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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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长缨在手,何时缚住苍龙新安全生产法宣贯提纲(管理部分)我国安全生产立法史上的又一里程碑n2014年8月31日,习近平签署了第十三号主席令公布,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将从2014年12月1日施行。距老法施行12年。n业内人士认为:是对症下药的成熟立法n 理由:n 老安法的处罚力度、执法手段都相当有限,难以震慑、触碰n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n 新安法吸取了老安法的经验教训,充分总结了现阶段安n全生产的规律特点,凝结了党中央“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n价”的安全生产治理理念(代表了公众的期盼)。n 新安法是一部“长牙齿”的法律,有针对性的执法利器,能n遏制 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打出硬拳头的法律。我国安全生产立法史上的又一里程碑n这点可从三方面体现:n第一 增加违法行为的成本n 新增安全生产“底线”法律条款。n (让企业守护“生命红线”,是人们对这部法律的最大期许。)n 事故之所以得不到控制,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违法成n本低。n 新安法打出的重拳是:n 大幅增加了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n 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力度。处罚力度。n 我国安全生产立法史上的又一座里程碑n第二 明确责任,增强了法律的震慑力 n 有可操作性。n 新安法明确规定:n 两个责任主体,即企业和政府n 怎样做才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n 明确规定了罚款的种类、人员、方式和数额。n 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n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n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n 等等-我国安全生产立法史上的又一座里程碑n第三 将社会力量纳入安全生产治理的 n 机制。(安全生产进家庭进社区)n 新安法设立了安全生产举报诉讼制度。n 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对违法者将动用最严厉n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手段,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等等。n有道是:厉行法治,厉行安全生产,则事故可治n问题是:今日长缨已在手,能否缚住苍龙?n 对企业的安全守法意思,和各级政府及安全n监管部门的执法执行力是个考验。重点内容:n一、几个相关概念n二、新安法出台背景n 1、安全生产形势严峻 2、老安法存在明显不足 3、领导重视与大事故n三、新安法重点条款解读n四:思考与建议(根据时间)n 1、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研究方法n 2、制度建设n 3、机构建设 一、几个相关概念生产安全事故分级(依照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n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n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是是指造成指造成10人以上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n 较大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是指造成3人以上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n 一般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人以下死亡,或者或者10人以下人以下重伤,重伤,或者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危险源危险源事故事故安全措施安全措施隐患隐患危险有害因素危险有害因素危险源、事故隐患、风险、事故之间的关系危险源、事故隐患、风险、事故之间的关系新安法重点提到的几个重点概念n1、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组织和个人。n2、主要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内对生产经营活动负有决策权并能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总经理、经理、厂长等。n3、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全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n4、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或者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n5、重大危险源是。指依据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辨识确定的危险设备、设施或者场所(包括场所和设施 三个必须 指导当前安全工作的总纲 山东青岛山东青岛“1122”输油管道爆炸事故现场,习输油管道爆炸事故现场,习近平的近平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等一系列讲话。特别是“三个必须”即:管行业必须管安全、n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n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n(诠释“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二、新安法出台背景n(一)安全生产形势要求n1、人权问题:死、伤人多。n 2005年死12万,13年死7万,年均伤70多万。n 职业危害远远大于工伤事故。n2、战略问题:经济损失巨大n 年直接经济损失达3000个亿。n3、政治问题:影响改革开放形象和社会稳定n 影响执政党威信,已写进党章、写进政府工作报告n4、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领导担心的问题)n事故隐患没有得到根本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随时都有可能发生-n 从2001年起,10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平均每3天就有一起二、新安法出台背景(二)老安法存在明显不足n老安法是一部“管制模式”的法律,更加强调安全生产n监督管理,对企业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强调不够。这就必将n导致政府监管职责过大、责任也过大,企业违法成本和自n主守法意识过低,难以有效遏制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实际上修法问题2005年就已提出:n2005年5月至6月,人大常委会组织对全国10个省(市、n区)安全生产法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法不依、n执法不严的问题非常严重,导致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首次一针见血地提出:“刀不快,腰不硬”问题。n“刀不快”指的就是法律制裁不严、企业违法成本低下,n“腰不硬”指的是监管者执法地位不高、执法手段缺乏。二、新安法出台背景(三)领导重视与大事故推动 修改安全生产法被正式列入修法议程,是2011年两个特大事故的推动:“722”京珠高速公路特别重大客车燃烧事故 “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共致81人死亡)n7月2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决定:n 加快修改安全生产法。n党的十八大以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出,“安n全生产 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n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二、新安法出台背景n2013年吉林省吉煤集团的“329”特别重大瓦斯n爆炸事故后,人民日报以“人没了发展还有n什么意义。”为题,发表评论,称:“我们要安n全发展,不要血淋淋的发展”。n吉煤集团的“3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在3月29日已死亡36人后n,由于井下情况复杂随时可能再次爆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吉林省n政府三令五申禁止一切人员下井。然而,为了保护矿井、保护财产,n企业负责人无视禁令,偷偷带领人员下井打密闭,结果因再次爆炸,n又致17人丧生。n紧接着是吉林德惠“63”火灾爆炸,山东青岛n“1122”输油管道爆炸,14年江苏昆山“82”粉n尘爆炸。这些重特大安全事故,推动了安全生产法的修改。三、新安法重点条款解读 新安法七章114条,比老安法增加了17条,修 改59条、67处。n通观全法,新安法是一个核心,三条主线n一个核心是:以人为本,安全发展(摆位安全第一)n三条主线是:落实企业责任落实企业责任(根本),(根本),n 强化政府监管强化政府监管(关键),关键),n 严格责任追究严格责任追究(保障)。(保障)。n 而这些,都是保障人的生命安全。这正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从从第1-16条共16条,是对安全生产的总的要求。其中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有11条。n第1-3条 是目的、理念、方针、机制。