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法律基础知识培训.ppt

上传人:sh****n 文档编号:16966342 上传时间:2020-11-05 格式:PPT 页数:96 大小:64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员工法律基础知识培训.ppt_第1页
第1页 / 共96页
员工法律基础知识培训.ppt_第2页
第2页 / 共96页
员工法律基础知识培训.ppt_第3页
第3页 / 共9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员工基础法律知识培训 培训内容: 一、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 二、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 三、商业道德准则 培训目的: 通过本次培训使大家能树立起 基本的法律意识、合同意识 、职业道德意 识 。 法律意识重要性 1、 “ 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 pk “ 慎之毫厘 ,得之千里 ” 2、 “ 一着不慎,满盘皆输 ” “ 千里之堤,毁于蚁穴 ” 3、细节决定成败 防微杜渐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防人之心不可无 ,害人之心不可有 怎样提高法律意识? 培养人性恶的思维方式 中国传统对人性的观点性本善 德治 圣人、贤人、青天 西方对人性的观点 人性恶 法治 举例:借条、婚前协议、签收、两党制 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的 主要内容 1、保密信息的范畴。 2、保密义务(即限制使用不得泄密)。 3、竞业限制(即不当竞争)。 4、责任承担。 1、保密信息的范畴 ( 1)协议中的保密信息主要是指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在法律上的定义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 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解释 1、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 接获取的 2、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 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3、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 的保密措施 4、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 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列举为设计、程 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 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 书内容等信息。 同时,该规定还明确了企业可根据自身的需要,对 于不属于列举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范围内的,而又 确实需要通过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资料,可采取保密 措施予以保护 。 商业 秘密的三性: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 (2)公司保密信息的界定 内部商业信息 内部技术信息 其它保密信息 知识产权 内部商业信息 客户信息、人事信息、战略计划信息、营销计划、 推广及销售计划、销售渠道 、采购资料、进货渠 道、财务资料等等 内部技术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 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 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 数据、试验结果、图纸 其它保密信息 (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 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三)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 、主要会议记录。 (四)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五)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六)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人及资料。 (七)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 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 知识产品 所享有的专有 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主要包 括 著作权 、 专利权 和 商标权 。其中专利又包括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知识产权包括 人身权利 和 财产权利 ,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 经济权利。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 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 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 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等,即为精神权利 ;所谓财产权利是指 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 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 著作权法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 作的作品是 职务作品 ,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 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 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 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 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 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 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注: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并由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件 专门保护。 