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新企业所得税法之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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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新企业所得税法之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企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发生了的变化:1、法位之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由国务院制定,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而企业所得税法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属于法律范畴。后者法律地位上要高于前者。企业所得税法也成为继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征管法之后的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第四部法律。2、结构之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全篇共二十条,而没有章节结构,只有条款之分。企业所得税法全篇共六十条,并且按照一般的法律体例,设总则等章节。3、纳税人之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只适用于内资企业,而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则对所有企业适用,既包括内资企业,也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因此,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与施行标志着在中国并行了二十多年的内外资两套所得税法的合并,同时也宣告了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在中国享受超国民待遇的终结。4、税率之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法定税率为33%.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为25%.同时明确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应税所得适用20%的税率。除此之外,还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应纳税所得额概念之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解释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基础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的界定则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照税收征管实际,后者显然更加规范。6、收入构成之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人的收入构成包括七大项,即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其中的生产经营收入其实包括了后几项,存在着重复的嫌疑。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收入则是由九大项构成,即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新的规定不仅消除了重复界定问题。而且更加详细、规范。7、税前扣除项目之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可在所得税前扣除的项目包括成本、费用和损失。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可在所得税税扣除的项目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后者的规定显然加的全面。8、税前不可扣除项目之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所发生的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滞纳金、罚金和罚款等八项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这种规定常常使人产生误解,比如说固定资产的支出,实际上并不是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而是不能一次性扣除。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其中的不规定的规定,并新增了一些内容,规定了八项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9、资产处理之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资产的处理问题未予明确,而是由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法则全责和详细地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处理与税前扣除问题进行了规定。10、公益性捐赠之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的捐赠区分为公益、救济性捐赠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并规定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比例则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企业所得税法作出了重大调整:一是调整了名称,以公益性捐赠进行称呼;二是将税前扣除的比例调整为12%;其三将计算依据由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利润总额。11、计算依据之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如果有关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的有关税收的规定相抵触的,须按照国家的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其中,国家的有关税收的规定包括了为数众多的规范性文件,这种规定显然不符合课税法定主义的原则和要求。企业所得税法则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也就是说,纳税人自2008年1月1日起,只须按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而不再是按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计算。这可以说课税法定主义原则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上的一大体现。12、税收优惠政策之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税收优惠的规定相当简单和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则充分考虑总结现行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全面的调整和规范: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二是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三是扩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四是对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五是是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六是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七是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即经济特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即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八是继续执行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即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等等13、税收优惠权之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虽然没有明确对税收优惠权作出限定,但从其规定分析,国务院,乃至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都有相当的权限。企业所得税法则对税收优惠权了相当明确的规定:其一,从总体上明确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其二,规定了税收优惠办法的备案制度,即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但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14、纳税调整之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关联交易的纳税调整虽然也作了规定,但相对简单,如果没有税收征管法等配套法律法规,是很难执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则专设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对关联交易事项的纳税调整问题作了具体而详细的规定,并且在报送纳税资料等方面还完善了现行税收征管法的不足。15、征管之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为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而企业所得税法则调整为五个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申报表的期限为年度终了后的四十五天之内;而企业所得税法则调整为五个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在报送申报表时须向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而企业所得税法则要求纳税人报送财务报告,财务报告与财务报表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内容却有很大的区别。16、解释权之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法解释权归属于财政部。后来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国家税务总局拥有了税法解释权。企业所得税法则明确,新的税法解释权归属于国务院,由国务院负责企业所得税法的解释。这也可以看作是中国税法层次的提升。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新企业所得税法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实施国家“十一五”规划,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规范、透明的所得税制环境的重要立法成果。 