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指挥通信装备公司知识产权计划_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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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泓域/应急指挥通信装备公司知识产权计划应急指挥通信装备公司知识产权计划xxx集团有限公司目录一、 注册商标的取得4二、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16三、 知识经济对人类经济发展的意义25四、 知识经济的产生40五、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47六、 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52七、 供应链上的知识产权管理57八、 研发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71九、 知识产权资产标引与分级79十、 知识产权投资的成本控制90十一、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94十二、 知识产权维持管理119十三、 产业环境分析139十四、 规划目标141十五、 必要性分析143十六、 公司简介143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145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145十七、 法人治理145十八、 组织机构管理158劳动定员一览表159十九、 项目风险分析160二十、 项目风险对策163一、 注册商标的取得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因此,我国商标法对商标的申请主体和注册程序及审查标准做了详细的规定。1、注册商标申请的主体我国商标法(2013年修订)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同时2019年修订的商标法在原来第4条后面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由此可见,凡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任何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均可以申请商标注册。理论上,我国注册商标的申请主体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但是在实践中,对于上述主体往往有着复杂的问题。2001年修改之前我国的商标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者以及符合条件的外国企业和个人”为注册商标申请人,依照此规定,我国公民个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就不能成为商标注册的申请人;相反,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只要符合条件便可以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成为商标权人。这就造成了“超国民待遇”现象。同时也将广大农村种植户、养殖户和城镇自由职业者排除在外,并不利于推动我国经济的繁荣发展。所以2001年法律对此作了修正。但是2007年商标局颁布的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这里的自然人只能是从事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并且在申请的时候要出示相应的行政机关颁发的资质证件,这就导致了我国自然人还是没有申请注册商标的权利。这是部门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商标法的冲突,应当以商标法的规定为准。关于共同商标注册申请,我国商标法第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关于外国商标注册申请,我国商标法对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有更多要求,实行强制代理制。我国商标法第17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第18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2、注册商标的申请(1)确定商品和服务分类我国商标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一种标志,每一个注册商标都是指定用于某一商品或服务上的。如提到创维,人们会想到彩色电视机:提到茅台,人们会想到酒;提到雅顿,人们会想到化妆品等等。应该说,离开商品或服务而独立存在的商标是不存在的。所以在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要先指定商品或服务及其所属类别。正是为了商标检索、审查、管理工作的需要,把某些具有共同属性的商品组合到一起,编为一个类,根据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十版的规定。目前,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共分为45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项目11类,共包含一万多个商品和服务项目。如将“工业用油及油脂、润滑剂,吸收、喷洒和黏结灰尘用品,燃料(包括马达用的汽油)和照明剂,蜡烛灯芯”等组合在一起,形成一个类(第4类);又如,将“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矫形用品、缝合材料”等组合在一起,形成另一个类(第10类)。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也要按照类别提出;商标局发给注册人的商标注册证上也必须注明商品或服务及其所属类别。商标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第23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这里的“核定使用范围”,是指商标局核准的商标注册文件中列明的商品类别和商品范围。