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煤矿矿长资格、“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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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矿长资格、“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实施办法(试 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依据与规定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 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 101 号)有关规定,按照安全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 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 30 号)等国家局要求,结合自治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煤矿矿长资格和“三项岗位人 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发证以及班组长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 培训工作(以下简称煤矿安全培训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 发布新规定或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有变化时,适时修 改、补充本办法。第四条 按照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 分类指导、教考分离、分级实施、的原则,各部门、机构职责分工如下:(一)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自治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自治区煤炭 工业局、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法对全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 行实施监督管理。盟市、旗县(区)负有煤矿安全培训职责的部 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依法对辖区内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 督管理。(二)内蒙古煤矿安全培训考务中心(以下简称考务中心) 具体职责:负责煤矿矿长资格证、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申请材料接 收、登记和初审工作;负责全区煤矿矿长资格、矿长安全资格和 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 的考试、评卷等考务工作;负责上述证件的印制、打印、发放等 证件管理工作;负责全区煤矿安全培训教材编写、题库建设等工 作;负责全区煤矿安全培训和发证资料汇总、档案管理及上报等 工作。(三)自治区境内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 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相应的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第五条 证书式样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在全国范围 内有效。第二章 三项岗位人员第六条 煤矿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 矿业公司、煤矿以及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下同)主要负责 人包括法人代表、总经理、各类煤矿矿长。第七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分管安全生产 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 师(或技术负责人);(二)煤矿企业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三)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 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区、科、队、井)负责人。第八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从事井下电气作业、井下 爆破作业、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瓦斯检查作业、安全检查作业、 提升机操作作业、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瓦斯抽采作业、 防突作业、探放水作业的人员。第九条 根据目前露天、灭火工程实际情况和煤炭开发科 学技术发展状况,需要增加特种作业类别和工种的,由盟市级负 有煤矿安全培训职责的部门申请,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审定并报请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纳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 工作。在国家局未批准新的特种作业类别和特殊工种前,仍按原来 其他类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第三章 培训上岗第十条 煤矿 “三项岗位人员”及班组长和其他从业人员的 准入条件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安全培训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 号、第 3号、第 30号相关规定进行。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 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安全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 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考试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 方可上岗。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还 必须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考试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后, 方可任职。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合并培训,但分别审核颁证。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其所从事的 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 核、考试合格取得相应操作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的班组长和其他从业人员经培训考核、 考试合格,发放培训合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第十四条 煤矿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 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持 新证上岗。第十五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煤矿企业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可免予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注册安全工程师经继 续教育并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的,可免予复训。第四章 培训范围第十六条 内蒙古煤矿安全培训中心负责煤矿矿长资格培 训工作。二级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负责煤矿企业主要负 责人和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工作。三级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 训机构负责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班组长安全培训 工作。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四级以上 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负责。