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元器件公司治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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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泓域/电子元器件公司治理规划电子元器件公司治理规划xx有限公司目录一、 产业环境分析3二、 半导体器件行业发展情况5三、 必要性分析14四、 项目概况15五、 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19六、 中小股东及其权益26七、 股东(大)会28八、 股东会权利29九、 我国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现状30十、 投资者利益保护相关制度32十一、 内幕交易行为的防范和制裁34十二、 内幕交易的危害性40十三、 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成因43十四、 内部人控制概述47十五、 我国推行员工持股计划的意义49十六、 员工持股计划的类型52十七、 加强和发挥我国工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54十八、 工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55十九、 发展规划56二十、 人力资源配置分析62劳动定员一览表63一、 产业环境分析立足京津冀三地创新功能定位,以推动科技创新为核心,强化协同创新支撑,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吸引京津创新资源,积极推动科技园区、创新基地、技术市场、转化基金、创新联盟共建共享,为建设创新型河北提供有力支撑。(一)强化协同创新支撑协作共建科技创新园区,吸引和利用京津高端创新资源,鼓励各地加强与京津知名产业园区、企业总部、科研院所校的合作,采取一区多园、总部孵化基地、整体托管、创新链合作等模式,合作共建产业园区和科技成果孵化基地。联合打造区域创新联盟,围绕全省产业发展需求,鼓励我省优势企业联合京津企业、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共同组建若干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推动建立京津冀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联盟,共建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作网、专利信息平台和知识产权专家库,交叉许可和共享知识产权。协同突破关键共性技术,围绕产业升级、污染防治、节能减排、水资源等领域,与京津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协同攻关和应用研究,共同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共建科技研发中心,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标志性成果。(二)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培育技术创新主体,依托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积极引进京津科技企业和研发机构,设立成果转化企业和分支机构;加强与京津企业总部和研发机构合作,组建集研发与产业化为一体、企业化运作的科技创新平台。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按照“共建共享、互联互通”的原则,推进京津冀技术市场一体化建设,加快构建“线上线下结合、标准统一、服务规范”的技术交易市场网络,加快京津冀技术转移协同创新联盟、京津冀技术交易河北中心、石家庄科技大市场、承德河北大数据交易中心和唐山科技中心等建设,做强一批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培育壮大技术经纪人队伍,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集成服务。(三)用足用好京津创新资源推进创新平台合作,围绕我省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需求,采取企业主导、院校协作、多元投资等模式,与京津联合建立一批高水平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和检验检测机构。加强与北京交通大学合作,打造“轨道交通综合试验基地”和“北京交通大学轨道交通海滨综合研发实验基地”。引进用好京津人才智力,加强区域专业技术人才制度衔接,搭建专业技术人才信息共享平台,健全跨区域人才流动机制,实施科技英才“双百双千”推进工程,开展京津冀创业导师河北行行动计划,支持京津高校在我省建立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吸引京津高端人才和团队到河北创新创业。促进科技资源共享,建立京津冀科技创新资源共享网络,推动京津重点实验室、大型科研仪器设备、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科学工程等向我省开放,推动三地科技文献、科技成果和专利信息、科技专家等基础性信息资源联网共享。二、 半导体器件行业发展情况半导体器件是指导电性介于良导电体与绝缘体之间,利用半导体材料特殊电特性来完成特定功能的电子器件,包括模拟芯片、数字芯片、分立器件等类别。自上世纪中叶首个晶体管问世后,全球半导体产业快速发展。世界半导体贸易统计组织(以下简称“WSTS”)数据显示,2020年,全球半导体行业销售规模达到4,404亿美元。半导体器件的下游应用主要集中于消费类电子、汽车电子、工业控制、通信、商业应用等领域,随着物联网(IoT)、电动汽车、人工智能、新一代通信等新兴产业蓬勃发展,半导体器件仍将在未来具备极为广阔的市场前景。整体而言,半导体器件行业受全球宏观经济变化、下游应用需求及技术革新影响,存在一定的周期性。根据WSTS数据,2017、2018年,全球半导体行业经历了快速增长,2018年市场规模达到4,688亿美元,较2017年上升13.73%。2019年上半年,受全球存储芯片价格大幅下滑、智能手机/个人电脑等需求放缓,持续了两年的快速增长态势终止,行业进入了调整期,市场规模出现了较大下降。2019年下半年开始,随着5G商用化、数据中心、物联网、汽车电子需求提升拉动,全球半导体行业逐步回暖,但全年市场规模仍下降至4,121亿美元,较2018年下降12.1%。2020年一季度开始,受新冠疫情冲击,全球半导体市场出现了阶段性下降,但很快出现反弹,2020年销售额达到4,404亿美元,同比增长7.68%,其中包括模拟芯片、数字芯片在内的集成电路产业占比高达八成。2020年全球疫情爆发以来,大量线下活动转移到线上,远程办公、网上购物、视频游戏、在线教育的迅猛增长带动个人电脑/平板、数据中心、云计算等需求量持续旺盛,而部分半导体厂商在疫情初期对短期市场需求预期相对谨慎,主动延后了生产排期和扩产计划,加剧了全球半导体器件供应能力的下降,受上述因素影响,半导体器件市场在2020年-2021年保持了高景气度。2021年第四季度后,受全球宏观经济下行等影响,一方面,消费类电子等下游需求出现了明显下滑,另一方面,汽车、工控等终端需求仍较为旺盛,在上述因素共同影响下,全球半导体行业市场规模整体仍保持增长,但增速出现了一定下滑,行业景气度呈现出下降趋势。