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道罗非鱼场入口及周边环境整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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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道罗非鱼场入口及周边环境整治工程交易文件建 设单 位: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人民政府招标代理单位(如有):广州市宏业金基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日期:2014年10月目录第一章、交易须知错误!未定义书签、交易须知修改表错误!未定义书签、交易须知通用条款错误!未定义书签(一)交易文件错误!未定义书签(二)网上报名错误!未定义书签(三)摇珠及合同签定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章摇珠办法错误!未定义书签、摇珠办法修改表错误!未定义书签二、摇珠办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章 合同条款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章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 57第五章图纸及勘察资料58第六章发包价及其工程量清单 59第一章、交易须知,、交易须知修改表声明:本交易须知使用 GZZB交易文件范本的交易须知通用条款,与该通用条款不同之处,均在本表中列明,并以现文为准,原文不再有效。本交易文件中不再转录交易须知通用条款, 请承包意向人自行到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网站(网址:.cn )下载查阅。条款号:修改类型:增加现文:条款号:修改类型:删除原文:条款号:修改类型:修改原文:3.2承包意向人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_万元(注: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发包价的2%的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必须从其基本账户转出。现文:3.2承包意向人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0.2万元(注: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发包价的2%的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必须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原文:9.2发包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后,承包人未按上款的规定与建设单位 订立合同,建设单位将解除发包通知书,原承包人将被清除出广州市小额工程企业库,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承包人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当 对损失予以赔偿。原承包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现文:9.2发包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日后,承包人未按上款的规定与建设单 位订立合同,建设单位将解除发包通知书,原承包人将被清除出广州市市政公用 工程施工总承包小额工程企业库,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承包人给建设单 位造成损失的,还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原承包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 诉。原文:10.2发包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后,承包人未按上款的规定递交履约 担保,建设单位将解除发包通知书,原承包人将被清除出广州市 小额工程企业库,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承包人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当对损 失予以赔偿。原承包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现文:10.2发包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后,承包人未按上款的规定递交履约 担保,建设单位将解除发包通知书,原承包人将被清除出广州市市政公用工程施 工总承包小额工程企业库,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承包人给建设单位造成 损失的,还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原承包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以上修改,仅限于本范本中有可供选择条款的情形。(以下无正文)、交易须知通用条款(一)交易文件1. 交易文件的组成1.1 本交易文件包括下列文件,以及所有发出的澄清或修改:第一章 交易须知第二章 摇珠办法第三章 合同条款第四章 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 (另册)第五章 图纸及勘察资料(另册)第六章 发包价及其工程量清单(另册)1.2 承包意向人获取交易文件后,应仔细检查交易文件的所有内容,认真审 阅交易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1.3 承包意向人一旦获得承包资格,交易文件的内容对建设单位和承包人双 方均有约束力。1.4 建设单位(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使用广东省内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 机构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对电子交易文件进行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该电子 签名及电子签章与建设单位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5 发布交易公告的同时,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电子交易文 件、施工图纸、发包价及其工程量清单。1.6 交易文件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 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承包 意向人。2. 交易文件的澄清与修改2.1 交易文件发出后 , 在公告截止时间 3 日前,建设单位可对交易文件进行必 要的澄清或修改。2.2 交易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 交易文件的澄 清或修改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承包意向人。2.3 交易文件的澄清、修改作为交易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考虑进去,建设单位将酌情延长报名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交易文件的澄清 或修改中予以明确。若澄清或修改中没有明确延长时间,即表示报名时间不延长。(二)网上报名3. 报名:3.1报名方式:承包意向人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系统 报名,凭企业CA证书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小额工程交易系统选择响应本项 目资格要求的企业资质和人员,签署承包意向承诺及声明函。具体操作方式可登 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小额工程专区查看操作手册。3.2承包意向人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0.2万元(注: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发包价的 2%的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必须从其 基本账户转出。4. 资格审核承包意向人根据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小额工程交易系统对项目进行响应和 报名,发包通知书发放前,建设单位对承包意向人的资格进行审核。5. 承包总报价及造价承包和变更结算方式5.1本工程的承包价及承包方式按交易公告的约定执行。5.2工程结算价应严格按照发包价执行,严禁擅自扩大建设内容及其投资。5.3在报名截止期后报名的,建设单位将拒绝承包意向人报名:5.4在报名截止期前,建设单位拒绝承包意向人报名的,承包意向人可向交 易监督机构投诉。5.5到在报名截止时间止,建设单位收到的报名资料少于三家的,建设单位将 依法重新组织交易。(三)摇珠及合同签定6. 参加摇珠会6.1承包意向人代表可按交易公告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摇珠,承包意向人是否到场,将不影响摇珠结果。6.2若承包意向人未能成功报名的,建设单位将拒绝其参加摇珠。7. 摇珠办法详见第二章摇珠办法8 发包通知书8.1确定承包人后,建设单位将就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规定 的内容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 3日。8.2建设单位应当自确定承包人后15日内,向交易监督机构提交交易情况的 书面报告;经交易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发出发包通知书。8.3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发包通知书后 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建设单位, 确认收到。9 合同协议书的签订9.1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应于发包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日内,按照交易文件和 承包人的承包意向商定和签订合同,建设单位和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 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9.2发包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后,承包人未按上款的规定与建设单位订立 合同,建设单位将解除发包通知书,原承包人将被清除出广州市市政公用工程施 工总承包小额工程企业库,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承包人给建设单位造成 损失的,还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原承包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9.3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承包人在交易过程中使用的银行名称及帐号至完成竣 工结算不得变更,否则建设单位有权停止工程款项的拔付及至解除合同,由此造 成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9.4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应提供工程所在地发票。10. 履约担保10.1在收到发包通知书后的15日内,承包人应按承包价款的10%向建设单位 递交履约担保;如果承包人的履约担保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则该银行保函 应由在中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州行政辖区内的银行开具。10.2发包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后,承包人未按上款的规定递交履约担保, 建设单位将解除发包通知书,原承包人将被清除出广州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 包小额工程企业库,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承包人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还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原承包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11. 合同生效合同双方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分别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后,合 同正式生效。12腐败与欺诈行为在交易和合同实施期间,建设单位要求承包意向人和承包人遵守最高的道德 标准。