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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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制定的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近日公布,自 2019年 4月 1 日起施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加强监 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 定本规定。第二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集中用餐的 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集中用餐是指学校通过食堂供餐或者外购食品(包括从供餐单位 订餐)等形式,集中向学生和教职工提供食品的行为。第三条 学校集中用餐实行预防为主、全程监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原 则,建立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第四条 学校集中用餐应当坚持公益便利的原则,围绕采购、贮存、加工、 配送、供餐等关键环节,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食品安全,促 进营养健康。第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健康中国战略要求,建立健 全相关制度,落实校园食品安全责任,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学校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对工作,将学校食品安全纳入本地区食品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第七条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 理制度,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 责、推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 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升营养健康水 平,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第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 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 考核,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九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 测,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开展适应学校需求的营养健康 专业人员培训;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的知识教育,依法开展 相关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因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 人员。第十条 区域性的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根据职责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区域内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 康的监测、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成立学生营养健康专业指导机构,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 生的膳食营养指南和健康教育的相关规定,指导学校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相关活 动,引导合理搭配饮食。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学校校园及周边地区作为监督检查 的重点,定期对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和校园内以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检查;每 学期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督促指导 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第三章 学校职责第十二条 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第十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 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 存在的问题。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对 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 馈。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 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责任。有条件的地方应当为中小学、幼儿园配备营养专业人员或者支持学校聘请 营养专业人员,对膳食营养均衡等进行咨询指导,推广科学配餐、膳食营养等 理念。第十五条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要求, 定期接受培训与考核,学习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和其他相关专业知识。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 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与 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布的学生餐营养指南等标准,针对不同年龄段在校学生营养健康需求,因地制宜引导学生科学营养用餐。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每周公布学生餐带量食谱和营养素供给量。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在全国食品安全 宣传周、全民营养周、中国学生营养日、全国碘缺乏病防治日等重要时间节 点,开展相关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通过主 题班会、课外实践等形式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第十九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培养学生健康的饮食习惯,加强对学生营养 不良与超重、肥胖的监测、评价和干预,利用家长学校等方式对学生家长进行 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第二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 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 品。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供餐单位选择等涉及学校集中用 餐的重大事项上,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 代表大会意见,保障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学校应当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外购食品以及其 他有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第二十二条 鼓励学校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第四章 食堂管理第二十三条 有条件的学校应当根据需要设置食堂,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服 务。