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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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的包装、标签及说明书, 以利于药品的运输、贮藏和使用,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特制定 本规定。第二条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 定的要求印制,其文字及图案不得加入任何未经审批同意的内容。第三条药品包装内不得夹带任何未经批准的介绍或宣传产品、企 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第四条凡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药品,其包装、标签及说明书 所用文字必须以中文为主并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 范化汉字。第五条药品的通用名称必须用中文显著标示,如同时有商品名称 则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通用名称与商品 名称之间应有一定空隙,不得连用。第六条药品商品名称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在药品 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上标注。第七条提供药品信息的标志及文字说明,字迹应清晰易辨,标示 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脱落或粘贴不牢等现象,并不得用粘贴、剪 切的方式进行修改或补充。第八条药品的包装分内包装与外包装。(一)内包装系指直接与药品接触的包装(如安瓿、注射剂瓶、铝 箔等)。内包装应能保证药品在生产、运输、贮藏及使用过程中的质 量,并便于医疗使用。药品内包装材料、容器(药包材)的更改,应根据所选用药包材的 材质,做稳定性试验,考察药包材与药品的相容性。(二)外包装系指内包装以外的包装,按由里向外分为中包装和大 包装。外包装应根据药品的特性选用不易破损的包装,以保证药品 在运输、贮藏、使用过程中的质量。第九条药品的标签分为内包装标签与外包装标签。(一)内包装标签与外包装标签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限定的内容;文字表达应与说明书保持一致。(二)内包装标签可根据其尺寸的大小,尽可能包含药品名称、适 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规格、贮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有效期、生产企业等标示内容,但必须标注药品名称、规格及生产 批号。(三)中包装标签应注明药品名称、主要成分、性状、适应症或者 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症、规格、贮藏、生产日期、 生产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四)大包装标签应注明药品名称、规格、贮藏、生产日期、生产 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以及使用说明书规定以外的必 要内容,包括包装数量、运输注意事项或其它标记等。(五)标签上有效期具体表述形式应为:有效期至X年X月。(六)由于尺寸原因,中包装标签不能全部注明不良反应、禁忌症 注意事项的,均应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第十条原料药的包装参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执行,标签按制 剂大包装标签规定办理。第十一条药品的每个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贴 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第十二条药品说明书应包含有关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等基本科 学信息。药品的说明书应列有以下内容:药品名称(通用名、英文名、汉 语拼音、化学名称、分子式、分子量、结构式(复方制剂、生物制品 应注明成分)、性状、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适应症、用法用量、 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儿童用药、 药物相互作用和其他类型的相互作用,如烟、酒等)、药物过量(包 括症状、急救措施、解毒药)、有效期、贮藏、批准文号、生产企业 (包括地址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如某一项目尚不明确,应注明“尚 不明确”字样;如明确无影响,应注明“无”。药品生产企业应主动跟踪药品上市后的应用情况,并在必要时提 出修改说明书的申请。印制说明书,必须按照统一格式(说明书格式 见附件一、二),其内容必须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说明书一 致。第十三条药品的用法用量除单位含量标示外,还应使用通俗易懂 的文字口:“ 一次X片,一日X次”,“一次X支,一日X次” 等,以正确指导用药。第十四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特殊管理的药品、外用药品、非处方药品在其中包装、大包装和标 签、说明书上必须印有符合规定的标志;对贮藏有特殊要求的药品, 必须在包装、标签的醒目位置和说明书中注明。第十五条药品的包装、标签及说明书在申请该药品注册时依药品 的不同类别按照相应的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已注册上市的药品, 凡修订或更改包装、标签或说明书的,均须按照原申报程序履行报 批手续。第十六条凡违反本规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 机构应责令药品生产企业更改其包装、标签或说明书、收回已上市 的不符合本规定的药品。同时,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 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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