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

上传人:d**** 文档编号:180736109 上传时间:2023-01-07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9.7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为,维护公平 公正的评审环境和风清气正的创新生态,根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 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科研诚信案件调查 处理规则(试行)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发生的请托行为,按照本规定处理。本规 定所称评审工作包括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项目、创新基地、人才 工程、引导专项和科技奖励等科学技术活动中涉及的评审、评估、评价、论证、 验收、监督检查等。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请托行为,是指在科学技术活动评审过程中,相关单位 或个人以直接或间接、明示或暗示等方式,向评审组织者、承担者及其工作人员 和评审专家等寻求关照、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包括:(一)探听尚未公布的评审专家信息、评审结果等和未经公开的评审信息;(二)为获得有利的评审结果进行游说、说情等;(三)投感情票、单位票、利益票等,搞“人情评审”;(四)为他人的请托行为提供帮助、协助或其他便利;(五)以“打招呼”“走关系”或其他方式干扰评审工作、影响评审结果、 破坏评审秩序的请托行为。第四条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参与评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 严格遵守评审行为准则和工作纪律,自觉抵制请托行为,主动接受有关方面的监 督。第五条建立评审诚信承诺制度。科学技术活动申请者应在提交申报材料时, 明确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实施请托行为;评审专家应签署承诺书,承诺不接受任何 单位和个人的请托,且对收到的请托事项均已按要求主动报告;评审工作人员应 签署承诺书,承诺不干预评审或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第六条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等收到请托的,应当及时主动向评审组织 者、承担者或有关监督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线索、证据等。未及时主动报告的, 一经发现,按接受相关请托进行处理。第七条评审组织者、承担者应当全面、如实、及时记录请托情况,做到全 程留痕、有据可查。记录应当采取书面记录的形式,记录要素应包括时间、地点、 当事人姓名及其职务、涉及的具体评审事项、请托的具体形式及其要求等。对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过问、干预评审活动的,应当如实记录 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第八条评审组织者、承担者和相关监督部门综合运用信访举报、随机抽查 以及信息化工具等,建立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及时发现请托线索和问题。评审组织者、承担者在评审工作过程中发现请托情况的,应当及时启动相应 预案、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评审工作依规有序开展。第九条评审承担者是调查处理请托行为的第一责任主体,应按照职责和权 限,及时做好记录、受理、调查、处理等工作。涉及评审承担者的,由评审组织 者负责调查处理。涉及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监督部门或 纪检监察部门依规调查处理。第十条实施请托行为的,禁止在1 3年(含3年)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 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向多人请托或多次实施请托的,禁止在35年(含5 年)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 禁止5年以上直至永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有组织实施请托行为的,从重处理。第十一条对涉及请托行为的评审专家,视事实、情节、后果和影响作出如 下处理:()对主动报告且未接受请托行为的,不予处理。(二)对主动报告但仍搞“人情评审”的,禁止在3年内(含3年)承担或 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对干扰、妨碍调查的,从重处理。(三)对隐瞒不报的,按接受相关请托进行处理,禁止在35年内(含5年) 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禁止 5年以上直至永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对干扰、妨碍调 查的,从重处理。第十二条对涉及请托行为的评审工作人员,视事实、情节、后果和影响作 出如下处理:()对主动报告且未接受请托行为的,不予处理。(二)对隐瞒不报或主动报告后仍干预评审或施加倾向性影响的,调离评审 管理工作岗位,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责问责。对干扰、妨碍调查的,加重处理。 情节严重,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第十三条对因请托行为所获得的科研项目、创新基地、人才工程、引导专 项、科技奖励等,一经查实,予以撤销,并追回专项经费、奖章、证书和奖金等。第十四条具有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 条相应情形的,依规从轻或从重处理。第十五条对请托行为相关责任人的处理结果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 据库。对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的评审专家,应当及时从专家库中除名,重新入库 禁止时限与本规定第十一条的处理期限保持一致。第十六条对请托行为的调查处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抄送相关责 任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第十七条评审承担者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等落实本规定第六条、第七 条、第九条的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其履职尽责的重要内容。对自觉抵制请托行 为的,列入科研信用良好记录。评审组织者、承担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的,追究单位及主要负责人 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取消科学技术活动评审承担资格。第十八条 请托行为责任人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 处理。第十九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发现评审工作中存在请托的,应及时向评审组织 者、承担者或有关监督部门如实反映。对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恶意举 报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反映不实或不能证明存在问题的,要以适当方式及 时澄清、消除影响。第二十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请托行为及相应处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二一条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 法。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