同时,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2)商标检索商标注册申请前的检索是指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前,为了解是否存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可能构成冲突的在先商标,而进行的有关商标信息的查询。目前,我国商标局提供两种查询途径:网上查询“中国商标网”提供免费商标查询信息,任何人都可以登录“中国商标网”点击“商标查询”栏目进行查询;到商标局的注册大厅查询,但需缴纳商标查询费。(3)填写并递交申请文件我国商标局在受理商标申请时,有着较为严格的格式要求,必须严格按照商标局的要求进行填写,并附有符合商标局规定格式的标志图片,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申请人为申请商标注册,就其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能弄虚作假、不能模糊不清、也不能残缺不全。在递交申请时,我国商标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按照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规定通过互联网提交。有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4)注册流程确定了标志指定商品和用途,递交申请文件后,就可以进入商标注册流程。如前所述,我国采取商标注册审查制度,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审查提交的申请书和商标图样是否符合要求;实质审查是对商标能否成为注册商标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是我国商标法中最重要的部分,也是关系到商标能否成为注册商标的最关键一部分。简单地说,如果通过了实质审查,商标局将进行初步审定公告,在公告期间如无异议则将对商标进行注册;如果没有通过实质审查或者审定公告期间内有人提出异议且成立,那么商标局将驳回商标申请,申请人可以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注册流程中每一步都有时限,需要严格遵守。3、注册商标的审查我国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可见,作为商标的标志应满足两个条件:显著性,即该标志应便于识别,拥有自己的特征,该标志中的文字、图形、文字图形的组合、立体标志颜色、声音应能够与其他商标或服务标志区别开来,不产生混淆;合法性,即不与他人的在先权利冲突,例如标志上存在有他人的著作权,那么在未经许可情况下,不得将该标志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法第32条也进一步声明了这一点,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我国商标法为了保护公共利益,不仅要审查商标应当具有的积极条件,也要从消极条件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审查,即禁用条件的审查。我国商标法对于禁用条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1)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审查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结合我国国情,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如五星红旗、八一军旗、新华门等。以上标志是国家的象征,代表国家尊严,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国家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和翻译,且不论形状、字体,如CN/中国;近似指商标的含义、读音、翻译或者外观或者其中含有我国国家名称,容易被误认为我国国家名称的,如“中华”指定使用商品:服装;但是,也有例外:即客观存在的事物,如“中华恐龙园”;依法登记的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名称,如中国移动,指定使用服务:电信业务。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我国在国际交往中遵循“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尊重外国国家主权,一切与外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非经该国政府同意,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如“美国”,指定商品用途:抽水马桶。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政府间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欧洲联盟等。为了体现对这些国际组织的尊重,所有与这些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是政府履行职责,对所监管事项作出的认可和保证,具有国家公信力,不宜作为商标使用,否则,将对社会造成误导,使这种公信力大打折扣。如不得与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标。或我国质量安全标准相同或类似。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红十字”是国际红十字会的标志,“红新月”是红新月会的标志,在伊斯兰国家,与国际红十字会性质相同的组织是红新月会。两会都是自愿的国际性的救护救济组织。根据有关两会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和标志不得用于与两会宗旨无关的活动。带有民族歧视性的。这主要指商标的任一构成要素对特定的民族或人群进行了丑化或贬低等歧视内容,此时应综合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的商标或服务:如“蒙古人”指定使用商品:兽用药;但有明确的其他含义,不产生歧义的除外:如“高山”,指定产品为工业用化学品。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为了维护和促进民族团结,任何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使用。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这类商标会误导消费者,使其在错误认识的基础上进行消费其利益也就会由此受到损害。