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中的法律语用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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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中的法律语用学 摘 要 本文通过对法律解释的含义特征分析下得出传统的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办法的固有缺陷,从而引出当代更具合理性的法律解释办法语用学解释办法,并从语境和有效性两个方面对语用学下的法律解释进行了进一步的探讨,法律解释办法还在进步,仍需我们不断完善,法律解释任重而道远。毕业论文格式关键词 法律解释 语用学 语境 有效性一、 法律解释概述一法律解释的含义和特征法律经过解释才能适用,对于法律解释的具体含义一直是学术界争论不休的问题,无数的学者对其做出过界定。梁慧星认为法律解释分为三种:裁判的解释、学说的解释、当事人的解释,其中,学说解释和裁判解释是典型的法律解释。裁判的解释,对案件当事人来说,具有法律的效力;而学说解释,不具法律效力。德沃金那么认为法律解释是法官在特定的宪政传统中进行的整体性、发明性、建构性的解释活动。张志铭认为法律解释是对法律文本的意思的理解和表明。我认为,此处探讨的法律解释应是法官运用法律思维方式,按照法律的标准意旨,在具体的案件中对所适用的法律标准和法律事实所做的阐明。总结下来,法律解释主要有三个特征:第一,合法性,这主要基于法律解释和解释法律的辨别而得出。法律解释应当是一种体现法律的标准意旨和法律价值的活动,而解释法律那么是任何人在任何情况都可做出,不具有法律价值和效力。法律解释是一个严肃的活动,首先应该解决的即是其有效性问题,因而正确解释的获得需要考虑多方面的问题,如解释主体,对象,历史时间等因素,而不仅是对法条的文义解释。第二,循环性。解释和理解必须首先理解整体,而解释与理解又必须先由局部开始。从逻辑上推导,在理解整体以前,解释者无法理解局部;而解释者离开对局部的理解,又无法把握整体的意义。所以法律解释主体在解释法律文本时应把个别法律置于整体中,在局部和整体的关系中把握法律的意蕴。第三,发明性。法律解释因为把一般的法律特别化而具有发明性,法律解释中的特别化一般是指法官在适用案件时对法律标准所做的解释,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在解释中融入了自己的价值观念;一类是把社会流行的价值及法律的目的、精神融入到解释中,使法律灵活地适用具体案件。对前一种发明,我们用法律解释的客观性原那么加以羁束,而对后一种发明性那么应提倡。二法律解释的主要学说在法律解释的开展历程中,有许多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试图为法律解释发明一个可靠的依据,其中主要有两种解释理论:主观解释论和客观解释论。主观解释论以查找立法者制定标准目的为取向,分为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文义解释是在法律标准文本中寻找立法者原意,侧重于法条的语法逻辑,但这种解释并缺乏以为我们提供一个无争议的解释。体系解释是将法条置于法律体系中探讨法规的立法目的,而体系解释建立在法律秩序统一性的若之上,我们却并不能保证法律秩序的统一。历史解释基于上述两种解释的缺点而出现,主要是指在解释法律时全面考察法律制度的历史,思想史,社会史等内容。客观解释论是指脱离立法者原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将法律作出合乎现在目的需要的法律解释。客观解释论认为法律一经公布即与立法者无关,使用那么根据“客观性来决定如何解释法律。主观解释论和客观解释论在解释法律上都存在明显的缺陷,主观解释论忽略了历史和事实的开展,立法者的目的也许并不能简单的通过文义、体系、历史解释叙述出来。而客观解释论那么动摇了法的安定性和目的性,可能会造成解释法律者肆意解释,影响法律的权威。二、语用学视角下的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复杂性和重要性急需我们提供一个相对有效的法律解释依据,由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都有其固有缺陷,所以一种新的语用学视角下的法律解释出现在了我们面前。语用学是从微观的、语言的层面分析和把握法律推理的新视角,是对语言的理解和运用,它强调对话语研究的情境性。语用学视角下的法律解释有两个层次:一是单个的解释者在对法律标准进行解释时需考虑的具体语境;二是不同的解释者在交流各自的法律解释时的有效性问题。下面我将从这两个层次来分别介绍:一 解释法律时应考虑的语境法律标准主要是以语法逻辑和概念组成,然而不同的逻辑词和概念在不同的语境中表示的含义却大不相同,示例“我爱中华!和“他更喜欢抽中华,前一个“中华是指“中国,而后一个“中华那么指一种香烟。所以我们可看出,在解释法律标准时结合具体的语境尤为重要,有些词语概念需要我们用“语境定义的办法才可以明确其内涵,如果脱离语境也就不知道它们叙述什么样的概念了。因此总结看来,在解释法律时我们应该考虑如下语境:1.历史语境:社会在不断的开展,当初法律中的概念或许在现在有了新的含义,这是在解释法律时单单考虑法律的文义所不能涵盖的。示例许霆案中,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的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单从字面上看,金融机构包括了银行,而给许霆提供犯罪时机的ATM机也属于银行工具一种,因而得出许霆犯了此罪。但是,制定这条法律时,立法者并没有遇见到会有ATM机这种新型取款方式的出现,而这种取款方式由于机器的智能性,难免会出现故障给取款人制造这种时机。所以当我们在解释法律时,应该多考察制定法律时的语境和适用时的语境,也即需要我们对此作出相应的合理解释, 以合乎现实的需要。同时, 也就体现了语境解释的合法性。2.文化语境:不同的文化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标准,而同一法系的不同国家的法律标准也有差异。