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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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概论国际贸易术语惯例与规则国际贸易运输惯例与规则国际贸易保险惯例与规则国际贸易结算惯例与规则第一章 国际贸易惯例概述n一、历史沿革n二、内涵nCustom成文的惯例nUsage不成文的商业习惯nPractice合同当事人的习惯做法n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一些规范化、成文化并具有一定确定性和指导意义的行为规范以及一些习惯做法。n三、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和特点n不是法律,其本身不具有强制性n在一定条件下,产生法律约束力,具有强制性n国内国际立法的援引n合同约定 例:This L/C is subject to the UCP600n司法实践中采用n默示适用n实际应用时可以修改或变更n四、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n五、国际贸易惯例与公约的关系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贸易惯例在合同中的效力问题:n第8条,即使当事人的意图可以考虑相关贸易惯例n第9条,当事人同意的贸易惯例、习惯做法具有约束力推定适用的贸易惯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n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排除适用的惯例n当事人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理应知道的贸易惯例n在国际贸易中已为特定交易所涉及的某一类合同当事人广泛知道和经常遵守的惯例n其他关于贸易惯例效力问题排除于公约的适用范围1.当事人同意的惯例规定与公约规定冲突时,惯例规定优先适用第二章 国际贸易术语惯例复习内容nIncterms2010如何对贸易术语分组n2.常用贸易术语(风险的转移、买卖双方责任和费用的划分)n3.需要买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的术语和需要卖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的术语n4.其他贸易术语应用n33页思考题5n有一批货物以 CIF 伦敦价格条件出口,由卖方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加罢工险。船未到伦敦前,船方获悉伦敦港正在罢工,不能靠岸卸货,乃将应卸伦敦货物卸至下一个 港口。后来伦敦罢工结束,货物又从该港运往伦敦,增加运费 2200 英镑,这笔费用由谁负责?并说明理由。n有一份出售油菜籽的 FOB 合同。合同中规定:“1990 年3月装船,如果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不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同意保留 28天,但买方应负担按现行费率计算的仓租、利息和保险费。”结果,在卖方的反复催促下,买方所派船只才于 5 月5日到达指定装运港,卖方于是拒绝交货并向买方索取包括 28天仓租、利息与保险费在内的损失。这样做有没有道理?第三章 国际运输惯例规则n对提单的认识n海牙规则n维斯比规则n汉堡规则n鹿特丹规则n提单主要条款分析n国际货物运输中的保函、保证书和无单放货n提单的定义n提单的性质与作用n提单的种类n大副收据和提货单n提单行为n收货人抬头不同n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n班轮提单和租船提单n全式提单和略式提单n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n集装箱提单n舱面提单n过期提单n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n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n对货物外表状况有无不良批注不记名提单(无须背书可转让)记名提单(不可转让)指示提单(须经背书转让)错过规定交单日期,超过提单签发日期后21天交单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日期的提单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n提单的制作及签发n制作:关于货物的内容由货主或托运人填制,其他内容由承运人/船长/代理填制n承运人在接收货物后有义务签发提单n提单的质押n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银行对提单的质押权n对提单的要求:清洁已装船提单;空白抬头/凭卖方或托运人指示并空白背书/凭银行指示n提单的转让n一般通过背书和交付实现转让n提单转让的时间限制n提单的注销、更改和遗失补发n关于更改:作成后签发前,可以更改内容并签名;签发后须由承运人收回全套正本提单后才可更改海牙规则n海牙规则产生的背景n承运人的责任与义务n承运人的责任期间n托运人的责任与义务n承运人的免责事项n索赔通知与诉讼时效n赔偿责任限制n适用范围维斯比规则n在提单产生的早期,在海上航运最为发达的英国在提单产生的早期,在海上航运最为发达的英国 ,承运人在提单上滥加免责条款,使提单在市场上承运人在提单上滥加免责条款,使提单在市场上难以转让流通,使当时的国际贸易和运输秩序陷难以转让流通,使当时的国际贸易和运输秩序陷入极度的混乱。入极度的混乱。n美国于美国于18931893年制定了年制定了哈特法哈特法。该法规定,在。该法规定,在美国国内港口之间以及美国港口与外国港口之间美国国内港口之间以及美国港口与外国港口之间进行货物运输的承运人,不得在提单上加入由于进行货物运输的承运人,不得在提单上加入由于自己的过失而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害而不负责任的自己的过失而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害而不负责任的条款,同时还规定承运人应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条款,同时还规定承运人应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船长船员对货物应谨慎装载、管理和交付。船长船员对货物应谨慎装载、管理和交付。n哈特法哈特法的产生,对以后的国际航运立法产生的产生,对以后的国际航运立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了巨大的影响 ,很多国家也制定了相应法律。,很多国家也制定了相应法律。n国际法协会所属海洋法委员会于国际法协会所属海洋法委员会于19211921年年5 5月月1717日至日至2020日在荷兰首都海牙召开会议,制定了一个提单日在荷兰首都海牙召开会议,制定了一个提单规则,定名为规则,定名为海牙规则海牙规则(草案)。(草案)。