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供电公司工程管理过程控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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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淮安供电公司工程管理过程控制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管理过程控制,形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团结协作、运转高效的工程管理过程控制体制,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及江苏省电力公司有关政策规定,针对工程管理中的关键控制点及容易疏漏事项,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中未涉及的事项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二条 本办法中工程包括电网基建、技术改造、小型基建、配网、大修等项目。第三条 过程控制应贯穿于工程管理全过程,包括项目前期、设计与概预算、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物资管理、实施阶段、竣工验收、工程结(决)算等各个环节。第二章 项目前期控制第四条 项目前期控制主要是对项目计划、申请、审批及核准程序执行情况进行控制。第五条 项目申请报告资料中应具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审批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等。第六条 项目计划、申请、核准材料等应按具体电压等级及工程性质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审查批准。第七条 发展部应与相关部门之间加强组织协调,及时沟通有关物价、定额及政策处理的相关信息,提高编制投资估算的准确度及完整性。第八条 发展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按照建设用地预审办法,提出用地申请,由地方及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出具预审意见。第九条 基建部应根据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独立选址建设项目用地计划的通知,按照规定办理用地报批和供地手续及相关土地权属证明;对于补偿使用的土地应办理相关的补偿协议,履行相关手续。第十条 工程项目确需实施拆迁,基建部应根据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办理相关拆迁手续。第十一条 发展部应规范小型基建项目的立项管理,在项目申报过程中,主业与三产用房项目计划应严格分开上报。应规范农村供电所生产营业用房建设管理,严禁未经省公司批复擅自开工,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以及改变功能用途。第十二条 生技部编制大修及技改项目计划,应严格履行申报和审批手续,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包括项目名称、措施内容、总投资等)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动,在执行过程中因情况变化确需调整时,需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第三章 项目设计和概预算控制 第十三条 项目设计和概预算控制主要是对委托勘察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和概预算编制等各项管理活动进行控制。第十四条 发展部、生技部等部门将设计任务委托给设计单位,同时应对设计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使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委托设计应签订合同,合同条款应符合已批准的可研报告、规范和项目要求。第十五条 发展部、生技部等部门在做好委托设计工作时,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第十六条 发展部、生技部等部门应加强委托设计管理工作,避免出现重复设计并收取费用情况。如属勘察、设计单位责任应扣除一定比例设计费,并不得重复列支设计费;因地方规划原因改变设计方案的,需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设计费酌情考虑。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概算应控制在可研估算范围内,概算投资如超出可研估算5%以上,在初设文件中必须补充工程造价分析章节并报批。概算如超出可研估算10%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重新进行该项目的可研评价。由基建部、发展部归口管理。第十八条 基建部、发展部应对所区建设征地严格按有关标准合理计算,原则上不考虑带征地面积,确因城市规划等需要必须带征地的,带征地面积不应超出所区征地面积的10%。未经上级公司批复,不得擅自增加车库、营业用房等用地指标。第十九条 基建部应对施工图设计严格把关,施工图应该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要求。如果施工图出现重大调整,需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或重新上报会审。第二十条 基建部应严格控制设计过程变更,除初设已定的原则外,220kV及以下输变电工程扩大单位子目变更费用如超过5万元以上须经建设单位同意,10万元以上须经原初设审批部门同意,设计变更增加的费用原则上从基本预备费中平衡。由于设计自身原因造成设计变更占用基本预备费20%以上的项目,应相应扣减设计费2%3%。