如用“健康”“长寿”作保健品的商标,用“睡得香”做安眠类保健品的商标等。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对带有欺骗性的、容易产生误认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使用商标不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不得含有淫秽、封建迷信、邪教及其他与法律、法规规定相违背的内容,如用“小三”作酒类商标,用“三八”做香烟商标等,都是应当禁止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商标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构成,或者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属于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相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如“河南”作酒类商标;“烟台”作香烟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除外。(2)不得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的标志的审查商标的基本特征就是它的显著性,人们借助商标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公众能够通过商标区分相关商品,这就要求商标是能够适应这种功能的。注册商标是经过核准注册后的商标,具有商标专用权,这种权利与他人的权利也应当是便于识别的,根据这些基本的要求,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有显著特征。商标显著特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对于不具备显著性特征的商标,我国商标法规定不允许作为注册商标使用。此规定与前款的区别在于此款如果当事人将其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是可以的。我国商标法第11条规定,不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包括: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就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图形、型号,如高藏白指定使用商品:人参; 指定使用商品:水果。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这是指商标仅由对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具有直接说明性和描述性的标志构成。如文字商标“花生”,指定使用商品:花生油;“好吃”指定使用商品:饺子。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这是指线条单一、颜色单一或者图形单一或类似的。如文字“A”,指定使用商品口红:“501”指定使用商品胶水。但是,如果一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3)近似、相同商标的审查我国商标法第30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不予注册。这就是商标近似、相同审查的渊源。商标相同是指两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声音商标的音色或者旋律或其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其中,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包括名称相同和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或者内容的商品或者服务;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服务。有关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认定,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为参考。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4)恶意抢注商标的审查我国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同时第35条也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这样的行为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5)地理标志的审查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如来自金华的火腿就与其他地区的火腿在品质上不同。同样是茶叶,产自杭州西湖的龙井茶就享有西湖龙井的美誉。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这是对地理标志的定义及含有地理标志的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二、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1、商标专用权的概念和特征我国的商标法中并没有提到商标权,而是提到了商标专用权,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其后又规定了他人未经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为侵权行为,因此可以说,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人独占使用商标的权利。商标专用权的特征主要有三个:(1)独占使用,即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注册商标;(2)仅在我国有效,我国授予的商标专用权仅在我国有效,如果需要获得国外的保护,应申请国际商标注册;(3)延展性,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使用期限是10年,到期前可以续展,每次续展最长为10年时间。