WSTS数据显示,2021年全球半导体市场规模已达到5,559亿美元,预计2022年全球半导体市场规模将突破6,000亿美元,同比增速却由2021年的26.2%降至2022年的13.9%。从具体类别上看,半导体器件主要可分为集成电路(IC)、分立器件和其他半导体器件,其中,集成电路是最为主要的品类,2022年上半年,销售规模占比接近80%。根据对处理信号的种类不同,集成电路可分为模拟芯片和数字芯片,其中数字芯片又可以细分为微处理器(MosMicro)、存储器(MosMemory)、逻辑芯片(logic)等类别,其他半导体器件主要包括传感器、光电子器件等。1、集成电路市场发展状况近年来,全球集成电路市场呈现一定波动性。2016年-2018年,全球销售规模出现了明显上升,2018年底市场规模开始出现下滑态势,尤其是存储器市场,该趋势一直延续至2019年上半年。2019年下半年开始,集成电路有所回暖,随后受新冠疫情影响,2020年一季度再次出现一定下滑。2020年二季度到2021年第四季度,旺盛需求的不断释放,又推动集成电路产业恢复和不断增长。2022年以后,受全球宏观经济下行影响,个人电脑、智能手机等消费类终端的出货呈现放缓态势,导致集成电路市场规模增速出现明显回落,但由于工业、汽车等终端客户需求仍然较为旺盛,使得全球集成电路市场整体仍保持增长态势。(1)模拟芯片市场自然界数据的源头主要为模拟信号,比如声音、光线、温度、电磁波等,在电子设备中,模拟芯片是处理自然界数据的第一关,因此,模拟芯片是当今数字为中心的计算系统中的关键组件。模拟芯片主要可分为信号链产品和电源类产品,主要产品类别包括电源管理芯片、线性产品、接口芯片、转换器等,产品广泛应用于通信、工业、汽车、消费等领域。整体而言,模拟芯片的周期变化基本与整个半导体产业一致,但由于其存在设计门槛较高、制程要求较低、种类极为丰富、应用领域极为分散,产品型号生命周期通常较长、产品迭代周期较慢等特点,导致行业成熟度较高、波动性相对较弱。根据WSTS数据,2021年,全球模拟芯片市场规模约为741亿美元,同比增幅达到33.14%。2022年市场面临短期景气承压,同比增速预计回落至21.91%,但在汽车、新能源等领域需求仍然旺盛,全球市场规模将继续增长至903亿美元。目前,全球模拟芯片前十大厂商市场占比超六成,呈现出一超多强的格局。根据2021年模拟芯片制造商营收排名,德州仪器(TI)凭借140.5亿美元销售额和19%的市场份额牢牢占据行业龙头的地位,下游市场以工业和汽车产业为主。除德州仪器(TI)外,主要厂商还包括亚德诺(ADI)、佳讯(Skyworks)、英飞凌(Infineon)、意法半导体(ST)、恩智浦(NXP)、美信(Maxim)、安森美(ON)等,各主要厂商分别在不同应用领域具备自身竞争优势。与此同时,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模拟芯片应用市场,占比超过三分之一,也涌现出包括圣邦微、思瑞浦等在内的一批优秀国产厂商。但整体而言,国内模拟芯片制造商仍存在自给率低、规模小、优势品类少等特点,短期内难以对国际主要厂商的产品形成完全替代。(2)数字芯片市场数字芯片主要功能为处理以0、1二进制数字为基础的离散信号,主要实现离散信息的存贮、传递、逻辑运算和操作。通常包括微处理器、存储器、逻辑芯片等类别。其中,微处理器主要包括MPU、CPU、DSP、MCU等,存储器包括随机存储器(如DRAM、SDRM)和只读存储器(Flash等);逻辑芯片包括信号开关、比较器、转换器等。随着智能手机、物联网、电动汽车等产业的快速增长,数字芯片逐渐往集成度更高、更具应用特性等方面发展,微控制器MCU、嵌入式DSP处理器、嵌入式片上系统(SoC)等不断增长。以MCU为例,为了面向应用的特殊控制,MCU除了集成缩减化的CPU等微处理器外,通常还集成了存储器、串行接口、并行接口、中断调度电路等,系统设计追求小型化,并在单芯片上实现基础的计算功能。近年来,全球数字芯片市场呈现快速增长态势。2016年至2018年三季度,逻辑芯片、微处理器的出货数量、市场规模均保持快速增长态势,2018年上述两个类别市场规模分别达到1,093亿美元和672亿美元。存储器出货量相对平稳,但由于受到需求旺盛和产能不足等产业因素共同影响,DRAM和Flash等存储器平均售价持续增长,导致存储器市场规模增速显著高于出货量。2018年四季度开始,受市场需求增长放缓、去库存以及存储器价格回归等多重因素影响,数字芯片开始出现下滑态势,该趋势延续至2019年上半年,在此期间,业内多数厂商均出现了营收和利润下滑情况。2019年下半年开始,业内去库存结束及市场需求回暖带动了数字芯片市场逐步恢复。随后受新冠疫情影响,2020年一季度再次出现一定下滑。2020年二季度开始,旺盛需求的不断释放,又推动数字芯片产业恢复和不断增长,至2021年,数字芯片行业一直维持较高的景气度。根据WSTS数据,2021年,全球数字芯片市场规模约为3,888.96亿美元,同比增幅达到27.27%,预计2022年整体增速将回落至14.09%。由于数字芯片产品跨度较大,不同领域中均有优势厂商:在逻辑芯片领域,欧美厂商具备较为明显优势,主要包括德州仪器(TI)、亚德诺(ADI)、英飞凌(Infineon)、瑞萨电子(Renesas)、思佳讯(SkyworksSolutions)等;在微处理器领域,桌面端和服务器CPU主要以Intel、AMD等为主,智能手机端CPU主要厂商包括高通、三星、华为、联发科等;MCU领域则主要以意法半导体(ST)、恩智浦(NXP)、微芯(Microchip)、英飞凌(Infineon)、德州仪器(TI)等为主;在存储器领域,韩国、日本、美国等国厂商具备较强竞争力,在DRAM领域,三星、海力士及美光为行业龙头,在NAND领域,三星、东芝、新帝、海力士、美光具备一定优势。近年来,中国已初步完成在数字芯片领域的战略布局,并发展迅速,但由于起步晚,且核心技术受到封锁,市场份额仍较低,距离较高水平的国产替代还有较大的发展空间。2、分立器件、其他半导体器件市场发展状况除集成电路外,半导体元器件还包括分立器件和光电子器件、传感器等其他半导体器件。上述类别产品也采用半导体制备工艺制造,能够实现特定功能,但由于往往其功能无法在集成电路中实现或者在集成电路中实现难度较大、成本较高,因此与集成电路有所区别。WSTS数据显示,2021年分立器件、传感器、光电子半导体行业销售规模分别为303亿美元、191亿美元、434亿美元。(1)分立器件市场分立器件是实现电流控制、电压控制、电路保护、调制信号等功能的核心部件之一,主要包括二极管、三极管、晶闸管、MOSFET等产品类别,广泛应用于消费电子、汽车、通信和工业等领域。近年来,受益于工控、电动汽车、新能源、家电变频化、快充等新兴需求拉动,分立器件市场规模呈现稳健增长态势,根据WSTS数据,2021年分立器件销售规模为303亿美元,同比增长27.44%,预计2022年将增长至334亿美元,增长率为10.12%。在细分类别中,MOSFET、IGBT、功率二极管、晶闸管是功率器件占比最高的产品类别,合计占比超过90%。从需求端上看,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分立器件消费国,根据YOLE数据,在MOSFET、IGBT、二极管、晶闸管等主要细分领域的市场消费占比中,我国占全球消费量的比重接近或超过40%,市场需求巨大。从供给端上看,分立器件产地主要集中于欧洲、日本、美国、中国等地区,其中,欧美厂商拥有较为先进的技术和良好的成本管理能力,在IGBT、中高压MOSFET及其他中高端产品线具有较大竞争优势,主要竞争厂商包括英飞凌、安森美、意法半导体、三菱电机、东芝、威世、富士电机等。2019年,上述厂商分别占据了分立器件及模块市场份额的19.00%、8.40%、5.80%、5.50%、4.50%、3.80%、3.70%,市场集中度相对较高。与此同时,国内厂商产品集中于二极管、低压MOSFET、晶闸管等低端领域,而在高端产品线领域,国内仅有极少数厂商拥有生产能力,因此,整体市场份额占比较低。