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法相关名词解释

上传人:lis****211 文档编号:180323026 上传时间:2023-01-05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34.8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海事法相关名词解释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海事法相关名词解释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海事法相关名词解释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海事法可能名词解释海事法的含义:制约海商和海上航行、海上人员和财产运输,以及一般意义上的海上事务的 法律的整体;制约水上商务中产生的合同、侵权和劳工赔偿请求的规则。1、船舶碰撞: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 故。前款所指船舶,包括与本法第3 条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 公务的船艇。2、互有责任(both-to-blame)的碰撞: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 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 赔偿责任。3、法律推定过失原则:违反法定的航行规章,即视为过失(contributory fault),而不论违 反规则与碰撞之间是否有因果联系,除非违反规则的一方证明违反规则不是并且不可能 是碰撞的原因。4、海难救助:对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人命以及海洋环 境,由外来力量进行的救助。5、救助款项:救助款项(salvage payment),是指依照本章规定,被救助方应当向救助方 支付的任何救助报酬、酬金或者补偿。6、救助报酬请求权: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救助,取得效果的,有权获得救助 报酬:救助未取得效果的,除本法第182条或者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 无权获得救助款项。7、获救价值: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是指船舶和其他财产获救后的估计价值或者实 际出卖的收入,扣除有关税款和海关、检疫、检验费用以及进行卸载、保管、估价、出 卖而产生的费用后的价值。8、特别补偿: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救助方依照本法 第 180 条规定获得的救助报酬,少于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得到的特别补偿的,救助方有权 依照本条规定,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9、 救助费用:救助费用(salvage expenses),是指救助方在救助作业中直接支付的合理 费用以及实际使用救助设备、投入救助人员的合理费用。10、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common adventure)中,船舶、货物和其 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 支付的特殊费用。11、海损:海损(Average),是指在海上运输或者其他海上活动中,船舶、海上运输的货 物或者其他海上财产因遭遇海上危险而遭受的灭失或者损坏,海上运输的旅客、船员或 者其他人员因遭遇海上风险而遭受的人身伤亡,以及因此而产生的费用或者其他经济损 失。12、单独海损: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P.A.,P/A):由于风暴、地震、海啸等 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等其他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或者由于不法行为等原因,所 直接造成的财产的灭失或者损坏,以及费用或者其他经济损失。13、同一海上航程(common maritime adventure):船舶和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结为一体时 的船舶海上运输期间14、共同海损理算(General Average Adjustment):通过审核和计算等工作,确定某一共 同海损事故中共同海损损失的数额、各受益方财产的分摊价值以及各受益方应分摊的共 同海损金额。15、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船舶在营运中发生海难,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船舶所有 人或者其他责任人违反民法全部赔偿原则,依法对特定的海事请求的赔偿责任金额限制在一 定范围的法律制度。16、限制性海事请求:(mari time claims subjec t to limi tat ion)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 可以用责任限制进行对抗的海事请求认为可能简答或者多选1、违反COLREGS的通常表现形式 没有保持正当了望(proper look-out),包括正确使用雷达; 没有以安全航速(safe speed)航行; 没有正确显示号灯(lights)、号型(shapes); 没有对碰撞危险及时作出正确判断; 让路船没有及时正确地采取避碰行动; 直航船在紧急情况下没有采取最有利于避碰的行动; 违反能见度不良情况下航行(雾航)的要求; 违反狭水道或者通航分隔制的航行要求; 紧急情况下没有背离规则等。2、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恢复原状(restitutio in integru m)原则赔偿应当尽量达到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折价赔偿。 赔偿直接损失原则 请求人可以请求赔偿船舶碰撞或者触碰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船舶碰撞或者触碰后相继发生的有关 费用和损失,为避免或者减少损害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和损失,以及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 受害人尽力减少损失原则 因请求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不予赔偿。