一、从纳税主体看,企业身份认定引入“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新标准 在纳税主体上,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人的身份认定,摈弃了长期以来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老标准,改采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新标准。新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明确了该新标准的具体判断规则,即企业登记地标准和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其中,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则区分为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和未设立机构、场所两种类型,二者虽都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但前者除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外,还需要对发生于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纳税,而后者只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这意味着在企业所得税的管辖权上,我国实行了和个人所得税一样的双重管辖权标准,强调地域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结合,从而更好地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二、从税率看,基本税率显著降低,优惠税率政策导向性更切合实际 税率是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定尺度。就税率形式而言,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是比例税率,从而较好地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对促进各类企业公平竞争具有典型意义。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和第28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具体包括基本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类型,其中基本税率为25%;优惠税率则分为15%和20%两档。从其各自的目的看,基本税率着眼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分配功能,而优惠税率则着眼于企业所得税的资源配置功能。新税率的确定不但参考了当代发达国家和我国周边国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而且综合考虑了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以及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之间的平衡与协调。与过去33%的基本税率相比,新的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降低了8%,企业的整体税负相对减轻,国家的财政收入会相对减少。新的优惠税率由过去的“内外有别”实现了“内外统一”,其中能够适用15%优惠税率的企业只限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而能够适用20%优惠税率的企业具体有两种:一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二是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新的优惠税率所传递出的政策信号与过去明显不同,优惠税率所具有的政策调节功能得到有效发挥,政策导向性更切合实际,这对优化我国经济结构、全面实现产业升级、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新的优惠税率也兼顾了我国多年来所坚持的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和扩大引进外资的国家政策,从而使税收政策与竞争政策、产业政策实现有机协调。 三、从税前扣除标准看,允许扣除项目更加合理、明晰和统一 根据新法规定,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外,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具体包括:(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2)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3)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4)企业按照规定摊销的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支出。即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5)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6)企业转让资产的该项资产净值。(7)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而禁止进行税前扣除的项目主要包括:(1)支出类: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部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2)固定资产折旧类: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3)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类: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自创商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4)对外投资成本类,即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5)资本弱化利息类,即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从税收优惠看,多种方式确保统一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兴政策 税收优惠是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税法中贯彻产业政策、竞争政策、区域政策、财政政策以及劳动政策等一系列国家政策的具体税收措施。新法综合运用优惠税率、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抵扣抵免等方法,统一建立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政策体系。除前述统一的优惠税率和加计扣除支出项目外,新税收优惠政策的统一主要表现在:第一,统一法定的免税收入项目,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第二,统一酌定的免税、减税项目。按照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第三,统一加速折旧标准。即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第四,统一减计收入标准。即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第五,统一抵扣抵免标准。就抵扣而言,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就抵免来说,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第六,统一了税收优惠管理主体。新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这些授权条款的规定,不但使税收优惠管理主体实现了法定化和统一化,而且进一步增强了企业所得税法的适调性和灵活性。 另外,新法坚持税收法定原则,专章增加了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使税务机关采取反避税措施实现有法可依。在特别纳税调整中,新法确立了独立交易原则,该原则目前已被世界多数国家接受和采纳,并成为税务机关处理关联企业之间收入和费用分配的指导性原则。特别纳税调整具体包括了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以及其他避税情况等所进行的税务调整,因特别纳税调整而需要补征税款的,在补征的同时要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新旧企业所得税法之比较 2006 年3 月16 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于同日以主席令第63号形式公布,幷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税法将取代1991年4月9日公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旧外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公布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作者拟通过对上述3部法规涉及的纳税人、税率、扣除、税收优惠等相关法律条文的盘点和梳理,以供大家学习讨论。 1纳税人 旧条例: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主要包括: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旧外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 新税法: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而是对投资人或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 2税率 旧条例: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 旧外税法: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 新税法: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应纳税所得额 旧条例:企业,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 (1)生产、经营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 (3)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6)股息收入; (7)其他收入; 旧外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新税法: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幷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4扣除 旧条例: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3)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百分之十四、百分之一点五计算扣除。 (4)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旧外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可以于税前扣除。