第六条 中国公民和单位对其所开发的软件, 不论是否发表,不论在 何地发表 ,将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第十四条 公民在单位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如是 执行本职工作 的 结果,即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或者是从事 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则 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 该单位 。 商标权案例之一 唯冠苹果 iPad纠纷大事记 2000年,唯冠集团注册了 iPad在欧洲与世界其他地区商标 。次年,唯冠大陆子公司深圳唯冠注册了 iPad中国商标。 2009年 12月,苹果通过旗下英国子公司 IP Application支付 3.5万英镑 (约合 5.5万美元 ),从唯冠台湾 子公司唯冠国际手中买下了 iPad全球商标权。由于深圳唯 冠员工袁辉与麦世宏参与谈判,苹果认为转让协议也包括 了 iPad在中国大陆的使用权。 2010年 1月,苹果正式发布 iPad。 2月,苹果以深圳 唯冠连续 3年停止使用 iPad商标为由要求中国商标局撤销 1090557号商标。但 3月,民生银行拿到深圳唯冠的资产 保护令,向中国商标局递交资产保护书,深圳法院查封了 深圳唯冠持有的两个 iPad大陆商标。 2010年 4月,苹果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唯冠 ,认为基于之前转让协议,自己持有 iPad商标在大陆的所 有权。但深圳法院驳回了这一诉求,认为苹果是与唯冠国 际达成协议,并未与深圳唯冠签署合约,而也没有证据表 明深圳唯冠批准了这一协议。 2011年,唯冠在深圳与惠州两地起诉苹果经销商,要求禁 售 iPad。 2月,苹果在深圳法院起诉深圳唯冠,要求深圳 唯冠进行赔偿并确认苹果在大 陆拥有 iPad商标权,这是 双方首次正面交锋。 3月,深圳唯冠向北京工商局投诉, 要求对商标侵权的苹果实施罚款。 12月,深圳中级人民法 院判决苹果败诉, 其赔偿与商标要求均被驳回。 2012年 2月 22日,深圳唯冠在上海浦东新区法院起诉 苹果总经销商侵权,但法院未宣判。 2月 29日,苹果在深 圳起诉深圳唯冠要求获得 iPad在大陆商标权的二审在广东 高等人民法院开庭。 2012年 4月 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富邦公 司 (唯冠科技债权人之一 )申请唯冠破产清算要求遭拒。 2012年 5月 9日 美国加州高级法院法官马克 皮尔斯 5 月 4日应苹果的请求,驳回了唯冠起诉苹果 iPad商标侵权 一案。 2012年 7月 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宣布,苹 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就 iPad商标权问题达成和解,苹果公司 支付 6000万美元和解费用。 ( 3)保密信息的重要性 保密信息具有较大的经济效益。是企业重要的 无形资产,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均具有重大的影响。 为此,国家法律法规对保密信息的保护均作出了非 常明确的规定,并且 涉及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等等许多法律领域 。 * 2、保密义务 ( 1)、什么是保密义务。 除非经过公司同意,出于工作的需要,员工 在任职期内或任职期满后均对上述保密信息负有 不得 泄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的义务。包括 不得向家人及亲朋好友泄漏。 ( 2)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经济赔偿 行政责任 行政罚款 刑事责任 拘役、有期徒刑、罚金 相关法条 民事责任 经济赔偿 劳动法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 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 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 行政罚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 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可以 根据情节处以 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 罚款。 刑事责任 拘役、有期徒刑、罚金 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 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 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 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的。 案 例一 华为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件回顾:名不见经传的小公司上海沪科科技有限公 司,一夜之间成了媒体报道的热点。该公司三名创办者、 前华为员工王志骏、刘宁、秦学军,在 2001年分别以出国 读书、读研究生为名从华为辞职,投资成立上海沪科公司 ,半年内推出涉嫌使用华为光网络技术开发的产品,并销 往全国各地。 2002年沪科公司以该技术和少量资产整体出 售给 UT斯达康,三名员工因此成为 UT斯达康子公司员工 ,同年因涉嫌侵犯华为商业秘密被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公安 机关刑事拘留。第二个月,三人被深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去年 6月,三人被逮捕,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案情概述 在这三人命运背后,是华为和收购沪 科公司的 UT斯达康两个著名电信企业间的 较量。小灵通领域已经获得绝对优势的 UT 斯达康,在小灵通项目上将包括华为在内 的竞争对手打得相形见绌。近两年来, UT 斯达康开始不断试图扩大其在宽带、无线 和 IP市场的影响力。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三被告人均违反了其 与华为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 ;被告人王某、 刘某明知是他人违法获取的华为公司商业 秘密并加以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及披露 ;被 告人秦某以盗窃的手段获取华为公司的部 分商业秘密,共同给华为公司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 业秘密罪。