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告知书20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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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在生 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做好以下水土保持工作:一、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二 十六条规定,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 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及时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批手续。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二十 五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 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 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二、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 持方案批复文件要求,项目开工后,应及时告知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 管部门,并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整个工程管理体系当中,明确水土保 持工作机构,落实水土保持工作管理人员,制定水土保持管理制度, 主动加强与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机构(或监督管理机构)和项目所在地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三、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二十 七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批准的文件要求, 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落实水土流失防治 措施。四、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按照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生产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准备期,自行或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 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按照关于规范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水保2009187 号)要求, 及时向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机构(或其委托监督管理机构)和项目所在 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年报和监测总结报告。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 证监测质量。五、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工作。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 利部第 28 号令),在工程建设期间,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开展水土保持 施工监理工作。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监理工作的通知(水保200389 号),水土保持投资在 3000 万元以 上的,承担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必须具有水土保持监理资质。监理单位应根据国家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批准的水 土保持方案及工程设计文件,对水土保持工程进行质量、进度和投资 控制,提出质量评定意见。六、加强施工过程的水土保持管理。生产建设单位应将水土保持 措施纳入工程招标管理,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水土保持 措施的内容、质量和进度要求,将施工过程中防治水土流失的责任落 实到施工单位。工程建设期间,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 保持方案和后续设计要求,及时实施水土保持工程,防治水土流失。七、落实水土保持工作报告制度。生产建设单位每年三月底前应 向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机构(或其委托监督管理机构)和项目所在地水 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八、履行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义务。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和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及时依法履行水 土保持补偿费缴纳义务。九、及时进行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 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 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程序和标准,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 中事后监管 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 保2017365 号)进行,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明确验收结论、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并公示验收情况,同时 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验收材料。十、水土保持方案跟踪检查。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 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十一、水土保持有关法律责任。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 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 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 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三条规定 违反水土保持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 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 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 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 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 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第五十四条规定 违反水土保持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 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规定 违反水土保持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 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 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 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 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五十七条规定 违反水土保持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 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 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 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河南省水利厅2017年 12 月水土保持工作咨询电话:,65733762,65721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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