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新税法: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不得扣除 旧条例: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7)各种赞助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旧外税法:未直接对此进行规范,但我们可以理解为与生产经营所得不相关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新税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6税收优惠 旧条例:对下列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1)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 旧外税法: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它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它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两款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对下列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3)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4)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新税法: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5)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 7关联方及其交易 旧条例: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企业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旧外税法: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新税法: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幷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8征收管理 旧条例: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旧外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应当在每次预缴所得税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财务、会计制度,应当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备查。各项会计记录必须完整准确,有合法凭证作为记帐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务院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于五日内缴入国库,幷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 新税法: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幷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幷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幷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幷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幷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解读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人们盼望已久的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7年3月16日经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是我国税制改革的又一重大进展。一、企业所得税统一的重要意义(一)标志着我国税制的进一步完善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分步实施税制改革的方针,提出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这次企业所得税统一是我国整体税制改革的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税制建设发展的自然结果。自从20多年前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以来,无论内资企业所得税,还是外资企业所得税,都经历了由多税种并存到统一为一个所得税的历史过程。自从1980年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后,我国还于1981年专门设立了针对外国企业的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两个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很大,税收待遇不公平。1991年,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两部法律被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三个统一(统一税率,统一税收优惠,统一税收管辖原则)。内资企业自1984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后,又先后发布了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按照企业经济性质设立的各种内资企业所得税很不公平,积累的矛盾和问题越来越多。1994年的税制改革将三个内资企业所得税统一为一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统一税种、统一税率、统一列支标准、统一征管方式,实现了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由此可见,现在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也是我国统一所得税制的自然结果。国际上,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制度的国家非常少。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为了引进外资,在税收上采取对内、外资企业实施两套税制的方法,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的流转税、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税。按照逐步统一各类企业的税收制度的原则,1994年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流转税,内、外资企业使用相同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2006年国务院发布车船税暂行条例,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车船税。现在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是我国统一各类企业的税收制度的又一进展,是中国税制建设和税制改革发展过程中的重大进步。(二)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进一步增强了国力,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为以后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目前经济结构矛盾突出,经济增长方式粗放,人与自然的矛盾更加突出,就业压力很大,长期积累的矛盾开始显现。特别是各类企业面临的制度差异,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基本原则。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公平竞争的思想日益深入人心,许多专家和内资企业对外资企业享受的超国民待遇愤愤不平,要求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呼声很高。事实上,不仅内、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使外资企业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而且,外资企业之间、内资企业之间也存在众多的税收待遇上的差别。实施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以后,将逐步取消各类按企业性质制定的差别的税收政策,实现四个统一(统一税法、统一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的目标。(三)运用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是法制、公平和竞争的经济。我国正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次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一项制度创新,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认识的一大进步,是体现五个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配套措施,是中国经济制度走向成熟、规范的标志,也是运用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特点(一)层次清晰、内容细致1991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全文共30条,文中制定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1994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全文共20条,比较简洁。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全文共8章60条。与两个旧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相比较,新企业所得税法分层次地规定了各方面的税收要素,而且考虑了国内、国际经营的实际情况。如果从条款数量上比较,新法条款数量比两个旧法条款数量的总和还多,说明新法层次更清晰、内容更细致、规定更全面、更便于操作。(二)税基比较宽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留下了减免税的口子,导致以后减免税的规定越来越多。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除规定据实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以外,还规定了区域性税收优惠、普遍适用于生产性企业的税收优惠和特殊的导向性税收优惠。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对所得税税基的侵蚀。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确立了宽税基的原则,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首先规定纳税人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沿用了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比较普遍。