19241924年年8 8月月2525日,各国政府的代表在布鲁塞尔通过了简称日,各国政府的代表在布鲁塞尔通过了简称海牙规则海牙规则的的1924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国际公约 n船舶的适航义务n适航的概念n保证适航义务的标准谨慎处理或恪尽职责n保证适航的时间范围开航之前和开航当时n举证责任承运人的举证责任n管理货物义务n七个环节装载、搬运、积载、运送(输)、保管、照料、卸载n管货义务的主观要求妥善、谨慎n承运人责任期间“钩至钩”或“舷至舷”n托运人责任与义务n保证货物说明正确n如实申报特殊货物n损害赔偿责任n承运人的免责事项n航海过失n火灾n海难及类似的免责事项n托运人、货主或代理人的行为和过失n货物的固有瑕疵和潜在缺陷n货物包装不足n船舶的潜在缺陷n其他免责事项与对货物照料之间的关系与管货过失的区别n灭失或损害通知时间 灭失或损坏显著 货物移交前或当时 灭失或损坏不显著交货后3日内n诉讼时效一年n赔偿责任限制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已有声明或协议者除外n适用范围n各缔约国签发的提单n通过提单的“首要条款”适用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n保护善意提单受让人(提单对于善意提单受让人具有最终证据效力)n赔偿责任限制每件666.67SDR或每千克2SDR,以较高者为准n集装箱条款n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的法律地位n诉讼时效一年,可以延长n适用范围n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n从一个缔约国港口启运的提单n提单通过“首要条款”适用汉堡规则汉堡规则n完全过失责任制n取消了承运人的免责规定n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港到港”n承运人延迟交货的责任n赔偿责任限额每件835SDR/每千克2.5SDRn“实际承运人”的概念n承运人对活牲畜和舱面货的责任n关于保函的效力n装船时的保函是指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供的一份书面保证,据此,当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而事实上,承运人接收的货物与提单上的记载不符)时,托运人对承运人因此可能承担的责任进行赔偿。n汉堡规则承认保函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效力汉堡规则汉堡规则n索赔通知n货损明显 移交货物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n货损不明显 交货后的十五个连续日内n迟延交付造成损失 收货后的六十天内n诉讼时效n两年,可以延长n适用范围n运输合同规定的装货港/卸货港位于一个缔约国内n实际卸货港(合同备选港之一)位于一个缔约国内n提单(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其他单证)在一个缔约国内签发n提单(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其他单证)规定适用鹿特丹规则鹿特丹规则n增加的定义n电子运输记录的效力n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门到门”n承运人的责任n完全过失责任制n保证船舶适航和管理货物(责任期间延长)n不得延迟交付n不能进行不合理绕航n绕航的概念船舶在航行途中改变或偏离了约定的、习惯上的或地理上的航线。n合理绕航和不合理绕航鹿特丹规则鹿特丹规则n承运人的免责事项n赔偿责任限额n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75SDR/毛重每公斤3SDRn延迟交货的赔偿责任限额为迟交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n托运人的义务n无单放货的规定n诉讼时效两年,可延长n适用范围运输合同约定的收货地/装货港/交货地/卸货港位于一缔约国各国参加公约的情况n没有参加三项国际公约中的任何一项公约。如巴西、哥伦比亚、巴拿马和委内瑞拉等国;n不管是否批准或加入海牙规则,已将海牙规则订入国内法。如美国、印度、葡萄牙以及许多英国前殖民地国家等。n已批准或加入海牙维斯比规则。这些国家主要是航运大国,如英国、希腊、日本等国;n批准或加入汉堡规则。如智利、喀麦隆、几内亚等国;n已将汉堡规则的许多规定订入本国法,并采纳或维护海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基本原则,即实施所谓的混合责任制度,如中国、斯堪迪纳维亚国家等。大多数提单条款基于海牙规则n提单正面内容n提单背面条款n定义条款n首要条款 规定提单所使用的法律n管辖权条款、仲裁条款n承运人的责任条款n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条款n装货、卸货和交货条款n运费和其他费用n自由转船条款n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条款n危险货物条款(托运人的责任)海运提单主要条款分析海运提单主要条款分析n舱面货条款n留置权条款n喜马拉雅条款第三方享受承运人的责任限制、诉讼时效等权利n双方互有过失碰撞条款碰撞船舶共有过失时的赔偿原则n受害者自身疏忽原则;平分损害原则;过失比例原则n美国法律的例外:货主可以向非载货船舶追偿100%损失n杰森和新杰森条款n国内法及公约关于共同海损分摊问题的规定n杰森条款:共同海损疏忽条款n新杰森条款: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生效后请求共同海损分摊的条款案例SHIPPER/EXPORTER(COMPLETE NAME AND ADDRESS)BOOKING NO.(DOCUMENT NO.)EXPORT DEC.EXPORT REFERENCES CONSIGNEE(COMPLETE NAME AND ADDRESS/NON NEGOTIABLE UNLESS CONSIGNED TO ORDER)FORWARDING AGENT REFERENCES(COMPLETE NAME AND ADDRESS)NOTIFY PARTY(COMPLETE MAILING ADDRESS)POINT AND COUNTRY OF ORIGINALSO NOTIFY(NAME AND FULL ADDRESS)/DOMESTIC ROUTINGPIER OR PLACE OF RECEIPT*PRE-CARRIAGE BY*VESSEL/VOY(FLAG)PORT OF LOADINGTYPE OF MOVECONTAINERIZED(Vessel only)Yes NoPORT OF DISCHARGE PLACE OF DELIBERY(BY ON CARRIER)*FINAL DESTINATION(FOR THE MERCHANTS REFERENCE ONLY)PARTICULARS FURNISHED BY SHIPPERFREIGHT AND CHARGESRATED ASRATEPERPREPAIDCOLLECTDATEBY_PLACE OF B(S)/L ISSUE NO.OF ORIGINAL B(S)/L SIGNED DATE OF B(S)/L ISSUE TOTALBILL OF LADING NO.CONTAINER NO.SEAL NO:MARKS&NOS.NO OF PKGSOR CONTAINERSH M.KIND OF PACKAGS:DESCRIPTION OF GOODSTOTAL GROSS WEIGHT KGS(POUNDS)TOTAL MEASUREMENT CBM(CFT)Optional Declared Value for increased freight charges to avoid Package Limitation:US$_TOTAL NO.OF PACKAGES OR COMTAINERS(IN WORDS)案例n某进出口公司(托运人),于2000年6月委托上海XX运输公司(承运人),运往美国滑雪手套一批,价值151224美元CIF PITTSBURGHn托运人于7月14日取得由承运人签发的“香港XX船务有限公司”的全程已装船清洁提单。