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营养改 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应当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 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 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学校应当与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 与营养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管理责任,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 度、履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责任。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对食品安全负责,并接受 委托方的监督。第二十四条 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 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并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第二十五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状况自查制度。经营条 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学校食堂应当立即整改;有发生食品安 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及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报告。第二十六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制 定并执行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校验、原料采购至供餐全过程控 制管理、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 患有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 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时应当进行临时健康检查。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应当在学校食堂显著位置进行统一公示。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加工操作直接入口食品 前应当洗手消毒,进入工作岗位前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不得有在食堂内吸烟等行为。第二十八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准确、完整记录 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鼓励食堂采用信息化手段采 集、留存食品经营信息。第二十九条 学校食堂应当具有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相适 应的场所并保持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 离。第三十条 学校食堂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配备相 应的设施设备,并配备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 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就餐区或者就餐区附近应当设置供用餐者清洗手部以及餐具、饮具的用水设 施。食品加工、贮存、陈列、转运等设施设备应当定期维护、清洗、消毒;保温 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应当定期清洗、校验。第三十一条 学校食堂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 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或者半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 不洁物。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等,应当按照 有关要求设置专间或者专用操作区,专间应当在加工制作前进行消毒,并由专 人加工操作。第三十二条 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要 的原则。有条件的地方或者学校应当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 度,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供货者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第三十三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 记录制度,如实准确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 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 的相关凭证。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 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六个月。第三十四条 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查验许可相关文 件,并留存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的复印件或者其他凭证:(一)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 明文件等;(二)从食品经营者(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 经营许可证等;(三)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直接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其社会信用代码或 者身份证复印件;(四)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并留存由市场开办者或 者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字)的购货凭证;(五)采购肉类的应当查验肉类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采购肉类制品的应当查 验肉类制品的检验合格证明。第三十五条 学校食堂禁止采购、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 品:(一)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 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 合格的肉类制品;(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 食品相关产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学校食堂在加工前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 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第三十六条 学校食堂提供蔬菜、水果以及按照国际惯例或者民族习惯需要 提供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学校食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 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省、自治 区、直辖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中小学、幼儿园集 中用餐不得制售的高风险食品目录。第三十七条 学校食堂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做到通风换 气、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完好,并定期检查库 存,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 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冷冻设 备,应当贴有标识,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当分柜存放。