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传统法律中的伦理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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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传统法律中的伦理主义 摘 要 当今社会,法律伦理主义不断缺失,人们在社会交往中重利益轻亲情的现象屡见不鲜。本文通过对中国传统法律中伦理主义的研究,分析古今法律精神的异同,对传统法律精神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不断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着极其深刻的意义。医学论文关键词 传统法律 伦理主义 现代法治一、伦理主义在中国传统法律中的体现一定罪量刑中的体现伦理主义在中国古代公法上的倾向最明显的就是“准五服以制罪,这里的“五服具体就是指五服制度,该制度是传统儒家文化具体表现之一 ,触及宗法血缘与政治等级两大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该制度产生于春秋战国,于两汉时期真正实行。?晋书刑法志称:?晋律“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学术界根据这样的记载得出结论:?晋律是依据服叙定罪量刑的开端,在此根底上的“准五服以制罪实质上就是根据血缘亲疏和政治等级对犯罪科处不同的刑罚。“准五服制罪大致萌芽于曹魏时期,开展于两晋南北朝时期,成熟于隋唐时期,而扩大于宋以后时期 。对于古时候的人们而言,血缘越相近的亲属之间越应该相亲相爱,不能够相互侵害。如假设伤害,应承受更大的惩办。另外,受到儒家“三纲五常的影响,类似于子犯父,臣犯君,妻犯夫等一系列下列犯上的行为,都应该受到比常人更加严苛的刑罚。除了上述的亲属相互侵犯,该制度还包括另一个内容,就是亲属株连制度。?唐律疏议全律一共有154条波及家族法的条文,其中有81条服叙法,这些都反映出了伦理主义在中国古代法制中占据的独特地位。二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体现1.同姓不婚制度:正如“买妾不知其姓,那么卜之、“内管不及同姓等等所表述的,不仅不能迎娶同姓的女子为正式的妻子,就连立妾都要分明地了解该女子与自己是否是同姓,如果不知道,就要通过卜算来弄分明。如此重视是因为,同一个男系之血分出的男女的肉体的交合是不吉利,也是不合乎伦理道德的 。正是基于对人伦的认知,中国传统法律规定了禁止一定范围内亲族间的婚姻,对违反这一禁条的责任者科处刑罚、婚姻也被强制归于无效、强令二人离婚等。2.异姓不养制度:?春秋针对这一事件记载为“莒人灭鄫,即古人认为异姓不能使气脉连续,就外表来说是继嗣,实质上相当于是绝了后。 “国立异姓曰灭,家立异姓曰亡,基于此便形成了异姓不养制度。“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一个人的死亡并不代表他人格的终结,而是代表他的人格在他的儿子身上顺延,与此同时,作为子嗣的儿孙,肩负着对祖先祭祀的义务,要供奉祖先吃食。如果一个家族没了后辈,则这个家族所有的祖先也就失去了被祭祀的可能,这是绝对不被允许的,因此产生了嗣子的制度,并且严格要求从同宗室的后辈当选择。如果同宗中没有适宜人选,可以将范围放宽到同宗之外,但是这个嗣子必须与无后者同姓,才能保证血气相连。此外,受宗法制度影响,古代盛行嫡长子继承制。因此,相对于次子,长子绝对是第一位的存在,丧葬和祭祀的任务就当然地归于长子。当长子这一房没有男性后辈的时候,次子必须将自己的儿子无条件地过继给自己的哥哥,哪怕此时次子也只有一个儿子,这就是所谓的“绝次不绝长。当然,为了社会的和谐和次子一房不至于真的绝后,允许“兼祧的存在,即一子继两房甚至于多房。这些法律原那么都体现着立法者对于人与人之间正常的伦理、辈分坚定的维护,也是我国伦理主义在传统法律中独有的体现。三继承制度中的体现1.宗祧继承:宗祧继承制度是我国古代继承制度的重要构成,也可以称之为“血食制度,人们认为必须由和祖先有血缘关系的男性后辈对先祖进行祭祀活动,不然的话祖先是享用不到祭祀的东西的。如果这些魂魄得不到血食的满足,则他们就会变成厉鬼去危害百姓 。这样的说法在现代看当然会被认为是无稽之谈,但是在古代淳朴百姓的眼中,这样的说法是深信不疑的。