12.1 对本条款的规定,特定义如下词汇:1)“腐败行为”是指在交易或合同执行期间,通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要 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从而影响建设单位有关人员工作的行为;2)“欺诈行为”是指通过提供伪证影响交易或合同执行,从而损害建设单位 利益的行为;也包括承包意向人之间串通(在报名之前或之后) ,人为地使交易过 程失去竞争性,从而使建设单位无法从公开的自由竞争中获得利益的行为。12.2 如果承包意向人被认定在本交易的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则会被取 消承包资格。第二章摇珠办法、摇珠办法修改表声明:本摇珠办法使用 GZZB交易文件范本的摇珠办法通用条款,与该通用条款不同之处,均在本表中列明,并以现文为准,原文不再有效。本交易文件中不再转录摇珠办法通用条款, 请承包意向人自行到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网站(网址:.cn )下载查阅。条款号:现文:修改类型:增加条款号:原文:修改类型:删除条款号:修改类型:修改原文:现文:注:以上修改,仅限于本范本中有可供选择条款的情形。(以下无正文)、摇珠办法13摇珠所依据的规则13.1 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 (穗纪字 201333 号)。14摇珠程序:14.1 将所有已成功报名的承包意向人进行电脑随机排序,并编制序号,作为 摇珠时的身份对应。随机排序的序号由各个承包意向人代表签名确认。承包意向 人签字确认时需向建设单位提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 委托证明书原件,并出示本人身份证。14.2 承包意向人若不出席摇珠会,视为默认排序序号,不影响后续摇珠。14.3 建设单位摇珠随机抽取 3个序号,依先后顺序确定为第 1至第 3 名承包 候选人。15确定承包人15.1 建设单位按照交易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摇珠,根据摇珠结果,最 终确定承包候选人。15.2 摇珠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摇珠先后顺序确定的承包候选人,依次推荐为 第一承包候选人至第三承包候选人 , 并编制摇珠报告。15.3 建设单位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承包候选人为承包人。15.4 排名第一的承包候选人放弃承包的或者按照相关规定被取消资格的,建 设单位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承包候选人为承包人,以此类推。15.5 如果所有承包候选人均出现前款所列的情形,为交易失败,建设单位依 法重新组织交易。15.6 摇珠结果应按原公告发布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3 天。承包意向人或 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承包候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建设单位提出。附表摇珠序号确认表工程名称:序号承包意向人名称摇珠序号承包意向人签名确认摇珠结甲摇珠序号对应的承包意向人名称承包意向人签名确认果第一候卄A选人第二候选人第三候选人建 招 日 附工建 招 日设单位代表:标代理机构代表:期:表二摇珠结果确认表程名称:设单位代表: 标代理机构代表:期:10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第三章合同条款绿道罗非鱼场入口及周边环境整治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合同编号:发 包 人: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单位:承 包 人:二O四年月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人民政府(业主) 建设管理单位(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 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绿道罗非鱼场入口及周边环境整治工程地 点: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按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全套施工图设计、设计说 明及补充说明,完成本工程的绿道罗非鱼场入口及周边环境整治等工 程(具体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资料为准)。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二。年月日(暂定)竣工日期:二O 年月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0天。四、质量目标工程质量目标:合格五、工程造价合同价为: 元(大写: 人民币 ),其中:1、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元,(大写:)。2、 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元,(大写:)。上述合同价已包括了除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战争或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变更外的一切风险。六、组成合同的文件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施工图纸6、工程招标文件7、工程施工要求及管理规定8、承包人的答疑和承诺文件9、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10、施工技术指引11、施工监理程序12、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 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 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 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合同签订地点: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即日起生效。 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并以竣工验收和保 修期满,工程通过了最终检验,无遗留问题并结算完毕后失效。(此页以下无正文)发 包 人:( 公章)承 包 人: ( 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联 系 人:联 系 人:地 址:地 址:联 系 电话:联 系 电话:传 真:传 真:邮 政 编码:开 户 银行:帐 号:邮 政 编码:文档来源为 :从网络收集整理 .word 版本可编辑 .欢迎下载支持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目录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本1、词语定义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3、语言方案和适用法律、标准规范4、图纸二、各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监理工程师6、项目经理7、发包人责任8、承包人责任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9、进度计划10、开工及延期开工11、暂停施工12、工期延误13、工程竣工四、质量与检验14、工程质量15、检查和返工1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重新检验五、安全施工18、安全施工与检查19、安全防护20、事故管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1、合同价款及调整22、工程预付款23、工程量的确认2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七、材料设备供应2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6、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八、工程变更27、工程设计变更28、其他变更29、确定变更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0、竣工验收31、质量缺陷保修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2、违约33、索赔34、争议十一、其他35、工程分包36、不可抗力37、保险38、履约保证金39、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0、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1、合同解除42、环境保护43、合同生效与终止44、合同份数45、补充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 通 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 结合具体工程 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 力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 表。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在工程监理资质 等级证书的单位。1.8 监理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 其具体身份和职权 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 业主代表:指业主派驻到本合同段执行业主授予的一定权力及职责并代 表业主的人员; 是对本合同段施工活动进行全方位、 全过程的有效监督检查和宏 观控制的业主全权代表。1.10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1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2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 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3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 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 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 或相对的日期。1.16 竣工日期:指合同中规定,并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的工程或任何区段 或部分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或据专用条款第 12 款规定延长的时 间)。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 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 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信件和来往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 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 应承担的责任。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 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 (不扣除休息时间) ;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 开始当天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 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 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小时。1.24 缺陷责任期: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缺陷责任期。该期限从工程 竣工日期开始计算。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组成本合 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投标书及其附件(6)标准、规范、工程施工要求和管理规定及其它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10)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 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 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监理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 34 条关 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方案和适用法律、标准规范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 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 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3.2 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 行政法规, 由双文档来源为 :从网络收集整理 .word 版本可编辑 .