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刘某组织、领 导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 用,是主犯 ;被告人秦某盗窃了华为公司部分商业 秘密,并协助他人共同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遂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人王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 年,并处罚金 5万元。被告人刘某犯侵犯商业秘密 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5万元。被告人 秦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 处罚金 3万元。已被冻结的沪科公司账户内款项, 责令退赔给深圳华为公司,退赔金额以人民币 588.01万元为限。 案例点评 就华为的判决案,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 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法院的判决是依据我国刑 法 219条的规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披 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违反法定或者违反权利人的保密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 许他人使用其所合法掌握的商业秘密的,以上三种行为均 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 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案 例二 网站注册用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 上海高院判决万联公司诉周慧民等侵犯 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浙江省衢州万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万联 公司) 被告:周慧民等 2001年,原告浙江省衢州万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简称万联公司)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网络制作、 计算机软件开发、信息服务。同年,原告聘用被 告周慧民为其制作网站和开发软件程序,聘用合 同中约定:“无论是合同期内或合同期满后,或 中途经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后,乙方都无权未经 甲方同意将属于公司所有权的软件程序泄密,转 让和用于他人(非本公司业务使用),一经发现 甲方有追究乙方违约的权利。” 2002年,原告开 始运行“ BOX网络游戏社区”网站。 2004年,被告周慧民与其他四名被告(均 曾在原告处任职)离开原告处,注册了新 的网站 。 周慧民利用此前掌握的网站管理员密码从 原告网站上下载了用户数据库,并利用原 先设计开发的用于原告网站的软件程序开 通了网站 ,同时对原告 网站软件程序的配置文件进行了修改,使 得原告网站无法运行,并通过在其他网站 上发布公告、在 QQ群里发布通知等方式将 原告网站的注册用户引导至网站 。 原告遂以被告侵犯其商业秘密造成损失为 由将被告诉至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原告网站运营过程中形成的用户数据库归 原告所有,该用户数据库中的注册用户信 息,包括用户名字段、注册密码字段和注 册时间字段等信息,构成商业秘密。被告 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商业秘密的侵犯,遂 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一审判决后,被告周慧民提起上诉。 2012年 2月 2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法宝一:保密制度 即建立企业档案资料及重要会议与会人资格的内部管理制 度。 如:根据本企业特点将资料划分不同密级,加盖秘密标识 ,确定专人保管,并制定查阅审批手续:秘密资料的交接 、使用方法 ;秘密资料载体 (如电脑 )设定密码,圈定知悉人 员范围 ;技术秘密应采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加盖秘密标识的 方式明示,对不能加盖秘密标识的模型、样品、数据、数 据、配方、工艺流程等,应以书面形式显示。另外,对涉 及企业发展的重要会议,应严格审查与会人的资格,并做 会议记录,以备查、明确泄露秘密的处罚办法。 法宝二: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即与有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 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与业务往 来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约定保密范围和期 限,及违约责任。企业可在劳动合同中约 定保密条款,也可以与有关人员另行签订 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范围,期限,双方的 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2、竞业限制 ( 1)、什么是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 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 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 :劳 动者在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 不得 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 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 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 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 二年 。 竞业限制的主体 劳动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 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 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 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 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 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 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 约金。 