(2)其他半导体器件市场传感器能将环境中光、温度、声、电流、位移、压力等物理信号转化为电信号,是物联网感知层的核心器件。近年来,随着智能硬件、自动驾驶、工业互联网等物联网相关产业的高速发展,传感类电子元器件领域也迎来了快速增长期,WSTS数据显示,2021年传感类电子元器件销售规模为191亿美元,同比增长27.98%,预计2022年将增长至221亿美元,增长率为16.55%。从技术路径上看,传感器一般可分为单一材料传感器(例如压电传感器)、组合材料传感器(如CMOS图像传感器等)和微系统传感器(如MEMS等)。其中,CMOS图像传感器、MEMS、射频传感器(RF)、雷达传感器、指纹传感器占全球传感器市场比重较大,2018年,上述品类占全球传感器的比重分别为27%、25%、15%、11%和8%。除上述类别外,还包括磁传感器、3D传感器、气体传感器、光谱传感器等。目前,全球传感器产业链主要集中于美国、日本、德国和中国,代表厂商包括博世、博通、霍尼韦尔、意法半导体、欧姆龙、德州仪器(TI)、亚德诺、恩智浦等。整体而言,尽管近年来国内企业成长迅速,但在MEMS、生物传感器等新兴领域,欧美企业仍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以MEMS为例,根据Yole研究报告,2018年全球前十大厂商均为欧美厂商,主要包括博通、博世、意法半导体、德州仪器(TI)等。光电子器件是指利用光-电子(或电-光子)转换效应制成的功能器件,主要类别包括发光二极管(LED)、激光二极管(LD)、光电探测器和光电接收器等。其中,发光二极管(LED)主要应用于照明、显示等领域,激光二极管(LD)、光电探测器、光电接收器主要应用于数据存储、数据通信等领域。根据Wind及世界半导体贸易统计组织(WSTS)数据,2021年光电子器件销售规模为434亿美元,同比增长7.44%,预计2022年将增长至444亿美元,增长率为0.22%。其中,LED领域的代表性的芯片厂商包括欧司朗、科锐、日亚、首尔半导体、三星电子、三安光电等,光通信芯片领域的代表性厂商包括博通、菲尼萨等。三、 必要性分析1、现有产能已无法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作为行业的领先企业,公司已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产品销售形势良好,产销率超过 100%。预计未来几年公司的销售规模仍将保持快速增长。随着业务发展,公司现有厂房、设备资源已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公司通过优化生产流程、强化管理等手段,不断挖掘产能潜力,但仍难以从根本上缓解产能不足问题。通过本次项目的建设,公司将有效克服产能不足对公司发展的制约,为公司把握市场机遇奠定基础。2、公司产品结构升级的需要随着制造业智能化、自动化产业升级,公司产品的性能也需要不断优化升级。公司只有以技术创新和市场开发为驱动,不断研发新产品,提升产品精密化程度,将产品质量水平提升到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准,提高生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契合关键零部件国产化的需求,才能在与国外企业的竞争中获得优势,保持公司在领域的国内领先地位。四、 项目概况(一)项目基本情况1、承办单位名称:xx有限公司2、项目性质:技术改造3、项目建设地点:xx园区4、项目联系人:梁xx(二)主办单位基本情况当前,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依然错综复杂。从国际看,世界经济深度调整、复苏乏力,外部环境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加,中小企业外贸形势依然严峻,出口增长放缓。从国内看,发展阶段的转变使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速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经济增长方式从规模速度型粗放增长转向质量效率型集约增长,经济增长动力从物质要素投入为主转向创新驱动为主。新常态对经济发展带来新挑战,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尤为突出。面对国际国内经济发展新环境,公司依然面临着较大的经营压力,资本、土地等要素成本持续维持高位。公司发展面临挑战的同时,也面临着重大机遇。随着改革的深化,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的推进,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一带一路”等重大战略举措的加速实施,企业发展基本面向好的势头更加巩固。公司将把握国内外发展形势,利用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抓住发展机遇,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依靠创业创新开辟发展新路径,赢得发展主动权,实现发展新突破。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拥有雄厚的技术实力,丰富的生产经营管理经验和可靠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综合实力进一步增强。公司将继续提升供应链构建与管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研发。集团成立至今,始终坚持以人为本、质量第一、自主创新、持续改进,以技术领先求发展的方针。本公司秉承“顾客至上,锐意进取”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第一”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公司坚持“责任+爱心”的服务理念,将诚信经营、诚信服务作为企业立世之本,在服务社会、方便大众中赢得信誉、赢得市场。“满足社会和业主的需要,是我们不懈的追求”的企业观念,面对经济发展步入快车道的良好机遇,正以高昂的热情投身于建设宏伟大业。未来,在保持健康、稳定、快速、持续发展的同时,公司以“和谐发展”为目标,践行社会责任,秉承“责任、公平、开放、求实”的企业责任,服务全国。(三)项目建设选址及用地规模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园区,占地面积约16.00亩。项目拟定建设区域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规划电力、给排水、通讯等公用设施条件完备,非常适宜本期项目建设。(四)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构成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6886.75万元,其中:建设投资5394.3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8.33%;建设期利息140.12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03%;流动资金1352.33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9.64%。(五)项目资本金筹措方案项目总投资6886.75万元,根据资金筹措方案,xx有限公司计划自筹资金(资本金)4027.15万元。(六)申请银行借款方案根据谨慎财务测算,本期工程项目申请银行借款总额2859.60万元。