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国际贸易》课件第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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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服务与服务业服务与服务业 一、服务及其特点服务,被称为“无形的产品”,是指“为他人做事,并使他人从中受益”,是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基本上是无形的活动。相对于实物商品而言,服务具有以下特点:1、服务的无形性服务是无形的。消费者在和消费购买之前,服务无法被接触到、尝到、闻到、看到。如旅游服务、教育服务、律师服务等,提供的都不是有形可触的产品。2、服务的体验性服务的生产、提供过程也是消费者的体验、感受过程,消费者会参与并影响服务交易。3、服务的不易分割性一般来说,服务的生产与消费是同时进行的,消费者必须亲临现场才能接受服务。如医疗服务、咨询服务、教练教学等。4、服务的易逝性 伴随着服务消费过程的结束,服务也消逝了;服务无法在消费前被生产,也无法储存起来使用。空机位、约诊空档等都是无法储存的。5、服务的质量变动性 有形产品通过标准化生产,可以维持产品质量的一致性。但服务难以做到这一点。例如,相同的服务人员,在不同的时间(地点),面对不同的服务对象,受自身情绪的影响,提供服务的质量可能会有所不同。二、服务的分类 1、期特恩划分方法R M期特恩在1987年所著的国际贸易一书中,将国际服务贸易按服务是否在提供者与使用者之间移动分为4类:(1)分离式服务(Separated services)。是指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在国与国之间不需要移动而实现的服务。通讯服务是分离式服务的典型例子-中国居民向美国拨打电话,美国通讯公司、中国居民均没有移动。(2)需要者所在地服务(Demander-located services)。它是指服务的提供者转移后产生的服务。银行、保险服务是这类服务的典型代表。例如,一家英国银行要想占有日本的银行业务市场份额,它必须在日本开设分支机构,为当地居民提供服务。(3)提供者所在地服务(Supplier-located services)。它是指服务的提供者在本国国内为外籍居民和法人提供的服务。国际旅游、留学教育、涉外医疗属于这类服务贸易。此时,服务提供者没有移动,而消费者移动了。(4)非分离的服务(Footloose non-separated services),也叫“流动的服务”。它是指服务的消费者和生产者相互移动所接受和提供的服务。如设在意大利的一家美国旅游公司在意大利为德国游客提供服务。2、世贸组织的分类在WTO中,服务被分为12大类,140多个小类。分别如下:(1)、商业性服务。指在商业活动中涉及的服务交换活动,包括专业性(包括咨询)服务、计算机及相关服务、研究与开发服务、不动产服务、设备租赁服务和其他服务。(2)、通讯服务。主要包括邮政服务、速递服务、电信服务、视听服务和其他电信服务。(3)、建筑服务。主要指工程建筑从设计、选址到施工的整个服务过程。具体包括:选址服务;建筑物的安装及装配工程;工程项目施工建筑;固定建筑物的维修服务;其他服务。(4)、销售服务。指产品销售过程中的服务交换。主要包括:商业销售,主要指批发业务;零售服务;特许经营服务;其他销售服务。(5)、教育服务。指各国间在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学前教育、继续教育、特殊教育和其他教育中的服务交往。(6)、环境服务。包括污水处理服务;废物处理服务;卫生及相似服务等。(7)、金融服务。主要指银行和保险业及相关的金融服务活动。(8)、健康及社会服务。主要指医疗服务、其他与人类健康相关的服务;社会服务等。(9)、旅游及相关服务。指旅馆、饭店提供的住宿、餐饮服务、膳食服务及相关的服务;旅行社及导游服务。(10)、文化、娱乐及体育服务。指不包括广播、电影、电视在内的一切文化、娱乐、新闻、图书馆、体育服务,如体育赛事、文艺演出等。(11)、交通运输服务。主要包括:货物运输服务,如航空运输、海洋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内河和沿海运输、公路运输服务,也包括航天发射以及运输服务(如卫星发射)等;客运服务;船舶服务(包括船员雇用);附属于交通运输的服务,主要指报关、货物装卸、仓储、港口服务、起航前查验服务等。(12)、其他服务。上述分类没有包括的其他服务。三、服务业 服务业的大发展是服务贸易发展的基础。二次大战后,在新技术革命的推动下,各国普遍大力发展服务业,使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份额和就业人员的比重大幅度提高。发达国家服务业占国民经济的比重一般为6080;而发展中国家也占3045。就业人员中服务业吸纳的人数,发达国家在6585之间;发展中国家约为2055。我国服务业发展状况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距离:2013年我国第三产业占国民经济的比重约为46.1%;2011年,第三产业就业人数占全社会就业人数比重为38.5%。13.2 服务贸易服务贸易 一、服务贸易的概念与分类 服务贸易是指一国以提供直接服务活动的形式来满足另一国某种需要以取得报酬的活动。由于服务本身存在的一些独特的特点,国际服务贸易也呈现出与国际货物贸易不同的特征,主要表现为:1、服务贸易标的物往往是无形的,具有不可触摸性、不可储存性和不易运输性;而货物贸易的对象是有形的,易于储存和运输。2、服务的生产与消费往往是同时发生的,服务的生产和出口过程往往也就是服务的进口和消费过程;而货物贸易中的生产、运输、消费往往是异步的。3、服务贸易更多地依赖于生产要素的国际移动和服务机构的跨国设置,它与资本、劳动力和信息等生产要素的跨国移动密切相关。4、服务贸易的统计数据无法象货物贸易那样,在各国海关进出口统计上显示。5、对服务贸易的监控往往只能通过国家立法和制定行政法规来达到目的,因此它所涉及的法规形式和强度都远远超过货物贸易。