食品库房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第三十八条 学校食堂应当设置专用的备餐间或者专用操作区,制定并在显 著位置公示人员操作规范;备餐操作时应当避免食品受到污染。食品添加剂应当 专人专柜(位)保管,按照有关规定做到标识清晰、计量使用、专册记录。学校食堂制作的食品在烹饪后应当尽量当餐用完,需要熟制的食品应当烧 熟煮透。需要再次利用的,应当按照相关规范采取热藏或者冷藏方式存放,并 在确认没有腐败变质的情况下,对需要加热的食品经高温彻底加热后食用。第三十九条 学校食堂用于加工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 原料、半成品或者成品等的容器、工具应当从形状、材质、颜色、标识上明显 区分,做到分开使用,固定存放,用后洗净并保持清洁。学校食堂的餐具、饮具和盛放或者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 前应当洗净、消毒。第四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 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 125 克,并记录留样食品 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 48 小时 以上。高等学校食堂加工制作的大型活动集体用餐,批量制售的热食、非即做即 售的热食、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留样,其他 加工食品根据相关规定留样。第四十一条 学校食堂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四十二条 学校食堂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当在餐后及时清除,并按照环保 要求分类处理。食堂应当设置专门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并明显标识,按照规定收集、存 放餐厨废弃物,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按照规定交由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运输 单位或者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第四十三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采取措施,禁止非食堂从业 人员未经允许进入食品处理区。学校在校园安全信息化建设中,应当优先在食堂食品库房、烹饪间、备餐 间、专间、留样间、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间等重点场所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第四十四条 有条件的学校食堂应当做到明厨亮灶,通过视频或者透明玻璃 窗、玻璃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鼓励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 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第五章 外购食品管理第四十五条 学校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选 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学校应当与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与营养 健康的权利和义务,存档备查。第四十六条 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 工,并遵守本规定的要求,确保食品安全。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当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随机进行外观查验和必要检 验,并在供餐合同(或者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方式。第四十八条 学校需要现场分餐的,应当建立分餐管理制度。在教室分餐 的,应当保障分餐环境卫生整洁。第四十九条 学校外购食品的,应当索取相关凭证,查验产品包装标签,查 看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条件。不能即时分发的,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 要求贮存。第六章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与应急处置第五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 故时,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一)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二)停止供餐,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 等部门报告;(三)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 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四)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五)配合相关部门对用餐师生进行调查,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通报情 况,做好沟通引导工作。第五十一条 教育部门接到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往现场协 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督促学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向上级 人民政府教育部门报告。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教育部门应当立即向同级人 民政府以及上一级教育部门报告,按照规定进行处置。第五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法对食品 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 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 健康等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后果及其调查处理情况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法发布和解释。第五十三条 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的规 定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机制,主动关注涉及本地本校食品安全舆 情,除由相关部门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外,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地向社 会发布相关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第七章 责任追究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 三十三条,以及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学校食堂(或者供 餐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餐饮服务经 营过程控制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 查验或者留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的社会信用 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采 购、贮存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或者供餐单位)制售 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或者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 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 的,处5000 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 有食品安全法以及本规定的违法情形,学校未履行食品安全管 理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 人进行约谈,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视情节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应当从重 处理。