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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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事项名称: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适用范围:企业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受理机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决定机构:湘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申请条件:(一)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二)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申请材料目录:(一)申请人法人登记证明材料、法人代表证明材料、委托人授权书;(二)申请人工作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有关材料;(三)符合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条件的职工名单及劳动合同书复本;(四)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五)企业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意见。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涉及职工的联名意见; 办理基本流程:(一)受理受理人员按照条件查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于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审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人依照行政许可条件和申办材料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必要时到企业进行实地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领导决定。(三)决定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四)送达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制作许可文书后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并送达许可批复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五)归档按照档案归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对许可审批全过程形成的审批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结果送达:直接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0731办公地址:湘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山书院路6号)办公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工作时间: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附录一: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流程图提出申请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查验申请人、材料是否具有申请资格 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要求申请人补齐材料 监察大队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受理条件要求 不符合条件,退回窗口监察大队审查 符合条件 提出初审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不符合条件,退回审查决定符合法定条件 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许可材料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准予许可办结告知附录二: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表NO: 单位名称单位代码行业分类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本单位员工总数联系人办公电话手机地 址初次办理时间 年 月(新办的单位无需填写)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理由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具体工种和人数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工会或员工代表意见:年 月 日(盖章)单位意见:年 月 日(盖章)用工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表(劳务派遣岗位适用)NO: 单位名称单位代码行业分类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本单位员工总数联系人办公电话手机地 址初次办理时间 年 月 (新办单位无需填写)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理由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具体工种和人数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工会或员工代表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劳务派遣单位意见:年 月 日(盖章)用工单位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N0:单位名称单位代码行业分类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本单位员工总数联系人办公电话手机地 址初次办理时间 年 月(新办的单位无需填写)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理由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具体工种和人数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申请周期: 按年口 半年口 季口 月口 周口 上期(周期)工时实际情况工作与休息方式集中工作、集中休息 口 轮休、调休 口 弹性工作 口 其它 口工作时间累计(小时)平均周工作时间(小时)平均日工作时间(小时)日最长工作时间(小时)工会或员工代表意见: 年 月 日(盖章)单位意见: 年 月 日(盖章)用工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劳务派遣岗位适用)N0:单位名称单位代码行业分类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本单位员工总数联系人办公电话手机地 址初次办理时间 年 月( 新办的单位无需填写)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理由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具体工种和人数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申请周期: 按年口 半年口 季口 月口 周口上期(周期)工时实际情况工作与休息方式集中工作、集中休息 口 轮休、调休 口 弹性工作 口 其它 口工作时间累计(小时)平均周工作时间(小时)平均日工作时间(小时)日最长工作时间(小时)工会或员工代表意见: 年 月 日(盖章)劳务派遣单位意见:年 月 日(盖章)用工单位意见: 年 月 日(盖章)员工本人同意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签名表单位名称: (公章)序号姓名工作岗位员工签名注: 1、员工签名栏必须是本人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 2、此签名表由用人单位留存。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送审表申请单位全称(盖章)单位机构代 码单位性质法人代表职工总数单位地址邮政编码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数: 人 数:其中:不定时工作制岗位数: 个人 数: 人其中: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数: 个人 数: 人计算周期:联 系 人职务联系电话报 送资 料目 录1、 ;2、 ;3、 ;4、 ;5、 ;6、 ;7、 ;8、 。申请人保证以上提交的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并对其负责。 申请人(代理人):单 位工 会意 见(工会盖章)年 月 日 人社部门经办股室审查意见 经审查该单位申报资料,并现场调查核实,拟同意 个岗位符合申报特殊工时工作制要求,请领导审批。股室负责人:年 月 日 人社部门领导审批意 见年 月 日 附录三:常见问题解答 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哪些岗位?答: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食品加工、服装生产、宾馆餐厅和娱乐场所服务员等岗位;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实行轮班作业的;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二、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哪些岗位?答: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服务外包企业中软件设计人员、技术研发人员;长驻外埠的人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其他人员。 三、用人单位该如何才能适用特殊工时制?答:对符合法律规定能够适用特殊工时制的岗位,企业在选择特殊工时制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报批。而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工时制,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是经与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劳动者协商,提出方案和意见;第二步是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工作、休息时间;第三步是将企业的工作、休息制度向职工公示;公示的方法包括(1)公司网站公布法;(2)电子邮件通知法;(3)公告栏张贴法;(4)合同约定告知法(适用于订立合同在审批之后的员工。