(七)项目预期经济效益规划目标1、项目达产年预期营业收入(SP):13500.00万元。2、年综合总成本费用(TC):11207.70万元。3、项目达产年净利润(NP):1671.14万元。4、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16.92%。5、全部投资回收期(Pt):6.44年(含建设期24个月)。6、达产年盈亏平衡点(BEP):6138.10万元(产值)。(八)项目建设进度规划项目计划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到工程竣工验收、投产运营共需24个月的时间。五、 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纵观世界各国,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举措大致有以下几种:(一)累积投票权制度累积投票权制度作为股东选择公司管理者的一种表决权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伊利诺伊州宪法的规定。后逐渐为各国效法。按照适用的效力不同,累积投票权制度可以分为两种强制性累积投票权制度,即公司必须采用累积投票权制度,否则属于违法。许可性累积投票权制度。许可性累积投票权制度又分为选出式和选入式两种,前者是指除非公司章程做出相反的规定,否则就应实行累积投票权制度;后者是指除非公司章程有明确的规定,否则就不实行累积投票权制度。累积投票权制度的立法政策随着现代制度的成熟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而呈现渐趋宽松的发展趋势。2002年我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以规章的形式肯定了累积投票制,是对这方面法律空白的填补。目前我国已有许多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添加了该细则。(二)强化小股东对股东大会的请求权、召集权和提案权1、请求权的强化我国公司法第104条规定,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应当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从目前看,此比例过高,建议将10%的持股比例降至一个合理的程度,如5%或3%。2、自行召集权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召集请求权,但没有规定董事会依请求必须召开股东大会,也没有规定董事会拒绝股东的该项请求时应如何处理,故法律还应规定小股东有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力。3、提案权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可就某个问题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抵制大股东提出的或已通过的损害小股东利益的决议。股东提案权能保证中小股东将其关心的问题提交给股东大会讨论,实现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参与、监督和修正。(三)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类别股东是指在公司的股权设置中,存在两个以上的不同种类,不同权利的股份。具体区分包括发起人股、非发起人股;普通股、优先股;无表决权股份,特殊表决权股份(如双倍表决权);不同交易场所的股份,如在香港联交所、伦敦交易所、纽约交易所上市股份;关联股东股份、非关联股东股份等。进行股东类别区分的实质是优化股东的优势,保护弱势股东的利益。类别股东大会在我国尚未有明确的规定,但实际上已存在国有股、法人股、个人股或从主体角度划分的发起人股和社会公众股。类别股东表决制度是指一项涉及不同类别股东权益的议案,需要各类别股东及其他类别股东分别审议,并获得各自的绝对多数同意才能通过。如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的规定,只有获得持该类别面值总额的3/4以上的绝大多数同意或该类别股东经分别类别会议的特别批准才能通过决议;欧盟公司法第五号指令第40条、台湾地区所谓的公司法159条也有类似制度的规定。第五号指令第40条就明确指出如果公司的股份资本划分为不同的类别,那么股东大会决议要生效就必须由全体受该决议影响的各类股东分别表决并同意。这样,中小股东就有机会为自身的利益对抗大股东的不公正表决。但是“类别股东投票”也有自身的局限性:不能过分强化股东的分别,不能过度使用,否则会造成各类股东代表过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致使冲突升级,从而影响公司的稳定发展。为了稳定有效地推行“类别股东表决制度”,我们认为:(1)“类别股东表决制度”要逐步推行。对于类别股东投票制度的实施是有成本的,同时还需要相关配套条件作支撑,即会带来治理成本的增加:虽然从长期来看,这种投资是适应的,但在目前流通股东参与较少、网上投票、征集投票权尚未实行的现实情况下,公司实行这种制度时还应量力而行。(2)平衡各类股东的利益是实施成功的关键。在我国国有非流通股“一股独大”的现实情况下,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已是不争的事实。完善并推广类别股东表决机制无疑是治“病”的一剂良药。但是,我们采用类别股东投票机制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并不是要削弱或否定非流通股东的控制权,减弱或影响他们正常的决策权利,干预公司高层的日常管理,而是要在大股东单独做出决定之前,给中小流通股股东代表自身利益说话的机会,尊重他们的意见,即兼顾和平衡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东的权益,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3)完善配套制度是制度保障。关于“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的具体实施,还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的支持。类别股东大会的召开形式无非是三种:传统的现场形式、通讯形式、网上投票。目前应该大力推广网上投票,让更多的流通股股东参与投票。流通股股东网上投票机制可以极大弥补分散在各地的流通股股东不能及时到达会场参加股东大会的缺陷,尽可能促使更多的中小股东关心自身的利益。(4)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基础。公众股东要有效地参与表决,首先要对将要表决的事项有较准确的、详细的了解,这些都要求公司大力加强与公众股东的沟通与交流,即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这是“类别股东表决机制”成功实施的基础。我国证监会于2004年12月7日颁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规定要求我国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四)建立有效的股东民事赔偿制度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为股东民事赔偿提供了权利根据,中介程序法上的诉权领域尚有空白。