为是罪大恶极,所以处刑特重。认为是罪大恶极,所以处刑特重。?贼盗贼盗?篇规定:篇规定:“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第、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第、姊妹、假设姊妹、假设(以及以及)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伯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异。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异。不仅处分极重,而且对此种罪名的认定,法律规不仅处分极重,而且对此种罪名的认定,法律规定的相当细密。定的相当细密。一是谋反者一是谋反者“其事未行,即同真反。其事未行,即同真反。二是谋反者没有造成实际后果或不可能造成实二是谋反者没有造成实际后果或不可能造成实际后果,也要严惩。际后果,也要严惩。三是既使本人无意谋反,又无谋反行动,但只要三是既使本人无意谋反,又无谋反行动,但只要“口陈欲反之言,也要流放二千里。口陈欲反之言,也要流放二千里。四是凡谋反者,一律决斩,不分首从。四是凡谋反者,一律决斩,不分首从。五是谋反者不仅严惩本人,有关亲属,不管知五是谋反者不仅严惩本人,有关亲属,不管知情与否,一律情与否,一律“缘坐。缘坐。六是对官员、贵族犯罪的议、请、减、赎等法六是对官员、贵族犯罪的议、请、减、赎等法定优待方法,以及对老、小、病、残犯罪的减免定优待方法,以及对老、小、病、残犯罪的减免方法,只要涉及谋反,一律另作处理。方法,只要涉及谋反,一律另作处理。七是法律严厉责成所有的人揭发谋反罪逮捕七是法律严厉责成所有的人揭发谋反罪逮捕罪犯。如有人知而不告,处以绞刑,官吏接到揭罪犯。如有人知而不告,处以绞刑,官吏接到揭发,不即追捕,经半日者,与不告同罪,发,不即追捕,经半日者,与不告同罪,“同居同居相隐的原那么,也不适用于谋反罪。相隐的原那么,也不适用于谋反罪。2、危及皇帝的平安和尊严 为保证皇帝的平安和尊严,?卫禁?篇中主要有列规定:擅入宫门者,徒二年;?入殿门?,徒两年半;入上阁内者,绞;持杖及御在所者,斩;冲撞皇帝的仪仗队,徒一年;冲撞武装卫队,徒二年。登高了望宫中、殿中者,分别徒年、二年;向宫殿内投石、放弹、射箭,分别徒一年半至绞。另外在?贼盗?、?诈伪?、?职制?等篇中也详细规定了一系列危害君主平安和尊严的罪名。如:给皇帝制药不依本方,做饭误犯食禁,既使是误犯,也属“大不敬,一律处绞;对抗皇帝的使臣,绞;指责、诽谤皇帝者,斩。总之,但凡被认为有损于皇帝绝对平安和尊严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无不从重处刑,借以确保皇帝神圣不可侵犯。3.触犯封建等级制度 确保官员、贵族的特权和严格划分“良、“贱,维护封建等级制度,是唐律的另一主要内容。唐律确保官员、贵族的人身和尊严不受侵犯。?斗讼?篇规定,殴打官员、贵族的处刑重于殴打凡人,被殴打人的官品愈高,那么殴打者的处刑愈重。如凡人之间徒手斗殴者,笞四十,伤人者,徒一人;但如殴打皇帝袒免亲属,虽无任何损伤,即处徒刑一年,伤者徒二年;殴打皇家缌麻以上亲属,那么由疏到亲,更加一等论处 4.危及封建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为保证封建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唐律严惩文武官吏失职和贪赃枉法行为。