起运港为上海,卸货港为香港,最终目的地为PITTSBURGH,头程船名为“龙江”。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按常规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n该货于2000年8月中旬运抵目的地。收货人发现部分货物因受潮而发霉,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调查货运情况得知该货自上海装船时被配载在龙江轮的舱面上。据此,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未投保“舱面险”而拒绝理赔,建议托运人向承运人索赔。n在将近半年的时间中,托运人向承运人不间断地进行口头和书面的交涉协商,但承运人以自己是“无船公共承运人”为由,认为应向实际承运人索赔。n鉴于海牙规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为1年,托运人于2001年7月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确定合同承运人“香港XX船务有限公司”为被告,后又补充提单签发人上海XX运输公司为第二被告。上海海事法院受理此案后,双方律师在管辖权问题上进行书面辩论,最后该公司于2002年5月与发货人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香港XX船务有限公司赔偿发货人损失55000美元,约占全部损失的三分之二。其余三分之一经发货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由该公司予以补偿。托运人在收到全部赔偿后,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撤诉。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海上运输保国际货物海上运输保险惯例规则险惯例规则n保险原则n国际海运货物保险保障的范围n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上货物保险条款(CIC)n2009版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CC)n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和北京理算规则保险原则保险原则保障范围n最大诚信原则n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n最大诚信原则确立的依据由海上保险发展而来n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告知、陈述和保证n告知n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n保险人的告知义务n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告知的重要事实n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方式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n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合同签订前的告知义务合同签订后的通知义务实际知道的重要事实推定知道的重要事实通常被列为重要事实的事项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n陈述一般是指在保险合同磋商过程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将其所知悉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事实,向保险人所作的说明。n保证n保证的类型n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证义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免除履行保险合同赖以存在的基础n可保利益原则n(一)什么是可保利益?又称保险利益或可保权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因具有某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为法律所承认、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n(二)可保利益的构成条件n必须是合法的利益n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算的经济利益n必须是确定的、可以实现的利益n(三)可保利益必须存在的时间n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具有可保利益n人身保险,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具有可保利益n一般财产保险单,无论是投保时还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均要求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n近因原则n近因原则的含义n近因的含义在导致结果的事件中最有支配力的、能动的、起决定性作用的最有力的原因n近因原则的应用n链条规则n具体法则n单一事件致损n并立事件致损不涉及除外风险n并立事件致损涉及除外风险n多种事件连续发生致损n因果关系中有新的相对独立的事件介入n补偿原则n补偿原则的概念及其意义n补偿原则的法律适用n超额保险中的超额部分无效n重复保险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n补偿原则的应用n按保险金额或实际损失进行补偿保险人的赔偿不应使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主要应用于财产保险不定值保险定值保险超额