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气象资料共享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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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气象资料共享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适时发布基本气象探测资料。”(二)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六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应当通过网络适时、滚动向社会发布下列基本气象资料,供公众无偿下载:”第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应当免费向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事业单位开展的公益服务、非营利性科研和教育机构从事的非商业性活动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第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只负责提供本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收集和存档的气象资料。”二、承办机构绩溪县气象台三、服务对象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科研和教育机构四、服务条件无五、服务流程(一)共享气象资料准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县气象台联系业务单位获取需要共享的气象资料,并上报县气象局审核;(二)共享气象资料发布:县气象台将审核后的共享气象资料通过网络适时、滚动向社会发布。六、服务时限适时、滚动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八、咨询方式县气象台电话:0563-8162854 2、发布公众气象预报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二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二)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第四条:“各级气象主管部门的职责:统一管理气象预报的制作与发布,逐步提高预报质量;”第十二条:“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按职责分工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十三条:“气象台站应当按照气象技术规范要求,准确、及时制作并发布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根据天气变化及时发布补充或订正的预报和警报。”第二十六条:“公益气象服务主要包括:3.为社会提供公用性天气预报;”(三)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四条:“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第六条:气象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应当按照职责通过气象预报发布渠道向社会发布,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发布气象预报。二、承办机构绩溪县气象台三、服务对象公民、公民、其他组织四、服务条件无五、服务流程(一)气象预报制作:县气象台根据天气变化,会商后制作气象预报;(二)气象预报审核:县气象台向县气象局相关部门上报气象预报,相关部门审核后给出发布意见;(三)气象预报发布:县气象台与电视台、电台、报刊等单位联系传输天气预报信息,由电视台、电台、报刊等单位向公众发布。六、服务时限实时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八、咨询方式绩溪县气象台电话:0563-81628543、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二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三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通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第三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情况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三)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按职责分工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十三条:“气象台站应当按照气象技术规范要求,准确、及时制作并发布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根据天气变化及时发布补充或订正的预报和警报。”第二十六条:“公益气象服务主要包括:(四)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四)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五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气象灾害应急服务,以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雷电灾害防御等工作。”第二十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提供与气象灾害有关的大气、水文、环境、生态等监测信息,并相互及时通报预报、预警信息。”第二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根据可能造成气象灾害的监测信息和天气变化趋势,按照国家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 (五)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四条:“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第七条:“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发布权限、业务流程发布预警信号,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的区域。发布权限和业务流程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第八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同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防灾减灾机构。当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以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六)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公共气象服务均等化的意见:“(七)切实强化基本公共气象服务,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和气象信息应用水平。依托各类信息发布渠道和手段,及时向社会发布气象防灾减灾、公众气象预报与生活气象、大气环境监测与预报预警等基本公共气象服务信息。”二、承办机构绩溪县气象台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四、服务条件无五、服务流程(一)天气会商:当监测到或预报本地区可能发生的灾害性天气时,及时组织集体会商,并征求上级业务部门的意见,确定发布灾害预警信号及级别;(二)预警的编制:县气象台根据会商意见及时编制预警信息;(三)预警的签发:根据预警信息的签发权限,及时将预警信息上报相关负责人,相关负责人结合天气形势审核预警信息,签发命令,红色预警需上报政府主要负责人后签发;(四)预警的发布:县气象台根据签发意见分别通过国突平台和决策气象服务平台发布预警信息,当发布橙色或以上预报信号时,与省信息中心联系确定发布手机短信预警的范围。