n第4-7条 是对企业的要求n第8-9条 是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要求n第10条 是标准化n第11、15条 是安全文化、教育培训n第12、13条 是中介服务规定n第14条 是责任追究n第16条 是奖励立法目的:(符合以人为本的时代要求和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要义)n第1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n新安法完善了立法目的,把老安法n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n改为: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n 把促进经济发展促进经济发展,n改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n。安全生产的终极目的是为了人n老安法把促进经济发展经济发展作为落脚点。n 经济发展高于安全生产,这不符合以人为本的时代要求和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要义。n新安法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为落脚点。n 就克服了这一问题。n另外,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比加强安全生n产监督管理更加全面。安全生产摆位n第3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n 立法理念:以人为本n 工作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n 工作机制:单位负责、职工参与、n 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n 安全生产摆位n立法理念:“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n是立法理念的提升,更加科学、更加人性。n立法理念的改变,会对基本方针、主要制度、n法律责任的提升和发展起重要的指导作用。n新安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内容具体和以前有很大不同。安全生产摆位n安全生产方针n“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n“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n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n“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各方安全生产职责n工作机制(五方结构)n 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n做好安全生产工作n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n职工参与是基础,n政府监管是关键,n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n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第4-16条 新的重点内容n1、标准化建设 第10条n2、安全文化建设 第11、15条n 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n3、中介服务 第12、13条 n 但责任还是由本单位负责。n4、规定政府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参与监督管理。(猫看老鼠)第8-9条 n5、处罚和奖励 第14、16条 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n从从17条条-48条共条共32条(是第一条主线)条(是第一条主线)n 我们要一一对照执行,(是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我们要一一对照执行,(是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n 每一条都有针对性这里概况介绍几点重点内容n1、主要负责人职责(7项)第18条 n 新增加1项:教育培训n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7项)第22条、n要求(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单位不能打击报复)第23条。第18条:主要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n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n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n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n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n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n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n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教育和培训计划。第22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n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n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n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n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n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n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n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n2、安全管理机构建设:第21-24条 n (1)100人以上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n (2)高危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部门n (3)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高危企业必须,其他企业鼓励n 注:独立结构 n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质格岗位资格:第24条(三种人1、2)n (具备相应的知识和能力持证上岗)n4、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9条 n (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n 注:监督考核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n5、教育培训 第25、26、27条n(1)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n(2)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包括培训n(3)四新教育n(4)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质格培训。(三种人3)n6、安全投入费用 第20条 n 增加一款,按规定提取和使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n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n7、隐患排查治理 第38条 n 企业负责建制、排查治理、通报,政府负责督办 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8、安全检查 第43条 发现问题,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n9、项目、场所发包承包租赁 第46条,n 第二款规定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合同,约定各自的安n全生产管理职责;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统一协调、管理,n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n10、事故调查处理 第47条 n 发生事故时,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n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三章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第49-58共共10条。条。n有有4个方面的内容个方面的内容:n1、劳动合同。第49条 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不得订立免责协议。n2、从业人员权利、义务。n六项权利:第50-53条n(1)知情权、(2)建议权、(3)批评、检举、控告权、(4)拒绝权、(5)撤离权、(6)赔偿权。n三项义务:第54-56条n(1)遵章守纪义务(含劳保)、(2)学习义务、(3)报告义务。第三章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n3、工会的权利。第57条n(1)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n(2)有权要求纠正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n(3)有权提出建议解决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现象。n(4)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在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撤离危险场所。n(5)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n4、劳务工权利。第58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第四章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从从59-75共共17条(是第二条主线)。条(是第二条主线)。n安全生产问题之所以严重,监管部门监管不力是主要原因之一,n而造成监管不力的主要原因是监管措施偏“软”。(?)n新安法在监管强制手段上有了突破:n1、扩大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查封扣押权,此举对及时解决违法问题、恢复秩序意义重大。