保险: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价值不足额保险: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足额保险: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按实际损失赔偿n代位追偿原则n代位追偿权的概念n产生根源补偿性的保险合同n代位追偿权的条件n保险合同必须具有补偿性n第三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n第三者的这种损害或违约行为又是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内的责任n保险人必须赔付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n特点n与代位追偿权相关的被保险人的两个索赔请求权是基于同一保险标的产生的n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一般为债权的法定转移n代位追偿权应以保险人实际赔付的金额为限n代位追偿中被保险人的义务n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有关情况n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n不得因放弃或过失而侵害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n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n重复保险的含义n同一保险标的n同一保险利益n同一保险事故n构成条件n对同一保险标的和同一保险事故投保n对同一保险利益(或可保利益)投保n必须是同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n保险期间重叠n每个保险人都对损失负责n分摊原则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n分摊方式n比例责任分摊n责任限额分摊n连带责任分摊n顺序责任分摊n平均分摊国际海运货物保险保障的范围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意外事故一般外来风险一般外来风险特殊外来风险特殊外来风险实际全损实际全损推定全损推定全损共同海损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单独海损施救费用施救费用救助费用救助费用续运费用续运费用海上风险海上风险外来风险外来风险全部损失全部损失部分损失部分损失风险风险损失损失费用费用n构成实际全损的四种情况n保险标的实体已经完全灭失n保险标的遭到严重损害,已丧失了原有的用途或价值n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失去所有权,并无法挽回n船舶失踪,超过一定期限,仍无音讯n推定全损的概念保险标的在物质上并未达到全部损毁、灭失,但已失去价值;或者虽有一定价值,但经修理,其费用支出已接近、达到或超过其实际价值的一种损失状态。n保险标的遭遇保险事故后,虽然尚未达到灭失状态,但据估计完全灭失将是不可避免的n保险标的遭遇保险事故后,使被保险人丧失了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而收回这一所有权,其所花费用估计要超过收回后标的的价值n被保险货物受损后,其修理和继续运到原定目的地的费用估计要超过货物的保险价值或在目的地的完好价值n被保险船舶受损后,其修理或救助费用分别或两项费用之和将要超过船舶的保险价值n委付的概念所谓委付,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向保险人声明愿意将保险标的一切权益,包括财产权及一切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按全损给予赔偿的一种行为。n委付的条件(中国海商法)n被保险人应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n委付必须经保险人明示或默示的承诺才能生效n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n委付已经接受,不得撤回n保险人接受委付后,取得被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即取得物上代位权n单独海损的定义在海上运输中,由于保单承保风险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本身的部分损失n构成单独海损的条件n必须是意外的、偶然的和承保风险直接导致的保险标的的本身受损n必须是船方、货方或其他利益方单方面所遭受的损失,而不涉及他方的损失n单独海损仅指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不包括由此而引起的费用损失n共同海损的定义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运输的船舶在同一海上航程中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使航行中的船、货、运费收入或其他有关财产的共同安全受到威胁。为了解除共同危险,维护各方的共同利益或使航程继续完成,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抢救措施所直接造成的某些特殊的牺牲或支出的额外费用。n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牺牲、费用)n导致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n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人为地、有意识地采取的合理措施n共同海损的牺牲是特殊性质的,费用损失必须是额外支付的n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措施的直接的合理的后果n造成共同海损损失的共同海损措施 最终必须有效果n施救费用,亦称诉讼及营救费用或损害防止费用,是指保险标的在遭遇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或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采取各种抢救与防护措施等所支出的合理费用。n海上保险中施救费用赔偿的条件n对保险标的进行施救必须是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受让人,其目的是为了减少标的物遭受的损失。n施救费用包括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受损而支出的费用,为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程度而支出的检验、估价的费用,以及为执行保险人的特别通知而指出的费用。n施救费用的支出必须是必要的、合理的。n赔偿以另一个保险金额为限。