在2小时内通过传真向县委、县政府上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报。六、服务时限即时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八、咨询方式县气象台电话:0563-81628544、发布专业气象预报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三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需要,发布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并配合军事气象部门进行国防建设所需的气象服务工作。”(二)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公益气象服务主要包括:“(二)为军事、国防科学提供气象服务;”第二十七条:“专业、专项气象服务项目包括:“(一)专业、专项天气预报、情报和气象资料。”二、承办机构绩溪县气象台三、服务对象有特定专业专项需求的组织或个人四、服务条件无五、服务流程(一)专业预报申请:住建、农业等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气象部门书面提出开展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申请;(二)专业预报制作:县气象台根据县气象局的指令梳理专业天气预报的要素,制作专业气象预报信息;(三)专业预报发布:县气象台根据县气象局的审核意见直接向政府及有关单位传输专业气象预报。六、服务时限根据需求确定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八、咨询方式绩溪县气象台电话:0563-81628545、雷电灾害调查和鉴定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一)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第十六条:“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二)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第二十五条:“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第二十六条:“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二、承办机构绩溪县气象台三、服务对象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或个人四、服务条件无五、服务流程(一)灾情上报: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在24小时内向县气象局报告灾情的基本情况;(二)灾情调查:县气象台与受灾单位和个人联系,组织人员根据灾害情况携带相应的设备进行现场查勘,详细记录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损失类型等。调取雷电监测资料,编制灾情鉴定报告;(四)灾情处理:经气象局审核后,向上级单位和民政等部门上报灾情报告,并及时与受灾单位和个人联系,指导其完成雷电防护装置改造,告知防雷安全避险措施。六、服务时限即时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八、咨询方式绩溪县气象台电话:0563-81628546、雷电监测信息与预报发布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一)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七条:“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以防御雷电灾害。”第八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雷电灾害防御的需要,按照职责开展雷电监测,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提供雷电监测信息。有条件的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可以开展雷电预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二、承办机构绩溪县气象台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四、服务条件无五、服务流程(一)天气会商:当监测到或预报本地区可能发生雷电灾害性天气时,及时组织集体会商,确定发布雷电灾害预警信号及级别;(二)预警的编制:县气象台根据会商意见及时编制雷电预警信息;(三)预警的签发:根据预警信息的签发权限,及时将预警信息上报相关负责人,相关负责人结合天气形势审核预警信息,签发命令;(四)预警的发布:气象台根据签发意见分别通过国突平台和决策气象服务平台发布预警信息,当发布橙色或以上预报信号时,在2小时内通过传真向县委、县政府上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报。六、服务时限即时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八、咨询方式绩溪县气象台电话:0563-81628547、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一)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六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第四条:“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按照作业规模和影响范围,在作业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三)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第四条:“各级气象主管部门的职责:(五)组织和管理人工影响局部天气工作;”(四)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五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气象灾害应急服务,以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雷电灾害防御等工作。”(五)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完善抗旱、森林防火、生态修复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布局,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二、承办机构绩溪县气象台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四、服务条件发生干旱等自然灾害五、服务流程(一)研判作业条件:在干旱等自然灾害发生的情况下,在县气象局的指令下,绩溪县气象台加密对天气形势的研判,在预计可能出现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有利条件时,及时向市气象局和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汇报天气过程;(二)作业准备:县气象局根据市气象台预报,提前按照作业预案组织人员、车辆、装备等各项准备工作,并24小时待命;(三)派遣作业队伍:县气象局根据市气象台预报,下达指令派遣人影作业队伍提前到达作业地点,并做好作业准备;(四)下达作业命令:县气象局经市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同意后向所属空管部门上报作业申请,待批准后向作业队下达作业命令,作业队开始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活动;(五)作业效果评估:县气象局根据气象监测设备研判作业效果,并形成报告。