2、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又称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一切损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主要看是否具备四个要件:一是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二是行为的违法性:三是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四是行为的故意或过失。上述四个要件同时具备时,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我国商标法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这是通常所说的“假冒”行为。行为人的目的是混淆商品来源,误导消费者,其危害性大,是最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需要注意的是,2013年我国修订的商标法将此处的“类似商品”和“近似商标”予以删除,单独用第二款分两条说明。(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这属于商品流通环节中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通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除靠生产者自行销售外,往往还要通过其他人的销售活动才能到达消费者手中。像这样的销售者,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生产者一样,都起到了混淆商品出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作用。因此对这种销售也应认定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样要按商标侵权行为处理,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生产者一般都是出于故意,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销售者则可能是出于故意,也可能不是。所以本法第六十四第二款明确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知,对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是不能按商标侵权行为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不经他人许可而仿照他人注册商标的图样及物质实体制造出与该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所谓“擅自制造”,主要是指未经他人许可在商标印制合同规定的印数之外,又私自加印商标标识的行为。伪造与擅自制造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都是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行为,其区别在于前者商标标识本身就是假的,而后者商标标识本身是真的。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则是指以此种商标标识为标的进行买卖,既包括批发也包括零售,既包括内部销售也包括在市场上销售。商标标识是商标使用的重要形式。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行为的目的,在于以之用于自己或供他人用于其生产或者销售的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便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而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由于这类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后果严重,危害极大,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给予狠狠打击,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这是本次修改商标法新增加的规定。国外有的立法例将之称为“反向假冒”而加以禁止和制裁。所谓“反向假冒”,是指在商品销售活动中将他人在商品上合法贴附的商标消除,换上自己的商标,冒充为自己的商品予以销售的行为。在我国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已经出现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擅自将其在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去掉,换上自己的商标后投入市场销售的现象。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对生产者、提供者产生误认,对注册商标有效地发挥其功能和商标注册人的商品争创名牌也造成了妨碍,因此,应认定为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为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在本法中明文增加对这种侵权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是十分必要的。(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这类行为是2013年修订商标法新增的,主要是指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方面的条件,从而帮助他人完成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这是一项概括性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主要是指除上述6类行为之外其他损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例如,企业标志或者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或音译,可能暗示使用该企业标志的企业与驰名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或者会不正当地利用或者削弱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特征的;域名或域名的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或音译,且该域名是恶意注册或使用的;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满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等。