n2、为了保证监管的实效性,规定了一些协同监管的具体措施(协助措施),如对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直至决定得到执行。n3、明确规定了乡镇一级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的派出机关加入实施监督检查的职责。n 这些措施不仅有利于促进企业实行安全发展,也有利于地区经济结构大调整。第四章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n说明三点:n1、政府及监管部门的权利 不但大了,而且更加全面。n (我们也应该了解,建议研究研究)n2、明确规定:第63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n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n3、不能只给权力没有责任n 新安法第六章中同样严格了监管人员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责。-n 另外在“23号令”等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32条条 与我们关系不大,是中央的决心?还是做秀?以后看吧与我们关系不大,是中央的决心?还是做秀?以后看吧n实行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制度n28条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加大重、特大事故考核权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n这是第一次提到。第五章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从从第76-86条共11条。有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两部分组成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两部分组成n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救援:(统一指挥):(统一指挥)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第第78条条n2、高危企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高危企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第第79条条n注:关于事故预案注:关于事故预案n定义: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事件)或灾害,为迅速、有序地开 n 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n内容:明确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前、发生过程中和发生后,谁负责做 n 什么,何时做,怎么做?同时还明确相应的策略和资源准备等n重点:班组事故应急预案(班组制定)第五章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n事故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n进一步强化事故调查,强化对“人”的处理。为加大对安全n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新安法在事故查处上n突出三点:一、强化责任追究。新安法明确了两个责任主体 和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 八项罚款处罚明文。n 二、加大处罚力度。新安法提高了对事故责任单n位的罚款金额,四个事故等级对应的行政罚款金额大幅增n加。n 三、强化对具体责任人的处理。新安法特别明确n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n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事故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第80条n发生事故时应n1、立即报告:n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n2、立即处理:n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n (1)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n (2)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n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n (3)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n (4)(重复要求)第47条 发生事故时,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n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n3、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83条。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从第87-111条共25条。(第三条主线)n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而关键是企业责任人n 怎样才能触动企业责任人的灵魂?只有加大法律责任。n 两方面:1、法律要通过强化事前预防和控制,努力消除不安全因素 n 2、要通过重拳,让企业不敢出事、不能出事、出不起事,n 进而倒逼企业切实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n让企业责任人明白:n “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利益的方式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利益的方式”,是安全生产。n (可理解为新的安全生产概念)n新安法被认为是“长了利齿”、“装了铁臂”的法律,对n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施以重拳。n这一点贯穿于整个“法律责任”一章。n有以下三方面: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n第一方面:全面。n 对应于所有的违法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n第二方面:处罚力度大。n1、提高了罚款数额。(分单位和个人)n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两种情况:n 一是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一是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n 5万以下有4条16种情况,如果未整改就变了510、20万。10万以下有2n 条,如果 未整改就变了 1020万。220万有1条。10 20万有2条。n 50100万有1条。翻 25倍的有2 条。n二是在发生事故以后:二是在发生事故以后:n 对比(国务院493号令),“起步价”10万提高至 20万元,“封顶价”500万翻番n 至2000万。这个数字在目前所有法律中(直接规定)罚款数额是最高的。n对照事故等级第109条n 一般事故:2050万n 较大事故:50100万n 重大事故:100500万 特别重大事故:5001000万,情节特别严重的10002000万。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n对个人。n 四种人:主要负责人、主管责任人员、直接责任人、连带责任人。n 主要负责人:违法行为:1万以下20万n 发生事故(重点):第92条对照事故等级(处上一年年收入)一般事故:30%n 较大事故:40%;n 重大事故:60%;n 特别重大事故:80%100%。n 第106条 100%(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n 其他人员:违法行为或发生事故均:1万以下20万 2、增加了刑罚。除被降级、撤职外,多处规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n3、职业禁令:n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规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n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n第三方面:实行“黑名单”制度。n 针对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规定:n 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n 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示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投n资、国土、证券监管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综合一下综合一下n法律责任三种:法律责任三种: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赔偿n 行政责任: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n 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n被处罚人五种:主要负责人、主管责任人、监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n 连带责任人员。处罚方式四种:罚款 对单位 2万2000万 对个人 主要负责人:1万以下100%其 他 人 员:1万以下20 万 追究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取消任职资格(主要负责人 一般和较大事故:5年;重、特大事故 终身。其他人员 取消。)上“黑名单”(单位和个人):三、思考与建议 第七章第七章 附则附则 3条条-n1、提高认识、转变观念、迅速开展行动n(1)宣贯工作n(2)配套法学习n(3)修改制度、规程n2、对照法律标准查找问题n(领导7条 主管7条。两个重点:机构和投入(人员3-2安监总局【2012】169号)n3、探讨工作路径和方法n(1)责任制监察n(2)安全文化建设培训教育n(3)标准化实用方法n(4)奖励政策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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