n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必须是保单承保风险造成的。n救助费用是指海上保险财产在遭遇承保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措施并获成功,由被救方付给救助方的一种报酬。n续运费用通常是指承包的运输航程在保险单规定的目的地(或港口)之外,因承保风险而中止时,被保险人因此而产生的卸货、储存及继续运送到保险单指明的目的地(或港口)的有关费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上货物保险条款n基本险n责任起讫“仓至仓”n1.正常运输n仓至仓n未达仓库,卸离海轮后满60天n运抵目的地之前分配、分派和分散转运n2.非正常运输2009版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CC2009险别条款主险ICC(A),ICC(B),ICC(C)附加险战争险、罢工险、恶意损害险(不可单独投保)承保风险ICC(A)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ICC(B)列明风险ICC(C)列明风险除外责任n保险期间共同海损理算的规则n共同海损理算的概念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确定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 的牺牲和费用的项目及金额,应参加分摊的受益方及其分摊价值,各受益方的分摊额以及最后应付的金额和结算办法,编制理算书等。这一系列调查研究和审计核算工作,称为共同海损理算。n共同海损的范围n共同海损理算规则约克安特卫普规则n六个规则,常用的是1974、1994和2004年的规则n不是国际公约,是惯例n字母规则和数字规则第五章 国际贸易结算惯例规则n票据n结算方式nURC522(案例)nUCP600和ISBP681(案例)nISP98程序图:D/P出口人出口人进口人进口人 托收行托收行 代收行代收行(1)(1)约定以约定以D/PD/P方式结算,出货方式结算,出货(2)(2)交单托收交单托收(3)(3)单据寄交代收行单据寄交代收行(4)(4)通知进口商通知进口商(5)(5)付款赎单或先承兑后到期赎单付款赎单或先承兑后到期赎单(6)(6)款项拨付托收行款项拨付托收行(7)(7)款项拨付出口商款项拨付出口商(1)(2)(3)(4)(5)(6)(7)(6)寄单(7)付款或承兑;(8)付款;(9)提示单据;(10)付款(1)(2)(3)(4)(5)(6)(7)(8)(9)(10)信用证结算程序信用证结算程序申请人申请人受益人受益人付款行付款行/开开证行证行通知行通知行/议议付行付行托收统一规则(URC522)问题1.当托收指示条款与当托收指示条款与URC522条款不一致时,银行应如何办理?条款不一致时,银行应如何办理?2.托收中银行是否有审核单据的义务?托收中银行是否有审核单据的义务?3.托收指示中未说明托收指示中未说明D/A或或D/P时,银行如何处理?时,银行如何处理?4.托收指示要求托收指示要求D/P,但却附远期汇票,银行应如何处理?,但却附远期汇票,银行应如何处理?5.如果托收指示中以代收行作为特定情况下处理货物的代理人,如果托收指示中以代收行作为特定情况下处理货物的代理人,银行是否有义务处理货物?银行是否有义务处理货物?6.委托人希望在收取货款的同时收取利息或手续费,应该怎么做委托人希望在收取货款的同时收取利息或手续费,应该怎么做?7.如果委托人希望银行能够执行拒付时的代理人的指示,应该怎如果委托人希望银行能够执行拒付时的代理人的指示,应该怎么做?么做?案例5-1n我某外贸公司向外国某进口商以托收方式我某外贸公司向外国某进口商以托收方式出售一批冻肉,出口合同的支付条款仅规出售一批冻肉,出口合同的支付条款仅规定:定:“凭以买方为付款人见票后凭以买方为付款人见票后3030天付款天付款的汇票托收的汇票托收”。货抵目的港次日,出口人。货抵目的港次日,出口人接进口商来电称:接进口商来电称:“单据与装货船舶均已单据与装货船舶均已到达,但代收行坚持要先付款才能放单。到达,但代收行坚持要先付款才能放单。由于买卖合同仅规定见票后由于买卖合同仅规定见票后3030天托收,未天托收,未规定先付款后交单,故我方不能按银行要规定先付款后交单,故我方不能按银行要求办理。现部分货物已开始腐烂,如等到求办理。现部分货物已开始腐烂,如等到3030天到期付款后放单再提货,货物将全部天到期付款后放单再提货,货物将全部腐烂变质。腐烂变质。”n我外贸公司接电后查对托收委托书,该委托书未我外贸公司接电后查对托收委托书,该委托书未表示按付款交单办理。为防止货物变质,逐即通表示按付款交单办理。为防止货物变质,逐即通过托收银行电告代收银行明确表示:过托收银行电告代收银行明确表示:“我方未指我方未指示付款交单,你方因何坚持汇票付款人必须先行示付款交单,你方因何坚持汇票付款人必须先行付款。如因此延误提货造成损失,概由你方负付款。如因此延误提货造成损失,概由你方负责。责。”后代收行复电是按后代收行复电是按URC522URC522规定办理,并无规定办理,并无过错。我方接电后发现在该案的处理上确有不当过错。我方接电后发现在该案的处理上确有不当之处,遂再去电将托收指示书的内容改为之处,遂再去电将托收指示书的内容改为“见票见票后天付款,承兑交单后天付款,承兑交单”。但由于交涉,拖延。但由于交涉,拖延数日,加之当地天气炎热,货物卸船运入仓库后数日,加之当地天气炎热,货物卸船运入仓库后已大部分变质,以致进口商拒绝在汇票上承兑,已大部分变质,以致进口商拒绝在汇票上承兑,最终我方蒙受重大损失。试对本案产生以及有关最终我方蒙受重大损失。试对本案产生以及有关当事人在处理中的责任和具体做法作出评论。当事人在处理中的责任和具体做法作出评论。分析分析5-15-1n本案中引起损失的主要原因在于委托人在本案中引起损失的主要原因在于委托人在填写托收指示书时对具体放单条件未作出填写托收指示书时对具体放单条件未作出明确指示,在遇到问题时因为对托收业务明确指示,在遇到问题时因为对托收业务的特点以及托收统一规则缺的特点以及托收统一规则缺乏充分了解,以致没能及时作出反应。托乏充分了解,以致没能及时作出反应。托收业务中,委托人和银行之间是委托代理收业务中,委托人和银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银行严格按照委托人指示办事,相关系,银行严格按照委托人指示办事,相应风险和责任由委托人承担,因此在选用应风险和责任由委托人承担,因此在选用托收方式作为付款方式时,委托人人应根托收方式作为付款方式时,委托人人应根据成交货物特点、进口方资信等对银行放据成交货物特点、进口方资信等对银行放单条件作出明确指示,以免因此不必要的单条件作出明确指示,以免因此不必要的损失。损失。案例5-2n20092009月月5 5日,我国公司同南美客商日,我国公司同南美客商B B公司签订合同,公司签订合同,由由A A公司向公司向B B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双方商定采用跟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双方商定采用跟单托收结算方式了结贸易项下款项的结算。我方单托收结算方式了结贸易项下款项的结算。我方的托收行是的托收行是A A银行,南美代收行是银行,南美代收行是B B银行,具体付银行,具体付款方式是款方式是D/P 90D/P 90天。但是到了规定的付款日,对天。但是到了规定的付款日,对方毫无付款的动静。方毫无付款的动静。