第二十一条 基建部对于设计变更应履行相应的签发和审批手续,并对变更的理由和内容进行审查,变更应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并及时记录归档。第四章 招投标管理控制第二十二条 招投标管理控制主是对配合省公司集中规模招标和未达到申报额度的项目采取谈判方式的控制。第二十三条 基建部及相关人员、配合部门及人员在参加省公司集中规模招标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应申请招标而未申请,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二)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串通投标人,索贿受贿、泄露、侵犯投标人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三)定标后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擅自变更中标内容。第二十四条 基建部在上报省公司招标需求计划时,在工期允许的情况下,做到施工图纸齐备或工程量基本见底后再上报需求,使招标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与实际委托的工作内容相近,并主动核查有无遗漏的内容,确保招标范围全面完整。第二十五条 基建部对未达到申报额度的工程、业务等非物资类项目,负责按竞争性谈判或直接谈判方式选择承包商,并按要求报批或备案。第二十六条 基建部应加强对中标人管理: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中标人可以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具备资质的他人完成,但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单位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第五章 合同管理控制第二十七条 合同管理控制是对工程管理过程中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的控制。第二十八条 工程实施阶段应以合同管理为中心,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须运用信息系统,落实合同的贯彻情况。对费用调整,要做到事前控制,中间跟踪检查,事后审核,杜绝合同外费用的发生。第二十九条 合同签订应符合招标结果:签订合同单位与中标单位应一致;所签合同中的内容不得违背原招标文件的意愿,如合同价款方式及结算方式;属于同一项目下同一标的合同不得分解签订。第三十条 合同条款应严密,主要条款应明确,如合同的签订日期、价款方式、结算方式、计价依据、包干内容、调整条件等。第三十一条 合同审核部门在审核合同时,对发现的重大错误、遗漏和不妥之处,应在审核意见书中予以明确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不得使用模糊性语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单独或联合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等情况进行审查。第三十二条 合同专用章由专人负责保管,非法定代表人代签合同应在相应的授权范围内。印章管理部门不得对未经编号、缺少审核报签单、缺少授权委托书、超出授权范围内的合同用印。第三十三条 对于施工合同,主管部门首先要检查签订之前的相关文件及审查合同的完整性,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附件、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等,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应重点关注:(一)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工程范围包括工程地址、建筑物数量、结构、建筑面积、工程项目明细表、工程批准文号等。(二)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工期,以及总工期和各单项工程的工期能否保证项目工期目标的实现。在实际结算中实际工期要与合同工期比较,严格执行合同中的工期条款与工期延误条款。(三)检查合同工程造价计算原则、计费标准及其确定办法是否合理。工程造价计算原则应符合预规及配套使用定额的规定。(四)检查所规定的付款和结算方式是否合适。合同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的支付是否经过审核,批准及签字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按合同规定及内部审批权限程序支付款项,对超过合同约定以外支付的款项是否签订补充合同。(五)检查隐蔽工程的工程量确认程序,没有监理方的批准,任何工程部位都不得覆盖或置于无法查看的状态。(六)检查中间验收、交工验收是否以有关规定、施工图纸、施工说明和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竣工验收的时间、程序是否明确。(七)检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四条 对于勘察设计合同,主管部门首先检查是否具备合同订立的条件,包括工程项目已经批准,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应重点关注: (一)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勘察设计的基础资料,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投资估算、环评报告等,设计文件,包括:平面布置图、结构图、结构详图(大样图)、设备或杆塔基础图、安装图等。(二)检查勘察设计的工作范围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范围或招标范围一致。