统治者利用这样的伦理说法无非就是为了维护家族制度,为自己的封建独裁统治发明稳定的社会秩序。2.财产继承:古代财产的继承是附随性的,与今天的法定继承有一个相似的地方,古代财产继承秉承着诸子均分的原那么,这种原那么即使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进行改变也是不被法律允许和世人接受的。诸子均分中的“子是指父亲所有的孩子:妻妾所生之子、婢子、私生子、与他人通奸所生之子。即使这个孩子不被家族所认可,只要这个孩子能够证明自己确是该父亲亲生,就可以加入到均分的行列。这种因血缘带来的权利是不能被他人肆意剥夺的,且法律保障该种权利的平等性。笔者认为这也是为了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在被继承人死后能防止不必要的纠纷。财产都按照均分的原那么,矛盾就大大的减少了,案件审理起来也方便很多,这也合乎当时所追求的社会和谐的宗旨。而且,兄弟之间为了争夺遗产诉至公堂总归不是什么好的事情,与社会提倡的兄友弟恭的主流道德文化也是相违背的。二、伦理主义对建设法治中国的借鉴意义媒体曝光的念斌案、呼格案无一不是向人们传递着这样一个血淋淋的事实:当今中国司法混乱!其实,我认为不单是立法问题,司法的混乱亦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大障碍。社会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比比皆是 。人们越来越不相信法律,“信访不信法。公众法制意识淡薄,究其本源,就是因为传统的法律伦理意识一直支配着百姓的信仰。一对建设法治政府的借鉴意义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我国执政党和我国政府都提出了相应地要求,即要求共产党坚持依法执政,政府坚持依法行政,以建设成法治政府为根底,最终建成法治中国。中国传统法律是为统治者压榨被统治阶级而效劳,不管是充斥伦理主义的法律还是其他规定,几乎都是限制人民权利、加重百姓负担、强化统治者权力。古人因为对天、神、祖先的崇拜,在祭祀的过程中开展了“礼,那时候的人们对于“礼有一种内心的信仰。因此,统治者把“礼作为统治国家的工具,所以相对应的,伦理主义就在法律中显现出来。究其基本,这种法律的伦理主义倾向是成为了统治者统治国家和人民思想的工具 。如今,一方面我们虽然要肯定礼制里面的一些积极内容,另一方面,我们更要做的是,端正出发点和落脚点。执政者不仅是国家的统治者,更加要注重人权的维护,人民利益的爱护。法律不仅仅是对臣民进行规制,更重要的是对执政者权力的规制,只有将权力关进笼子里去,才能培育出一批能真正为人民效劳的政府,建设成法治政府。总之,就是要摒弃古时候的那种仅仅把法律制度、法律文化作为统治阶级奴役人民的工具的做法,将法律的伦理主义真正落到实处。二对弛缓家庭矛盾的借鉴意义1.尊重尊亲及维护家庭和睦:在中国古代科技技术等各方面相对落后,一些生活生产经验都是依靠前人传承下来,因尔后辈对老一辈的人们都有一种虔诚的信任感和尊重感。虽然有时候这种顺从表现的有点盲目,但是其出发点是可取的。值得注意的是,当中所蕴含的奉行孝道的伦理性理念正是现今急躁的社会所缺失的。虽说统治者为了自身的利益一味的宣扬父权等一系列尊血亲的权力,但是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这也是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的。至少这种对老父的尊敬的古代的主流文化是我们如今所要宣扬的,前不久出台的被人们称之为“常回家看看的立法,反映出现今子女们对老人关爱的短少。但是,立法者和执政者不仅仅是要加强道德宣扬,必要的时候要辅之以法律制裁的伎俩。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庭矛盾的解决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寻求法律的帮忙,我认为主要的还是依靠道德教化的作用,让人们从内心对事情的解决结果感到信服。一家人如果动不动就对薄公堂,于和谐关系的维持也是不利的。儒家主张的“德主刑辅在处理这样的问题很是有帮忙,当然这里的刑不能和刑法中的刑事制裁画上等号,只要辅之以一定的强制伎俩就可以了,否那么有点显得过犹不及了。2.德法结合缓解家庭矛盾:在处理家庭矛盾的问题上面,我们还可以由此引申出对德治和法治的讨论。