公司法第63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118条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一旦我国建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和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可以将蓄意侵犯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告上法庭,那些以身试法者必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五)建议表决权排除制度表决权排除制度也被称为表决权回避制度,是指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的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的制度。这一制度在德国、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如韩国商法规定,与股东大会的决议有利害关系的股东不能行使其表决权。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的立法也采纳了表决权排除制度。确立表决权排除制度实际上是对利害关系和控股股东表决权的限制和剥夺,因为有条件、有机会进行关联或者在关联交易中有利害关系的往往都是大股东。这样就相对地扩大了中小股东的表决权,在客观上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通常认为,在涉及利益分配或自我交易的情况下,股东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存在冲突,因此实施表决权排除制度是必要的。(六)完善小股东的委托投票制度委托投票制是指股东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代行投票权的法律制度。在委托投票制度中,代表以被代表人的名义,按自己的意志行使表决权。我国公司法第108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内行使表决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9条规定:“股东既可以亲自到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两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但在我国现实中,委托代理制被大股东作为对付小股东的手段,发生了异化。我国公司法立法的宗旨是为了保护小股东,国际上近来对此采取了比较严格的限制措施。意大利公司法规定,董事、审计员、公司及其子公司雇员、银行和其他团体不得成为代理人。(七)引入异议股东股份价值评估权制度异议股东股份价值评估权具有若干不同的称谓,如公司异议者权利、异议股东司法估价权、异议股东股份买取请求权、解约补偿权或退出权等。它是指对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公司重大交易事项持有异议的股东,在该事项经股东大会资本表决通过时,有权依法定程序要求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公平价值”进行评估并由公司以此买回股票,从而实现自身退出公司的目的。该制度的实质是一种中小股东在特定条件下解约退出权。它是股东从公司契约中的直接退出机制导致了股权资本与公司契约的直接分离。各国公司法对异议股东股份价值评估权制度适用范围的规定各不相同,但一般都适用于公司并购、资产出售、章程修改等重大交易事项,并允许公司章程就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做出各自的规定。从而,使中小股东对于在何种情况下自身享有异议者权利有明确的预期,并做出是否行使异议者权利的选择。(八)建立中小股东维权组织建立专门的维护中小股东和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组织、机构或者协会,为中小股东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后盾和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由于其持股比例不高、损害不大而且自身力量弱小、分散的特点而怠于寻求救济和保护。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德国、荷兰和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股东协会制度和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制度,由协会代表或组织中小股东行使权利。这样可以降低中小股东或者中小股东权利的成本,减少中小股东因放弃行使权利而导致大股东更方便控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公司经营的情况。应该说,我国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小股东有维权意识,但是还没有一个组织能够提供有效的帮助。六、 中小股东及其权益中小股东一般是指在公司中持股较少、不享有控股权,处于弱势地位的股东,其相对的概念是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中,主要指社会公众股股东。中小股东权益是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往往也是证券市场上的中小投资者。我国公司法第130条规定“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股份平等原则,每一股份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因此,中小股东与大股东同为公司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上是一致的,都享有内容相同的股东权,其权益本质也是一致的。但是,由于中国证券市场是从计划经济环境中产生的,因而从其诞生的那一天起,在制度设计方面就存在某些局限性。而股权分置状况的存在,导致大股东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客观上存在利益矛盾和冲突,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的保护难以真正落到实处。如上市公司再融资时,“大股东举手,小股东掏钱”的现象还普遍存在。大股东对小股东侵害行为的根源主要在于“一股独大”和法律制度的欠缺。一方面,国有股(或法人股)一股独大,对控股股东行为缺少有效制约,中小股东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投资者和经营管理层之间有效约束机制难以建立。国家所有权的代理行使缺乏妥善措施,上市公司往往出现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内部人控制下的一股独大是形成大股东对中小股东侵害行为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我国公司法对表决权的规定比较简单,基本原则为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一股一票表决权在使大股东意志上升为公司意志的同时,却使小股东的意志对公司决策变得毫无意义,使股东大会流于形式,从而出现小股东意志与其财产权益相分离的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股东之间实质上的平等关系。