而对于合同订立在前的员工,则需要双方对合同进行变更,否则,合同约定的工时制优先适用)。第四步是向审批部门申报。如企业申报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法人登记证明材料、法人代表证明材料、委托人授权书;(二)申请人工作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有关材料;(三)符合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条件的职工名单及劳动合同书复本;(四)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五)企业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意见。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涉及职工的联名意见等材料;只有经过前述四个步骤,并最终经行政部门审批批准的岗位,才能与劳动者约定适用特殊工时制,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的时限一般为1-3年。但对于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及国家和本市已规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不再履行审批手续。如果企业名称变更、批准适用特殊公时的时限已满或是适用特殊工时制的岗位和工种发生变化的,需要重新进行审批。 四、用人单位滥用适用特殊工时制,劳动者该如何维权?答:1、约定的标准工时制优先。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适用特殊工时制的岗位,除非有法律法规特殊规定,否则只能和劳动者约定适用标准工时制。另外需要注意,用人单位报经劳动行政部门获批适用特殊工时制后,并不必然适用于所有相关岗位的员工,该批准只是可以与劳动者约定适用特殊工时制的前提。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标准工时制且没有书面变更为适用特殊工时制的,仍适用标准工时制。2、如果企业出现名称变更、批准适用特殊工时制的时限已满或是适用特殊工时制的岗位和工种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报而未重新申报的。不能继续适用原特殊工时制,应当依照标准工时制进行工作和休息安排,并依法支付加班工资。3、未依法公示特殊工时制前,不得适用。只有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进行了公示,才能适用。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约定适用何种工时制,也未依法向劳动者公示适用特殊工时制的岗位及期限等情况,依照法律规定适用标准工时制。4、救济措施,用人单位违反规定适用特殊工时制的,劳动者可以向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滥用特殊工时制,拒付加班费的情况,劳动者可以提起仲裁进行追索。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事项名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适用范围:(1)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台、港、澳人员;(2)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3)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地一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人员。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审批依据:(一)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令第26号);(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赋予省直管县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县(市)部分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13号)下放承接。受理部门:就业培训股决定机构:湘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申请条件: (一)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二)身体健康; (三)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四)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申报材料:(一)拟聘雇或者接受派遣港澳台人员来潭就业申请函(二)聘雇意向书(劳动合同)或派遣函;(三)拟聘雇或者接受派遣港澳台人员的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四)拟聘雇或者接受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履历证明;(五)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六)拟聘雇或者接受派遣台港澳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七)拟聘雇或者接受派遣港澳台人员健康状况证明;(八)用人单位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批准证书等);(九)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十)材料证明,保证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办理流程:1.申请单位被授权人将申报材料递交至湘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培训股,受理人员对申请单位资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下达湘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复审通过后,将行政许可决定和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发给申请单位和个人。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结果送达:直接送达监督投诉渠道:8办理地址:湘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山街道书院路6号)办理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工作时间: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附录一: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流程图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制作决定文件、证书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工作人员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审核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证书附录二: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拟聘台港澳人员基本情况姓名:性别:照片出生日期:地区:文化程度及专业(职业):入境证件种类及号码:发证机关:签发日期: 年 月 日签注有效截止日期:来内地就业原因:拟聘担任的职务或从事的工作:拟就业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在内地就业住址:联系电话: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名称:类型: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聘雇双方意见拟聘雇人员意见: 用人单位意见:台港澳人员就业管理部门审查意见经办机构审核意见:领导审批意见:备注就业证编号:就业登记备案时间: 年 月 日附录三:常见问题解答 一、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申请就业许可需要的条件?答:(1)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2)身体健康;(3)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4)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申请就业许可需要的提交哪些材料?答:(1)拟聘雇或者接受派遣港澳台人员来潭就业申请函;(2)聘雇意向书(劳动合同)或派遣函;(3)拟聘雇或者接受派遣港澳台人员的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4)拟聘雇或者接受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履历证明;(5)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6)拟聘雇或者接受派遣台港澳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7)拟聘雇或者接受派遣港澳台人员健康状况证明;(8)用人单位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批准证书等);(9)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10)材料证明,保证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另外,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由本人持个体经营执照、健康证明和个人有效旅行证件向市外国专家管理局申请办理就业证。 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事项名称: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适用范围:用人单位聘请的,已办理外国人来华就业许可,持“Z”工作签证入境的外国人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审批依据:(一)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修正)第五条、第十二条(二)湖南省实施办法(湘劳社发200249号)(三)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四)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赋予省直管县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县(市)部分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13号)下放承接受理部门:就业培训股 决定机构:湘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申请条件:(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三)无犯罪记录;(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 (六)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即持F、L、C、G字签证者)、在华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职业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在湘就业。