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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评估流程什么吗?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房屋 拆迁评估的流程是确定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合同、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 告等,而评估的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1. 注意估价时点。根据相关股价指导意见的规定,农村房屋拆迁评估为征地公告发布之日,估价 方法以市场比较法为主,即以估价时点附近类似房地产价格与估价对象(被拆迁房 屋)进行对比修正。估价时点的确定直接影响到被征地及被拆迁地上物的估价结果。常有征地 主体为了制定征地方案,进行补偿安置资金预算,在征地公告之前对拟征地地段进 行了预评估。这种做法应限定于制定征地方案,而不能代替征地公告后的评估程 序。一则以预评估代替征地评估,剥夺了被征地人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二则剥 夺了被征地及地上物在预评估时点至征地公告颁发时点的升值利益。2. 估价报告的有效期。应为征地公告的期限。评估报告具有时效性,一般与征地公告同时失效,但最 长不超过征地期限。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应在报告中说明。估价报告超过1 年的,应重新进行估 价。3. 确定估价机构。从事征地估价的机构应当具有经拆迁、征地主管机关核准的房屋拆迁估价 资格。相关估价指导规定,估价机构的选择采取被征地人投票或征地当事人抽签 的方式,按照这一设计,估价机构的遴选应当包括以下五个步骤:(1) 公告估价项目和评估机构资质要求;(2) 符合条件的估价机构报名;(3) 评估机构竞选;(4) 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人抽签确定评估机构;(5) 公示入选评估机构。4. 委托评估机构的条件。根据相关意见的规定,估价机构由征地主体委托并支付拆迁评估费用。被征 地人应注意房屋拆迁估价的委托时机,应为征地公告后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其一, 没有征地公告,就没有权利和资格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以征地安置补偿为目的的专 项评估。其二,估价的时点为征地公告之日,如在征地公告之前委托估价,必然使估价时 点提前,造成估价结论不准确,从而影响了被征地人的利益。5. 评估方式、流程。按照评估规范的规定,评估分为分类评估和分户评估。征地拆迁规模较小 的,可以直接进行分户评估,根据分类评估结果经协商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 要求分户评估。分户评估是指估价机构根据被征地及被拆迁地上物和安置房屋 的区位、结构、用途、建筑面积、成新、朝向、楼层、装修、环境、设施配套 等因素按户进行的评估。6. 公示、送达程序。被征地人应核实估价机构公布的初步估价结果和送达分户估价报告的程序 是否合法。根据相关估价指导意见的规定,估价机构应将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 人公示 7 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征地主体应向被征地人转交分户估 价报告,并告知被征地人,若对估价报告有疑义或异议的,可以向原估价机构询问, 申请复核,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重新评估。对委托人因原估价结果,复核结果有 异议或另行委托的估价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征地当 事人在收到估价报告,复估结论或重估报告后的15 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 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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