为了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应该切实解决上述两个根源性问题。“一股独大”是证券市场设立初期制度上造成的特殊现象,它使得国家股、法人股上市流通问题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历史遗留问题。这个问题之所以迟迟未能得到解决,其症结主要在于:国家股、法人股历史存量太大。证券市场发展的十多年来,二者合计占总股数的比例一直维持在6070%左右。国家股、法人股的上市会影响国家的控股地位,容易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和国家经济控制力的丧失。七、 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有限公司称“股东会”,股份公司称“股东大会”,以下统称“股东会”),是指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一个公司机构,它是公司的权力机关,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会作为公司权力机构是不可或缺的,股东会具有以下特征:(一)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的股东是公司股东会的当然成员,任何一名股东都有权出席股东会会议,而不论其所持股份的多少、性质。任何股东都有权行使作为股东会的一员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同样也应该履行作为股东所应尽的义务。(二)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的资本来源于股东的出资,作为公司资产所有者的股东,理应对公司的运营、发展提出自己的要求,公司的发展应体现股东的意志。股东会最高权力机构的地位是从公司内部来说的,对外,股东会不代表公司进行活动。(三)股东会是公司的必设机构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不设立股东会,如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七条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立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八、 股东会权利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股东会依法享有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九、 我国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现状2000年以来,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问题逐渐受到重视,国家也相继出台了关于投资者保护的法律法规,但是中小投资者人微言轻的弱势地位依旧制约着其与位高权重的大股东和利益集团抗衡。我国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的种种缺陷,使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1)投票表决权难以实现。实现中小投资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必须通过股东大会来“用手投票”。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特殊的股权结构,国有股和法人股两类未流通股比重较高,国有大股东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控股股东可以合法地利用控制权操纵股东大会,使股东大会从一个民主决策机构演变成为大股东一票表决的场所和合法转移上市公司利益的工具,小股东的利益无法通过股东大会“用手投票”的方式得到保护,这导致了中小股东“用脚投票”等短视投机行为的出现。(2)剩余分配权无法保障。获取股票持有收益是中小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根本目的,也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最重要的环节。然而,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却成为控股股东谋取私利的工具,股利分配呈现出“钓鱼式分红”和“掏空式分红”两种极端,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近几年上市公司很少分配现金股利,或以股票股利取而代之,这实际上是对中小投资者资金的低效率占用。(3)信息不对称。中小投资者监督管理层经营管理的唯一途径就是获取公司披露的有关公司经营的信息,但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仍存在种种缺陷,导致虚假陈述几乎成了流行病。欺骗上市、虚构利润、误导性预测、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全面等行为使外部中小投资者难以获得投资决策所需的关键信息,信息的不对称成为内部人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途径之一。(4)民事责任缺位。我国关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法律条款虽臻于完善,但是与很多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差距,比较突出的一点是民事责任缺位。我国证券法关于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规定严重失衡,涉及民事责任的条款仅规定了虚假陈述和违背客户意思表示造成损失这两种情况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他都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缺位使得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因不法行为而遭受损害不能得到充分救助,不能诉请法院获得赔偿,中小投资者的权益还是得不到切实的保障。【阅读】法律体系对外部投资者利益的影响LLSV(1998)(Laporta,Lopez2de2Silanes,Shleifer和Vishny,简称LLSV)比较了不同法系对股东权力的保护程度。结果发现,普通法系国家的企业比大陆法系国家的企业更能保护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利益。在公司治理对外部投资者缺乏保护的大陆法系国家,公司的股权有集中的趋势。这是因为当投资者法律保护环境较差的时候,外部股东的权利由于缺乏法律保护很容易被剥夺,人们通常不会选择通过股权来相互融资,因此,公司股权掌握在少数几个大股东手中。