比方西方国家出于反对封建君主独裁的需要和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更看重个人人权,而无视集体人权,所以他们的法律标准更看重对公民个人权利的重视。而东方那么更重视集体人权,所以在法律标准的制定上会倾向于牺牲一些个人利益,而维护集体的权益。“北雁云依姓名登记的案件就体现了我国与西方国家截然不同的自由主义观念,判决书上写到“仅凭个人喜好愿望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既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的良性管控明显的看出我们对于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的区别看重。所以,在解释法律时,考虑不同的文化语境非常重要。3.具体案件语境:在具体案件发生后,法官首先要对整个案件事实做全方面理解,并从诸多法律中找寻能够适用于此案件的法律条文,将法律与案件事实联系起来比照分析。在这一过程中,法官结合案情事实阐明法律意义,并根据法律标准阐述事实意义,此外,还包括对整体理解和部分理解的一种循环关系,理解永远是在整体和部分中循环进行。示例“冰岛罂粟花是不是毒品案,岳某将冰岛罂粟花种在家对面的山上,被邻居举报到派出所,岳某被拘。一审法院认为岳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 6 年,而二审时,法官结合具体的案件判断出此处的花并非我们平常理解的罂粟,农妇所种的罂粟花是一种具有欣赏价值的植物,并没有毒性。所以,在解释相关法律时,还需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来进行理解,将法律标准置于法律事实中进行解释。二 法律解释的有效性问题我们知道法律解释并不仅仅是解释者与立法者之间的对话,更多的是解释者就立法者制定的法律产生的一种交往过程,因此这里的有效性是指法律解释者就法律与他者达成共识的过程中波及的问题。虽然我们在解释法律时尽量防止按照个人非法的先见对文本断章取义、任意裁剪,而是充沛认识到法律文本的客观性, 尽量客观地理解法律文本, 但是,我们在解释法律时不同的人也难免因为不同的办法和价值取向而有不同的观点。为了解决这种逻辑冲突,我们或许可以考虑一下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办法。在哈贝马斯的普遍的语用学看来,交往是由两个以上的主体产生的波及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而交往行为首先就是以符号或语言为媒介和建立、改善人际关系效劳的基本伎俩,它关注于指导人们实现“交往行为合理化的“普遍的伦理规那么主体间的相互尊重、相互成认的达成及其一般条件或可能性的探讨,所以交往行为中最根本的局部就是语言的交往。进一步看来,“普遍的伦理规那么中的“普遍是指人们在语言使用进行交往时,会不可防止地遵守和接受一些语用规那么,这些规那么让人际的相互成认和相互理解成为可能。普遍语用学着重分析的是人的语言交往能力和言说者的任何一个句子,并与对话者建立彼此认同的人际关系。所以可见普遍语用学就是研究人们以理解为目的的交往行为的学说,它的任务就是“确立和重建关于理解成为可能的普遍条件。普遍语用学有三个根本的语用学功能:1. 真实性陈说某种事实的功能。2.恰当性即互动的功能,要满足恰当性的要求。3.真诚性即表意功能。说明言说者的真诚性意向。因此,基于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原来基于解释办法和价值区别造成的逻辑和价值冲突就转换成了有效性冲突。单个的法律解释者就某个法律标准做出自己的解释,并将其论证理由和理解与对方进行沟通,而同作为解释者的对方也对同一法律标准做出自己的解释,也将其论证理由和理解与对方进行交流,最后双方达成共识,即进行了有效的交流,做出了有效的法律解释。至此有效性的三个层次,命题的真实性、标准的正确性、叙述的真诚性,都在这里得到了体现:法律解释能否体现法律文本的真实含义;解释者的理由是否忠于解释者的意图;法律解释是否合乎特定语境下的价值共识。通过这些沟通,最终所有人达成共识,有效的法律解释即可做出。由上可知,第一层次的解释是第二层次的根底,第一层次的法律解释是解释者在面对具体的法律标准时所作出的自己的理解,其对作出的解释的理解是解释者在做第二层次的交流时的依据。两个层次解决的是不同的问题,第一层次是从语境的角度来理解法律,是一种平面的角度,而第二层次解决的是解释的有效性问题,从主体间交往的角度来看,它是一种立体的角度。总之,两个层次在法律解释的整个体系中缺一不可,相辅相成,为法律解释的正确有效性做出自己的奉献。三、结语历史在不断的开展,法律也在不断的完善,但是不论法律如何完善也总有含糊的界限,而法律修改的脚步也赶不上社会的变化速度;而且法律具有概括性,抽象性等缺点,法律解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法律解释不仅可以化抽象为具体,变概括为特定,还可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完善,解决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开展之间的矛盾。因此,法学界也一直对法律解释的问题做了很多研究,法律解释办法也在不断的进步,但是这些办法仍需我们不断完善,法律解释仍然任重而道远。论文格式参考文献:1张斌峰.论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及其办法论意义.社会科学辑刊.20004.2张志铭.法律解释操作分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吴煦.哲学诠释学视野下的法学语境论解释.深圳大学学报.2022.4陈金钊法律解释及其根本特征.法律科学.20006.5梁慧星.法律解释办法论根本问题.中外法学.19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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