(三)检查勘察设计费的计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是否符合电力工业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制度及规定和国家发改委有关勘察设计收费规定,或按照设计招标确定的中标价及支付方式执行。第三十五条 对于监理合同,主管部门首先要认识到工程监理是对建设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督和管理,是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安全和控制工程投资的关键环节,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应重点关注: (一)检查监理公司的监理资质与项目的建设规模是否相符。不得擅自越级承接建设监理业务。(二)检查合同是否明确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名称、规模、投资额、建设地点。(三)检查监理的业务范围和责任是否明确。监理责任目标包括:质量目标要达到合同要求,进度目标是工期控制在合同工期之内,经济目标是静态投资控制在初步设计审定概算之内,安全目标要杜绝重大人身伤亡、重大设备、大面积停电事故。(四)检查监理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是否符合电力工业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制度及规定和国家发改委有关监理收费规定,或按照监理招标确定的中标价及支付方式执行。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据江苏省电力公司经营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有违法犯罪嫌疑的,移送并配合司法机关处理:(一)违反公司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疏忽大意,不负责任,未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或者未采取足够的注意义务,造成公司合同相关利益损害的;(二)未签订合同,擅自安排工程项目,造成公司利益损害的;(三)在合同签定、履行过程中与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四)在没有公司授权、超越公司对其授权范围或者滥用公司对其的授权,以公司名义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使得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五)利用合同侵吞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的;(六)利用合同经销或购买假冒、伪劣商品或国家限制、禁止流通的物品的。第六章 物资管理控制第三十七条 物资管理控制是对上报工程物资采购计划、签订采购合同、验收、入库、领用以及废旧物资管理的控制。第三十八条 物资配送中心应规范物资仓储管理,建立健全物资仓储管理工作标准、制度,明确仓储管理职责,健全各类管理台账,合理储备,对备品备件应定期进行检测和保养,确保有效供应。按工程项目、类别建账,定期盘点,逐月与财务部对账,做到账与物、账与账一致。第三十九条 基建部及物资配送中心应建立健全物资领用制度。由物资使用单位负责办理物资领用等相关手续,明确规定领料权限。领料单必须有领用人、发料人、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的签字,手续不完备者,仓库保管员不予发料。物资领用应保证物资的准确、及时使用,避免流失和积压。第四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结余物资,应由物资使用单位负责及时办理退料入库手续,严禁私自处理或滞留物资。第四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与财务部在对工程物资进行结算时,应分清甲供物资与乙供物资,划清两者之间的界限,避免出现重复报账的现象。第四十二条 对于工程项目的综合运杂费应采取按实发生的原则,不得按概算预提,报账时应附明细清单。第四十三条 基建部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废旧物资管理工作,负责将废旧物资处置情况定期上报省公司基建部;生技部负责对报废物资资产核销的审核,负责做好废旧物资的鉴定工作;财务部负责对报废物资进行资产核销,并就报废物资回收残值进行账务处理;审计部负责对废旧物资的过程监督;监察部负责对废旧物资管理部门的履行情况及有关单位落实废旧物资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第四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下达项目计划时,应同时下达废旧设备、材料的回收计划,工程项目在施工发包中应明确回收要求;设计单位应将物资拆除量准确计算后列入预算,作为监督工程退料和结(决)算的依据;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中,应将拆除的物资按设计预算足量退回或按规定进行现场处理。对于部门、单位和个人办理废旧物资退料过程中,不得出现应拆未拆、应退未退、应冲抵工程用料未冲抵、擅自积存或处理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短缺或损失的现象,否则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淮安供电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办法,对废旧物资进行及时、规范地回收和处理,杜绝国有资产流失;不得将废旧物资私自处理或滞留成为账外物资,报废物资不得流入电力系统和社会重新使用,所有废旧物资原则上均应退公司仓库。凡回收入库后可再利用的物资,应妥善进行保管维护,按淮安供电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第四十六条 废旧物资退库一律使用统一印制的废旧物资清单,仓库在收到拆旧物资的同时应在废旧物资清单上签收。