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育全过程监管服务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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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全过程监管服务工作意见撰写人:_日 期:_再生育全过程监管服务工作意见为切实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从源头上彻底扭转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偏高的被动局面,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再生育全过程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再生育管理服务对象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再生育的对象。二、加强宣传引导深入开展“关爱女孩”和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重点宣传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严重社会后果。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的宣传,开辟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以下简称“两非”)工作专题或专栏,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镇(街道)要以大型广告牌、宣传一条街(长廊)、生育文化公园、标语、宣传车、文艺演出等形式,进行大张旗鼓地宣传,营造浓厚的环境氛围。村(居、社区)要充分发挥计生协会会员的作用,对再生育对象开展面对面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宣传,提高群众对打击“两非”工作的认识。要进一步完善利益导向机制,落实好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计划生育奖扶、优先优惠政策,制定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的社会经济政策,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自然平衡和社会性别平等。三、规范再生育审批村(居、社区)计生服务员要做好再生育对象的孕前审批工作,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对象,主动上门服务,帮助其办理审批手续。对妊娠10周以上提出申请的,在未查实是否有“两非”行为前暂缓审批;对妊娠10周以上的审批率以镇(街道)为单位控制在10%以内,超过10%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在年终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倒扣0.1分(扣完1分为止)。经查实确因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导致终止妊娠的,不再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终止妊娠后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违法生育处理,征收社会抚养费。四、落实孕情监测和上报制度要求再生育管理服务对象孕前在每年的3、6、9、xx月份参加每季度一次的“三查”服务。村级计生服务员在发现再生育对象怀孕后24小时内告知镇(街道)计生办,镇、村两级均建立孕情跟踪服务档案。实行“三重”随防制度。再生育对象怀孕后,由村级计生服务员落实每月一次的随访服务,镇(街道)计生专干或服务站工作人员落实每两月一次的随访服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卫生院)妇保医生定期进行保健随访服务,将孕妇健康状况、用药和胎儿等情况记录在档。一旦发现孕情突然消失,相关随访保健工作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镇(街道)计生办,镇(街道)计生办立即组织人员调查,必要时,上报区打击“两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立案查处。五、规范终止妊娠证明办理程序(一)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确需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对象,必须到省卫生厅指定的医院(临海院区)进行鉴定;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医学诊断证明需有三人以上专家组集体审核签字。凭此证明,到区人口计生部门开具终止妊娠手术证明,方可实施终止妊娠手术。(二)对符合再生育条件,拟施行妊娠10周以上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对象,分别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1、在就诊医疗保健机构发现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或胎儿有严重缺陷的,须到省卫生厅指定的医院(临海院区)产前诊断中心确诊并取得证明;2、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或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及其他医学上的特殊情形,须取得就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终止妊娠建议书。上述对象取得诊断证明或终止妊娠建议书后,须向计划生育管理所在地镇(街道)计生办报告,镇(街道)计生办核实情况并签署意见后再向区人口计生部门提出审核申请,区人口计生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核。符合医学需要终止妊娠规定的,由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终止妊娠手术证明;不符合医学需要终止妊娠规定的,由镇(街道)计生办书面告知当事人。(三)对符合再生育条件,拟施行10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对象,必须经镇(街道)计生办核实排除涉及“两非”行为,在取得相应证明后,报区人口计生部门批准。(四)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拟施行终止10周以上妊娠手术的对象,由区人口计生部门或镇(街道)为其出具终止妊娠手术证明。(五)妊娠10周以下需要终止妊娠的,由镇(街道)计生办核实排除涉及“两非”行为后,为其出具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六)区人口计生部门和各镇(街道)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终止妊娠手术证明,签发人必须签署全名。六、严格执行接产、引流产实施机构批准和实名登记制度(一)严格执行接产、引流产实施机构批准制度确定医院(院区)、区中医院、区第二人民医院、区第三人民医院、市博爱医院等5家医疗服务机构为区接产实施机构。确定医院(院区)、区中医院、区第二人民医院、区第三人民医院及区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等5家医疗计生服务机构为区引产(妊娠10周以上)实施机构。