范围、时间 劳动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 于用人单位的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 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 、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 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 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 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 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 二年。 ( 2)、设立竞业限制的目的 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 * 有关规定: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 干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也可规定 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 一定期限内( 不超过两年 ),不得到生产同类产 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 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 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 ( 3)、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法律责任 支付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用人单位的 损失还需向用人单位作出经济赔偿。 了解 :新的用人单位在未解除劳动合同情况 下使用新员工需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 * 劳动者因违反竞业禁止约定侵犯原用人单位 商业秘密的。这种情况下,新用人单位不论是否 知道劳动者违反了与原单位的竞业禁止约定,都 已经构成了共同侵权,而违反竞业禁止成为侵权 必要的程序或手段,因此, 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应连带承担包括竞业禁止责任在内的侵权责任 。 如同时违反保密义务还需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甚至 刑事责任 。 案 例 研发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迈普(四川)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罗某 案由: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2001年 11月,四川迈普数据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 罗某签订 劳动合同 ,约定聘用罗某在其所属 的研究院从事 IT产品研发工作,基本工资和竞业 禁止补偿金每月共为 6000元。 2002年 10月,四川 迈普数据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及业务、员工整 体转让给原告迈普公司。 2003年 1月,迈普公司 与罗某又签订 劳动合同 ,约定原告聘用被告 从事研发工作,合同期限从 2003年 1月 1日至 2005 年 12月 31日,并约定被告对原告采取了保密措施 保护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原告支付给被告 的报酬中已经包括竞业限制补偿金,被告承诺在 从原告离职三年内,不得在与原告竞争的企业任 职或谋取利益。如被告违反以上条款,原告有权 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50万元。 2004年 10月 13日,被告以“身体状况及目 前家庭等原因,导致自己已经不适合再从 事此类工作性质的工作”为由提出辞职申 请,同年 11月 2日,原告同意了被告的辞职 申请,并为其办理了离职手续。 然而,在 2006年,公司就发现罗某带着相 关技术秘密和科研成果转投竞争对手福建 一通讯有限公司,并从事同一产品研发工 作,致使该公司在很短时间内相继开发出 与迈普公司形成竞争力的产品。而其通过 了解,该公司曾为罗某缴纳了 7个月的社会 保险,这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而从相关网页资料可以看出,福建某通讯公司 的主营范围为网络设备、通信数码,而原告的经 营范围也包括这两项内容,二者的经营范围有重 复。而且相关证据也证实,双方公司以同类产品 同时出现在同一竞标会场,足以说明某通讯公司 与迈普公司构成直接竞争。且我国 劳动法 已 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 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为劳动者缴纳社 会保险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法定的强制性的 义务,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关系建立的结果而非 前提,如果某通讯公司与被告之间没有建立劳动 关系,其就没有必要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因此, 可以确认罗某是违约到与原告存在竞争关系的公 司工作。 该案由于迈普公司没有提供充分证据材 料证明该公司因为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其造 成的具体经济损失数额,因此法院综合参 考违约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过错、履约程 度、经济状况等因素,依法判决被告赔偿 25万元违约金。 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行为就是交易,“ 交易 ” 行为总是以合同的形式表现出来,可以说,合同 签订是我们经常面临的事情。 了解 : 合同协议 为了降低交易行为的经营风险和法律风 险,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合同的签订,把握 两条最基本原则: 小心谨慎和深思熟虑 合法、严谨原则 一、合法 合法是合同最基本的要求 ,一切合同都应以合法为前 提,不合法的合同通常会导致部分无效或全部无效 合同 无效 的情形: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 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 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变 更或者撤销 :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 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 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 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严谨 签订合同时,以严肃和谨慎的态度对待合同 中的每个字、每个词、每句话,不要抱着“合同 仅仅是一种形式”的观念,草率地、含糊地对待 合同,要知道,白纸黑字的合同是当事人权利义 务分配的基本依据,签字后就必须负责,履行合 同约定的义务。