废旧物资清单一式三份,分别由退料单位、接收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各留存一份,并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未经会签或无收据的不得办理工程结算。第四十七条 报废的废旧物资经必要的分检、处理、检测后,由基建部会同生技部、财务部、审计部、监察部等共同参与,通过估价、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理,确保公开、公正、公平。废旧物资的收购经营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证明。第七章 项目实施阶段控制第四十八条 项目实施阶段控制主要是指在对工程造价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进行建设,并按划分的工程静态投资范围合理用好工程资金,各子目之间原则上不能调剂使用的控制。第四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期间应加强对工程实际量的审核,对甲供物资应与施工单位核对清楚,多领的物资必须及时办理退库手续;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的工程支出,不得转包给施工单位或第三方。第五十条 监理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监理执行情况的考核,检查监理单位是否受托对施工承包合同的执行、工程质量、进度、费用等方面进行监督与管理,是否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工程监理。具体实施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与监理主管部门及时沟通,动态反映工程监理的执行情况。第五十一条 监理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省公司制定的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制度加大现场管理,同时通过加强施工图纸审查力度来有效控制,及时对变更工程量、变更价格进行确认,尤其是隐蔽工程的签证,保证签证内容明确、真实,并根据制度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工作流程履行报批或备案手续。变更的工程量要与竣工图和现场相符,未经确认和审核不予采信;对于本属于图纸和合同包含的内容,不得重复签证;涉及费用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一律附加费用计算书。第五十二条 项目管理部门对车辆购置费的使用应严格执行省公司规定,对于110kV及以下输变电项目等项目车辆购置费不足于购置一辆的,可考虑几个项目合并使用车辆购置费,并需在项目竣工决算编制说明中给予明确,不得采取预提的形式列支;如概算中已明确规定购置生产工具车的,不得购买管理小车,不得突破概算规定的车辆购置数量;对同一220kV输变电工程中所列的车辆购置费可统一安排使用,不得超概算,如超支应做全额扣减。第五十三条 基建部对于建设单位法人管理费应在规定范围内使用。建设单位法人管理费主要用于列支工程建设期间发生的出差费用、车辆使用费用、办公费用、会议费用和工程管理人员直接发生的工资费用和在规定标准内的现场补贴等。第五十四条 基建部、生技部应加强生产准备费范畴的费用管理,不得相互调剂使用,应按费用的属性使用。备品备件费用为设备运行或维修而购置并移交生产的流动资产性质,费用额度按概算控制;生活及办公用具购置费用额度按概算控制。如确因实际情况超支应履行相关手续。第五十五条 基建部负责与监造单位签订所属工程物资的补充监造合同,明确具体监造范围、监造费用及付款方式等,并具体负责履行补充监造合同,办理和支付合同款项。设备的监造费应按实列支。第五十六条 基建部对于线路的青苗补偿费用、变电所的旧建筑等旧有设施的迁移补偿可委托政策处理办公室或项目所在地的供电所代办,代办手续就应完备,附件齐全,竣工决算据实列支,不得以概算切块包干使用第五十七条 政策处理办公室在费用使用过程中应遵守财务制度规定,经办人原则上不得支取巨额现金直接用于政策处理赔偿,严禁公款私存。政策处理费发生时需要支付现金的,按照序时进度,严格履行申报制度,财务部应控制每次支付现金限额并严格审批手续,原则上不集中支付。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支付大额现金,主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相关部门会签后,主管领导审批。第五十八条 工程政策处理赔偿协议上应有双方当事人的印签,另外附有村一级或以上单位(外单位)作为第三方证明。与个人发生的赔偿费用应取得有个人签字或手印,并统一自制格式的凭证单据,严禁出现白条;与单位发生的赔偿费用应有带有税务监制章或财政监制章的票据。单据上应有赔偿对象的具体清单和费用标准。第五十九条 政策处理费用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完成,应在工程竣工投运后决算期内处理完毕,也不允许预留。如不能同步完成,不能进工程实际造价,工程投运后发生的政策处理费用应移交生产进生产经营费用。第六十条 基建部应将其他费用中的部分独立费用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比如主变运输费、三线迁移改造、道路修复、旧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拆除及迁移等。第六十一条 建设费用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但原审批单位批准的材料、设备调价(超出单项项目内材料、设备间平衡的部分)及政策性调整所引起的价差(超出工程项目内平衡的部分),基建部可报请省公司调整建设费用。第六十二条 基建部应对超出单项概(预)算控制数的材差、量差以及征得设计同意所作的合理修改,报省公司备案,首先在工程项目内平衡资金余缺后,方可动用承包方50%的基本预备费。超出初设审批的范围和内容,必须报省公司同意,才能动用该费用。第六十三条 生技部及生产单位不得虚列大修理项目,不得通过虚列大修理项目转移、挪用大修管理资金,改变大修资金的用途。