确定医院(院区)、区中医院、区第二人民医院、区第三人民医院、市博爱医院、各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区妇幼保健所、金清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及区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等18家医疗保健计生服务机构为区流产(妊娠10周以下)实施机构。除上述单位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施行接产和引流产手术。(二)实名登记和信息报送制度经批准的医疗保健计生服务机构在施行接产和引流产手术前或孕产妇B超检查前,必须认真核实孕产妇(包括流动人口)身份,实行实名登记。同时凭镇(街道)计生办或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生殖健康服务证或再生育证、终止妊娠证明方可施行接产、引产手术。对于分娩对象(包括流动人口)无生殖健康服务证或再生育证的,定点接产机构要在2小时内报告人口计生部门。对于妊娠10周以上的引产对象(包括流动人口)无终止妊娠证明的,应立即报告户籍地或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办,镇(街道)要立即予以核实,待核实批准后,方可施行。施行以上项目的医务人员应认真做好相关信息的记录,经批准的医疗保健计生服务机构,要落实专人按月将信息报送区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七、推行合同管理再生育对象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前,需与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签订再生育管理服务合同,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将“三查”及随访服务、再生育证发放、再生育管理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写入合同条款。签订合同的对象,免费参加孕产妇管理系统核定检查项目的检查,所产生的费用由区财政承担,各镇(街道)负责结算。八、修订和完善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加大村规民约对“两非”行为的惩处力度,将其等同于违法生育行为,在宅基地审批、村级集体利益分配等方面予以制约;完善并落实对女孩户家庭的奖励措施,制订村一级有利于女孩成长成才的各种优先优惠政策。九、任务包干到人按照包片包村包人原则,镇(街道)领导班子包片、驻村干部包村、村(居、社区)干部包人,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与包干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并明确责任;相关包干名单报区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十、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凡出现再生育管理服务对象未及时参加“三查”服务、不接受孕后随访服务、提供假孕环检证明、妊娠10周以上办理再生育审批、不明原因孕情消失和实施“两非”行为等情况,由镇(街道)组织人员进行责任倒查;凡发现各医疗保健计生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涉及“两非”行为的,由区责任倒查工作小组负责进行责任倒查。倒查必须明确责任,落实人员,并根据其结果实行责任追究;对各级各单位因工作不力、敷衍塞责,导致综合治理工作严重滑坡、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异常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凡出现下列情况的,分级分类予以责任追究:(一)镇(街道)领导班子,其所包的片出现“两非”行为或无特殊原因妊娠10周以上提出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的个案例数超过所包片的村(居、社区)总数的,结果作为年度班子及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二)镇(街道)驻村(居、社区)干部,其所包的村每查实1例“两非”行为或无特殊原因妊娠10周以上提出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的,由镇(街道)包片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所包的人口在1000以下的村(居、社区)出现2例及以上、人口在1000以上的村(居、社区)出现3例及以上“两非”行为或无特殊原因妊娠10周以上提出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的,结果作为年度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三)所在村(居)有查实“两非”行为或无特殊原因妊娠10周以上提出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的,扣除村(居)书记、主任年报酬的绩效工资800元/例,扣除村(居)计生服务员年报酬500元/例;所在社区有查实“两非”行为或无特殊原因妊娠10周以上提出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的,扣除社区书记、主任年报酬400元/例,扣除社区计生服务员年报酬300元/例;其他干部的奖惩措施由村(居、社区)自行规定。所在村(居、社区)一经查实涉及“两非”行为或无特殊原因妊娠10周以上提出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的,村(居、社区)书记、主任和计生服务员在年终考核中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四)对医疗保健计生服务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及其相关从业人员涉及“两非”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执业证书;涉及公职人员、中共党员的,按党纪政纪从重处理直至开除公职、党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一、加强督查考核区人口计生部门不定期对各镇(街道)每季度上报再生育对象全过程管理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区人口计生领导小组不定期组织对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的“两非”综治工作和制度落实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结果在区人口计生工作讲评会上予以通报,并作为年终人口计生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十二、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实施,此前相关规定、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第 10 页 共 10 页 范文仅供参考 感谢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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