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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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商业银行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个人外汇储蓄账户3第三章个人外汇结算账户8第四章个人外汇资本项目账户1.0.第五章附则1.1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1.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行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 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 个人外汇账户。(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 件、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 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第三条 个人外汇存款账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储蓄账户、外汇 结算账户、外汇资本项目账户,其中外汇储蓄账户、外汇结算账户属 于经常项目账户。第四条 本行个人外汇存款账户计息规则如下:(一)存款利息按本行公布的外币存款利率计付外币利息。(二)存款遇利率调整,活期存款按支取日或结息日活期存款挂牌利率计息,定期存款按存入日定期存款同档次利率计息。(三)个人外汇活期存款按季结息。(四)定期存款到期续存,按续存日的定期存款同档次利率计息; 到期未支取又不办理续存手续,逾期部分按支取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五)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活期存款挂牌利率计息。第五条 本行对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的外汇存款保密,法律、法 规和监管规定另有要求的除外。第六条 个人外汇存款管理遵循实名制管理相关规定。第七条 本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 记录、分析和报告。第二章 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第八条 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 户,所开立账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外汇储 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 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第九条 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分为现汇账户和现钞账户。(一)凡从境外汇入、携入和境内居民持有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均 可存入外币现汇账户。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需经本行办理托收, 收妥后方可存入。(二)凡从境外携入或个人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均可存 入外币现钞账户。(三)本人外币储蓄现钞账户资金可通过套汇交易划入现汇账户, 现汇账户支取现钞按本行外汇中间业务收费标准收取手续费。第十条 个人外汇存款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按期 限分为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五个档次。第十一条 起存金额(一)外币储蓄活期存款为零金额开户,现钞账户每笔存入金额必 须大于或等于本行接受的外币相应币种最小面额,且必须为最小面额的 整倍数。(二)外币储蓄定期账户的开户起存金额为50 个单位货币。第十二条 账户开户(一)存款人开户时,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二)根据存款人的意愿,本行可以为其办理定期存款到期自动转 存业务。(三)如委托他人代办开户,还需同时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 本人签名确认的委托书。第十三条 存款支取(一)存款支取凭借记卡、存折、存单,以开户时约定的支取方式 办理。(二)无论现汇账户或现钞账户,支取外币现钞时,本行所接受的外币最小面额以下的货币,按支取日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支付。(三)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存款人如因特殊需要提前支取,可凭有 效存款凭证和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按开户时约定的支取方式办理。如 委托他人代取,还需同时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本行需记录代办人 和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第十四条 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存取款业务应遵循相关监管政策(一)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取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 万美元以下 (含) 的,可以在本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 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本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 续。(二)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 以下(含)的,可以在本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 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本行办理。本行应在相关单据上 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第十五条 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外划转业务应遵循相关监管政策(一)本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二)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三)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即境内个人向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划转,按出境规定要求;境外个人向境 内个人外汇账户划转,按入境规定要求。(四)境内个人外汇现钞账户与外汇现汇账户互转不受额度限制, 按本行外汇中间业务收费标准收取手续费。第十六条 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账户资金汇出境外按如下规定办理:(一)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当 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 (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本行办理;超 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二)境外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凭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第十七条 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 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第十八条 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在办理以下资本项目性质业务时,可通过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办理。(一)境内个人使用外汇,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二)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获准后,境 内个人参与的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外汇业 务。境内个人出售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 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 可以划入员工本人的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三)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支 付外汇保费,应持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四)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 险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五)移居境外的境内个人将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内财产对外 转移以及外国公民依法继承境内遗产的对外转移,按个人财产对外转 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六)境外个人在境内买卖商品房及通过股权转让等并购境内房地 产企业所涉外汇业务,该业务同时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 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七)境外个人可按相关规定投资境内B股;投资其他境内发行和流通的各类金融产品,应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八)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办理的其它业务。第三章 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第十九条 个人外汇结算账户是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账户。第二十条 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其开立、使用和关闭按机构账户进行管理。第二十一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 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 构管理。(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 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 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个体工商户委托 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 结汇。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 货物报关单办理。(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第二十二条 个人外汇结算账户购汇和结汇不受年度总额限制, 无论金额大小都可凭真实贸易单据办理。第二十三条 个人外汇结算账户为外汇现汇账户,不允许提取现钞,按照单位活期存款计息方式计息。第二十四条 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可以划 转,但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 不得划转后结汇。第四章 个人外汇资本项目账户第二十五条 个人从事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根据交易主体和业务性质不同,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账户、特殊目的公司专用账 户及资产存量变现账户等。上述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户及账户内资金 的境内划转、汇出境外应经外汇局核准。第二十六条 个人外汇资本项目账户的管理(一)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1、境外个人未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但在境内从事直接投资或 从事与直接投资相关活动的,可向投资项目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并附相关 证明材料,以该投资者名义开立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账户,包括投资类、 收购类、费用类、保证类。2、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结汇。直接投资 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 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二)特殊目的公司专用账户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后,境内个人及因经济 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特殊目的公司专用账户,用于保留资本变动收入,也可经外汇局核准后 结汇。(三)资产存量变现账户境内个人向国外投资者转让境内企业股权所得外汇收益,经外汇局 核准可以结汇,也可以由境内个人向该企业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资产 存量变现账户,用于存放上述外汇收入。(四)其他个人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管理依照外汇局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个人外汇资本项目账户按照机构账户进行管理,为外汇现汇账户,不允许存入、提取现钞,按照单位活期存款计息方式计息。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的销户、挂失、冻结、存折换发等按照本行储蓄存款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个人外汇结算账户、个人外汇资本项目账户按照机构账户进行管理。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商业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1、 外部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令第532 号)(2)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3 号)(3)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 号)(4)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 告200416 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汇发200647 号)2、 相关内控体系文件(1)泰安市商业银行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附件:1、 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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