(1)要求官吏坚守岗位,依法办事,忠于职守。?职制?篇规定:“诸官有员数,即设置官员有一定的编制,超编设置者,多一人杖一百,多三人加一等,至十人徒两年。军务紧急酌量情势临时设置者例外。官吏应值勤而不值,应值夜而不值、各笞二十,满一昼夜各笞三十。官员接到委任,限期已满而不到任者,超过日笞十,罪止徒一年。州县均有境界,刺史、县令不因公事私自出界,过一夜者,杖一百。泄漏机密大事者,绞。官吏对某些犯罪失于觉察,疏于防范,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官吏的罪责往往规定于该罪的律条中,这是唐律律条的一个特色。(2)要官吏廉洁奉公,严惩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枉法贪赃的行为。?职制?篇规定,监临官在监临范围内接受被监临人的财物,向被监临人借财物,私自役使被监临的下属人员,做生意营利等,按情节分别处以笞、杖、徒刑。如监临人家属有上述行为,减监临官本人二等治罪。官吏出差,不得在执行公务之处接受礼物,索取或强要财物,违者分别情节,以坐赃论或坐赃减等论处。监临主守监守自盗或盗取被监临人的财物,比一般盗罪加二等,赃满三十匹者,绞。监临主司受财枉法者,以财物价值折绢数,计绢一尺即处杖一百,多一匹加一等,满十五匹者绞,与强盗罪的处分相同。受财而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二十匹加役流。(4)对军政要务的擅权、渎职行为,予以严厉制裁。?擅兴?篇中除规定了“擅发兵的罪名外,还规定,军队出征时,如调拨兵马、军需有延误,为“乏军兴罪,不管过失与成心,均斩。身为主将,临阵先退者,斩。?职制?篇规定,驿使延误行程期限,一日杖八十,每多二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假设是紧急军务,罪加三等,假设因延误行程而影响军务者,延一日加役流,导致守地陷落,军民受损者,绞。5.危及封建国家的平安和经济利益危及封建国家的平安和经济利益 “国泰民安是历代统治者顺利实现国泰民安是历代统治者顺利实现其统治的根本条件,为此,必须维护封其统治的根本条件,为此,必须维护封建国家的平安和利益,以及社会治安和建国家的平安和利益,以及社会治安和秩序。唐律有关这方面的内容相当丰富,秩序。唐律有关这方面的内容相当丰富,主要的规定涉及主要的规定涉及?卫禁卫禁?、?擅兴擅兴?、?贼贼盗盗?、?诈伪诈伪?、?杂律杂律?等篇。等篇。6.危害封建社会的治安和秩序 (l)严惩强盗、窃盗。?贼盗?篇规定:窃盗不得财,笞五十;得财值绢一尺,杖六十;满一匹加一等,至五十匹加役流。强盗不得财,徒二年;得财一尺徒三年;二匹加一等;十匹及伤人者绞;杀人者,斩。持杖的强盗,不得财,流三千里。得财五匹,绞;伤人者,斩。为严惩盗窃罪犯,?贼盗?篇规定:诸盗,前后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全部唐律明确规定累犯三次加重处刑的,仅此一条,足见对于惩治盗罪的重视。2)惩治斗殴、伤、杀行为。惩治斗殴、伤、杀行为。?斗讼斗讼?篇规定:凡人篇规定:凡人之间的斗殴,首先看是否使用兵刃,未用兵刃,之间的斗殴,首先看是否使用兵刃,未用兵刃,又分以使用手足或使用他物两种情况。以兵刃殴又分以使用手足或使用他物两种情况。以兵刃殴人最重,他物次之,手足殴人最轻。二是根据伤人最重,他物次之,手足殴人最轻。二是根据伤害程度分为未伤、已伤、已死;已伤又按伤害部害程度分为未伤、已伤、已死;已伤又按伤害部位分为几档。三是依据犯罪者的主观心理状态,位分为几档。