在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将服务贸易定义为通过以下四种形式提供的服务:1、跨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提供服务;这种服务不构成人员、物资或资金的流动。这种服务提供方式特别强调买卖双方在地理上的界限,跨越国境和边界的只是服务本身,而不是服务提供者或接受者。如在中国境内通过电信、邮政、计算机网络等手段对境外消费者提供的服务.2、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这种服务提供方式的主要特点是消费者到境外去享用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如外国游客来华旅游,国外病人来华接受医疗服务等。3、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一成员的服务者在其他成员境内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本质上是指允许一国的企业和经济实体到另一国开业,提供服务。如外国公司到中国来开办银行、商店,设立会计、律师事务所等。这种服务提供方式的特点是:服务提供者到消费者所在国的领土内设立了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当前,商业存在是四种服务提供方式中最为重要的方式。4、自然人流动(Presence of Natural Persons):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其他成员境内通过自然人存在的方式提供服务。如一国的医生、教授、艺术家到另一国提供的个体服务。自然人流动与商业存在的共同点是:服务提供者到消费者所在国的领土内提供服务;不同点是: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身份而不是以法人身份提供服务。二、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历程虽然服务业作为一个传统的产业部门已经有数千年的发展史,但是“服务贸易”(trade in services)这一概念相对于古老的货物贸易而言,则是一件新生事物。20世纪70年代之前,世界各国还未意识到服务贸易作为一个独立实体的存在,在实际经贸活动中,服务贸易基本上是以货物贸易附属的形式进行。如:仓储、运输、保险等服务。因此,当时尽管事实上存在着服务贸易,但人们对其重视不够,对服务贸易也缺乏具体的数量统计。据文献记载“服务贸易”这个概念,最早出现在1972年9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的高级专家对贸易和有关问题报告中。1974年美国在其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款中首次使用了“世界服务贸易”的概念。在1986年9月GATT发起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之前,服务贸易问题只是在发达国家的有限范围内受到关注,还谈不上作为国际贸易的普遍问题引起各国的高度关注。19701994年,服务贸易从货物贸易附属地位逐渐开始独立出来,并得到快速发展。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1970年世界服务贸易额640亿美元,1980年出口额为3671亿美元,增长了5倍;国际服务贸易年均增长率为17.8,与同期货物贸易的增长速度大体持平。80年代后,服务贸易开始超过货物贸易的增长速度,1990年世界服务贸易出口额达到7887亿美元。1994年,规范服务贸易的多边框架体系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签署后,服务贸易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当年全球服务出口额首次突破万亿美元;2000年达到14910亿美元;2012年达到43499亿美元。从1985-2012年长期发展趋势看,全球服务贸易出口增速高于货物贸易出口增速,年均增速超过同期货物贸易出口增速约0.6个百分点。服务贸易出口占全球贸易出口的比重不断上升。预计到21世纪30年代,服务贸易的比重将与货物贸易的比重大体相当,并逐渐超过货物贸易的比重,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对象和主要内容。三、当前世界服务贸易的特征 1、世界服务贸易的地区发展不均衡 由于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不同,各国在服务贸易规模和竞争力方面差异悬殊。集中于北美、西欧的发达国家占国际服务贸易的主导地位,其贸易额占全球服务迸出口总额的3/4以上,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等一直居服务贸易出口前几名,并对发展中国家长期保有高额顺差。美国是当今世界最大的服务贸易国。自1981年起,美国的服务贸易出口取代法国跃居世界首位,并一直保持至今。2012年,美国服务贸易出口额达6281亿美元,进口额为4247亿美元,占世界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的10.2,顺差达2000亿美元。2、国际服务贸易的内容越来越丰富,技术、知识密集化趋势较为明显 随着全球科技产业化浪潮的不断发展,一些新兴的服务行业迅速崛起并快速进入服务贸易领域。国际服务贸易的交易内容日趋扩大,服务品种不断增加,交易对象的知识和技术含量不断提高。金融、保险、信息处理与传递、设计与咨询、许可证贸易、租赁、航空与航天技术转让、电影电视作品、演出、教育、医疗等都已成为服务贸易的重要项目。3、新型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速度高于传统服务贸易项目 当前,新兴服务贸易快速发展。例如,传统的运输服务在世界服务贸易中所占比重不断下降,从1990年的33.8%下降到2002年的30.6%;旅游服务贸易也从28.5%下降至22.3。