3、船舶损害赔偿 船舶全损的赔偿船舶价值损失 未包括在船舶价值内的船舶上的燃料、物料、备件、供应品,渔船上的捕捞设备、网具、渔具等 损失船员工资、遣返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船舶部分损害的赔偿 合理的船舶临时修理费、永久修理费及辅助费用、维持费用 船舶其他损害的赔偿 合理的救助费,沉船的勘查、打捞和清除费用,设置沉船标志费用 拖航费用、本航次的租金或者运费损失、共同海损分摊合理的船期损失4、货物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 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即以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加请求人已 支付的货物保险费(CIF)计算,扣除可节省的费用; 货物损坏的,以合理的修复所需费用,或者以货物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和可节 省的费用计算; 由于船舶碰撞在约定的时间内货物迟延交付所产生的损失,按迟延交付货物的 实际价值加预期可得利润与到岸时的市价的差价计算,但预期可得利润不得超过货 物实际价值的 10。5、船舶触碰造成设施损害 设施的全损 合理的重新建造的费用,扣除已使用年限的折旧费; 合理的收益损失;设施的损坏 合理的修复费用; 设施修复前不能正常使用所产生的合理收益损失。10、海难救助的形式 合同救助(contract salvage) 纯救助( pure salvage) 雇佣合同救助( employed salvage service)7、海难救助的成立条件 救助标的是法律承认的物体(objects recognized by law) 被救物处于危险之中(in danger) 救助人没有救助义务 救助取得效果8、法律或者合同约束有救助义务: 人命救助:海商法第174 条:“ 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有义务尽力救助海上人 命。” 海上消防的救助 服务合同的义务:海商法第168 条第一款:“下列救助行为无权获得救助款项:正常履行拖航合同或者其他服务合 同的义务进行救助的,但是提供不属于履行上述义务的特殊劳务除外。”-拖轮对被拖物的救助-遇难船员对本船的救助; 引航员对被引船的救助; 旅客对船舶的救助。 不包括政府主管部门的救助:9、救助人对被救助人的法定义务 以应有的谨慎进行救助; 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在合理需要的情况下,寻求其他救助方援助; 当被救助方合理地要求其他救助方参与救助作业时,接受此种要求,但要求不 合理的,原救助方的救助报酬金额不受影响。10、被救助人对救助人的法定义务 与救助方通力合作; 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当获救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已经被送至安全地点时,及时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 理的移交要求。11、确定救助报酬考虑的因素(一) 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的价值;(二) 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三) 救助方的救助成效;(四) 危险的性质和程度;(五) 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六) 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七) 救助方或者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八) 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及时性;(九) 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备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 (十)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12、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 同一海上航程中属于不同利益方的财产存在共同危险同一海上航程中具有不同的财产利益方:必须存在共同危险(common danger) 为了共同安全而有意和合理地采取了措施 共同海损行为必须是为了共同安全而采取共同海损行为必须是有意的(Intentionally)共同海损行为必须是合理的(Reasonably) 采取的措施直接造成了特殊的财产牺牲或者特殊的费用支出 具有财产的牺牲或者费用的支出 牺牲或者支出的费用是特殊的 ( extraordinary) 牺牲或者支付的费用是共同海损行为的直接后果 “必须有财产得以保存”是否构成条件?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各国的法律及判例,未将其作为共同海损或者共同海损行为成立的必 要条件; 有财产保存只是财产所有人进行共同海损分摊的必要条件; 没有财产获得保存,因而原财产所有人无需进行共同海损分摊,但对于海上保险可能仍有意义。13、共同海损损失的形式 抛弃(jettison)造成的损失按照承托双方之间的约定或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装于舱面的货物被抛弃:按照规则A,亦可作 为共同海损。 抛弃所造成的损失: 被抛弃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本身的损失; 因抛弃而造成的其他财产的损失。 扌卜灭船上火灾(extinguishing fire on shipboard)因烟熏或者火引起热烤所致的损害”(damage by smoke however caused or heat of the fire)不得作 为共同海损 为灭火而添加的灭火剂或者其他灭火设备的费用,以及灭火器材本身遭受的损失,也作为共同 海损牺牲,但不包括原配备的灭火剂或者其他灭火设备。 切除船舶部件(cut away wreck) 因切除由于意外事故原已折断或者实际上已经毁损的船舶残留部分所遭受的损失,不得作为共 同海损受到补偿。 有意搁浅(voluntary stranding)船舶不论是否势必搁浅(might have been driven on shore),如果为了共同安全有意搁浅(intentionally run on shore),因此所造成的共同航程中的财产的损失应作为共同海损。 使搁浅船舶脱浅 在船舶搁浅并有危险的情况下,如经证明确是为了共同安全,有意使机器、锅炉冒受损坏的危险(at the risk of such damage )而设法起浮船舶,由此造成任何机器和锅炉的损坏,应列入共同海 损,但船舶在浮动状态下因使用推进机器和锅炉所造成的损失,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作为共同海 损受到补偿。