特殊情况,应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申领许可证书,被聘用的外国人凭许可证书到公安机关改变身份,办理就业证、外国人居留证后方可就业。申请材料:(一)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申请函;(二)聘用意向书;(三)拟聘用的外国人工作经历及受教育情况证明;(四)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五)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办理流程:1.申请单位被授权人将申报材料递交至湘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培训股,受理人员对申请单位资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下达湘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复审通过后,将行政许可决定和外国人就业证发给申请单位和个人。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结果送达:直接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8 办理地址:湘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山街道书院路6号)办理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工作时间: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附录一: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流程图局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制作决定文件、证书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负责人审核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证书 附录二: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受理单申请号: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申请人(单位)信息申请人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地址受理状况是否不受理依据1.不属于本部门承办;2.已停止办理;3.无须许可审批的其他事项;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上的。接受材料时间年 月 日法定办结时限在20 个工作日办结(办理过程中所需的鉴定等特殊情况不计入时限,另需 日)受理时间年 月 日承诺办结时限在20 个工作日办结(办理过程中所需的鉴定等特殊情况不计入时限,另需 日)受理工作人员联系电话 盖 章 年 月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第31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第78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来华工作90日以上) 经 批准,_(国籍)_先生/女士(护照号码: 类别: 工作许可编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设区市) 县(市、区) 单位工作,批准期限 个月。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随行家属共_人。配偶姓名:_子女姓名:_其他人员:_本件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不能作为签证或代替签证。注意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外国人获得本通知后,应当办理如下有关手续:1.持本通知至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签证。2.持有效签证、聘用合同等材料至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部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3.入境30日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等材料至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工作类居留证件。: NOTIFICATION LETTER OF FOREIGNERS WORK PERMIT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WORKING PERIOD OF MORE THAN 90 DAYS)Upon approval by_,Mr./Ms. _(Passport NO. Category Work Permit NO. )from _(Country of citizenship) is hereby permitted to work in (Employer) in_County(City,District),_City(Prefecture),_Province(Autonomous Region, Municipality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_months. Date of issue day month yearThere will be _ accompanying family member(s).Spouses full name:Child(ren)s full name(s):Other accompanying members full name:VALID FOR 3 MONTHS FROM THE DATE OF ISSUE. THIS IS NOT A VISA AND MAY NOT BE USED IN PLACE OF A VISA.IMPORTANT NOTICESForeigners working in China should follow relevant work permit regulations. Those who have received this notification letter of work permit for foreigners working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hould go through the following procedures:1. Present the notification letter and other relevant documents to the embassy or consulate offi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hen applying for a visa.2. Present the valid visa, employment contract and other relevant documents to the local government departments in charge of foreigners working in China where the employer is located to apply for foreigners work permit .3. Within thirty (30) days of entry in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foreigner who has obtained work permit should present the work permit and other relevant documents to the local public security authorities to apply for work-type residence permit.附录三:常见问题解答 一、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的申请条件? 答: (1)用人单位基本条件依法设立,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2)申请人基本条件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外国人获得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后至驻外使、领馆办理签证,是否还需要办理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答:根据2017年3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的决定(第32号令)规定,获得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后,不再需要被授权单位办理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 三、通过12333等渠道反映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事宜,并需要转交给职能部门作进一步处理,应提供哪些基础信息以供核实?答:外国人来湘工作涉及到外交、公安、工商、税务、社保等多部门,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和地方稳定。为及时核实工作信息,解决咨询受理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完善用人单位信用评价机制,反映相关问题需提供用人单位名称、业务申请编码、反映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反映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等真实、完整信息。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制度事项名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适用范围: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二)湖南省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三)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第七条。