_主席在大会上指出,治理国家不能仅仅依靠法治,也不能单单依赖德治,当今中国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儒家学说也主张“德治,认为经过道德的教化可以使人更加的向善。其实,道德和法律都是属于一个社会的上层建筑的内容,对于规制人的行为,稳定社会秩序等方面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他们二者又不完全等同,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和作用。在封建统治时期,道德往往在民间百姓之间运用的比拟广泛,统治者在治理国家的时候那么多借助于更加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的帮忙,但这些法律在内容上和道德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有些法律甚至直接是道德演化而来,即“引礼入律。在当今中国,要想建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建成法治中国,我们就必须处理好德治与法治的关系,法律主要是通过外在强制力的方式让人们不能对抗、不敢对抗,虽然这样的规制办法能够快速的得到功效,但是却防止不了局部人心里的不认可。而道德恰恰能够弥补法律在这方面的缺乏,道德不是利用强制伎俩,而是通过内心的教化,让受教者从基本上认可这样的教化,这样的影响往往是彻底的、长久的。三对完善公民守法意识的借鉴意义公民能够自觉地遵守法律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环节,驰名学者马长山在说过这样一段话语:“现代法治之所以呈现出一种内在自觉、普遍有效的理性秩序,除了法律制度内在价值与公民意识的合理性、合法性要求吻合这一因素之外,另一重要的因素就是它离不开公民积极守法精神的支持。 法律制定和实施的目的不在于限制公民的自由,更不在于惩办违法犯罪的人,这只能说是法律的伎俩,法律的制定与实施的最终目的是通过这样具有强制力的特殊方式使得社会到达公平、安定、和睦的状态。这种良好的状态能够给予生活在其中的群众理想的外部环境,同样的,最终是否可以实现目标还是依赖于百姓是否守法。第一,要树立守法意识。百姓守法不能够仅仅依赖于外在的强制力,更重要的是要从内心对法律感到信服,只有如此,法律的影响力才能够持久。多阅读法制书籍期刊,了解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与运用是守法的前提。正所谓,知法才能更好地守法,学法是树立守法意识必不可少的步骤。第二,转变消极守法观念,正确的守法不应该只局限于消极被动的守法,很多人认为不违法犯罪就叫做守法,这是将守法这一概念片面化了。守法包括不违法、不犯罪,但绝不止步于此,其中还包括积极主动的守法,即主动争取和行使自己的法定权利,不让权利落空。我国传统社会的守法根本就是消极被动的守法。故而,公民急需转变旧的守法观念,树立积极守法与消极守法相结合的现代守法观念。第三,公务人员更需要做忠实的守法者。受封建等级观念的影响,古代官员受法律束缚的程度远远小于普通群众,“八议、“官当等制度就是权贵在法律面前享有特权的体现。现在,当权者也应该称为守法的一份子,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甚至该群体的人们应该比普通大众更好地遵守法律,做好模范带头作用。核心期刊注释:丁凌华.五服制度与传统法律.北京:商务印书馆出版.2022.198,218.日滋贺秀三著.张建国、李力译.中国家族法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出版.2022.26,239.公羊传:襄公六年.宫宏祥、啜瑞志.中国法律伦理化传统及其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影响.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2211.李军、陈淑萍.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对现代法治的影响.长春工业大学学报.20227.马长山.法治社会中法与道德关系极其实践把握.法学研究.19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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