A A银行而后得知,全部单据银行而后得知,全部单据已由已由B B公司承兑汇票后,由当地代收行公司承兑汇票后,由当地代收行B B银行放单银行放单给给B B公司。公司。n于是于是A A公司在公司在A A银行的配合下,聘请了当地较有声银行的配合下,聘请了当地较有声望的律师对代收行望的律师对代收行B B银行,因其将银行,因其将D/P D/P 远期作为远期作为D/AD/A方式承兑放单的责任,向法院提出起诉。当地方式承兑放单的责任,向法院提出起诉。当地法院以惯例为依据,主动请求我方撤诉,以调解法院以惯例为依据,主动请求我方撤诉,以调解方式解决该案例。经过双方多次谈判,该案终以方式解决该案例。经过双方多次谈判,该案终以双方互相让步而得以妥善解决。双方互相让步而得以妥善解决。分析分析5-25-2n在这一案例中托收统一规则在这一案例中托收统一规则URC522URC522与南美习与南美习惯做法是有抵触的。惯做法是有抵触的。据据URC522URC522第第7 7条条a a款:托款:托收不应含有凭付款交付商业单据指示的远期汇票;收不应含有凭付款交付商业单据指示的远期汇票;b b款:如果托收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托收指示书款:如果托收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托收指示书应注明商业单据是凭承兑交付款人(应注明商业单据是凭承兑交付款人(D/AD/A)还是凭)还是凭付款交付款人(付款交付款人(D/PD/P)如果无此项注明,商业单据)如果无此项注明,商业单据仅能凭付款交单,代收行对因迟单据产生的任何仅能凭付款交单,代收行对因迟单据产生的任何后果不付责任;后果不付责任;c c款:如果托收含有远期付款汇票,款:如果托收含有远期付款汇票,且托收指示书注明凭付款交付商业单据,则单据且托收指示书注明凭付款交付商业单据,则单据只能凭付款交付,代收行对于因任何迟交单据引只能凭付款交付,代收行对于因任何迟交单据引起的后果不负任何责任。起的后果不负任何责任。n但从南美的习惯做法看,南美客商认为,但从南美的习惯做法看,南美客商认为,托收方式既然是种对进口商有利的结算方托收方式既然是种对进口商有利的结算方式,就应体现其优越性。式,就应体现其优越性。D/PD/P远期本意是出远期本意是出口商给进口商的资金融通。而现在的情况口商给进口商的资金融通。而现在的情况是货到南美后,若按是货到南美后,若按D/PD/P远期的做法,进口远期的做法,进口商既不能提货,又要承担因货压港而产生商既不能提货,又要承担因货压港而产生的滞迟费。若进口商想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的滞迟费。若进口商想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则必须提早付款从而提早提货,那么生,则必须提早付款从而提早提货,那么这这D/PD/P远期还有什么意义?故南美的做法是远期还有什么意义?故南美的做法是所有的所有的D/PD/P远期均视作远期均视作D/AD/A对待。在此情况对待。在此情况下,下,B B银行在银行在B B公司承兑后放单给公司承兑后放单给B B公司的做公司的做法也就顺理成章了。法也就顺理成章了。案例案例5-35-3n某地某地B B公司与国外马斯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交了一公司与国外马斯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交了一笔业务。在交易会上口头商谈时曾提过按凭单即期笔业务。在交易会上口头商谈时曾提过按凭单即期付款的信用证结算,签订合同时在合同支付条款规付款的信用证结算,签订合同时在合同支付条款规定:定:“Payment by draft drawn on buyer payable Payment by draft drawn on buyer payable at sightat sight ”。另外,合同中关于装运货物的品质条。另外,合同中关于装运货物的品质条款规定:款规定:“Quality certificate by C.I.B.at Quality certificate by C.I.B.at loading port to be taken as finalloading port to be taken as final”。B B公司按合公司按合同规定于交货期前按时备妥货物,准备装运,但始同规定于交货期前按时备妥货物,准备装运,但始终未见买主开来信用证。于是,于终未见买主开来信用证。于是,于6 6月月2020日向买方去日向买方去电催证,但买方复电称,根据双方贸易合同规定并电催证,但买方复电称,根据双方贸易合同规定并非信用证结算货款,是以即期付款交单方式办理托非信用证结算货款,是以即期付款交单方式办理托收。收。B B公司有关人员又核对合同上关于支付条款的规公司有关人员又核对合同上关于支付条款的规定,认为该条款是凭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付款,定,认为该条款是凭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付款,虽然并未接受托收方式,但从该条款中也未明确以虽然并未接受托收方式,但从该条款中也未明确以信用证方式结算。信用证方式结算。n双方几经交涉,但由于买方的外汇正在申请中,双方几经交涉,但由于买方的外汇正在申请中,尚未正式获批,所以无法在装运期前开立信用证。尚未正式获批,所以无法在装运期前开立信用证。B B公司根据合同条款并考虑装运期,最后接受买方公司根据合同条款并考虑装运期,最后接受买方的意见,的意见,以见票以见票4545天付款交单(天付款交单(D/P 45 days D/P 45 days after sightafter sight)办理托收)办理托收,但由原即期付款改为远,但由原即期付款改为远期付款,卖方要求并经同意由买方负担期付款,卖方要求并经同意由买方负担4545天的远天的远期利息。期利息。B B公司按期装运货物后,于公司按期装运货物后,于7 7月月2525日按以日按以见票见票4545天付款交单办理托收手续,并天付款交单办理托收手续,并在托收指示在托收指示书上规定书上规定4545天利息与货款一起收取天利息与货款一起收取。9 9月月2020日日B B公司接到托收行通知,该笔托收票公司接到托收行通知,该笔托收票款业已收到,但据代收行称,付款人拒付利息,款业已收到,但据代收行称,付款人拒付利息,银行只收回货款部分。银行只收回货款部分。nB B公司经研究认为买方马斯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资公司经研究认为买方马斯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资信太差,信太差,B B公司随即于公司随即于9 9月月2525日发电向买方追究,日发电向买方追究,而买方于而买方于9 9月月2929日回电如下:日回电如下:“你你2525日电悉。关于第日电悉。关于第号合同项下货物,号合同项下货物,我方提货后发现货物有部分霉斑。我本应准备退我方提货后发现货物有部分霉斑。我本应准备退货拒付货款,但考虑我双方今后长远贸易关系,货拒付货款,但考虑我双方今后长远贸易关系,故作出最大让步,接受了货物,但仅在该笔托收故作出最大让步,接受了货物,但仅在该笔托收中我未付利息作为弥补由于货物霉变的损失。谢中我未付利息作为弥补由于货物霉变的损失。谢谢合作。谢合作。”nB B公司从上述电文中看出一个问题:买方业已提取公司从上述电文中看出一个问题:买方业已提取货物。