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现行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分析研究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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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早在18世纪90年代,随着以贝卡利亚,费尔巴哈为代表的刑事古典学派将社会契约理论运用于刑法学说,刑法经典著作中便出现了旨在反对罪刑擅断,反映资产阶级自由思想的罪刑法定主义。从此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便作为一条“至尊原则”亘古贯穿于世界刑事法学思想发展的各个阶段,罪刑法定原则以三权分立和心理强制说作为其理论基础,与罪行相适应原则和罪行人道原则一道成为近现代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虽然自1801年法国刑法典首次以刑事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至今已历经两个多世纪的历史变迁,但依然是刑事立法的最经典原则和法律科学的最高思想。 在中国清末立法运动中诞生的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同时也是中国第一部以最直接,最明确的方式将罪刑法定原则植入、并力图表现于法典的具体条文中的资产阶级的先进法典。罪刑法定主义这一西方舶来品的到来,被视作是中国法制近代化的最伟大的立法成就。它是中国刑法近现代化发展的标志和思想基础。从此,中国刑法史翻开了崭新的一页。罪刑法定原则适应并体现了世界当代民主与法治的发展潮流。因此,其被我国 1997年刑法继续继承吸收。从完善我国刑事法治,保障人权的需要出发,1997年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将其与罪行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举作为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并废止了类推制度。无庸质疑,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典中的确立,是我国刑事立法日益健全和完善的重要标志,是我国刑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对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产生的影响是深远的。罪刑法定原则旨在通过抑制来自公权力的刑罚权来保障人权,使它的发动以法定为前提。其基本价值体现为对人权的保护,尤其体现在保障犯罪人的人权,由此,该原则享有“犯罪人之大宪章”的美誉。但自1997年新刑法以来,罪刑法定原则确立于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已整整十七年之久,在历经时间和实践的检验之后暴漏了哪些不足和诟病?如1997新刑法第 3 条的阐述中所显现的功能障碍。是否应该在时代、社会日益更迭进步的今天赋予其更广、更科学的人文法治内涵?如罪刑法定的人权保障功能,尤其其出罪解释机能的发掘上。与同时代的西方法治先进国家相比,我们还有哪些外延思想值得引进和移植的?如对具有形式违法性但无实质违法性的行为的处理问题上。本文的所有思考也便都源于诸如此类问题的思考。因此,本文拟在对罪刑法定原则中国本土化发展历程回顾的基础上,探索该原则在内涵扩展,价值确认等方面的前径,分析罪刑法定主义在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层面的贯彻中所隐固的问题,并试图在比较法学的视角下再一次求索,探究解决这些问题的路径。研究内容及研究重点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包括:从内涵和理论基础两个方面对我国现行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况进行论述。在对罪刑法定本土化这一历史进程的回顾中阐述罪刑法定的发展历程和表明重要性。在对当下刑事立法,司法对于罪刑法定原则实践经验的汲取中来说明我国现行刑法中有关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的不足,指出因社会发展导致的我国刑事立法司法中的罪刑法原则出现功能障碍。在分析完上诉内容之后,还要在剖析,借鉴西方罪刑法定主义先进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对置于我国现行刑法,置于特定国情下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功能展望。包括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下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即其所应包含的全面的思想内涵,以及罪刑法定原则具体应如何在刑事立法,司法领域中得以科学,全面体现的技术性方法。通过完善我国罪行法定原则的科学内涵,达到改善指引立法,司法活动的思想原则。推动我国刑事立法司法的发展。本文通过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典中的重要意义的阐述,结合我国现行的刑法中关于该原则的立法和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全面客观看待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的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从法治思想的发展,我国现行刑法中该原则的体现及我国的国情出发,结合社会发展,人权保障及刑事法律制度发展的需要,提出完善罪刑法定原则本土化和先进化的对策。通过对国外刑事法律制度罪刑法定原则的相关概念、思想及外延范畴的研究,深刻挖掘国外主要先进国家在法律上对待罪刑法定原则的态度和价值追求,并与我国现行刑法相关法律立法和适用相比较,体会国际罪刑法定研究和制度化,适用过程中的精髓,同时,基于国内外在传统观念,文化制度方面的差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情下,提出了更符合我国且切具有可执行性的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释意。研究方法及写作框架在进行充分的语义分析的前提下,明确罪刑法定原则及相关核心词汇的概念,以此明确本文研究的内容和对象,只有这样才能更有针对性解决如何科学赋予该原则以内涵,完善刑事立法或刑事司法的问题。通过认真归纳分析,提出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研究需继续前行的必要性,分析我国现行刑法中所贯彻和反应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并深入研究西方罪刑法定的相关先进理论成果和思想,总结归纳出我国刑事立法司法中的这一原则所需完善的方面。通过中外比较分析,借鉴西方立法方面的成功经验,并为我国完善罪刑法定科学内涵提供切实可行的有益借鉴,以扩展我们的研究思路,使研究的内容具有可行性。 