大股东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往往利用手中的大额投票权对公司施加影响。当大股东的权力足以决定经营管理层的选择或在相反情况下,即大股东治理和监督不到位,都将导致实际上的内部人控制问题,给他们有效剥夺中小股东利益的机会。十、 投资者利益保护相关制度投资者利益保护现有相关制度包括:股东大会制度、知情权保护制度、表决权保护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以及司法救济制度等,其中大部分内容在前边章节已经提及,在此不再赘述,重点讨论一下司法救济制度相关问题。而对中小股东的司法救济制度主要包括:决议瑕疵诉讼制度与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一)决议瑕疵诉讼制度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新公司法完善了股东诉讼的相关规定,赋予股东对瑕疵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一定的撤销权和确认无效的权利,这对保护股东,尤其是保护小股东的权利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机制。(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一般认为公司诉讼主要分为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两种。前者是指公司股东基于公司所有权人的身份而提起的旨在强制执行其请求权的诉讼。这种诉讼提起权是一种自益权,完全是为了自身的算准而提起。原公司法第111条及新公司法第152条均有相应规定因此本书着重讨论后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到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限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学者归纳出股东派生诉讼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重要功能:事后救济功能,即在公司受到董事、高级职员及控制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非法侵害后,通过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方式,来及时获得经济赔偿或其他非经济救济,以恢复公司及其股东原有合法利益。事前抵制功能,即事前监督功能。从理论上讲,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存在,增加了公司上述内部人从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风险成本,起到了预告制止该类行为的作用。十一、 内幕交易行为的防范和制裁内幕交易在世界各国都受到法律明令禁止,打击证券内幕交易已成为全球证券监管机构面对的重要课题。(一)完善预防监督制度1、塑造社会信用机制社会大众是证券市场的主体,大众投资者只有在全面掌握市场信息的基础上才能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但当前市场,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证券公司、上市公司拥有大量的信息,而社会大众却只能通过较少渠道获取信息。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要维护市场的公平与市场的健康发展,就需要建立完整的信用机制。而证券市场是社会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它的良好运行需要外界环境的配合,所以,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是证券市场诚信氛围形成的基础。加强诚信建设,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迫切要求,符合市场各方面的利益。我们应该重点从下面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完善证券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其次,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的信用机制和诚信问责机制;最后,规范政府行为,减少行政干预。2、提高投资者素质目前我国投资者的素质难以跟上证券市场的发展。对投资者教育将会减少内幕交易成功的可能性。监管部门、交易所和各券商应该利用一切媒体一互联网、电视、报纸,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开展有效的投资者教育活动。投资者教育的重点应该是与投资决策有关的有关知识、投资者的各项权利以及维护投资者手段的各项权利和途径。同时我国还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证监会应该设立专门的投资者教育部门,受理投资者提出的各种疑问。3、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健全和完善上市公司内部制衡机制,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督促上市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要求,通过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健全上市公司董事会决策机制。督促公司设立以独立董事为主体的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切实保障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完善企业经理人市场化聘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通过治理专项活动,督促上市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加强内部检查和自我评估,有效提高风险防范能力。通过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健全和完善上市公司内部制衡机制,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遏制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4、完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主要方面包括: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转变;加强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同时鼓励自愿性信息披露:加强对网上信息披露的监管;监管部门也应该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中国当前的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着某种程度的“诚信危机”,在这种情况下,监管部门应该进一步加强强制性信息披露,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有效性和正确性。