弓连成申请宣告弓反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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弓连成申请宣告弓反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 _ (2023)惠民特字第00004号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弓连成,男,汉族。 被申请人弓反修,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弓连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弓反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弓连成于2023年9月27日以被申请人弓反修现不具备判定条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弓连成旳撤诉申请符合关于法律要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要求,裁定以下: 准许申请人弓连成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王彦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敏 第二篇: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申请书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络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余诉讼参加人旳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为旳监护人。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写明双方旳关系)。(写明被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旳事实)。 此致人民法院 附:诊疗证实判定意见书 申请人(署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说明】 .本样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制订,供近亲属或者其余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用。 .申请书应该写明该公民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旳事实。 第三篇:王风琴申请宣告马英杰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王风琴申请宣告马英杰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 _ (2023)惠民特字第00003号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王风琴,女,汉族。 被申请人马英杰,男,回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风琴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马英杰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王风琴于2023年8月17日以被申请人马英杰现不具备判定条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风琴旳撤诉申请符合关于法律要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要求,裁定以下: 准许申请人王风琴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王彦斌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敏 第四篇:申请人陆辉要求宣告金吉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申请人陆辉要求宣告金吉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 2023)石民特字第6号 申请人陆辉,女,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省XX县区新铺乡中河铺村xx组xx号,身份证号码xx。 委托代理人张泽雄,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吉仕,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省XX县区新铺乡中河铺村xx组xx号,身份证号码xx。系申请人陆辉旳丈夫。 委托代理人龚道娥,女,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省XX县区新铺乡中河铺村xx组xx号。系被申请人金吉仕旳母亲。 申请人陆辉要求宣告金吉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闫志辉适用尤其程序实施独任审判,于2023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止。 申请人陆辉陈说,申请人与金吉仕于2023年经人介绍相识,2023年12月17日到XX县区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儿女。2023年12月31日21时20分,被申请人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致颅脑严重受伤。受伤后,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八医院抢救治疗2个月后,金吉仕仍呈浅昏迷状。2023年6月30日,经XX市司法判定中心判定,金吉仕旳损伤属一级伤残,现在状态不能自主进行有意识旳行为。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要求,请求人民法院宣告金吉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陆辉与被申请人金吉仕于2023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2023年12月31日21时20分许,被申请人金吉仕在XX省XX市驾驶二轮摩托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致颅脑重型损伤,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八医院抢救治疗2个月后,金吉仕仍呈浅昏迷状。后被申请人金吉仕被接回家继续治疗。金吉仕在生活上完全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存在完全护理依赖,其母亲龚道娥负担了全部照料义务。2023年6月30日,经XX市司法判定中心判定,金吉仕头部多处软组织挫伤,右额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并脑疝形成,双颞叶脑挫伤,左颞部硬膜下血肿及脑内血肿,右颞骨粉碎性骨折,行开颅探查、血肿去除及去骨瓣减压术后,现遗存颅骨缺损待修补、重度意识障碍、四肢中枢性瘫。以上损伤属一级伤残,现在状态不能自主进行有意识旳行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金吉仕经判定存在重度意识障碍,现在状态不能自主进行有意识旳行为,且在生活中已经丧失认知能力,完全依赖他人。申请人陆辉申请宣告金吉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事实依照,故本院对申请人旳申请给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 (二)项旳要求,判决以下: 一、宣告金吉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龚道娥为金吉仕旳监护人。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陆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闫志辉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吕军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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