而新兴服务贸易的比重则不断上升:通信服务、建筑服务、保险服务、广告服务、数据处理、咨询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以及特许权使用和许可、专业服务等现代服务贸易已超过整个服务贸易的一半。4、商业存在服务贸易发展迅速 当前,商业存在是服务贸易的主要形式。在上世纪60年代后,跨国公司向全球扩张。跨国公司的迅速发展,加强了服务国际化扩展的趋势。在服务贸易四种提供方式中,商业存在占比超过了50%。5、一系列规范服务贸易的多边协定促进了服务贸易的发展。二战以后,一些多边性国际公约或协定促进了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如 1978 年汉堡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82年内罗毕国际电信公约,1979 年日内瓦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等。这些公约和协定为国际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发展奠定了基础。1995年随着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签署,标志着服务贸易的自由化程度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在服务贸易方面做出了承诺,为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画出了“路线图”,服务贸易自由化程度也显著提高。在多边贸易体制的推动下,各国服务贸易壁垒有所降低。四、国际服务贸易壁垒 服务贸易壁垒是指一国政府对外国服务生产者(提供者)的服务提供或销售所设置的有障碍作用的政策措施。即凡直接或间接地使外国服务生产者(提供者)增加生产或销售成本,或构成歧视的政策措施,都有可能被外国服务厂商认为属于服务贸易壁垒。1、准入限制 这一般指对外国个人与组织在本国经营某一种服务业的权利进行限制。例如,一些国家禁止外国银行及其他金融保险机构在本国设立分支机构;又如,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建筑工程服务方面较有优势,但一些发达国家拒绝在这方面提供开业权,阻止这类服务的“进口”。2、股权限制 这是指虽然允许外国服务经营者在本国开业,但东道国要求必须参股,并通常要求占有多数控股权,以此维持本国对该行业的控制。例如,埃及政府曾规定建筑和运输行业外资不能超过总投资的49%。3、经营范围与活动限制 这是指通过对外国服务实体在本国的活动权限进行规定,以限制其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例如,对外资金融保险机构,禁止其经营某些业务;对外国咨询公司,要求其必须与本国相应的机构合作经营业务等。4、税收歧视 对外来的经济组织或个人所提供或购买的服务征收过高或额外的税。例如,在外国服务提供者获准进入和使用本国的公共电讯传送网提供服务时,通过征收较高的税费加以限制调整。5、外汇管制 这主要指一些发展中国家采取控制外汇在本国境内的持有、流通与兑换,以及对外汇的出入境实行管制的政策。外汇管制限制了本国居民及各类组织团体对外国服务产品的消费与支付能力,也对外国服务提供企业在本国的资金流通造成不便。6、国家垄断与政府购买 一方面,许多服务业(包括民航、邮政、电讯、铁路、广播等),在一些国家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国家垄断,使得这些行业的进入壁垒特别高,甚至根本不能进入。另一方面,政府“购买”常常会偏向于优先购买本国的服务产品,从而形成对外国服务产品的“歧视”。五、服务贸易总协定与国际服务贸易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是当今接受国家最多的多边服务贸易协议,对于促进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签署GATS的提议最早是1982年美国在GATT部长级会议上提出的,1986年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将服务贸易纳入谈判议题,直到1993年12月“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时,才最终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宗旨是建立一个国际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则的多边框架,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服务贸易,并以此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服务贸易总协定”由序言、六个主体部分(共29个条款)、一系列附件、部长决定、谅解等组成。主要内容包括:范围和定义、一般义务和纪律、具体承诺、逐步自由化、机构条款、最后条款等,其核心是强调服务贸易领域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市场准入、透明度原则等。在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后,各国又先后达成了一些部门自由化协议:例如基础电信协议(1997年)、金融服务协议(1997)、自然人流动服务协议(1995)等。这些协议都算作GATS框架下的协议。国际服务贸易协定国际服务贸易协定(Trade in Service Agreement,TISA),是部分WTO成员国尝试达成的一项协调国际服务贸易的复边协定。复边贸易协定(Plurilateral Agreement,PLA),亦称诸边贸易协定,世贸成员可自愿加入,它只对签字的成员有效,其所确立的权利与义务并不当然地适用于世贸组织的所有成员。