失之差厘,缪以千里,一朝不慎, 往往会在日后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带来利益的损害。 含有歧义文字的合同 张三起诉李四,要求李四归还借款 15000元 。张三提供的证据为借据一张(见下图)。李 四辩称不是 15000元,已经还款 5000元,在还 款的时候,特意在借条上注明还( hun )借 款 5000元。此处 “ 还 ” 是 “ 归还 ” 的意思 。张三称前次借款未还,因此李四又借钱时在 借据上注明还( hi )借款 5000元,此处 “ 还 ” 是 “ 再、又 ” 的意思。如你是法官,你 怎么判决? 案例一 案例 案例一解析 在签订合同或在书写与合同有关的往来 函件、交接单等时,不要写容易引起歧 义、模棱两可的文字。 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 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 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 释。 *“订金”和“定金”的区别 “订金”和“定金”的区别也是需要注意区分的,是 经常发生的。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债务人履行债 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 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 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具 有 担保性和惩罚性 。在实践中不少人将定金写成了“订 金”, “订金”在法律上被认为是 预付款 ,不具有担保功 能。 1、收取订金一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订金只能抵冲 债务;收取订金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支付订金一方 也只能要求如数返还。 2、 支付订金一方不履行合同则订金退还,只有造 成对方损失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完整 完整要求合同条款齐全,应当明确的事项一 定要在合同中进行规定, 不要抱着“留待日后协 商解决”的心态 去签订合同。内容不完整的合同 造成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不明确,在履行过程中常 常产生争议,导致交易行为“法律风险”的增加 和交易效率的下降。 原则 :于己有利,尽量明确。 (如:明确付款时 间,明确交货地点等等 ) 举例: “ 如乙方的邮箱出现问题 ,甲方必须在 5小时 内响应,否则甲方将无条件退款” 建议改为“如乙方的邮箱出现问题,甲方必 须 在乙方告知后 5小时内响应。 在甲方用尽措施仍 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 ,甲方将无条件 退还剩余未 提供服务期间的服务款项 ,甲方的服务及本合同亦 同时终止。 同时,甲方对此不负其他任何责任。 ” 案例 -买卖牛的合同 某村民甲与乙签订了一买卖合同。合同约 定,甲卖给乙 4头牛,款项为 8000元。先支 付 3000元货款,其余款项在半年内付清。 在付清剩余款项之前,甲保留对牛的所有 权。签订合同的第二天,乙将牛牵走。 问题 1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 1被水淹死,损失 由谁负责?为什么? 答案 1 该损失由乙承担。 合同法 规定,标的物毁损 、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 ,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甲、乙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特别约定风险 问题,法律对此也无另外的规定,因此,乙将牛 牵走,该风险已经转移给了乙,所以,牛 1被水淹 死,损失由乙承担。 问题 2 2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 2生下一头下 牛,该小牛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答案 2 小牛的所有权归乙。 合同法 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 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 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牛 2已 经交付,其所生产的小牛归乙所有。 问题 3 3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 3踢伤一人, 该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案 3 由乙承担。 民法通则 第 127条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 任。牛 3 已经归乙管理,因此,乙应 当负责。 问题 4 4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村民乙将牛 4卖给了丙 ,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 4 合同无效。牛的所有权没有转移,乙对没有所有 权的标的物无权进行处分。 合同法 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 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 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乙一方面没有取得处分 权,另一方面也没有得到甲的追认,因此,该转 让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可操作性 可操作性指的是合同“ 实用 ”,也就 是说,合同规定的内容必须是 A、能够履行的; B、合同签订后必须遵照执行。 原则 :在维护自身利益为出发点,适当兼 顾公平合理性。 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及内容 签订合同双方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合同产品 /服务的数量、质量等 合同金额 合同双方权利义务 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及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五、尽可能明确违约金 合同法 虽然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 其追索违约金、赔偿金,但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 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法院就会要求守约方 提供“损失的证据”,然而在实践中,许多损失 的证据往往是很难提供的。 