强行脱浅而造成的船壳和船底的损坏:如果措施合理; 作为共同海损行为而卸下搁浅船舶的货物、船用燃料和物料时,其减载、租用驳船和重装(如 果发生)的额外费用和由此造成共同航程中的财产的任何灭失或者损坏,都应作为共同海损当作燃料消耗掉的货物、船用材料或者物料(cargo,ship meat erialand st ores used for fuel)在遭遇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的需要,用作燃料的货物、船用材料和物料,应作为共同海损,但船用材料和物料受到补偿时,为完成原定航程本应消耗的燃料的估计费用,应从共同海损中扣除。货物、燃料或者物料在搬移、卸载等过程中遭受的损坏 只有当搬移、卸载、储存、重装或者积载货物、燃料或者物料的费用可以作为共同海损时,作 为各该措施的后果而使货物、燃料或者物料遭受的损坏或者灭失才可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运费损失(l oss of freigh t)如果货物的损失是共同海损行为造成的,或者已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则由于货物损失所引 起的运费损失,也应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损失的运费总额应扣减其所有人为赚得此项运费本 应支付但由于牺牲而无需支付的费用。救助扌报酬(salvage remunera tion)1994 YAR 规则 VI :(a)航程中各有关方因救助性质所支付的费用,不论救助是否根据合同进行,都应作为共同海损, 但以使在同一航程中的财产脱离危险而进行的救助为限。作为共同海损的费用应包括1989年国 际救助公约第13条第1款(b)所述的考虑到救助人在防止或者减轻环境损害中的技能和努力 而付给救助人的任何救助报酬。(b)根据上述公约第14条第4款或者任何其他实质上类似的规定由船舶所有人付给救助人的特 别补偿不得认入共同海损。包括雇佣救助费用、纯救助报酬。2004 YAR 规则 VI不作为共同海损; 如果一方为另一方支付了救助报酬,则共同海损理算时可以从应支付给另一方的沟通海损分摊 金额中扣除。在避难港等地的费用(expenses at por t of refuge etc.船舶因遭遇意外事故、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为了共同安全必须驶入避难港、避难地或者驶 回装货港、装货地时,其驶入这种港口或者地点的费用,应作为共同海损;其后该船舶装载原货 物或者其中的一部分驶离该港口或者地点的相应费用,也应作为共同海损。船舶在某一避难港或者避难地不能进行修理而需转移到另一港口或者地点时,此第二港口或者 地点应视作避难港或者避难地而适用本条的规定。此项转移费用,包括临时修理和拖带费用,应 作为共同海损。因此项转移而引起的航程延长,适用规则XI的规定。在装货、停靠或避难的港口或地点,在船上搬移或卸下货物、燃料或物料,如果是共同安全所 必需,或者是为了使船舶因牺牲或事故所遭受的损害得以修理,且此项修理又是安全完成航程所 必需的,则此种搬移或卸载的费用应作为共同海损。当搬移或卸下货物、燃料或物料的费用可作为共同海损时,此种货物、燃料或物料的储存费, 包括合理支付的保险费,以及重新装载和积载费用,同样可作为共同海损 驶往和停留在避难港等地的船员工资、给养和其他费用: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 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 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贮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 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代替费用(substituted expenses)为代替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可以作为代替费用列入共同海损;但是, 列入共同海损的代替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 共同海损费用垫款手续费等 1994 YAR规则 XX “Provision of fUnds”:垫付的共同海损费用应按2%计算手续费,作为共同海损,但船员工资、给养以及不是在航程中补充的燃料、物料除外。 为筹款支付共同海损费用而变卖货物致使货主遭受的资本损失,均应作为共同海损。投保共同海损支出(disbursements )的费用也应作为共同海损。 2004 YAR规则XX “Provision of funds”:删除垫款手续费,但其余保留。 共同海损利息 对于共同海损费用、牺牲和应受补偿项目,应给予利息,计算至共同海损理算书发出后三个月 之日为止;对由各分摊方预付或者从共同海损保证金内先行拨付的一切款项,也应给予利息。 海损理算费用 聘请专业的海损理算师或者理算机构对共同海损进行理算而产生的理算费用,包括付给理算师 的理算报酬以及理算师在理算工作中产生的差旅费、通讯费等成本费用。14、共同海损牺牲金额的计算 船舶共同海损牺牲金额的计算 船舶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按照实际支付的修理费,减除合理的以新换旧的扣减额计算。船舶尚未修理的,按照牺牲造成的合理贬值计算,但是不得超过估计的修理费。船舶发生实际全损或 者修理费用超过修复后的船舶价值的,共同海损牺牲金额按照该船舶在完好状态下的估计价值, 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损坏的估计的修理费和该船舶受损后的价值的余额计算。 用新材料或者新部件更换旧材料或者旧部件时,如果船龄不超过15 年,列入共同海损的修理费 用不作以新换旧的扣减,否则应扣减三分之一。供应品、物料、锚和锚链不作扣减。 货物共同海损牺牲金额的计算 货物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由于 牺牲无需支付的运费计算。货物损坏,在就损坏程度达成协议前售出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 值加保险费加运费,与出售货物净得的差额计算。在计算货物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时,应减除由 于牺牲无需支付的运费。 运费共同海损牺牲金额的计算 运费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按照货物遭受牺牲造成的运费的损失金额,减除为取得这笔运费本 应支付,但是由于牺牲无需支付的营运费用计算。15、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计算 船舶共同海损分摊价值: 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完好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货物共同海损分摊价值 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和承运人承担风险 的运费计算。