近年来,GATS虽然对全球服务贸易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服务贸易发展非常迅猛、服贸易领域变化剧烈,制定于20年前的GATS已难以适应当前的国际服务贸易现状;而WTO框架下的服务业开放谈判又久拖不决。在此背景下,一些国家试图自行达成TISA,推动相互间的服务贸易自由化。TISA的推动者被称为“服务业开放真正之友”(Real Good Friend Of Services,RGF),其中有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也有智利、巴基斯坦等发展中国家。根据WTO数据,TISA成员已覆盖全球约70%的服务贸易;截止2014年5月,RGF已进行了6轮谈判。2013年9月,我国正式宣布参加TISA谈判。TISA的主题涵盖金融、物流、传播、电信、电子商务、运输、旅游、物联网、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主要服务业领域。未来预期以“负面清单”(行业非禁即入,没有列入清单的即视为已开放)的方式来推动各方服务业的开放。13.3 中国的服务贸易中国的服务贸易 一、中国服务贸易概况 1、我国服务贸易增长迅速 从规模看,我国跨境服务贸易从1982年的44亿美元增长到2012年的4706亿美元,占全球服务贸易的比重从0.6%增长到5.6%。服务贸易出口的世界排名由1982年的第28位上升到2012年的第5位,进口世界排名由第40位上升到第3位。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增长速度年均约为13.91%,大大高于世界平均5%左右的年均增长率。2、贸易伙伴的地区分布 2012年,香港、欧盟(27国)、美国、东盟和日本为我国前五大服务贸易伙伴。我国与上述地区实现的服务进出口额占我国服务进出口总额的近三分之二。香港为我最大服务出口目的地、进口来源地和顺差来源地,实现服务贸易顺差396.9亿美元;中欧服务进出口总额达607.4亿美元,占我国服务进出口总额的12.9%。3、服务贸易处于逆差状态 与货物贸易不同,我国在服务贸易领域长期处于逆差状态。1997年时,我国服务贸易逆差为56亿美元,2008年逆差116亿美元,2012年逆差更增加至897亿美元。2012年服务贸易逆差项目主要集中在旅游、运输、保险;顺差领域主要集中在咨询、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建筑等部门。2012年我对欧服务贸易逆差175.5亿美元,对美服务贸易逆差169.5亿美元。4、服务出口相对低端化 2012年,我国服务出口占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还只有10.8%左右,远低于19%的世界平均水平;从出口的结构分析,主要是劳动密集型(如国际工程承包)和自然资源密集型(如旅游业)服务。与货物进出口直接关联的传统依附型服务贸易项目国际运输服务、国际货物保险等增长很快;而要素型服务贸易如金融、保险、技术咨询、专有权利和特许、广告宣传和电影音像等领域发展相对较慢。二、我国服务贸易的行业分析 从行业来看,当前我国服务贸易部门以旅游、运输、其他商业服务等为主。2012年,在我国服务贸易出口中,旅游、运输、其他商业服务、咨询、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分列前五位。其中旅游、运输、其他商业服务三行业共占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60%以上,是我国服务贸易的三大支柱产业。2012年,我国旅游进出口总额首破1500亿美元,居各类服务之首,同比增长25.6%;出口和进口分别为500.3亿美元和1019.8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3.2%和40.5%。运输服务进出口总额达1247.7亿美元,位居第二,同比增长7.5%;出口和进口分别为389.1亿美元和858.6亿美元。运输服务和旅游分别实现贸易逆差469.5亿美元和519.5亿美元,为我国前两大服务贸易逆差来源领域。三、服务贸易的其他形式1、商业存在商业存在是服务贸易总协定定义的服务贸易四种模式之一,具体包括境内商业存在和境外商业存在两部分。据统计,2013年我国全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2773家;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175.86亿美元,同比增长5.25%。其中,服务业实际使用外资614.5亿美元,同比增长14.2%,在全国总量中的比重为52.3%,占比首次过半。全年非金融类对外投资金额901.7亿美元,同比增长16.8%。2013年对华投资前十位国家/地区(以实际投入外资金额计)依次为:香港(783.02亿美元)、新加坡(73.27亿美元)、日本(70.64亿美元)、台湾省(52.46亿美元)、美国(33.53亿美元)、韩国(30.59亿美元)、德国(20.95亿美元)、荷兰(12.81亿美元)、英国(10.39亿美元)和法国(7.62亿美元),前十位国家/地区实际投入外资金额占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93.15%。2013年,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56个国家和地区的5090家境外企业进行了直接投资,累计实现非金融类直接投资901.7亿美元,同比增长16.8%。其中股本投资和其他投资727.7亿美元,占80.7%。截至2013年底,我国累计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5257亿美元。2、自然人移动 自然人移动方面,2013年我国对外劳务合作派出各类劳务人员52.7万人,与去年同期增加1.5万人,增长2.9%。其中承包工程项下派出27.1万人,劳务合作项下派出25.6万人。年末在外各类劳务人员85.3万人,较上年同期增加0.3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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