欢迎下载支持 . 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 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 规范和名称;没有国家标准、 规范但 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 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内没有相应标准、 规范的,同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 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 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4图纸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承包人需 要增加图纸套数的, 发包人应代为复制, 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工程 有保密要求的, 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 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 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工程质量保修 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监理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 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各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 监理工程师5 1 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和权力(a )监理工程师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b) 监理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规定或合同内含的权力, 但如果发包人在合同 的条件中要求监理工程师在行使某些权力之前, 需要先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则应 取得这种批准方可行使这些权力。5 2 监理工程师代表 监理工程师代表由监理工程师任命并对监理工程师负责, 履行和行使由监理 工程师按照第 5. 3 款赋予他的职责和权力。5 3 监理工程师职权的委托监理工程师可以按 监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将赋予他自己的职责和权力委托 给监理工程师代表并且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托。 任何委托或撤销都应采取书 面形式,并且在把副本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之后生效。由监理工程师代表按此委托送交承包人的函件应与监理工程师送交的函件 具有同等效力,但:(a) 监理工程师代表没有对任何工作、材料或工程设备提出否定意见,应 不影响监理工程师以后对该工作、 材料或工程设备提出否定意见并发出进行改正 的指示的权力。(b) 承包人对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函件有疑问,可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监理 工程师应对此函件的内容进行确认、否定或更改。5. 4 指定检查员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以指定任何数量的检查人员协助监理工程 师代表检查和批准材料、 设备、工艺和工程。 他应把这些人员的名字、 职责和权 力范围通知承包人。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应视为已得到监理工程师代表 的同意。5 5 监理工程师指示以书面为准除监理工程师认为必须进行口头指示的情况外, 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均应是书 面的,承包人应遵循这些指示。监理工程师口头指示必须在 48 小时之内书面确 认,在指示执行前或执行后,都应视为是符合本款规定的指示。如果承包人在 7 天之内向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了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示, 而 监理工程师在 7 天之内未对此确认提出书面异议, 则此指示应视为是监理工程师 的指示。本款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由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示和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按照第 54 款指定的检查员发出的指示。5 6 监理工程师应行为公正凡按照合同规定要求监理工程师:(a) 作出决定,表示意见或同意;(b) 表示满意或批准或不批准;(C)确定价值;(d)米取可能会影响发包人或承包人权力和责任的行动;他应在合同条款规定内并兼顾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做出公正的处理。6项目经理6.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章后送交监理工文档来源为 :从网络收集整理 .word 版本可编辑 .欢迎下载支持 . 程师,监理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6.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方案) 和监理工程师依据 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联系时, 项目经理应 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 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报告。 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 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 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6.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 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并 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6.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7 发包人责任7.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2) 将施工所需水、 电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 保证施工期 间的需要;(3) 协助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 批件和临时用地、 停水、停 电、中断道路交通、 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 (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 外);(4) 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5)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6) 协调管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 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 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7)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承包人责任8.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 根据发包人委托, 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 完成施工图 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2) 向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提供年、 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 报表;(3) 根据工程需要, 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 围栏设施,并负责 安全保卫;(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 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 21文档来源为 : 从网络收集整理 .word 版本可编辑 .欢迎下载支持 .屋及设施;(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 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 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 保护工作, 保护期间发生损坏, 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 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 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 构筑物(包括文 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 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9 进度计划9.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 将施工组织设计 (包括整个项目的施 工组织设计和特殊项目的专门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逾期不确认也不提 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9.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 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 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9.3 承包人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 接受监理工程师对 进度的检查、 监督。工程实行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 承包人应按监理 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 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 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0 开工及延期开工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 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 理由和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 复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 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监理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 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 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管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监理工程师要 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师作出的管理意见后, 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当在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监理工程 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管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 48 小时内未予答 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 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相应顺延工期;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 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2 工期延误12.