第五十八条 学校食品安全的相关工作人员、相关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降低岗 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食品原料劣质或者不合格而采购的,或者利 用工作之便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二)在招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工作不负责任、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四)违规操作致使师生人身遭受损害的;(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 者处置不力的;(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要求的行为。第五十九条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二)隐匿、伪造、毁灭、转移不合格食品或者有关证据,逃避检查、使调 查难以进行或者责任难以追究的;(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 毒事态扩大,或者未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保留现场的;(四)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六十条 对于出现重大以上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地区,由国务院教育督导 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进行 约谈,并依法提请有关部门予以追责。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 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要求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所辖区 域内学校集中用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规定,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学校食堂,指学校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 放、食品加工制作、食品供应及就餐空间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供餐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 场所的食品经营者。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指食堂中从事食品采购、加工制作、供餐、餐饮具清 洗消毒等与餐饮服务有关的工作人员。现榨果蔬汁,指以新鲜水果、蔬菜为主要原料,经压榨、粉碎等方法现场 加工制作的供消费者直接饮用的果蔬汁饮品,不包括采用浓浆、浓缩汁、果蔬 粉调配成的饮料。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的定义适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第六十三条 供餐人数较少,难以建立食堂的学校,以及以简单加工学生自 带粮食、蔬菜或者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小规模农村学校的食品安全,可以参照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实施管理。对提供用餐服务的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参照本规定管理。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2002 年9 月20 日教育 部、原卫生部发布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规定明确,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 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 脂食品。规定明确,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 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 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相 应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 时进行研究反馈。规定明确,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加工操 作直接入口食品前应当洗手消毒,进入工作岗位前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不得有在食堂内吸烟等行为。规定明确,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 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 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中小 学、幼儿园集中用餐不得制售的高风险食品目录。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 我们及时删除。继续组织两周一次的专题学习沙龙和互动式评课沙龙,结合教研活动的主 题组织好教师学习、交流。听展示课的教师对听课内容进行精心、系统的评 点,写成评课稿,在两周一次的互动式教学研讨沙龙中进行交流、探讨。与往 年不同的是,在保证互动评课活动开展同时,不影响正常教学,本学期安排8 次集体评课活动,其他评课通过 qq 群来交流、研讨。指导思想 以新一轮课程改革为抓手,更新教育理念,积极推进教学改 革。努力实现教学创新,改革教学和学习方式,提高课堂教学效益,促进学校 的内涵性发展。同时,以新课程理念为指导,在全面实施新课程过程中,加大 教研、教改力度,深化教学方法和学习方式的研究。正确处理改革与发展、创 新与质量的关系,积极探索符合新课程理念的生物教学自如化教学方法和自主 化学习方式。本学期,我组将进一步确立以人为本的教育教学理论,把课程改革作为教 学研究的中心工作,深入学习和研究新课程标准,积极、稳妥地实施和推进中 学英语课程改革。以新课程理念指导教研工作,加强课程改革,紧紧地围绕新 课程实施过程出现的问题,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加强课题研究,积极 支持和开展校本研究,提高教研质量,提升教师的研究水平和研究能力。加强 教学常规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我校英语教师的英语教研、教学水 平和教学质量,为我校争创“三星”级高中而发挥我组的力量。坚持以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课程改革精神, 以贯彻实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为核心,以研究课堂教学为重点,以促进教师队 伍建设为根本,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标,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高二的历史教学任务是要使学生在历史知识、历史学科能力和思想品德、 情感、态度、价值观各方面得到全面培养锻炼和发展,为高三年级的文科历史 教学打下良好的基础,为高校输送有学习潜能和发展前途的合格高中毕业生打 下良好基础。全班共40 人,其中男生 15 人,女生 25人。学生的数学基础较一般,多数 学生能掌握所学内容,少部分学生由于反映要慢一些,学习方法死板,没有人 进行辅导,加之缺乏学习的主动性,不能掌握学习的内容。能跟上课的学生, 课上活泼,发言积极,上课专心听讲,完成作业认真,学习比较积极主动,课 后也很自觉,当然与家长的监督分不开。部分学生解答问题的能力较强,不管 遇到什么题,只要读了两次,就能找到方法,有的方法还相当的简捷。有的学 生只能接受老师教给的方法,稍有一点变动的问题就处理不了。个别学生是老 师 本册的教学内容:(1)混合运算和应用题;(2)整数和整数四则运 算;(3)量的计量;(4)小数的意义和性质;(5)小数的加法和减法; (6)平行四边形和梯形提出教学任务:在全面发展体能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灵敏、力量,速 度和有氧耐力,武德的培养;引导学生学会合理掌握练习与讨论的时间,了解 实现目标时可能遇到的困难。