第六十四条 生技部及生产单位不得将未实施的大修理项目提前列支进行财务结算,当年已报账的项目要确保现场、施工记录及停电(带电作业)记录吻合。第六十五条 生技部应对大修工作量确认,核对工程现场与计划实施内容是否一致,领用的材料量与项目中对应的工程量是否相符,如不相符,一概调减工程造价。第六十六条 生技部应合理安排大修费用与技改工程,注意区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第八章 项目竣工验收控制第六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控制主要是指对已完工建设项目的验收情况、试运行情况进行的控制。第六十八条 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整理工程资料移交清单,包括竣工和监理资料,报档案管理部门审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验收报告,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六十九条 验收过程应符合现行规范,包括环境验收规范、防火验收规范等,验收手续和资料应齐全有效。验收部门应严格把关。第七十条 验收部门应检查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的有关资料是否完整;检查施工承包单位是否按规定提供齐全有效的施工技术资料;检查对隐蔽工程和特殊环节的验收是否按规定作了严格的检验。第九章 工程结(决)算控制第七十一条 工程结(决)算控制是指对工程项目价款结算及实际完成投资的控制。 第七十二条 工程结(决)算阶段,对于“两算”编制工作的时间节点,规定如下:(一)工程项目竣工后,基建部应向财务部提供竣工验收启动投运的报告。(二)工程竣工后,基建部应督促电气、线路、土建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工作,并在30日内将工程结算书报送审计部,审计部在20日内完成工程结算的审计工作。基建部根据最终审计金额要求相关施工单位开具发票,并在项目竣工后两个月内办理工程结算工作。(三)基建部应要求政策处理办公室在工程竣工后1个月内办理政策处理的财务结算工作。(四)发展部、基建部应要求设计单位在工程竣工后1个月内办理财务结算工作。(五)生技部、基建部应要求监理单位在工程竣工后1个月内办理财务结算工作。(六)生技部、基建部应要求生产单位在工程竣工后1个月内办理生产准备费用财务结算工作。(七)基建部应要求相关物资单位在工程竣工后2个月内办理工程物资的结算、出入库手续。(八)财务部应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工程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并将竣工决算初稿报送审计。审计部应在1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的审计工作。第七十三条 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应依据签订的施工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完成,工程结算编制应符合合同条款规定,调整资料齐全、现场签证手续完备、费用计算符合规定。第七十四条 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力量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审核后报送审计部门审计。对未按合同及招标文件报送的结算或结算资料报送不完整的,审计部一律不予接收。第七十五条 工程结算应实行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中介审计三级审查制度。工程量以技术人员为主,造价人员对工程量特别是量大价高的进行复核,并负责定额、价格、独立费用的复核,层层把关。对于外包土建工程,建设单位复核后还要送交中介机构审计。第七十六条 完善审计手续,每一份审定结算签证单都必须由审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三方共同签字并盖章,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附件。 第七十七条 所有工程项目在结(决)算审计前,财务部预付款应按规定不超过单项工程合同价款的80%。未经审计,财务部不得办理结算手续。凡应签订合同而未签订的,财务部不予付款。第七十八条 财务部应会同项目管理部门对完工项目的债权债务及时清理并落实,债权债务应真实、清晰。无法清理的债权债务应上报公司统一处理。第七十九条 基建部应会同财务部、物资配送中心对工程物资进行盘点,并编制盘点报告单,检查账实是否相符,统计工程节余物资、盘盈及盘亏物资清单并上报公司统一处理。第八十条 工程项目一般先工程结算审计再竣工决算审计,但结合实际工作进度,竣工决算送审稿可采用经建设单位审核的工程结算资料,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计可考虑同期进行。第八十一条 财务部会同项目管理部门应在全面汇集工程建设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全部费用的基础上,及时编制工程竣工决算,准确确定项目的实际造价。竣工决算工作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第八十二条 财务部会同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修改竣工决算报告,并将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情况反馈给审计部,财务部负责最终的工程资金清算。第十章 附 则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公司本部及各县(区)供电公司。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淮安供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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