货物在抵达目的港以前售出的,按照出售净得金额,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旅客的行李和私人物品,不分摊共同海损。 未申报的货物或者慌报的货物,应当参加共同海损分摊;其遭受的特殊牺牲,不得列入共同海 损。不正当地以低于货物实际价值作为申报价值的,按照实际价值分摊共同海损;在发生共同海 损牺牲时,按照申报价值计算牺牲金额。 运费分摊价值:按照承运人承担风险并于航程终止时有权收取的运费,减除为取得该项运费而在共同海损事故 发生后,为完成本航程所支付的营运费用,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16、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 肇事船舶的所有人; 救助人 对肇事船舶具有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或控制权的人:船舶所有权与经营使 用权分离的结果; 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对本法第 207 条所列海事赔偿请求,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前款所称的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 上述人的受雇人、代理人:转承责任原则适用的结果; 本法第 207 条所列海事赔偿请求,不是向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本人提出,而是向他们对其行为、 过失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的,这些人员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上述人的责任保险人:直诉原则适用的结果。 被保险人依照本章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对该海事赔偿请求承担责任的保险人,有权依照 本章规定享受相同的赔偿责任限制。 除船舶保险人接受被保险船舶的委付之外,必须以法定对责任保险人直接诉讼或者责任保险人 自愿承担赔偿责任为前提。17、限制性海事请求 (一)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 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 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 (二)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 赔偿请求 (三)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 损失的赔偿请求 (四)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依照本章规定可以限制赔 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求,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 请求。18、非限制性海事请求 对救助款项或者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 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核能损害责任限制公约规定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 求; 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 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的受雇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根据调整劳务合同的法律, 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对该类赔偿请求无权限制赔偿责任,或者该项法律作了 高于本章规定的赔偿限额的规定。19、海事赔偿责任限额计算(计算题,必背!) (一)关于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1、总吨位 300吨至 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333000 SDR;2、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 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501吨至3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500SDR; 30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333SDR; 30001 吨至 70000 吨的部分,每吨增加 250SDR; 超过 70000 吨的部分,每吨增加 167SDR。 (二)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1、总吨位 300 吨至 500 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167000 SDR;2、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 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501 吨至 30000 吨的部分,每吨增加 167SDR 30001 吨至 70000 吨的部分,每吨增加 125 SDR 超过 70000 吨的部分,每吨增加 83 SRD (三)依照第(一)项规定的限额,不足以支付全部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的, 其差额应当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并列,从第(二)项数额中按照比例受偿。 (四)在不影响第(三)项关于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的情况下,就港口工程、港 池、航道和助航设施的损害提出的赔偿请求,应当较第(二)项中的其他赔偿 请求优先受偿。 (五)不以船舶进行救助作业或者在被救船舶上进行救助作业的救助人,其责 任限额按照总吨位为 1500 吨的船舶计算。 