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办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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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新发票管理办法亮点之一新发票管理办法引用几个司法成果(经过无数次争论后,定下来的法理原则):1、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关联影响授意责任)2、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教唆有罪责任)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专业职业判断责任)(常识应知原则)4、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连带责任)将民法通则中的过错推定原则发挥到极致,把举证责任推给纳税人举证责任完全倒置,使纳税成本减少,是法制社会的体现和发展方向。但是这样做的前提是有高水平的中介组织和通畅的诉讼申诉渠道,需要完善司法体系虽说在西方国家常用的游戏规则,在天朝无疑是超前的。haihan235新发票管理办法亮点之二(之二被老毒物抢了)新发票管理办法亮点之二(之二被老毒物抢了)第四十一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为什么不说“违反本方法发票管理规定”叫“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是因为在本办法修改出台之前,有其他发票管理办法出台了。如增值税使用管理办法等等。就本办法的“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有那些呢?主要有第3538条,主要变化有第35条。那么有那些变化呢:(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从原来的“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修改而来的:1、主要增加了“应当开具”什么叫“应当开具”就是第十九条的规定,是应知原则(应知义务)的体现,由于是企业是一个组织活动,都是由专业职业人员构成的,一些基本常识和义务是应该知道意味着天朝提前完成了初级市场建设。2、改“逐栏”为“栏目”使抽象的行为要求变成具体操作项目,即发票上所有要求填写的“栏目”必须如实填写。3、删除了“财务印章”意味着税务机关只认自己备案的“发票专用章”了。(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从原来的“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修改而来的,这个很重要,抄税报税程序就不细说了。(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这个主要是针对特殊企业的(大型国字号企业)(四)拆本使用发票的;从原来的“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等修改而来的,删除了“未经批准”意思谁也没有权力来批准拆本使用发票(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从原来的“开具票物不符发票” 等修改而来的,但是比较原来的范围扩大了N倍,也是配合工商登记管理的需要,1、现在工商登记管理不再限制经营行业范围了,只要不是国家限制或者特许的经营项目,任何企业都可以经营。也就是只要营业执照上登记的项目都是企业可以开具发票的范围。反之就属于“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2、由于有国、地税之分,这个“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还包括国、地税征收管辖范围之分。也就是开具发票不得超出国、地税的规定应税行为范围。(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从原来的“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 等修改而来的,删除了“白条”修改“单据”为凭证表述更加规范化。在会计上没有“白条”是称呼,都是原始凭证,(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从原来的“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 等修改而来的,删除了“未经批准”意思谁也没有权力来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这个内容新规定,虽然原来“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等的规定,但是缴销发票以会计凭证方式处理的。以财政部规定来执行,即企业可以自主销毁发票。需要缴销发票必须保存5年以上,这个是配合征管来的,一般税务问题的追溯期是5年,如果税务机关在5年内仍然没有发现企业的问题,就说明税务机关应该承担责任了什么叫管理,管理也应该效率,一个事项不能无限期的被管理着,总得在规定时间内给一个明确说法。(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这个会计上有相关规定了,但是这里必须再重复说。注意:新发票管理办法删除了“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和“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等的规定。由于新发票管理办法主要采取管理方法是抓住开票方,从源头上控制。加大对开票方的管理和处罚。经过多年的管理经验:抓住了开票方就控制了发票的使用和流通。因为对受票方的管理是治标不治本。有些业务的发票受票方是可以放弃权力的,如增值税发票抵扣。新发票管理办法亮点之四整体解读1、新发票管理办法从财政部令(1993)6号修改为国务院令(2010)587号,升级管理了,从法律上消灭了财政部会计司想以会计凭证代替发票的企图。更加巩固了发票在天朝财税体系中的地位。2、以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代替了国家税务总局说明国家税务总局这个半部级单位将来是要升级了,目前有二个改革方案:1、直接将国家税务总局升级为独立部级部门,2、成立一个委员会,将财税相关的财政部、海关、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的税务职能统一整合。3、将来原来发票缴销事项以于会计凭证管理的方式进行的,改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管理。之前财政部会计司的精英们一直不承认发票在会计结算中的地位,甚至还不如收据。最高法院也不承认其为支付款(债务)的证据。几次协商下来没有结果,现在干脆改为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管理了,部门之间文书凭证相互认可看来遥遥无期了。4、发票的管理和处罚彻底摆脱其他部门的控制。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管理和处罚。回想会计法中“会计成果影响相关法律的规定,相关主管部门是可以对会计人员进行处罚”的规定。发票的管理彻底独立。且有极高的权力。5、为了提高税收效率。减少浪费国家行政资源。新发票管理办法主要采取“抓住开票方,从源头上控制”管理方法。加大对开票方的管理和处罚。经过多年的发票管理经验:抓住了开票方就控制了发票的使用和流通。但是考虑到现在经济市场全面进入买方市场的现实,买方对开票方的影响力越来越大的事实,因此同时规定作为受票方(买方)在交易中应该承担一定的共犯(从犯)责任。6、将专业人员尤其是会计的职业判断作为处理发票事项的应知原则(应知义务),将司法上的过错推定原则和原罪理论引入发票管理中,让举证责任完全倒置,使游戏门槛从普通平民提高到专业职业化这样刺激了专业中介组织的快速成长。毒砂新发票管理办法的“亮点”实际是咸鱼翻生的第41条!新发票管理办法的确有“亮点”,实际是第41条咸鱼翻生了!(也是老办法的第39条,本来以为这条根据刑法应该修订了)。第四十一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要搞清楚第41条的本质,首先我们来看本文件第22条,因为没有第22条,则无法显示41条的威力,这也是以前老发票管理办法的这个条款意义不大的因素,老办法没有虚开发票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参照一下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可以知道,新发票管理办法虚开发票的规定是继承刑法的相关规定。回过头来,我们看一下第41条可以知道,如果企业有“虚开发票”这种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的,如果虚开发票同时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那么,这个企业将会被“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通俗的说,也就是你开发票,虽然你没偷税(按开发票金额依法纳税了),但是取得发票的人偷税了,你也算是偷税了!当然,如果是你和他人勾结一起偷税,也无话可说;但是如果你并没有偷税意图,也未勾结偷税人,被人利用,那就很。这个规定实际上比刑法规定的还严格,因为刑法并没有具体解释“不同主体未共同犯罪,而是分别实施虚开和骗税行为”这种情况下,虚开发票的人是否适用偷税罪,司法界对此也是很有争议(一般认为根据罪责自负原则,虚开人只承担虚开的罪责)。但是新的发票管理办法却采取了,虚开发票原罪观点,虚开发票既要受到虚开发票的惩罚,也要受到偷税的惩罚。所以说,新的发票管理办法对虚开的处罚力度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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