对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作出明确约定,有 利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后迅速确定赔偿金 额。 了解 :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约 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 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六、确定管辖法院 明确管辖法院不仅有利于争议得到迅速 解决,而且有利于维护我司合法权益。 根据 民事诉讼法 有关规定,合同 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 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 笔者认为,出于地方保护、诉讼成本考虑, 我司在签订合同时 应尽可能选择我方所在 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七、仲裁机构的选择 有的合同在约定仲裁事项时,只是笼统的写一旦发生 纠纷在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仲裁部门解决,这样的仲裁 条款只是约定了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实际上 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对仲裁机构的 选择必须写明具体的名称( 确定性 )。 原则上 ,合同里必须约定通过我司所在地即 厦门仲裁 委员会管辖。 (已改为 “ 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 ) 了解 : 法院裁决和仲裁机构仲裁是两种相互排斥的 解决方式,选择了其中一种方式,就不能采用另一种方式。 此外,仲裁具有以下特点: 1、灵活性(可自行约定仲裁 委及选择仲裁员)、 2、便捷性(一裁终局,除非程序中 有明显错误、违法)。 八、合同签字、盖章 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 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时合同成立”,如果合同当事方是个人(自然 人),只要签字就能生效,如果合同当事方是法 人或其它非法人组织, 一般情况下都要求盖章才 能生效 。 特别情形: 1、法定代表人 本人 签字具有公信力,可以代 表公司。 2、 部门章是否有效则视情况而定 ,经公安部 门刻制的应该有效,但超过部门权力范围的一般 无效,这个问题比较有争议,因此建议尽量不要 使用部门章。 九、合同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它 形式都属于合同的形式,因此,原则上来讲,口 头约定仍有可能成为一份“合同”,但是,非书 面形式导致的后遗症是很多的,比如存在举证困 难的问题,一般情况下不应使用。 合同法 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 合同书、 信件 和 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 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 容的形式”。 因此,书面形式具有多样性,但是,传真、电报、 电子邮件等往往会造成许多问题,如 传真件的文 字易褪色,电子邮件的内容易被更改 等。笔者建 议,在不得不采用传真方式签订合同的情况下, 应尽快补订签字、盖章的合同书(原件)。 从案例学习法律知识的重要 1、 合同中大小写数字的问题 张三到法院起诉李四,要求李四还款。在 法庭上,张三陈述其借给李四 20000元,李 四一直不还。因此请求法院判决。李四认 可借了张三 20000元,但辩称,钱已还,现 不欠张三钱了。双方都无任何书面证据。 问:如果你是法官,你怎么判这个案件? 请说明理由。 2、 大小写金额不一 借条引发的纠纷 杨某诉称, 2006年 9月 14日,王某向原告借 款人民币 150000元,定于 2007年 9月 15日 归还,王某出具借条:“今借杨某现金人 民币计壹拾伍元正 (150000.00元 ),今借人 王某”,并由被告陈某提供担保。届期, 王某未能偿还借款,原告也曾多次向陈某 催要,陈某均借故推诿。现王某下落不明 ,陈某负有偿还义务,遂起诉至法院,要 求陈某归还借款人民币 150000元。 陈某辩称,当时为借款人王某担保的金额 是 15000元,而不是 15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该 借条数额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 该证据显然有瑕疵,从被告陈某在庭审中 认可为王某借款 15000元提供担保,已排除 壹拾伍元的可能。如果当时借款是 15000元 ,该借条的大写应该有“千”或者“万” 字,从日常生活经验分析,把“壹拾伍万 元”写成“壹拾伍元”的可能性远大于将 “壹万伍仟元”写成“壹拾伍元”的可能 性,结合大写后面的小写人民币 “ 150000.00元”。 法院有理由相信,借款人出具借条时,借 款金额大写漏写了“万”字,王某向原告 借款金额应该是借条中载明的小写金额人 民币 150000元。被告陈某为借款人王某担 保的金额是人民币 150000元,而不是 15000元。遂判决被告陈某归还原告杨某借 款人民币 150000元。陈某承担保证责任后 ,有权向债务人王某追偿。 民事诉讼证明中的盖然性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 规定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双方当事 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 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 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 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 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 认。 商 业 道 德 准 则 一、基本原则 公司倡导 守法、廉洁、诚实、敬业 的职业道德。 员工的一切职务行为,都必须以维护公司利益,对社 会负责为目的。任何私人理由都不应成为其职务行为 的动机。 因违反职业道德,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公司将 依 法追索经济赔偿 ;情节严重的,公司怀疑其涉嫌犯罪 的,将提请司法机关 追究其刑事责任 。 在新员工招聘或任用上,公司为人才提供一个公平的 竞争环境,以期施展出真正的才华。 二、经营活动 员工 不得超越本职业务和职权范围 ,开展 经营活动。特别禁止超越业务范围和职权 从事投资业务。 