三是依据犯罪者的主观心理状态,分斗、谋、故、过失、误、戏几种。凡殴人致伤,分斗、谋、故、过失、误、戏几种。凡殴人致伤,被殴者有可能因而致死的,唐律责成伤害人分别被殴者有可能因而致死的,唐律责成伤害人分别立下十日至五十日的立下十日至五十日的“辜限,辜限,“辜限长短,辜限长短,依被伤害人的伤情而定,被伤害人在依被伤害人的伤情而定,被伤害人在“辜限内辜限内死亡,伤害人各依杀人罪论处,此谓死亡,伤害人各依杀人罪论处,此谓“保辜。保辜。(3)严防“水火败损,严惩放火、决堤等行为。?杂律?篇规定:凡不修或不及时修筑堤防者,主管官杖七十;不管因公、因私,擅自掘开堤防偷水供用者,杖一百;失火及违反规定烧荒者,不管是否造成损失,笞五十;官署及仓库失火,主管者徒二年;损失重者,坐赃论;成心放火烧官府或私人房屋、财物者,不管是否造成损失,徒三年;损失计赃满五匹者,流三千里;满十五匹者,绞;致人死、伤者,以成心杀人、伤人论罪。唐律规定人们有报火警和救火的义务,应告不告,应救不救者,减失火罪二等论处。(4)维护城市和市场管理秩序。?杂律?篇规定:在城市中,不得在街巷及人多之处无故快速驾车驰马,不得向城内官、私住宅或道路射箭,违者分处笞刑、杖刑。在市场上,强买强卖,成心抬价、压价,由此得利者,杖八十,市场管理官吏评定物价不公,按其偏差的数额,坐赃论。官吏由此获利者,以窃盗论。7.拾遗补缺,概括一切可能的犯罪拾遗补缺,概括一切可能的犯罪 为了严惩一切可能的赃罪,为了严惩一切可能的赃罪,?杂律杂律?篇首就篇首就“坐赃致罪坐赃致罪设了专条。唐律称不法所得财物为赃。赃罪有六种:设了专条。唐律称不法所得财物为赃。赃罪有六种:(l)受财枉法,受财枉法,(2)受财不枉法,受财不枉法,(3)受所监临,受所监临,(4)强盗,强盗,(5)窃窃盗,盗,(6)坐赃。前三种均属有关主管官吏的赃罪坐赃。前三种均属有关主管官吏的赃罪l强窃盗的强窃盗的赃罪也很明确。此外,凡非主管官吏因不法取得财物而犯赃罪也很明确。此外,凡非主管官吏因不法取得财物而犯罪,称罪,称“坐赃致罪,这种赃即坐赃致罪,这种赃即“坐赃。赃罪中除前五坐赃。赃罪中除前五种赃外,其余均可归入种赃外,其余均可归入“坐赃。故坐赃。故“坐赃的适用面最坐赃的适用面最广。广。“坐赃折绢一尺答二十,满一匹加一等,十匹徒一坐赃折绢一尺答二十,满一匹加一等,十匹徒一年,十匹加一等,罪止徒三年,给予财物者,比受财者减年,十匹加一等,罪止徒三年,给予财物者,比受财者减五等论处。五等论处。二、民事方面二、民事方面 (一一)所有权所有权 1对私有土地面积的限制。隋唐时实行均田制,对私有土地面积的限制。隋唐时实行均田制,并不是消灭、而是加强了土地私有制,因为所并不是消灭、而是加强了土地私有制,因为所“均给之田是无主荒田均给之田是无主荒田(公田公田),是变公田为私田。,是变公田为私田。实行均田制的同时并不触动原有的私田。因此私实行均田制的同时并不触动原有的私田。因此私田仍占全国耕地的很大比重。但鉴于历史上土地田仍占全国耕地的很大比重。但鉴于历史上土地兼并的恶果,并承袭古代按社会等级确定私有土兼并的恶果,并承袭古代按社会等级确定私有土地面积的传统,唐朝法律规定平民只能按均田法地面积的传统,唐朝法律规定平民只能按均田法的规定占有土地,各级贵族官员按其等级,从亲的规定占有土地,各级贵族官员按其等级,从亲王一百顷至武骑尉六十亩,各有等差。这些允许王一百顷至武骑尉六十亩,各有等差。这些允许私有的土地称私有的土地称“永业田,超过限额就构成永业田,超过限额就构成“占占田过限罪,处笞十至徒一年。但在田过限罪,处笞十至徒一年。但在“宽闲之乡宽闲之乡,占田过限不构成犯罪。,占田过限不构成犯罪。2遗失物、埋藏物的归属 唐律令将遗失物称为“阑遗物。