写作框架 引 言 第一章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发展历程 第一节 罪行法定原则的由来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确立和发展 一、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确立 二、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发展 第三节 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意义 一、罪行法定形式侧面的重要意义 二、罪刑法定实质侧面的重要意义 第二章我国现行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概述 第一节 我国现行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内涵 第二节 我国现行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基本价值 第三章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立法体现 第一节 在现行法典的体现 一、刑法总则中的体现 二、刑法分则中的体现 第二节 司法解释中的体现 第三节 罪刑法定原则在立法中的问题 第四章司法体现 第一节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司法化 一、司法认定中的罪刑法定 二、司法解释中的罪刑法定 三、司法裁量中的罪刑法定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贯彻适应中的问题 第五章西方罪刑法定 第一节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第二节 国际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新进展第三节中西方刑法文化中罪刑法定思想的比较第六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下的罪行法定原则 第一节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应有之义第二节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进径 一、刑事立法建议 二、刑事司法建议结 语参考文献 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综述)及主要参考文献1215年,英国国王约翰签署的自由大宪章第39条,它明确规定了“适当的法律程序”的法的基本思想。1764年,贝卡利亚出版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从古典自然法学出发,极力倡导制定明确,肯定的成文刑法,并由此得出凡法律没有规定的不得为罪的著名论断。1769年,费尔巴哈在对实证主义刑法的原则和基本原理的修正一书中指出:“每一个判刑的行为都应依据法律处刑。”以及“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对公民的处罚“更使得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显现。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罪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1871年,德意志帝国刑法典1908年,大清新刑律中国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确立罪刑法定原则1914年,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1928年,颁布中华民国刑法。1996年,陈兴良罪刑法定的当代命运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事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并废止了类推。2008年,张明楷法治,罪刑法定与刑事判例法2009年,张明楷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2009年,陈兴良罪刑法定主义2013年,罪刑法定主义的逻辑展开张明楷教授和陈兴良教授是我国目前在罪刑法定原则方面研究最具有权威性的两位专家,两人的很多学术观点也是一致的,比如认为刑事立法之后并不是一劳永逸的,我们应该更加的开始关注刑事司法化,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第三条体现了一个积极地罪刑法定主义和一个消极的罪刑法定主义,但是陈兴良教授认为我国并不存在积极地罪刑法定主义和消极的罪刑法定主义,刑法第3条的前后两个半段的含义是相同的,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级都是为了限制国家的刑罚权。并且在对当然解释的理解上,关于沿革解释与语义解释的关系上也存在分歧。主要参考文献1刘宪权.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60年的演进J.法学论坛,2009.92陈兴良.罪刑法定原则的本土转换J.法学研究,2012.103任辉.论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内涵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2003.94陈兴良.罪刑法定的当代命运J.法学研究,2013.105王祖德.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的三个观念问题J.法学,2012.56张磊.罗马规约和中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比较研究J.刑法丛论,2010.37武玉红.试论罪刑法定原则的中国特色J.政治与法律,2005.28聂慧苹.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的纠缠与厘清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39赵丽.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的解释J.中外法学,2011.610王曦苑.试论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解释中的体现J.法制博览,2013.2研究的总体安排与进度(请客户根据需要自己填写时间)1.2010.11.20以前,确定选题方向和指导教师。2.2010.11.272010.12.11,初步确定毕业设计选题,报给指导教师;确定准备翻译的外文资料。3.2011.2.212011.04.7,确定毕业论文题目;查找资料,完成外文翻译、文献综述,由指导老师把关,交给分院。4.2011.4.14,交开题报告,由指导老师把关,交给分院。5.2011.4.21,完成开题答辩。6.2011.4.28,填写毕业论文进展状况调查表,交导师签字,由指导老师收齐后交分院。7.2011.4.292011.5.12,交初稿,由指导老师把关,交给分院。8.2011.5.132011.5.19,交二稿,由指导老师把关,交给分院。9.2011.5.202011.5.26,交定稿,由指导老师把关,交给评阅人评阅。102011.5.26以后,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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