不具备四级资质的煤矿企业,由 旗(县、区)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统一组织委托具备四级资 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第五章 审核及材料第十八条 三项岗位人员参加培训时,必须要有盟市级负有 煤矿安全培训职责的部门审核意见,并持审核表及以下材料到培 训机构报名培训。(一)盟市级负有煤矿安全培训职责的部门审核意见表(央 企由所在盟市级负有煤矿安全培训职责的部门负责)(二)学历证明及身份证明(毕业证、身份证原件)(三)所在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四)工作经历证明及单位意见(五)身体健康证明(体检报告或医院证明)第十九条 班组长和其他从业人员参加培训时,必须要有旗 (县、区)级负有煤矿安全培训职责的部门审核意见,并持审核 表及以下材料到培训机构报名培训。(一)旗(县、区)级负有煤矿安全培训职责的部门审核意 见表(央企由所在盟市级负有煤矿安全培训职责的部门负责)(二)学历证明及身份证明(毕业证、身份证原件)(三)所在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四)工作经历证明及单位意见(五)身体健康证明(体检报告或医院证明)第六章 复审要求第二十条 煤矿矿长资格证、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安全资格证有效期为 4年,每2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人员操 作资格证有效期为 6年,每 3年复审一次。第二十一条 证书到期复审或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复审的, 应当于期满前 6 0日内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复审手续。申请 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应当参加相应的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第二十二条 申请复审或延期复审证书的,向考务中心提交 体检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资格证或操作证原件办理相关手续。复审合格的,由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签章、登记,予以确认; 不合格的,说明原因。申请延期复审的,审核合格后,重新颁发 证书。第二十三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一)体检不合格的;(二)发生事故,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三)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四)年龄不符合要求的。第二十四条 “三项岗位人员复审、延期复审不合格的,或 者未申请复审的,资格证或操作证失效。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对初次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 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六条 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 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证书记载信息发生变化或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 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更换。第七章 审批制度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审批二级(含二级)以 上培训机构和各盟市的年度培训计划;盟市负有煤矿安全培训职 责的部门负责审批辖区内三级(含三级)培训机构和辖区内国有 (地方)煤炭(矿业)集团公司的年度培训计划;旗(县、区) 负有煤矿安全培训职责的部门负责审批辖区内四级(含四级)培 训机构和辖区内各煤矿的年度培训计划。第二十八条 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开班培训前,由煤矿企业 填写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培训申请表,并报相应培训机构。培训 机构审查汇总后,填写开办班审批表(附表一),报请盟市负有 煤矿安全培训职责的部门审批后,方可开班。第二十九条 区队级管理人员、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和班 组长安全培训开班前,由煤矿企业填写安全资格培训申请表,并 报相应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审查汇总后,填写开办班审批表(附 表二),报请盟市负有煤矿安全培训职责的部门审批后,方可开 班。第三十条 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要经所在区域 的旗(县、区)负有煤矿安全培训职责的部门审批后,方可开班。第八章 考核考试第三十一条 盟市负有煤矿安全培训职责的部门按照准入 条件和实际操作技能进行审核。全区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按照国 家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内容进行相应的培训、考核;考务中心按照 关于我区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特种 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考核、发证交接等工作的通知(内煤 局字2010431 号)进行审查、考试、发证。第三十二条 煤矿矿长资格和 “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考 试使用国家题库进行考试。具备联网考试条件的,由考务中心进 行网上考试,盟市或旗县负有煤矿安全培训职责的部门派员现场 监考;仅具备计算机考试条件的,由考务中心派员或委托盟市派 员现场微机考试,盟市或旗县负有煤矿安全培训职责的部门派员 现场监考;不具备计算机考试条件的,可暂时使用卷面考试,盟 市或旗县负有煤矿安全培训职责的部门派员现场考试、监考。第三十三条 考试工作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考务中心负责 公布考核、考试成绩。第九章 颁证程序第三十四条 经盟市负有煤矿安全培训职责部门初审合格 的煤矿矿长资格证、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 全资格证,由负责培训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填写办证审批表(附 表三、四)并附相应资料,报考务中心。考务中心按程序审核, 并填写相应的申领证件呈报表(附表五、六、七),报请自治区 煤炭工业局审批后颁发证件。第三十五条 区队级管理人员和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安 全操作证,由负责培训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填写办证审批表(附 表八、九),并经盟市负有煤矿安全培训职责的部门审查盖章后, 附相关材料报考务中心审核颁证。第三十六条 班组长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由负责培 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填写办证呈报表,并经旗(县、区)负有煤矿 安全培训职责部门审查后,报请盟市负有煤矿安全培训职责的部 门颁发培训合格证。第十章 颁证时限第三十七条 安全培训考试成绩公布后 5 个工作日内,由煤 矿安全培训机构向考务中心申请办理资格证或操作证,或向盟市 级负有煤矿安全培训职责的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也 可由本人或所在单位申请)。第三十八条 考务中心收到培训机构报送的相关办证材料 后,10 日内按程序完成相应资格证的复核工作,经自治区煤炭 工业局批准后 10 日内完成制证,并通知培训机构领证或邮寄。第三十九条 盟市负有煤矿安全培训职责的部门收到培训 机构报送的相关办证材料后, 10 日内按程序完成培训合格证的 复核工作并完成制证,并通知培训机构领证或邮寄。第十一章 公告和监督第四十条 考务中心和盟市负有煤矿安全培训职责的部门 要及时在网上公布培训人员名单、培训班次、培训机构、考试考 核成绩、证件(培训合格证)发放等相关信息。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和考务中心、盟市负有煤矿 安全培训职责的部门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盟市、旗县(区)负有煤 矿安全培训职责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0号、第 20号、第 3号的相关规定对全区煤 矿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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