不仅如此,监管部门也应该鼓励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增强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可靠性,使操纵者利用信息优势操纵成功的可能性降低。具体的,监管部门应该在相关的证券法规、规则中加入鼓励公司自愿披露信息的条款,同时加强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监管。不仅上市公司等主体要加强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监管部门本身也要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公正、公平和公告的及时性,以防止操纵者利用政策因素操纵股价。5、提高证券市场监管水平和执法水平建立联合监管体制。目前我国有必要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司法部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完善并强化证券联合监管机制,通过合理的合作机制和工作流程,加大证券监管稽查力度,联合防范和打击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同时在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证监局之间,要做到“三位一体、分工协作”,信息披露监管、市场监察、立案稽查等各部门保持监管信息的共享和及时传递,建立多层次的联动机制。通过扩大“三点一线”之间的联动,促进监管关口前移,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对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监管。建立或引入有效的内幕交易行为的监测指标体系。构建内幕操纵的动态监管体系,对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进行有效、及时甄别。传统的对证券市场异常波动的监测主要应用“事件研究法”、换手率等市场运行指标观测股价波动,尽管这些指标简明直观,但存在很大的滞后性,即在内幕交易发生时难以及时预警,而当确认内幕交易时,内幕交易者可能已经结束内幕交易行为。这显然不适应内幕交易的日趋复杂性趋势,不利于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针对传统指标的缺陷,我们提出了以金融市场微观结构理论为基础,引入流动性、自相关性、信息反应能力等指标,实现内幕交易监控的技术化、模型化和动态化,根据微观技术指标即时监测股价运动状态,及时发现内幕交易行为,防止内幕操纵事件发生。 建立多元化的监管方式以及举报奖励机制。在新的市场环境下,如何强化事前预防和事中监控,如何有效甄别内幕交易行为,及时对之进行控制和禁止,将是监管部门最为重要的任务。还有,由于国内的内幕交易监管体系更强调政府主导,市场多元化的监管制度没有确立,这不仅增加整个证券监管体系的运作成本,导致监管低效率,而且也无法调动整个市场其他当事人的积极性。建立举报,受害人投诉,新闻监督等公众监督,证监会还可以将内幕交易民事罚款的10%奖励给举报者,以此来强化市场监管机制的广泛性。监管部门严格监管的关键在于执法成本与执法意志。监管层应该加大对交易行为的关注力度,利用新闻监督、民间舆论和中小股民的力量,对不法行为进行内、外部监督。(二)法律责任制度要想完全扼制内幕交易的泛滥,需要一个行政、刑事、民事相结合完整的法律制裁制度,证券法上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分别从私法和公法的角度,对证券法律关系进行了调整。三者各有所长,只有协调一致,才能更好地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刑事责任由国家负责追究,行政责任及处罚由主管机关追究。民事责任则由蒙受损害的投资大众根据本身的意愿追诉。民事责任既不能代替其他的法律责任形式,也不能由其他的法律责任形式所替代。1、加重行政处罚尺度在证券立法的早期阶段,行政责任更是反内幕交易的主要手段。违规成本过低必然会促使更多内幕人铤而走险。市场越活跃,发生内幕交易行为的可能性就越大,在我国要防范内幕交易行为的泛滥,当务之急是提高查处和惩罚的力度。在内幕交易中,违法主体实施违法行为的必然成本为其所掌握的信息资源,故其必然成本很低。尽管我国不断加大了对内幕交易的处罚力度,其法定成本在逐步增加,但由于执法水平不高,导致受罚率微乎其微,根本起不到威慑的作用。立法既然无法根除内幕交易,那就应对有限的资源合理配置,争取以最少的成本实现有效威慑行为的社会效应。2、强化刑事处罚措施和程度当然光靠行政法规和行政手段显然远远不够,毫无疑问,最严厉和最有威慑力的武器,就是刑事责任的确立和应用。许多学者认为将内幕交易罪、贪污罪、贿赂罪和盗窃罪的刑事责任(最高可判死刑)进行比较后,认为与这些犯罪具有极为相似的社会危害性的内幕交易罪,其最高刑期仅十年有期徒刑,明显偏低。因此证券法对内幕交易现有刑事处罚规定得较轻。加重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是当前各国反内幕交易立法的一个共同趋势,在目前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有助于对内幕交易的规制。3、进一步完善民事责任证券法上民事责任是保护证券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权利的重要措施。证券法上民事责任的实质是证券法对民事主体提出的一定行为要求,属于民事责任范围。证券法上民事责任所表现的是个人对他人和社会应当担负的民事法律后果。只有对受害人进行民事救济,将侵害人的非法所得用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才能实现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真正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十二、 内幕交易的危害性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法律并没有禁止内幕交易。直到20世纪20年代,美国证券市场大崩溃,引起史无前例的经济大恐慌,人们才反思到,内幕交易的盛行,影响到证券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信心,是引起证券市场雍疾的重要原因之一。迄今为止,各国证券法几乎无一例外明令禁止内幕交易。内幕交易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危害性:(一)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者进入证券市场是为了取得回报,而投资者的这种回报预期依赖于投资者对市场前景的判断。证券市场上的各种信息,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内幕交易则使一部分人能利用内幕信息,先行一步对市场做出反应,使其有更多的获利或减少损失的机会,从而增加了广大投资者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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