这说明代收行早已放单给买方。我方认为,货物。这说明代收行早已放单给买方。我方认为,既然我方在托收指示书上明确指示代收行要货款既然我方在托收指示书上明确指示代收行要货款与利息一起收取,买方拒付利息,为什么代收行与利息一起收取,买方拒付利息,为什么代收行还放单给付款人?代收行理应将付款人拒付的情还放单给付款人?代收行理应将付款人拒付的情况通知我方,然后根据我方意见决定是否放单,况通知我方,然后根据我方意见决定是否放单,这才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作法。这才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作法。nB B公司即通过托收行欲向代收行提出责问,公司即通过托收行欲向代收行提出责问,但托收行不同意但托收行不同意B B公司意见,理由如下:对公司意见,理由如下:对于你公司第于你公司第号托收事宜,我行认号托收事宜,我行认为代收行的处理办法符合国际惯例。为代收行的处理办法符合国际惯例。对于对于托收票款要收取利息,如果你公司认为其托收票款要收取利息,如果你公司认为其利息必须坚持收而且不得放弃,则必须在利息必须坚持收而且不得放弃,则必须在托收指示书中明确强调规定不得放弃,否托收指示书中明确强调规定不得放弃,否则代收行在对方拒付利息时,可以放单给则代收行在对方拒付利息时,可以放单给付款人。付款人。这是国际商会第这是国际商会第522522号出版物号出版物托托收统一规则收统一规则明文规定的。明文规定的。B B公司根据托收行的意见,又查阅了公司根据托收行的意见,又查阅了URC522URC522有关条款,不得不放弃利息的收取,有关条款,不得不放弃利息的收取,而且货物已被对方提取,只好以认输而告而且货物已被对方提取,只好以认输而告结案。结案。分析5-3n1 1、签订合同时要以慎重的态度,完整地、详细地、签订合同时要以慎重的态度,完整地、详细地、准确地订立合同中的一切条款。本案例中准确地订立合同中的一切条款。本案例中B B公司虽公司虽然在与交易商洽谈时曾提到过以即期付款的信用然在与交易商洽谈时曾提到过以即期付款的信用证结算货款,但在正式签订有效的合同条款时缺证结算货款,但在正式签订有效的合同条款时缺乏慎重的态度,没有将支付条款完整地明确规定,乏慎重的态度,没有将支付条款完整地明确规定,而只是规定:而只是规定:“Payment by draft drawn on Payment by draft drawn on buyer payable at sightbuyer payable at sight”,这即是规定,这即是规定“凭买凭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付款方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付款”,非常笼统。因为,非常笼统。因为不但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可以不但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可以“凭买方为付款人的凭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付款即期汇票付款”,而且在托收方式下也可以,而且在托收方式下也可以“凭凭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付款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付款”,所以该合同条,所以该合同条款并没有确定具体的支付方式,结果晚期收汇造款并没有确定具体的支付方式,结果晚期收汇造成利息损失的责任主要在于成利息损失的责任主要在于B B公司。公司。n2、交易行为应该规范化。本案例合同中关、交易行为应该规范化。本案例合同中关于装运货物的品质条款规定:于装运货物的品质条款规定:“Quality certificate by C.C.I.B.at loading port to be taken as final.”(以中国商品(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在装运港出具的品质证书作为最后检验局在装运港出具的品质证书作为最后依据)。当买方电称货物发现霉斑,但依据)。当买方电称货物发现霉斑,但B公公司在装运前,经商检部门检验合格,符合司在装运前,经商检部门检验合格,符合合同要求,并有品质证书为证。买方并未合同要求,并有品质证书为证。买方并未经当地的有关检验部门复检也未提供有效经当地的有关检验部门复检也未提供有效的复验证书,仅凭电文中一句话:货物发的复验证书,仅凭电文中一句话:货物发现霉斑。现霉斑。B公司对此不表示态度而默认货物公司对此不表示态度而默认货物不合格,这种交易行为是不妥的不合格,这种交易行为是不妥的。n3 3、应熟悉掌握国际惯例。根据、应熟悉掌握国际惯例。根据URC522URC522第第2020条规定,条规定,如果托收指示书规定应收取利息而付款人拒付利如果托收指示书规定应收取利息而付款人拒付利息时,息时,除非托收指示书上明确规定收取利息不得除非托收指示书上明确规定收取利息不得免除,提示行可以视情况在未收取利息而凭付款免除,提示行可以视情况在未收取利息而凭付款或承兑或其他条件将单据交与付款人或承兑或其他条件将单据交与付款人。这就是说,。这就是说,如果托收的委托人意欲委托代收行收取利息,不如果托收的委托人意欲委托代收行收取利息,不但要在托收指示书上明确作出规定,而且还要但要在托收指示书上明确作出规定,而且还要明明确强调其应收利息不得免除确强调其应收利息不得免除,否则代收行在放单,否则代收行在放单前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收取利息。因为前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收取利息。因为B B公司在托收公司在托收指示书上仅规定指示书上仅规定4545天利息与货款一起收取,并未天利息与货款一起收取,并未强调此利息不得放弃,所以强调此利息不得放弃,所以代收行在未收到利息代收行在未收到利息的情况下放单是符合国际惯例的的情况下放单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另外,本案例。另外,本案例中的利息是经与对方商讨后确定的,其数额应该中的利息是经与对方商讨后确定的,其数额应该是明确的,如果是明确的,如果B B公司在制作商业发票和汇票时将公司在制作商业发票和汇票时将利息与货款加在一起向付款人托收,其利息收回利息与货款加在一起向付款人托收,其利息收回的可能性会大一些,因为对于一张汇票,付款人的可能性会大一些,因为对于一张汇票,付款人不是承兑不是承兑/付款就是拒付,即使拒付代收行也不能付款就是拒付,即使拒付代收行也不能放单给付款行,其货权仍然掌握在放单给付款行,其货权仍然掌握在B B公司手中。公司手中。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n问题1.UCP600适用于备用信用证吗?适用于备用信用证吗?2.信用证与合同不一致对受益人有什么影响?信用证与合同不一致对受益人有什么影响?3.使用信用证结算,什么情况下银行可能拒付?使用信用证结算,什么情况下银行可能拒付?4.如果信用证未规定最迟的交单日期,那么在信用证如果信用证未规定最迟的交单日期,那么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最迟的交单日期怎么掌握?