上述这些行为尽管有着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但都会对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因此也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法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商标专有权的保护商标侵权行为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产生的社会现象,它不仅会阻碍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使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受到巨大损失,还会损害到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实为一大社会公害,必须不断加大查处力度,依法给予必要的制裁。我国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主要有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两种途径,即当事人在发生侵权纠纷的情况下,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也可以就纠纷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1)工商行政部门的处理商标法第60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2)法院的处理临时保护措施,我国商标法第65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证据保全,我国商标法第66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赔偿数额,我国商标法第63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刑事责任,我国商标法第67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其他执法部门,进行了大量的侵权查处工作。如山西省工商联合其他部门执法人员查处了一起采用物流形式,利用节假日运输非法出版物的侵权案件,现场查扣3千余册淫秽图书,7.6万张盗版光盘。商标行政保护的特点是比较司法途径保护而言的。本书认为,其主要特点如下:程序简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商标侵权案件的程序,相对于司法机关的程序要简单,且立案后,查案及时,办案周期短;证据要求相对较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商标侵权案件的证据,相对司法机关的庭审制度的证据要求要低,即商标权利人提供商标注册证明、侵权货品、票据等初步证据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运用行政执法手段实施检查,进一步扩大线索和收集证据;法律救济成本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商标侵权案件是不收费的。三、 知识经济对人类经济发展的意义(一)知识经济对人类经济发展的作用新的知识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又一次革命性的突破。在传统经济下,由于资源的有限性,使人类发展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以至于有学者在1972年预测它将会达到发展的极限。但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信息技术等高科技产业的发展让人们认识到知识经济可以突破目前已知的资源的限制,延长这一极限的到来期,甚或让人类发展不受“极限”的约束。传统经济下,人类发展的速度是有限的,资源耗费型的发展是长远不了的,尤其是石化能源等不可再生资源的使用日益枯竭,将直接威胁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知识经济下,人类在知识的作用下,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并促使其发展速度具有不可预测性及环境保护的可能性。知识经济是人类在20世纪末在发展困难时期看到的又一个千年曙光。知识经济的作用首先表现在理论上:无限的智力资源成为经济发展的第一要素,这将提高人类有效克服资源有限这一致命弱点,使人类在提高生活质量的同时,不以环境的破坏、后代子孙的生存和发展为代价。它以智力资源开发地球上丰富的自然资源(如沙石中的硅等)来代替稀缺的自然资源,通过硅片上内存的变化,创造无限的发展机会。知识经济并不认为高新技术产业将代替一切,传统产业及结合传统艺术、民间文学、自然资源、人文传统等知识的旅游服务业等可以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它可以将传统经济改造为以可再生资源和资源循环为依托的集约型的生态经济。其次体现为它对传统经济的嬗变,即它正以其在现实中的迅猛发展向人们展示出现代经济一种新的生产方式和增长形式,使传统经济学理论所揭示的内涵式增长、外延式增长、规模经济增长、投入产出等增长理论都表现出严重不足。具体体现为:知识在现代经济中的基础性作用已彻底改变了传统人、财、物要素配置所带来的增长;知识作为驱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它投入和参与生产的形式完全不同于传统要素,并形成新兴的主导产业;同传统工业经济的规模相比较依赖知识创造效益的增长正表现出同一产业的分散组合和不同行业间的技术融合,很难从规模化的投入和产出上进行分析;知识在当今社会新财富创造中的独特性和基础性,使我们对形成社会财富增长的途径并不能直接地从生产领域或某一产业中去寻求,增长的因素或动力也许是直接地存在于生产领域之外。该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知识型经济在产业经济的增长中,主导作用日益明显。即知识含量的产业在各种产业中的地位日渐提高,尤其是高知识含量的服务业对一国、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是该国或地区发展的显著标志。第二,知识经济将引起产业结构的大规模调整和产品构成的全方位变化。