唐?捕亡令?规定:拾得阑遗物,应立即送交当地官府,公示三十日无人认领,收归官府保存。一年后仍无人认领,归官府所有。?杂律?规定,拾得人拾得阑遗物不即送官,按坐赃罪减二等处刑。对于漂流的竹木,唐?杂令?规定捞取人在公示后如有主人认领,可得五分之一至五分之二的奖赏;如公示三十日后无人认领,归捞取人所有。3山林、矿产的所有权山林、矿产的所有权 隋唐法律规定,山林、矿产之利隋唐法律规定,山林、矿产之利“与众共与众共之,允许民间自由开发利用,但禁止私人之,允许民间自由开发利用,但禁止私人“占固占固(垄断垄断),违者杖六十。铜、铁矿也,违者杖六十。铜、铁矿也允许民间开采,但必须纳税。允许民间开采,但必须纳税。“安史之乱安史之乱后,朝廷实行盐铁专卖,但实际上并不严禁后,朝廷实行盐铁专卖,但实际上并不严禁民间开采矿产。民间开采矿产。4禁止私人收藏的特定物禁止私人收藏的特定物 为防止对封建统治发生威胁,唐律禁止私为防止对封建统治发生威胁,唐律禁止私人拥有甲、弩、长矛、具装人拥有甲、弩、长矛、具装(全副盔甲全副盔甲)等等“禁兵器。违者徒一年,私有三领甲、五禁兵器。违者徒一年,私有三领甲、五张弩者处绞。张弩者处绞。(二二)契约关系契约关系 隋唐法律对民间契约关系的规定不多。唐隋唐法律对民间契约关系的规定不多。唐?杂令杂令?对民对民间间“出举出举(计息消费借贷计息消费借贷)采取不干预的原那么。对其他采取不干预的原那么。对其他契约的形式、内容,法律也很少有明确的规定。民间契约契约的形式、内容,法律也很少有明确的规定。民间契约常有常有“官有政法,人从私契的惯语,主要依靠民间习惯官有政法,人从私契的惯语,主要依靠民间习惯调整契约关系。调整契约关系。1买卖契约买卖契约 唐律令对买卖契约有较多规定。隋唐在城市内设有封唐律令对买卖契约有较多规定。隋唐在城市内设有封闭式的、定时开放的市场,并设闭式的、定时开放的市场,并设“市司进行管理。买卖市司进行管理。买卖交易行为应在市场内进行。市场使用的度量衡定期由市司交易行为应在市场内进行。市场使用的度量衡定期由市司校准。唐律禁止欺行霸市、诈欺起哄、操纵物价等行为,校准。唐律禁止欺行霸市、诈欺起哄、操纵物价等行为,违者杖八十,违者杖八十,“已得赃重者,计利准盗论。买卖双方必已得赃重者,计利准盗论。买卖双方必须须“和同,即合意。买卖契约必须有保人附署,保证契和同,即合意。买卖契约必须有保人附署,保证契约的公平、合法。其规定大致分为动产、不动产两类。约的公平、合法。其规定大致分为动产、不动产两类。2借贷契约 唐律令对借贷契约关系的规定较多。?杂律?“负债违契不偿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按时清偿债务,处笞二十至徒一年。?杂令?规定:民间借贷利率限制在“月利六分(百分之六)以下,井禁止复利。得息累计与本金相等、本利合计为原本二倍时,停止计息。还规定粟麦类借贷只可在年内计息。唐中期后进一步限制利率,曾降至“月利四分(百分之四)。3租赁契约租赁契约 唐律令有关租赁契约的规定不多。唐律称耕地唐律令有关租赁契约的规定不多。唐律称耕地租赁为租赁为“租,民间一般称租,民间一般称“租或租或“夏,出夏,出租人称租人称“田主,承租人称田主,承租人称“佃人。唐中期以佃人。唐中期以后逐渐称承租人为后逐渐称承租人为“佃客、佃客、“庄客;这些无庄客;这些无地农民大多为逃避赋役而流亡外地,在外地无正地农民大多为逃避赋役而流亡外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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