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 延;(1)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 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 行;(3) 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 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 行;(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 不可抗力;(6)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监理工程师同意工程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2.2 承包人在 12.1 款情况发生后 3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监理 工程师和业主代表提出报告。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 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3工程竣工13.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监理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 竣工。13.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监理工程师同意顺延 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3.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 双方协商一致后就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 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 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23文档来源为 : 从网络收集整理 .word 版本可编辑 .欢迎下载支持 .14工程质量14.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 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 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 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 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 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 承担。15检查和返工15.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 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 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5.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监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 人拆除和重新施工, 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 直到符合约 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 工期不予顺延。15.3 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检查检验不合格时, 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 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5.4 因监理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 发包人承担。1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6.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 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包 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 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章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 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重新检验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 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 承 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 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 发包人 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 赔偿承包人损失, 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 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运抵现场后,承包人按规定对设备进行规格型号、质量、技术性能、 24文档来源为 : 从网络收集整理 .word 版本可编辑 .欢迎下载支持 .数量、外观等检验(检验费由承包人承担) ;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有权安排抽 检,承包人应积极配合。 上述检验出具检验报告书, 检验报告书作为工程竣工验 收所需要文件的组成部分。 如果检验报告书显示的质量有问题, 业主委托建设管 理单位安排进行复检, 并以复检结果作位最终结果。 复检结果无论怎样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五、安全施工18安全施工与检查18.1 承包人应编制本工程专用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定出安全生产目标,提 出安全生产措施及具体做法、 奖惩条例等。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项目如支架搭拆、 基坑支护、模板工程、挖孔桩、架梁、施工用电等应编制单独的施工组织设计。18.2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 施工,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 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 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8.3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发包人不得要求 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 由发包人 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19 安全防护19.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 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 施工开始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 施,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9.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 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 理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 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0事故管理20.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 门并通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 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管理, 由事故责任方 承担发生的费用。20.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1合同价款及调整21.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 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 约定。21.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21.3 承包人应当在设计变更发生后 14 天内,将调整原因、 金额以书面形式 通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 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 同价款。22 工程预付款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23 工程量的确认23.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提交已完 工程数量的报告。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接到报告后 10 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 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 24 小时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 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 计量结果有效, 作为工程价 款支付的依据。23.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监理 工程师不予计量。2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4.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 20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进度款) 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4.2 本通用条款第 21 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 29 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 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 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七、材料设备供应2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本工程所有材料均由承包人负责。26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6.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备和有关标准 要求采购, 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 前 24 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清点。26.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应按监理工程26文档来源为 : 从网络收集整理 .word 版本可编辑 .欢迎下载支持 .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6.