知识经济时代,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结构比例将发生巨大变化,第三产业比例将占主导地位,如多数发达国家的服务业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70%以上。产品方面以知识为服务内容的产品价值和服务范围将超过传统的第一、第二产业。在信息技术革命带领下,银行、电信、运输、保险、房产和商务为主的现代服务业,在全球服务业的增加值中所占比重不断上升;其中提供的产品内容将随着各行业研发水平的提高,日益丰富。第三,知识经济将促进企业重构。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和环境保护等对企业提出日益较高的要求,企业内部依靠清洁能源技术及其他相关知识来发展是必然的选择,很多企业面临企业重组和产品结构的安排。如美国通用汽车的知名品牌“悍马”汽车就因为“高耗油”等与低碳经济发展严重相悖而面临着被淘汰的命运,就是一例。在价值创造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企业,将更多地依赖于技术、知识含量较高的售前、售后服务等来获取企业利益。第四,知识经济的兴起必然引起劳动力的结构性转移。传统经济依靠资源和掌握一定技术的劳动者,而知识经济时代掌握先进技术和知识的人才将成为社会各行业的主要生力军。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变,一方面使知识密集型的新产业部门不断涌现,另一方面使传统产业部门经过改造知识含量大幅度提高,直接从事生产的劳动力大大减少,从事知识生产和传播的劳动力越来越多,从而导致一场西方社会日益引人关注的就业领域的变动。这一变动的特点是大量传统就业领域的“缩小”,知识结构性失业人口不断增加,就业结构加速调整,随之而来的是一场有关就业的革命。(二)知识经济对人类文明发展带来的影响及其未来发展趋势1、知识经济形态对人类文明发展的总体影响知识经济对人类社会生活的影响是广泛而深远的,必将引起经济、政治、教育、文化以至于思想观念发生前所未有的巨大而深刻的变化。但它对人类文明发展既会带来积极影响,也会产生负面作用这主要取决于人类社会能否科学把握和处理好穷国和富国在这一形态下的均衡发展关系。知识经济对人类文明发展带来的积极影响体现为:它为人类社会开辟了新的发展前景,可以借助于人类无限的智力资源和创新能力,解决有限自然资源限制人类发展极限这一问题。时下,人类面临公共问题日益增多,资源短缺引发冲突和矛盾日益尖锐,而知识经济的出现及其潜在的作用让人类看到了解决问题的希望。在这一经济形态下,人类在积极探索可持续发展与和谐世界构建之路,试图建立人、自然和技术之间的动态平衡,为人类和平、有序、安全、富裕地生活创造条件。但如果不能处理好一些关系,如让人类及时分享他人的先进有益的技术和知识,则会对人类文明发展带来消极影响,进一步造成全球的两极分化,促使发展中国家重走工业革命时期的老路,破坏环境,气候变化难以遏制,进而导致世界经济发展的极度不平衡,局部冲突、战争不断;恐怖活动猎狐等。这样有可能加速地球和人类的毁灭。2、知识经济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当今时代,穷国和富国并不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由于起点的不同,知识经济使发展中国家发展更为艰难。发达国家经过几百年的工业化阶段,有了发展知识经济的充分条件,而发展中国家由于基础设施、人才储备、教育科技等水平的落后,在知识经济面前,它们无力挑战和适应,如此可能使它们在竞争中的地位变得更为不利。知识经济时代,20%的国家拥有全球80%的财富,20%的人员拥有80%的财富及20%的行业创造80%的利润的“二八规则”变得更为突出。知识经济进一步拉大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发展、财富拥有、生活水平、教育和科技水平等各方面的差距。发展中国家面对的挑战十分严峻。发展知识经济需要具备的必要条件有:工业经济充分发展;社会知识化水平较高;知识和技术创新能力比较强大;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氛围日渐形成;建立发展知识经济的国家级管理机构等等。但目前全球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使发展中国家难以分享到人类文明进程中获取的最新成果,特别是那些为发达国家所控制和拥有的。它们的工业现代化尚未完成;稀缺资源控制在发达国家手中;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氛围未形成,而想得到的技术、知识要么难以得到,要么要付出难以承受的代价。要克服这一巨大的鸿沟,发展中国家必须在国内国际两个层面做出积极努力:国内完善相关法律和政策,积极形成有利于知识经济发展的制度和环境:在国际社会,争取更多的话语权,改变目前不公平的国际贸易和知识分享规则。不过,知识经济下发展中国家也面临诸多机遇:某些高新技术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的机遇与发达国家是一样的,如生物、海洋、信息技术等,各国的起点和面对的难题是相似的,发展中国家也可以利用后发优势,在某些领域迎头赶上,如印度的软件业,这一不需要历史知识和财富积累的行业,经过20年左右的努力在世界上它占有一席之位,尽管印度的总体经济发展水平并不高。此外,发展中国家积淀的传统文化和传统资源,也是发达国家(经过工业化革命,它们的传统资源几乎丧失殆尽)难以拥有的;发展中国家可以在传统知识方面结合旅游产业提升自己的竞争能力,为其他高科技知识产业提供获取资金的渠道和支持。此外,由于发展中国家管理水平等不高,在制度创新和决策创新和管理水平等方面有很大的提升空间,这也是发展中国家发展知识经济的一个较为有利的条件。3、知识经济对人才和教育的要求一个国家只有建立了强大的知识(应该也包括传统知识)生产、流通和应用社会结构,它才有可能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其中生产的前置条件教育和研发十分关键。而且,人们对信息经济和知识经济要严格加以区分:知识是超越于电脑网络能处理的信息之上的,知识经济必须以人的智力创造为核心,重视终身教育培训、重视建立创新机制。因此发展中国家要在知识经济时代迎头赶上,加快教育体制改革,培养创新人才是十分重要的。与传统的工业、农业经济相比,知识经济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农业经济属于劳动密集型的产业模式,以土地为主要资本:工业经济属于资金密集型的产业模式,以货币为主要资本。知识经济属于知识和技术密集型的产业模式,以知识、智力为主要的资本,知识资本也就成为知识经济主导的生产要素。知识经济的繁荣不是直接取决于资源、资本等硬件的数量、规模和质量,而是直接依赖于知识或有效信息的积累和利用。知识经济需要新型知识型劳动力。人力资源是知识经济发展的动力,教育是人力资源开发的根本途径,高等教育担负着重要的责任。