有效期内最迟的交单日期怎么掌握?5.单据之间或单据与信用证表述不完全一样,是否就单据之间或单据与信用证表述不完全一样,是否就会构成不符交单?会构成不符交单?6.当开证行确认构成不符交单时是否一定会拒付?当开证行确认构成不符交单时是否一定会拒付?7.简单说明开证行、保兑行、议付行、偿付行之间的简单说明开证行、保兑行、议付行、偿付行之间的关系及其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关系及其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8.信用证项下所附的发票金额必须和信用证金额一致信用证项下所附的发票金额必须和信用证金额一致吗?吗?9.以下几个日期的关系:发票日期、装船日期、交以下几个日期的关系:发票日期、装船日期、交单日期、信用证有效期单日期、信用证有效期10.如果信用证未规定投保险别和保险金额,受益人如果信用证未规定投保险别和保险金额,受益人应该怎么做?应该怎么做?11.所有的货物交货数量都可以有增减幅度吗?所有的货物交货数量都可以有增减幅度吗?12.什么情况下可能用到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什么情况下可能用到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可能是什么关系证的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可能是什么关系?案例5-4n一家保兑行对于延期付款的保兑信用证下一家保兑行对于延期付款的保兑信用证下相符交单进行了无追索权的付款相符交单进行了无追索权的付款n开证银行确认接受单据并且将在到期日付开证银行确认接受单据并且将在到期日付款。但是到期日前的一天,开证银行发电款。但是到期日前的一天,开证银行发电文告知保兑行:文告知保兑行:根据法院禁令,禁止支付根据法院禁令,禁止支付该信用证,原计划的付款被中止,请立即该信用证,原计划的付款被中止,请立即通知受益人以尽快联系申请人。通知受益人以尽快联系申请人。分析分析5-4n保兑行确定相符交单,是基于他们根据保兑行确定相符交单,是基于他们根据UCP600第第14条条a款进行的审单工作。值得款进行的审单工作。值得注意的是,在法院禁付令禁止开证行向受注意的是,在法院禁付令禁止开证行向受益人付款的之前,付款已经完成益人付款的之前,付款已经完成 n显然,开证行不能忽视法院的禁付令,他显然,开证行不能忽视法院的禁付令,他们不进行偿付的辩解正是基于该禁付令。们不进行偿付的辩解正是基于该禁付令。然而签发禁付令的依据似乎只是和货物的然而签发禁付令的依据似乎只是和货物的质量有关,而且被指定银行的善意付款行质量有关,而且被指定银行的善意付款行为也应该得到保护。这样的问题不应该影为也应该得到保护。这样的问题不应该影响到被指定银行从开证行处得到偿付。关响到被指定银行从开证行处得到偿付。关于这方面的问题应该参考于这方面的问题应该参考UCP600第第4条和条和第第5条。条。n正如正如ICC 官方意见,通常的原则是:官方意见,通常的原则是:当地当地的法律高于交易。的法律高于交易。n然而该信用证适用于然而该信用证适用于UCP600,而且,而且UCP600第第12条条b款显然没有被排除。基于款显然没有被排除。基于UCP600第第12条条b款和款和UCP600第第7条条c款款的内容,为了维护该信用证和的内容,为了维护该信用证和UCP的信誉,的信誉,开证行应寻求抗辩止付令,或者向法院解开证行应寻求抗辩止付令,或者向法院解释以取消该止付令。另外,建议开证行告释以取消该止付令。另外,建议开证行告知申请人知申请人UCP600第第12条条b款的内容以及该款的内容以及该条款对于此次以及将来交易的影响,使其条款对于此次以及将来交易的影响,使其明白有责任解决所需单据数据中提到的产明白有责任解决所需单据数据中提到的产品的质量问题,而不是通过损害指定银行品的质量问题,而不是通过损害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的索偿权利来寻求补救。在相符交单下的索偿权利来寻求补救。案例5-5n从开证行收到不符点通知:从开证行收到不符点通知:“提单标注信提单标注信用证号码用证号码7XXXX1/0165/AN 而非而非7XXXX1/0165/4A。”(正确的信用证(正确的信用证号码是号码是7XXXX1/0165/4N)。提单上的。提单上的信用证号码错打印为信用证号码错打印为AN,但是在通知中,但是在通知中,开证行也将开证行也将4N误打为误打为4A,可见开证行在打,可见开证行在打印长的信用证号码时也非常容易打错。印长的信用证号码时也非常容易打错。n其他单据上载明的信用证号码都是正确的。其他单据上载明的信用证号码都是正确的。以此不符点为由开证行的拒付是否正确?以此不符点为由开证行的拒付是否正确?分析分析5-5n国际商会第国际商会第R289号意见提及的在单据中显号意见提及的在单据中显示信用证号码的要求只是为了如果单据被示信用证号码的要求只是为了如果单据被误寄时可以便于查询误寄时可以便于查询。案例所述情况将被案例所述情况将被视作是枝节问题而不构成拒付的基础,因视作是枝节问题而不构成拒付的基础,因为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已将所提交的提单为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已将所提交的提单匹配到正确的信用证号下。但是开证行错匹配到正确的信用证号下。但是开证行错误援引信用证号码的事实并没有改变他们误援引信用证号码的事实并没有改变他们强调不符点的用意。强调不符点的用意。n在提单上错误地引用信用证号码不构成拒在提单上错误地引用信用证号码不构成拒付的理由。付的理由。案例5-6n信用证要求产地证由本地信用证要求产地证由本地(LOCAL)商会出商会出具具:cert of origin issued by local chamber of commerce or other local official authority,showingn问题:问题:本地商会的本地商会的“本地本地”是指受益人所是指受益人所在地还是商品的原产地呢?在地还是商品的原产地呢?n分析分析5-6n第第3条内容是:用诸如条内容是:用诸如“第一流的第一流的”、“著著名的名的”、“合格的合格的”、“独立的独立的”、“正正式的式的”、“有资格的有资格的”或或“本地的本地的(local)”等词语描述单据的出单人时,等词语描述单据的出单人时,允许除受益人之外的任何人出具该单据。允许除受益人之外的任何人出具该单据。n应用到本例,任何商会都可以出具产地证。应用到本例,任何商会都可以出具产地证。案例5-7n信用证规定由信用证规定由X国的一家指定银行延期付款,国的一家指定银行延期付款,该指定银行收到单据后,向通知行发电报该指定银行收到单据后,向通知行发电报如下:如下:“请注意单据已经被我们接受,到请注意单据已经被我们接受,到期日是期日是2008年年6月月5日,在到期日我们将回日,在到期日我们将回复关于资金支付的问题复关于资金支付的问题”。n因为受益人要求澄清关于付款到期日的事因为受益人要求澄清关于付款到期日的事宜,我们要求指定银行澄清最后一句话的宜,我们要求指定银行澄清最后一句话的含义,指定银行答复说:含义,指定银行答复说:“由于我们没有由于我们没有对信用证加保兑,所以我们不能够担保在对信用证加保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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