总吨位不满 300 吨的船舶,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运输的船舶,以及从事 沿海作业的船舶,其赔偿限额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1、适用于 300 总吨以下从事国际货物运输或者作业的船舶人身伤亡20- 21 总吨:54000 SDR超过 21 总吨:每吨增加 1000SDR非人身伤亡20- 21 总吨:27500 SDR超过 21 总吨:每吨增加 500 SDR2、适用于沿海货物运输或者沿海作业的船舶不满 300 总吨:第三条规定限额的 50%300 总吨以上:海商法第十一章规定限额的 50% 客船上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国际: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按照46666 计算单位乘以船舶 证书规定的载客定额计算赔偿限额,但最高不超过 25000000 计算单位。国内 4 万元人民币乘以载客定额20、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船舶”的范围 CLC Art.I (1) “船舶”系指为运输散装油类货物而建造或改建的任何类型的海 船和海上航行器;但是,能够运输油类和其它货物的船舶,仅在其实际运输散 装油类货物时,以及在此种运输之后的任何航行(已证明船上没有此种散装油 类运输的残余物者除外)期间,才应视作船舶。 Bunker Convention: “船舶”系指任何类型的海洋船舶和海上船艇。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 52 条第 2 项:一切类型的机动和非机动船只,但不包括 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作业中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第 55 条 :军用船舶除外。 海商法第 3 条21、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CLC Art.III (1)除本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者外,在事故发生时的船舶所有人, 或者,如果该事故系由一系列事件构成,则第一个此种事件发生时的船舶所有 人,应对船舶因该事故而造成的任何污染损害负责。 “所有人”(Owner):(1)登记为船舶所有人的人;(1)如果船舶没有依法进行所有权登记,是 指拥有(owning)该船的人;(3)如果船舶为国家所有,并由在该国登记为船舶经营人的公司 所经营,是指这种公司。 paragraphs 2 and 3:免责规定 对其他人不能提出索赔,除非损害是由于其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所致。 2001年燃油公约第3条第1款:“船舶所有人,但包括登记所有人(registered owner)、光船承租人、船舶管理人(manager)和船舶经营人。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 90 条第 1 款:“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 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22、CLC 归责与环境的不同 (需背出!) CLC Art.III (2) (3):船舶所有人的免责事项 由于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内战、武装暴动,或者特殊的、不可避免和不可抗拒性质的自然现象所引起的损害; 完全是由于第三者故意造成损害的行为或者不行为所引起的损害; 完全是由于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施维持的政府或者其他主管当局在履行其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错误行为造成的损害; 损害全部或者部分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所引起。 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 90 条第 1 款: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 第 92 条: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 战争;- 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23、船舶油污损害的赔偿范围 CLC Art.2:本公约适用于:(1)在下列区域内造成的污染损害:(a)缔约国的 领土,包括领海;和(b)缔约国按照国际法设立的专属经济区;或者,如果缔 约国未设立此种区域,则为该国按照国际法确立的,在其领海之外并与其领海 毗连的,从测量其领海宽度的基线向外延伸不超过200海里的区域;(2)不论 在何处采取的用于防止或者减少此种损害预防措施。 CLC Art.I (6): “污染损害”系指:(a)油类从船上溢出或排放引起的污染在该船之外造成的灭失或损害,不论此种溢 出或排放发生于何处;但是,对环境损害(不包括此种损害的利润损失)的赔偿, 应限于已实际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b)预防措施的费用及预防措施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损害。 CLC Art.I (7) : “预防措施”是指事件发生后为防止或减轻污染损害由任何人所 采取的任何合理措施。 CLC Art.I (8): “事故”系指具有同一起源的造成污染损害或形成造成此种损害 的严重和紧迫威胁的任何一个或一系列事件。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污染直接造成的个人或者单位的财产损失,如养殖产品的损失;可得利益的损失,如捕捞损失、海水浴场或者其他旅游设施的营业损失 采取预防措施的费用,包括清污费用; 采取预防措施而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者损害; 国家所有的海洋资源损失,其中包括渔业资源的中长期损失。24、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责任限额 1992 CLC Art.V (1): ( 1 )以下列条文取代第 1 款: 对于任何一次事故,船舶所有人应有权将本公约对其规定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以下列方式计算得出的合计金额: (a)对于不超过5000吨位的船舶:300万计算单位; (b)对于超过5000吨位的船舶:除(a)项所述金额外,对每一额外吨位另加420计算单位。 但该合计金额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超过 8977 万计算单位。 2001 Bunker Convention Art. 6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本公约的规定,不得影 响船舶所有人和提供保险或其他财务担保者根据可适用的国内或国际制度,如 经修正的1976 年国际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限制其赔偿责任的权利。