在不断体验进步和成功的过程中,表现出适宜的 自信心,形成勇于克服困难积极向上,乐观开朗的优良品质;认识现代社会所 必需的合作和竞争意识,在武术学习过程中学会尊重和关心他人,将自身健康 与社会需要相,表现出良好的体育道德品质,结合本身项目去了解一些武术名 人并能对他们进行简单的评价;加强研究性的学习,去讨论与研究技能的实用 性,加强同学之间的讨论交流的环节。:总体目标:建立“健康第一”的理念,培养学生的健康意识和体 魄,在必修田径教学的基础上进一步激发学生学习“初级长拳”、“剑”的兴 趣,培养学生的终身体育意识,以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中心,重视学生主体地 位的同时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与不同需求,确保每一个学生都受益,以及多样 性和选择性的教学理念,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设计本教学工作计划,以满足 学生选项学生的需求,加深学生的运动体验和理解,保证学生在高一年田径必 修基础上再加上“长拳”来引导男女生学习体育模块的积极性,再结合高二年 的 “剑”选项课的学习中修满 2学分。加强学习“长拳”以及“剑”的基本套 路,提升学习的的兴趣,提升学生本身的素质,特别是武德的培养。运动参与:a养成良好的练武的锻炼习惯。b根据科学锻炼的原则, 制定并实施个人锻炼计划。c学会评价体育锻炼效果的主要方法。运动技能:a认识武术运动项目的价值,并关注国内外重大体赛事。 b有目的的提高技术战术水平,并进一步加强技、战术的运用能力。c学习并掌 握社会条件下活动的技能与方法,并掌握运动创伤时和紧急情况下的简易处理 方法。身体健康:a能通过多种途径发展肌肉力量和耐力。b了解一些疾病 等有关知识,并理解身体健康在学习、生活中和重要意义。c形成良好的生活 方式与健康行为。心理健康:a自觉通过体育活动改变心理状态,并努力获得成功感。b在武术练习活动中表现出调节情绪的意愿与行为。c在具有实用技能练习中体验到战胜困难带来喜悦。社会适应:a在学习活动中表现出良好的体育道德与合作创新精神。b 具有通过各种途径获取体育与健康方面知识和方法的能力。采用教师示范与讲解,学生讨论,练习,教师评价,再进行个别指导,后进行学生练习,最后进行展示与学生的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方法,培 养学生的良好的学习习惯、学习方法更好地完成教学任务,达到教学目标;实 行培优扶中辅差,采用学习小组的建立,加强学习小组的相互学习、相互讨 论、相互研究的功能,提升学习的效率;加强多边学科的整合,特别是加强心 理健康的教育,加强运动力学、运动医学等进行学习,以提升学生的运动自我 保护意识与能力。 (1)课题研究:加强校本课程“剑”、“平山初级长 拳”的开发与教学;做好“趣味奥运会进入校园”课题的开题准备。做为“青 春期健康教育进入校园”课题组的成员,协助课题组进行研究,开展活动。(2)校本教研:加强校本课程的开发,加强体育备课组的教研能 力,做为备课组长的我与其他老师加强讨论校本的研究与开发,本次校本开发 重点放在“剑”、“初级长拳”、“花样篮球”三个项目上,有所侧重。(3) 论文撰写:结合课题研究的内容进行撰写。(4)校际、教研组、备课组教研活动:做为晋江市兼职中学体育教 研员及校际组成员,积极参加校际组开展的各项活动,加强提升在校际组的教 研水平,做好兼职教研员的本职工作,协助教研员开展教研活动;积极参加教 研组的各项活动,提升教研水平;做为备课组长的我,我计划是积极组织本组 老师一起提高高中的课改力度与水平,集中老师的备课时间与讨论在备课过程 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针对选项会出现的问题进行沟通,加强学习过程的评 价,协调选项内容的评价标准及认证过程。本册的重点:混合运算和应用题是本册的一个重点,这一册进一步学 习三步式题的混合运算顺序,学习使用小括号,继续学习解答两步应用题的学 习,进一步学习解答比较容易的三步应用题,使学生进一步理解和掌握复杂的 数量关系,提高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得意的实际问题的能力,并继续培养学 生检验应用题的解答的技巧和习惯。第二单元整数和整数的四则运算,是在前 三年半所学的有关内容的基础上,进行复习、概括,整理和提高。先把整数的 认数范围扩展到千亿位,总结十进制计数法,然后对整数四则运算的意义,运 算定律加以概括总结,这样就为学习小数,分数打下较好的基础。第四单元量 的计量是在前面已学的基础上把所学的计量单位加于系统整理,一方面使学生 所学的知识更加巩固,一方面使学生为学习把单名数或复名数改写成用小数表 示的单名数做好准备。高考的文科综合能力测试更加强调考生对文科各学科整体知识的把 握、综合分析问题的思维能力、为解决问题而迁移知识运用知识的能力。教师 在教学中要体现多学科、多层次、多角度分析解决问题的通识教育理念。教师 要认真学习和研究教材,转变教学观念,紧跟高考形势的发展,研究考试的变 化,力争使高二的教学向高三教学的要求靠拢。按照教学大纲和考试说明的要求,认真完成高二阶段的单科 复习工作。坚持学科教学为主,落实基础知识要到位,适当兼顾史地政三个学 科的综合要求,培养提高学生学科内综合的能力。从学生的实际出发,落实基 础,提高学科思维能力和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水平。本学期教研组重点加强对教师评课的指导,使教师的评课规范化,系 统化,定期举行主题教学沙龙和“会诊式行动研究”,促进新教师的成长,加 快我镇小学语文教师队伍成长速度和小学语文教育质量的全面提高。结合区里 的活动安排,开展各项有意义的学生活动,培养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调动启 发学生的内在学习动机。二、工作目标以课改为中心,组织教师学习语文课程标准,转变教学观念,深入课 堂教学研究,激发学生主动探究意识,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努力提 高学生语文素养。2、进一步加强语文教师队伍建设,让“语文研究小组”,充分发挥 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示范作用,重视团队合作智慧、力量。开展“师徒结 对”活动,以老带新,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3、组织教师开展切实有效的说课沙龙、评课沙龙,提高教师说课能 力,和评课能力,能够结合主题教研活动,对典型课例进行互动研讨,开展教 例赏析活动。4、加强教研组集体备课,每周以段为单位组织一次集体备课,分析 教材,赏析重点课文,进行文本细读,交流教学心得。让备课不再是走场,形 式主义,而是真真实实为提高课堂效率服务,提高教师的素质服务。5、根据上学期制定的语文常规活动计划,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竞赛 活动、过关活动,激发学生学习语文的兴趣,在自主活动中提高学生的综合实 践能力,促进个性和谐发展。6、加强学习质量调查、检测工作,及时分析,寻找得失,确保完成 各项教学指标。三、主要工作及具体措施(一)骨干教师示范、把关,当好“领头羊”。1、本学期,语文研究小组成员继续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 的示范作用,重视团队合作智慧、力量。教研组将围绕“探索实效性语文课堂 教学模式”这个主题,深入开展精读课文教学有效性研讨活动。低段(1-2年 级)则继续进行识字教学的有效性的探讨。分层、有序地开展教研活动,使教 研活动更成熟、有效,切实提高我校语文老师的专业水平。2、开展“师徒结对”活动,以老带新,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二)年轻教师取经、学习,争取出成绩。1、为了提高教学质量,促成新教师迅速成长,15 年教龄新教师每 一学期上1 堂模仿课和一堂校内研讨课。上模仿课的内容可以通过观看名师的 关盘、视频或者教学实录等途径,根据个人教学需要,有选择性地进行局部模 仿,从而使新教师形成个人的教学风格 。加强理论学习,推进新课程改革。组织本组教师学习普通高中英语课程标准及课标解度,积极实践 高中英语牛津教材,组织全组教师进一步学习、熟悉新教材的体系和特点,探 索新教材的教学模式,组织好新教材的研究课活动,为全组教师提供交流、学 习的平台和机会。加强课堂教学常规,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强化落实教学常规和“礼嘉中学课堂教学十项要求”。做好集体备课 和二备以及反思工作。在认真钻研教材的基础上,抓好上课、课后作业、辅 导、评价等环节,从而有效地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加强教学方法、手段和策略 的研究,引导教师改进教学方法的同时,引导学生改进学习方法和学习策略。加强课题研究,提升教科研研究水平;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升教师 的教学能力。组织教师有效开展本组的和全校的课题研究工作做到有计划、有研 究、有活动、有总结,并在此基础上撰写教育教学论文,并向报刊杂志和年会 投稿。制订好本组本学期的校公开课、示范课、汇报课计划,并组织好听 课、评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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