六、服务时限根据需求确定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八、咨询方式县气象台电话:0563-81628548、开展气象科普活动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第十七条:“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体育、气象、地震、文物、旅游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的工作开展科普活动。”(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公共气象服务均等化的意见(皖政办秘2013202号):“利用世界气象日、防灾减灾日等,积极开展气象科普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等活动。”二、承办机构绩溪县气象局办公室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四、服务条件无五、服务流程(一)气象科普活动准备:根据工作计划提前和有关部门联系,确定科普活动的时间、地点、人员、方式、内容等。县气象局下发科普活动方案,相关宣传部门根据方案做好人员、资料的准备工作;(二)气象科普活动开展:根据活动方案,县气象局组织相关人员开展科普宣传活动,现场宣传、回复咨询及发放气象科普资料等;(三)气象科普活动总结:县气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活动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并上报县政府、市气象局和相关单位。六、服务时限根据需求确定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八、咨询方式绩溪县气象局办公室电话:0563-81558729、气象日宣传活动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 “世界气象日(World Meteorological Day)”又称“国际气象日”是世界气象组织成立的纪念日,时间在每年的3月23日。世界气象组织为了纪念世界气象组织的成立和国际气象组织公约生效日(1950年3月23日)而设立的。每年的“世界气象日”都确定一个主题,要求各国成员在这一天举行庆祝活动,并广泛宣传气象工作的重要作用。二、承办机构绩溪县气象局办公室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四、服务条件无五、服务流程(一)气象日宣传活动准备:县气象局根据上级气象部门的要求,结合每年气象日主题,制定下发气象日宣传活动方案。相关部门负责宣传人员、资料的准备工作;(二)气象日宣传活动开展:根据活动方案,县气象局组织人员开展科普宣传活动,进行气象科普资料发放、回复咨询,组织学生、社会人员参观气象探测台站等;(三)气象科普活动总结:县气象局对活动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并上报。六、服务时限3月23日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八、咨询方式绩溪县气象局办公室电话:0563-815587210、指导、组织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公共气象服务均等化的意见(皖政办秘2013202号)(六)加快推进基层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促进防灾减灾能力均衡发展。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综合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有效联动的农村应急减灾组织体系。二、承办机构绩溪县气象局办公室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四、服务条件无五、服务流程(一)演练准备:县气象局接到县政府的演练通知,提前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人员、装备等准备;(二)应急演练: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县气象局组织人员参与气象监测、预警发布、救援等环节的演练;(三)演练总结:县气象局对本部门参与的演练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并上报。六、服务时限根据政府部署确定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八、咨询方式绩溪县气象局办公室电话:0563-815587211、提供农业经营主体的直通式气象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公共气象服务均等化的意见(皖政办秘2013202号)(七)利用公共媒体、安徽农网等平台,推进农业气象直通式服务,及时发布农用天气预报、农业气象灾害预警、森林火险等级预报等农业气象信息,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服务。二、承办机构绩溪县气象台三、服务对象大型农产品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种养大户、农民四、服务条件无五、服务流程(一)建立服务对象数据库信息: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根据气象服务需求划分服务类型,并建立数据库;(二)制定直通式服务材料:根据划分,县气象台为不同的服务对象制作个性化的直通式气象服务资料,并由气象局相关部门审核;(三)直通式服务材料发布:县气象台根据审核意见通过公共媒体、安徽农网、短信等发布直通式气象服务信息。六、服务时限根据需求确定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八、咨询方式绩溪县气象台电话:0563-816285412、12121气象信息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五条: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应当提取一部分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第二十六条:信息产业部门应当与气象主管机构密切配合,确保气象通信畅通,准确、及时地传递气象情报、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二)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令)第五条:国家鼓励依法开展气象信息服务活动,支持与气象信息服务有关的科研开发和成果推广应用,引导和吸引社会资本支持气象信息产业发展(三)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令)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信、交通运输、气象、互联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完善气象预报发布和传播渠道;第九条:鼓励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应当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并注明气象预报发布的气象台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自行更改气象预报的内容和结论;第九条 鼓励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应当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并注明气象预报发布的气象台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自行更改气象预报的内容和结论。二、承办机构绩溪县气象台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四、服务条件无五、服务流程(一)气象预报制作:县气象台根据天气变化,会商后制作气象预报;(二)气象预报审核:县气象台向县气象局上报气象预报,相关部门审核后给出发布意见;(三)气象预报发布:县气象台将天气预报信息传输至省公共气象服务中心服务器,通过12121向公众发布。六、服务时限实时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八、咨询方式绩溪县气象台电话:0563-8162854-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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