其次在第四章用12条明确规定了税收优惠的方向、内容和权限,较好地控制了税收优惠的规模和范围,避免侵蚀税基现象的发生,确保实现宽税基的原则。(三)政策导向明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在企业所得税的不同环节,采取多种方式体现了国家治税思想。第一,在第4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比旧条例低8个百分点。体现了低税率原则,实现了降低企业税负的目标。第二,在第9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体现了国家鼓励企业支持公益事业的活动。第三,为了避免重复征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把国内企业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列为免税收入,规定企业来源于境外的应税所得在国外已缴纳的税收可以进行抵免。第四,税收优惠重点扶持和鼓励需要发展的产业项目,包括农、林、牧、渔业,重点公共基础设施,环保节能,小型微利企业,扩大就业、高新技术和风险投资等。所有从事国家鼓励产业的企业都会成为最大的受益者。第五,实行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相结合的税收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有12条是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其中5条采纳了有条件的间接税收优惠的方式,能够更好地实现国家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四)反避税作用加强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确定的严征管的原则,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有3章专门规定了有关税收征管的内容。首先明确规定了源泉扣缴的方法,解决非居民企业偷逃税问题;其次是特别纳税调整,解决关联企业利用转让定价避税的问题;最后是征收管理,明确了纳税地点、纳税年度、纳税申报等一系列问题。(五)注意了法律之间的衔接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有4处明确规定了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第一,第21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此规定妥善地处理了税收与会计的关系。第二,第49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此规定明确了有关税收征管的法律依据。第三,在第57条规定了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政策的过渡期,保证了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第四,在第58条规定了新企业所得税法与税收协定的关系,明确了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当有不同规定时,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三、企业所得税统一的深远影响(一)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四个统一,使各类企业在同一税收待遇的起跑线上平等竞争。据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在全国人大会议上的介绍,企业之间税负不平,苦乐不均。内资企业实际税负?25左右,外资企业实际税负15左右,相差近?10个百分点。新税法统一实行25的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消除了差别待遇,降低了内资企业税收负担,使各类企业享受同等的税收待遇,促进了各类企业公平竞争。(二)有利于区域经济发展为了拉动国民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之初,确立了沿海开放地区、沿边开放地区和经济特区,并辅之以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特区不断发展壮大,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再继续给予经济特区特殊的经济政策扶持已经不合时宜。国际上许多国家都实行鼓励向落后地区投资的税收政策,而我国现状出现了逆向调节,问题很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确定的实行由地区税收优惠为主向产业税收优惠为主的转变,有利于发挥市场经济对资源的基础性调节作用,避免税收优惠政策影响企业投资地点的选择,有利于区域经济发展。(三)有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我国经济结构矛盾突出,经济增长方式粗放。虽然原有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和外资企业所得税都制定了一些鼓励向弱势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导向作用不明显。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确定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政策导向明确,有利于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四)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扩大税基、降低税率是20世纪末以来税制改革的潮流。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时,内资企业所得税选择的税率是33,当时属于世界中等偏下水平。目前,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已经为28.6,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实行?25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税率降低了8个百分点。又由于降低法定税率的同时,提高了内资企业的税前扣除标准,按相同口径相比,将减收让利近1000亿元。从总体上看,统一企业所得税是减税为主的改革,既保持了我国税制的国际竞争力,又增强了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五)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市场经济首先应该是一个规范的经济。原有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差别较多,内资企业所得税税负较高,导致许多企业千方百计利用税制和政策的差别实施所谓的合理避税.税收筹划生意兴隆,假三资企业到处泛滥,引进外资短期行为严重,质量不高。统一和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将促进企业守法经营,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助于实现引进外资从重数量向重质量的转变。(六)有利于进一步统一和规范税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以后,我国税制体系中主体税种都实现了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同等待遇,内、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上的差别将进一步缩小,为进一步实现全面内、外资企业无差别待遇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现行税制中,尚有城市房地产税、城建税以及个人所得税存在内外差别。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分步实施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建立内、外一致,统一和规范的税收制度将不会再有大的障碍。(七)有利于国际税收协调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间的货物流动、资本流动和人员流动日益频繁和扩大。我国也开始由单方面地引进外资为主,转变为引进外资与鼓励企业海外投资和合作相结合。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以后,使我国向简化税制的方向迈出了一大步,有利于我国开展国际税收的协调和合作。(八)有利于加强征管、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优化服务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将更加有利于加强征管,堵塞税收漏洞。原有两个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多,又相互独立,管理比较复杂,征纳双方遵从成本高,效率低。新的企业所得税实现了两税合一,专门规定了合并纳税和反避税的内容,有利于加强征管、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优化服务。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是我国新世纪税制改革中的一件大事,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意义重大。在不远的将来,我国还将进行增值税的转型,在全国推行消费型的增值税,并实行统一的房地产税制。我国将进一步实现税制的统一、科学和规范。勿小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过渡期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行,预示着我国实行多年的内外资企业享受不同税收国民待遇的时代即将成为历史。在新税法实行前,处在过渡期的内外资企业应该侧重在哪些方面做些纳税准备工作?虽然不同的企业应该有不同的打算,但是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是内外资企业都应该重视的。 一、要抓紧研究和领悟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内涵 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采取的是以我国现行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为蓝本,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向外资企业所得税制靠拢的办法,但在内容上还是有许多新的变化。尤其是以下几方面的新的规定,需要引起内外资企业的重点领悟。 一是在纳税人的界定上进行了突破性的创新,引进了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理念。 二是收入总额的定义和范围作了重新界定。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9项内容。 三是改变了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现行的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符合公益性捐赠条件的扣除比例限定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现行的外资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符合公益性捐赠条件的可据实扣除。 四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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