25、强制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的抗辩 船舶所有人对受害人的抗辩,但船舶所有人破产或者关闭除外; 油污损害是由于船舶所有人有意的不当行为所造成,但不得援引他在船舶所有 人向他提出的诉讼中他可能有权援引的任何其他抗辩。 即使船舶所有人有实际过失或者私谋而丧失责任限制,强制保险人或者财务保 证人仍可以援用公约规定的责任限制。 26、侵权责任损害赔偿的范围与计算 有涉外因素伤残赔偿 收入损失。是指根据伤残者受伤致残之前的实际收入水平计算的收入损失。因受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者,按受伤、致残之前的实际收入的全额赔偿;因受伤、致残丧 失部分劳动能力者,按受伤、致残前后的实际收入的差额赔偿。 医疗、护理费。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诊断费、治疗医药费、住院费等;护理费包括住院期间必需陪护人的合理费用和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所雇请的护理人的 费用。 安抚费。是指对受伤致残者的精神损失所给予的补偿。可按伤势轻重、伤痛情况、残废程度,并考虑其年龄、职业等因素作一次性的赔付。 其他必要的费用。包括运送伤残人员的交通、食宿之合理费用、伤愈前的营养费、补救性治疗(整容、镶牙等)费、残疾用具(假肢、代步车等)费、医疗期间陪住 家属的交通费、食宿费等合理支出。 死亡赔偿 收入损失 (每年都会考!)是指根据死者生前的综合收入水平计算的收入损失。收入损失=(年收入一年个人生活费)X死亡时起至退休的年数+退休收入X 10 死者年个人生活费占年收入的 25% 30%; 医疗、护理费(同伤残赔偿); 安抚费。是指对死者遗属的精神损失所给予的补偿。 丧葬费。包括运尸、火化、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费等合理支出,但以死者生前六 个月的收入总额为限。其他必要的费用。包括寻找尸体、遗属的交通、食宿及误工等合理费用。 受伤者的收入损失,计算到伤愈为止;致残者的收入损失,计算到70 岁;死亡者的收入损失,计算到70岁。 70岁以上致残或死亡的,其计算收入损失的年限不足5年者,按5年 计算。 伤亡者本人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其收入损失可比照同岗位、同工种、同 职务的人员工资标准,或按其所在地区正常年度内的收入计算。 伤亡者为待业人员及其他无固定工资收入的,按其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 平计算。伤亡者为未成年人的,可参照本款以18岁为起点计算。 无涉外因素-第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 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 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 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 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 18 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第25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 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 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 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 28 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 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 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 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 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 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 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30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 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第27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 额计算。-第35条: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消 费性支出、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 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CLC Art.I (5):1、“油类”系指任何持久性烃类矿物油,如原油、燃料油、重柴油和润滑油 不论是在船上作为货物运输还是在此种船舶的燃料舱中。1992 CLC Ar t.IV当发生涉及两艘或更多船舶的事故并造成污染损害时,所有有关船舶的所 有人,除按第 3 条被豁免者外,应对所有无法合理分开的此种损害负个别的连带责任。2001 Bunker ConventionArt.3 (2): 根据第 l 款规定,如果有一个以上的人负有责任,他们将 负连带责任。1992 CLC Art.V (2):如证明该污染损害系由所有人故意造成或明知可能造成此种损害而毫 不在意的个人行为或不为所致,则该所有人无权根据本公约限制其赔偿责任。2001 Bunker Convention:由具有第9条所述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任何判决,如可在原判决 国家实施而无需通常的复审手续时,除下列情况外,应为各当事国所承认:(a) 判决是以欺诈取得的;或(b) 未给被告人以适当的通知和陈述其案件的公正机会。CLC在缔约国登记的载运2千吨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舶的船舶所有人必须进行保险或取得其 财务保证,如银行保证或国际赔偿基金出具的证书等,保证数额按第五条第(一)款中规定 的责任限度决定,以便按本公约规定承担其对油污损害所应负的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