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 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6.4 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 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 拆除或重新采购, 并承担发生的费用, 由此延误 的工期不予顺延。26.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 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八、工程变更27工程设计变更27.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应提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 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 发包人应报规划 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承包人按照监 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 由发包人承担, 延误的工 期相应顺延。27.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 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7.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 的更改及对材料、 设备的换用, 须同设计部门研究, 并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 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 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并赔偿发包人 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 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 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28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 由双方协商解决。29 确定变更价款29.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14 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 经监理 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进 行计量:29.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14 天内不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 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29.3 监理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 按本通用条款第 34 条关于 争议的约定处理。29.4 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 与工程款同期支付。29.5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0 竣工验收30.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 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 应当 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0.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并备齐验收所需各项资料后 28 天内组织有 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 14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按要求修改, 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0.3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 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 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 包人验收的日期。30.4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 序按本通用条款 30.1 款至 30.3 款办理。30.5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 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支付方法。31质量缺陷保修31.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缺陷保修的有关规定, 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的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承担质量缺陷保修责任。31.2 质量缺陷保修工作的实施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8文档来源为 : 从网络收集整理 .word 版本可编辑 .欢迎下载支持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2 违约32.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 本通用条款第 22 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顺延延误的 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 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2.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 本通用条款第 13.2 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 日期或监理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 本通用条款第 14.1 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 的质量标准;(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 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或计算方法。32.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 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3索赔33.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 时的有效证据。33.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 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 造成工期延误和 (或) 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 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 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 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有关资料后,于 28 天内给予 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 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 29文档来源为 : 从网络收集整理 .word 版本可编辑 .欢迎下载支持 .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 28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 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 3)规定相同。33.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 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 33.2 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34争议34.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 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 调解或者和解、 调解不成的, 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 约定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4.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 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35工程分包35.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 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35.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 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5.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 相应管理人员, 保证本合同的履行。 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 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责任。35.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 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36不可抗力36.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 人责任造成的爆炸、 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 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6.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30文档来源为 : 从网络收集整理 .word 版本可编辑 .欢迎下载支持 .文档来源为 :从网络收集整理 .word 版本可编辑 .欢迎下载支持 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 尽力减少损失,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 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 小时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的损失情况, 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 抗力事件持续发生, 承包人应每隔 7 天向监理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 不可抗 力结束后 14 天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 资料。36.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36.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 相应责任。37 保险37.1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 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37.2 运至施工场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承包人办理保险,并 支付保险费用。37.3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 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37.4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 者减少损失。37.5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8履约保证金38 1 履约保证金 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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