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生产者应至少具备以下几种能力:对事物主动进行思考并能发现本质问题的质疑能力;在众多信息中发现有价值的部分并能成功运用它们来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从浩瀚的知识海洋中提炼出适合自己发展所需知识的选择能力;将信息进行综合比较、分析与提升的归纳和演绎能力;组织、协调和进行团队合作的能力;利用各种信息资料(如学术著作、科技期刊)和熟练使用各种工具查找文献资料和使用信息工具的能力;终身学习、自我发展和完善的学习能力;求新求异的开拓创新能力等。在上述能力中,创新能力是最为重要的能力,它最能体现出一个人在知识经济社会中的价值。4、知识经济发展的未来趋势知识经济的本质是创新,知识经济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各领域的创新方面,具体说来有:文化创新,其核心是观念创新与行为规范创新。文化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各种文明因素的长期积淀,是流淌在其成员血脉中的元素,对一个民族和社会的发展起到无处不在的作用。知识经济时代,如何结合自己的民族文化因素,在观念和行为上进行变革、创新,使其符合时代发展的需求,将决定着该民族和国家能否在知识经济时代生存和发展。制度创新,即实现组织制度的变革。通过调整和优化单位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的三者关系,使各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充分体现;不断调整单位的组织结构和修正完善单位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使单位内部各种要素合理配置,并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效能。管理创新,即综合统筹、指导协调本企业、本国范围内的一切事宜,使其高效、有序、快速发展,以在知识经济时代获得竞争优势。技术创新,当一种新思想和非连续的技术活动,经过一段时间后,发展到实际和成功应用的程序,就是技术创新。技术创新的实质就是技术变为商品并在市场上得以销售实现其价值,从而获取经济效益的过程和行为。通过生产的社会化来发展生产力,公有制是未来知识经济的主体及通过政府的宏观调控实现共同富裕等也是知识经济发展的未来前景。(三)知识经济对中国发展的影响讲到中国的知识经济,我们不能因为今天的相对落后而否认我们的祖先曾经对世界作出的贡献,日本神户大学教授汤浅光朝的研究能为我们提供一个很好的支撑。1962年他在其发表的科学活动中心的转移一文中,把各国科学成果超过世界成果总数25%的国家定位为科学活动中心,把各国占据科学活动中心持续的时间称为科学兴隆周期。他认为历史上出现过五次科技中心,其转移路径及持续时间分别为四大文明古国(集中于希腊和中国),持续时间为16世纪以前其中中国在公元前6世纪至1500年成果一直占54%以上;其次是意大利,时间为1540年至1610年;再次是法国、英国,时间为1660年至1830年,其中法国至1710年;接着是德国从1810年至1920年;最后是美国1920年至今。当然,我们也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事实:中国的科学技术自西方文艺复兴以后至1911年腐朽的清王朝灭亡之间,不仅逐渐远离技术中心,而且与世界先进技术国家的差距越来越大。对其中原因的探究使我们很快就会想到因胚胎发育的生化研究而取得巨大成就、后来又因中国科技史研究的杰出贡献而成为权威的英国著名生物化学家李约瑟提出的一个质疑,即:“为什么资本主义和现代科学起源于西欧而不是中国或其他文明?”这就是著名的“李约瑟难题”。其本质是:为何近现代科技与工业文明没有诞生在当时世界科技与经济最发达繁荣的中国;其背后实际上涉及的是中国文化中有无科技创新动力和机制。欧洲经历了一千年宗教的黑暗时期,希腊、罗马的古代典籍也被欧洲中世纪的焚书毁灭,欧洲在从阿拉伯帝国保存的希腊、罗马古籍复兴了希腊、罗马文化的同时,消化吸收了中华文明的科技与产业、体制与文艺等成就,从而诞生了近现代科技与工业文明,产生了全球化的地球文明。那么中国的问题在哪里?李约瑟难题是一个两段式的表述:第一段是“为什么在公元前一世纪到公元十六世纪之间,古代中国人在科学和技术方面的发达程度远远超过同时期的欧洲?中国的政教分离、选拔制度、私塾教育和诸子百家为何没有在同期的欧洲产生?”第二段是“为什么近代科学没有产生在中国,而是在十七世纪的西方,特别是文艺复兴之后的欧洲?”李约瑟从科学方法的角度得到的答案是:一是中国没有具备宜于科学成长的自然观;二是中国人太讲究实用,很多发现滞留在了经验阶段;三是中国的科举制度扼杀了人们对自然规律探索的兴趣,思想被束缚在古书和名利上,“学而优则仕”成了读书人的第一追求。李约瑟还特别提出了中国人不懂得用数字进行管理,这对中国儒家学术传统只注重道德而不注重定量经济管理是很好的批评。的确,在中国近代史的传统上,创新文化较为缺乏,以致这种惯性延续到今天;反映到现实中就是:不少合资企业的研发员工只知道执行别人的东西,较少想到改进、革新、创新。这与长期以来儒家思想占主导地位的中国文化传统有关。1949年前的中国历史上,技术多是发明人根据自己的兴趣艰难完成的,多被主流文化认为是“不务正业”,政府支持的不多。隋唐以后的科举制度把社会才智引向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社会科学上,它强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通过科举制度选拔出的官员构成的政府在实践中采取“重农抑商”政策,而多将自然科学视为旁门左道。特别是在明清以后,当西方人在研究星辰、球体、杠杆、斜面和化学物质时,受传统思想控制的中国人却在研究书本、文字和文献考证;中国人文科学创造的只是更多的书本知识,而西方的自然科学却在创造一个新世界。难怪在明清以后,我们无引以为豪的技术。这种几百年来形成的惯性今天依然在发挥作用,使我们对创新价值的认识依然不足,也使创新文化缺少了一些本土气息。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特别是中国改革开放40年后,我们的经济、科学技术获得了飞速发展。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重要城市已具备知识经济的条件,它们正在建立依赖于知识的示范性创新型城市,如京津冀一体化中的北京、天津等中心城市,长三角一体化中的上海(正在建设为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杭州、南京等城市,及粤、港、澳大湾区的深圳(正在建设为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香港等,以城市带动周边地区,以为我国知识经济发展创造条件。在全球经济参与方面,我国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制定科技发展战略,产业结构调整,培育企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重视人力资源的培育和发展。