员工除本职日常业务外,未经公司法人代 表授权或批准,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以公司名义考察、谈判、签约。 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 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消息。 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三、兼职 员工未经公司书面批准, 不得在外兼任获 取薪金的工作 。 禁止下列情形的兼职 : 在公司内从事外部的兼职工作,或者利 用公司的工作时间和其他资源从事所兼 任的工作。 兼职于公司的业务关联单位或者商业竞 争对手。 所兼任的工作构成对本单位的商业竞争。 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公司形象。 主管级及以上员工在外部兼职。 四、个人投资 员工可以在不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前提下, 从事合法的投资活动,但禁止下列情形的个人 投资: 参与经营管理的。 投资于公司的客户或商业竞争对手的。 以职务之便向投资对象提供利益的。 以直系亲属名义从事上述三项投资行为的。 五、利益 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不准索取或者收受业 务关联单位的利益,否则将构成 受贿 。 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 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数额较大”以 1万元以上为标准,“数额巨大” 以 10万元以上为标准 只有在对方馈赠的 礼物价值较小 (按公认 标准),接受后不会影响正确处理与对方 的业务关系,而拒绝会被视为失礼的情况 下,才可以在 公开的场合 下接受。 员工在与业务关联单位的交往中,应坚持 合法、正当的职业道德准则, 反对以贿赂 及其它不道德的手段取得利益 。未经所在 单位负责人书面批准,也不得在有可能存 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关联单位安排亲属、接 受劳务或技术服务。 员工 不得利用内幕消息 ,在损害公司利益 或者处于比公司以外人士较为有利的情况 下谋取个人利益。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 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 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 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经济犯罪案 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 占为己有,数额在 5000元至 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 诉。这里的数额,应当以累计金额计算。 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案例分析 2007年 7月至 2008年 8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 上海德英真空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修理工期间,利 用维修公司售后产品和保管公司仓库钥匙的职务 便利,从公司位于本市邯郸路 524弄 15号地下室 仓库内,私自提出真空泵及真空泵零配件,先后 用于向吉尔生化 (上海 )有限公司、上海为辛化工 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销售及维修,并通过现金或 转帐的方式收取销售、维修款共计人民币 4万余元 。被告人张某某以销售、维修不开票或以上海瑞 研真空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开票,将上述款 项占为己有。 职务侵占罪的认定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 务有关的便利条作。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4、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的财物。 5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分析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上海德英真空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修理 工期间,利用维修公司售后产品和保管公司仓库钥匙的职 务便利,从公司位于本市邯郸路 524弄 15号地下室仓库内 ,提取零件卖与其它机关。其身为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 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能自愿认罪,并已退出全部赃款,取得 被害单位的谅解,故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 司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 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 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职务 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六、佣金和回扣 员工对外业务联系活动中,遇业务关联单位 按规定合法地给回扣、佣金的, 一律上缴公司 作为营业外收入或冲减成本 ;个人私自侵吞的, 公司将根据规章制度给予惩处。 七、交际应酬 公司对外的交际应酬活动,应本着 礼貌大方、简朴 务实 的原则,不得铺张浪费。严禁涉及违法及不良 行为。 集团内部的接待工作,提倡 热情简朴 ,不准以公款 搞高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员工在与业务关联单位的联系过程中,对超出正常 业务联系所需要的交际活动,应谢绝参加。包括: 过于频繁或奢华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设有彩头的牌局或其它具有赌博性质的活动。 邀请方的目的明显是为了从我方取得不适当利 益的活动。 八、保密义务 8.1 员工在道德上有责任为从商业交易中得知的公 司机密和专利情报保密,并保护公司及其客户、 代理商和将来上市后股票持有人之间的需保密 的关系。甚至在员工不再受雇于本公司后仍要 履行对这些情报的保密义务。 8.2 员工务必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涉密文件。 8.3 员工未经公司授权或批准,不准对外提 供标有密级的公司文件,以及其它未经公 开的经营情况、业务数据等。 8.4 公司保留使用任何合适的、不违反公司 政策和国家法律的监控、记录和调查手段 的权利。 结束,谢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课件教案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