受理部门:就业培训股决定机构:湘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申请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符合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宏观规划,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二)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无违规办学经历。联合出资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三)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下列要求:1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规范、明确。其名称应按所在行政区域、字号、行业(工种)依次确切表示,字号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不得使用专用名词,不得与已有名称相同;新设置的培训机构名称为“XX市(县、区)XX职业培训学校(中心)”。2未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世界”、“国际”字样;市州及以下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不得冠以“湖南省”、“湖南”、“三湘”等字样。3不得含有下列文字或内容: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企事业单位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名称;已被撤销或取缔的培训机构的名称;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四)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1.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300人。 2.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举办高级技能职业培训的租赁期不得少于4年。办公用房不少于80平方米;固定培训场所应达到50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教学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训场地,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学生每人居住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食堂面积每名就餐学生不少于1.5平方米。3.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实习工位。 4. 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5.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6.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序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7.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8.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9.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消防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10.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1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所需材料:(一)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二)按规定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章程,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1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2学校资产的管理与使用原则,终止后的资产处理。(四)法人代表、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董事长还须提交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国家与地方管理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提供其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联合办学的还应提供联合办学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责任等。(五)资产情况及证明文件,包括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设施设备证明。自有场地的,须有房屋产权证明和消防安检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的,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和公证材料、消防安检证明;若租用中小学校舍作为办学场地的,还须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租用的证明。资产证明应包括由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相关产权证明。(六)发展规划、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其他能够证明其具有办学能力的材料。办理流程:(一)申请:举办者按规定备齐有关材料,按审批权限送交湘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培训股,填写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登记表。(二)受理:符合条件并提供全部申办材料的,当场告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评审:组织或委托由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对举办者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办学可行性进行考察评审,提出客观、公正的书面评审意见。(四)批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省规定,依据专家评审小组提交的评审意见,对举办者提交的全部材料和建校准备情况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是否同意举办的书面答复。(五)发证:符合办学条件的,给予正式批复,并发给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六)公告:将正式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及章程向社会公告。审批结果:颁发办学许可证法定时限:3个月承诺时限:2个月收费标准:不收费结果送达:直接送达监督投诉渠道:8办理地址:湘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山街道书院路6号)办理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工作时间: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附录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流程图申请申请人递交材料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或当面告知发放补正材料通知书或当面告知受理评审人社局调查核实批准书面答复发证申请人领取证书公告公示附录二: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申请单位(个人) 培训机构名称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填表说明1本表一式二份,申请单位(个人)、审批机关各一份;2呈报本表时,须附申办职业(工种)的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及所选用的教材;3本表中“机构名称”,是指由审批机关按照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名称要求所确定的名称,由审批机关负责填写;4本表一律用电脑打印或用钢笔、毛笔填写,字迹清楚、工整,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A4纸的附页。信用承诺本表所填各种数据和申报材材料的各种信息是经过认真核算的,真实客观、有效地反映了我们的情况和意见。 填报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申请单位(个人)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办公电话电子信箱传 真网 址申 请 内 容培训对象培训规模培训形式培训职业工种或专业培训职业(工种)或专业培训目标培训时限所选用教材举办者、董事会(理事会)成员情况举办者单 位 名 称地 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姓 名身份证号电话(宅)手机住址董理事会成员校长(主任)等管理人员情况校长姓 名身份证号电话(宅)手机学历专(兼)职管理人员姓 名岗 位职称(资格等级)文化程度专(兼)职教师情况教师总数人。其中,专职教师: 人,兼职教师: 人专业理论课教师姓 名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等级)教龄、职业(专业)工龄承担课程专(兼)职实习指导教师培训场地及设施场地情况形式总使用面积(m2)教室(m2)实习场地(m2)工位数(个)自有租用培训仪器设备实习设备设施办学经费来源开办资金数额(万元)验资单位办学管理制度人社审批部门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省人社厅备案意见公 章 年 月 日批准文号( )人社函 号批准机构名称许可证编号人社民 号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领证人签字领证日期发证人签字备 注附录三:常见问题解答 一、申请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要哪些基本条件?答:1.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300人。 2.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办公用房不少于80平方米;固定培训场所应达到500平方米以上。3.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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