总体上说,由于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起点各国没有太大差别,中国人聪明才智及一些传统文化等使我们有着诸多机遇,关键是我们能否扬长避短,充分发挥优势,及时进行战略调整和创新,以在经济建设中迎头赶上。当前,我国正处于知识经济和低碳经济的双重影响之中。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的国情极其复杂。就经济而言,地区发展不平衡,多种所有制、多级技术水平并存,企业制度处于调整变革之中,产业结构处于大的变动之中,科学技术总体水平亟待提高。我国要赶上知识经济时代的步伐,必须付出加倍的努力。我国的产业经济要迎接知识经济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我国产业经济发展由于历史原因存在以下需要解决的问题第一,产业的生产结构与社会的需求结构有一定差距,不太适应全球性知识经济来临造成的产品迅速更新和人们消费需要的变化,导致有效供给不足和部分生产过剩并存的局面。这方面的典型表现就是:高科技、节能减排等技术生产的低能耗、环保产品供应不足,而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和污染指数较高的产品过剩。第二,新兴产业或新的经济增长点发展缓慢,如第三产业发展不足,且处于无序竞争状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不够理想。在应对气候变化、较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背景下,如何发展第三产业及低碳技术产业,是中国在快速发展中面对的最大难题;新兴产业无不以技术和知识为发展前提。第三,各产业发展水平和企业结构不太合理,不能较好地适应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多样化、精密化和高层次的要求。有些产业的起步较晚、中国教育制度上的弊端、企业后续教育的不足、企业发展环境的法律制度及企业自身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使得我国产业发展存在着诸多的不平衡:某些产业已达国际先进水平,如纺织与轻工领域的部分产业,有些产业相对滞后,在国际分工上依然扮演着“加工者”的角色,有些产业较为落后,特别是第三产业的一些领域,在国际贸易上几乎是乏善可陈,如中国的电影电视产业,能出口至国外创造较好经济价值的产品是凤毛麟角。第四,产业间关系不够协调,难以实现相互促进、良性循环发展。中国各相关产业间条块分割依然较为严重,相互促进、沟通,产业间壁垒仍广泛存在。在应对气候变化、传统产业面对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和困境的背景下,知识经济对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带来契机和新思路,我们可以借助于知识经济对我国的产业发展战略作出一定的调整,如:加快创建完全基于知识的高附加值的低碳产业:主要指完全基于知识生产、传输和直接商品化的产业,如教育产业、金融产业等,不包括知识密集度很高的制造业(如信息设备制造)等。在知识经济下,研究与开发将成为全社会的系统产业,提供新观点和新方案等创新产物是该产业的目的。教育成为具有经济活动性质的产业,将成为一种投资和消费活动,是知识的继承、传递、扩散及进化的主要途径。在制造业中大力培植以高新技术为主的新兴产业,如电信设备、计算机、生物医药、海洋、新材料、新能源设备和新型交通工具和设备(如高铁等)等产业,将是发展的重中之重。强化对我国具有传统优势的产业的知识化改造。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的部分传统产业永远不会消失,运用知识手段使其升级换代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像中国这样一个有着悠久传统且连续不断、延续至今的国家,其传统知识的价值全球罕见,如何结合旅游业等来实现传统产业价值,放大其利润获取手段,除了传统知识本身的价值外,运用相应的新技术、知识等来提高也是必不可少的。四、 知识经济的产生(一)概述知识经济有许多不同的称呼,如还被称为信息经济、智力经济、高科技经济、高技术经济、高新科技经济、信息技术经济、数字化经济、新经济等。但不论称谓如何,均是强调知识的作用,只不过不同的称呼在用不同的“知识表现形式”称呼它而已。在人类发展史中,知识(以科学技术为最集中的代表)的作用是无与伦比的。但人类对知识的这种作用的认识可以说经历了三个阶段,即从培根的“知识就是力量”到马克思的“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的组成部分”再到邓小平的“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等三个标志性的判断,分别代表着不同时期人类对知识在经济发展方面作为最为科学的表达。培根之前,历史上有很多思想家、科学家论及知识对人类经济发展和文明进步的作用;到了培根时代,作为既是试验科学家的始祖又是哲学家的他,在前人认知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经历、实验等,用“知识就是力量”这一名言表明知识对人类发展的影响。这一判断给人带来很多新的理解,在此之前,人类对“知识”的理解和运用可能处于一种较为模糊的阶段,更多地限于“认识世界”;而这句话第一次指出了知识能变成人类的一种力量(这一种力量不仅仅限于经济领域,它可以涉及人生不同的领域),掌握知识能让人变得强大,在生存竞争中加以运用就能获得优势,由此带有了较强社会功利性。培根论点提出100多年后,基于当时资本主义社会与科技发展的历史背景,马克思在分析“资本是以生产力的一定的现有的历史发展为前提的”时指出“在这些生产力中包括科学”;他还进一步指出“劳动的社会生产力既包括科学的力量,又包括生产过程中社会力量的结合”。可见,马克思将科技与其他生产力因素并列,没有突出其特殊地位,这与当时的科技发展水平及其对社会的作用相一致。对此,恩格斯1883年3月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中对马克思关于科技与生产力关系的思想做了精辟概述,“在马克思看来,科学是一种历史上起推动作用的、革命的力量”。这一观点后来被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所继承和发展,但均没有突破至“首要”或“第一”的位置。因此,邓小平之前的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认为科技是“一般”生产力。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到来,以原子能、电子计算机、航天技术、信息生物、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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