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防止带病申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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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防止带病申报一、终止审查首发企业及审核中关注的核心问题1、出具无贸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四笔,累计5,0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上述商业承兑汇票的开具均未入账或登记备查,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2、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发生关联资金往来,该事项未经董事会批准,亦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3、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往来款项,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4、近三年发行人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下降,最近一期净利润为负。5、因未能按时完成审计工作,发行人财务资料未能在逾期3个月内予以更新。6、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以个人账户收款的情况。7、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分别为80.15%、79.84%、77.80%及83.30%,且其负债基本为流动负债,大部分为短期借款,偿债压力较大。8、发行人的存货余额过高,占当期总资产55.74%、59.26%、54.25%和48.64%,发行人存货存在积压及减值的可能。9、发行人审核期间拟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10、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非常高。截至2015年6月末,账龄1-2年应收账款占比为19.00%、3年及以上应收账款占比19.35%。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龄较长且坏账准备按账龄计提比例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11、发行人的大部分经销商都曾为发行人的员工,但招股说明书未能详细披露该情况;12、发行人在报送的招股说明书、反馈意见回复中存在多处业务数据不一致、差错等情形,涉及原材料采购、进销存配比关系、主要供应商客户的交易金额、关联交易数据等。13、发行人经营战略及上市计划调整。14、保荐机构在历次向我会提交的申请文件中,对发行人主要股东、董事受让股份的资金来源的核查结论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形,且未在财务报告有效期内向我会提交相关核查报告。15、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未向我会提交专项问核核查报告,发行人未在财务报告有效期内提交更新的审计报告。16、发行人未在财务报告有效期内提交更新的审计报告。17、报告期内发行人业绩呈下降趋势,且发行人收入规模基本持平但同期应收账款余额逐年增加。18、发行人主要通过议标方式取得订单。审核中关注到发行人合同毛利率较高,在反馈意见中要求发行人详细披露其销售模式,说明产品销售过程中招标比例较低的原因,是否符合招投标法,获取业务是否合法合规,业务开展是否对总包商存在依赖,合同毛利率波动是否合理等。以上这些问题值得仔细分析,这些都是审核尺度。二、财务审核五大新原则IPO财务审核的五大基本原则:一是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监管部门将全面围堵“IPO造假”,完善监管流程和工作效率。二是合规性审核、系统性审核、整体性审核:IPO财务审核从申报企业的历史沿革、股权变动、整体变更、并购重组、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业务演变、经营模式、行业竞争、治理架构、会计基础工作等各个角度进行考量。“财务审核不是孤立的行为。”监管部门人士强调,即将建立首发企业现场检查机制,并纳入日常审核的范围,财务审核将严格审查发行人及保荐机构的多项材料。三是从行业业务财务角度,把好资本市场入门关:在“真实”的基础上,力求财务会计信息的披露达到“充分、完整、准确”的要求,并符合及时性的要求。四是督促各市场主体勤勉尽责。监管部门明确要求,保荐机构严格把关,防止“带病申报”,应关注发行人申报期内的盈利增长情况和异常交易,防范利润操纵;券商应控制风险健全内控制度,充分发挥内核、风控部门的作用。五是加大惩处力度,对IPO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问责,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监管部门将综合运用“专项问核、现场检查、采取监管措施、移送稽查处理”等手段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三、IPO出资带病申报常见形式及案例1、出资方式不符合规定。股东应当以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明确认可的财产和权利作为出资,否则可能存在出资不实。如公司以销售渠道作价出资,因销售渠道尽管具有价值,但会计上无法可靠计量,应当认定为出资存在瑕疵。在以实物资产出资时,企业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分不一定都必须确认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即实物资产出资可以分割。企业出资者签署的与出资有关的协议或合同,如果出资者共同约定将某出资者超过其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所有者权益,则企业确认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如果出资者共同约定将某出资者超过其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负债,待一定期间需要偿还给出资者的,则应确认为对某出资者的负债,计入“其他应付款。2、出资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当上述非货币资产尽管未转让至公司名下,但相关资产实际交与公司占有及使用,且股东未就公司使用相关资产取得或按照相关安排收取费用等,在权属转移至公司后不构成上市实质性障碍;当上述非货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公司存在重大障碍,将影响企业上市。例如,1998年8月,大连华信实际控制人刘军以对大连金座广场商品房的相关权益作价750万元对大连华信的前身华信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增资额占当时注册资本2000万元的37.5%。刘军用以增资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全部合同权益未办理权属转移手续,大连华信在2007年8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出资到位的理由不充分,且弥补出资不实的补救措施不恰当,不符合首发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3、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超标。公司成立或增资时无形资产出资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规定,属于出资瑕疵。一种情况是,2006年之前的公司法及相关规定无形资产出资可以超过注册资本的20%,如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7年7月联合颁布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2006年5月被废止,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超过35%。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需报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公司股东持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审查认定文件和其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另一种情况是,地方文件规定突破公司法规定,如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第三章第13条:“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设立公司和股份合作企业的,对其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所占注册资本和股权的比例不作限制,由出资人在企业章程中约定。企业注册资本中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对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无形资产每年需要摊销,若至首发申报前最近一期,公司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一般不会对公司申请上市构成实质性影响。例如,2004年6月10日,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敏以其自身拥有的专有技术和专利技术作为出资转入宝德有限,无形资产评估值941.7万,占注册资本62.78%。虽然曾存在无形资产出资金额占比超过规定比例上限的法律瑕疵,但是随着法律环境的变化,且有关政府部门已对此次无形资产出资事项予以认可,故此次以无形资产出资的行为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的可能,不构成公司现在合法存续的障碍。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SZ300204)、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SZ300214)也存在类似技术入股超标的情况。舒泰神的前身是舒泰神(北京)药业有限公司,在2002年8月16日发起设立时,股东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以非专利技术“注射用鼠神经生长因子”出资1750万元,占该公司注册资金的50%,远远超出旧公司法无形资产比例20%的限额。2005年12月28日,日科化学前身山东日科化学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决定进行增资扩股。同意永力化工以专利技术核与壳之间以化学键连接的核壳节肢共聚物及其制备方法(专利号为ZL00110933.2)按照评估值作价1348.08万元对日科有限进行增资。永力化工在增资后持有日科有限30%股份。显然,日科化学在股权变更历程中也明显违背了旧公司法关于技术入股不能超出20%的规定。虽然上述企业在当时无形资产出资超标,但未形成发行上市障碍。4、货币资金出资比例问题。一是变相违反货币资金出资规定。为了满足公司法关于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30%的规定,股东先以现金出资,再由公司以现金收购其资产。该种情形下是否构成违规出资,还要考虑非货币资产的资产质量、出资金额、该等瑕疵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等因素来综合确定。二是公司首次设立时货币资金满足出资比例后,以后变更增资是否仍应不低于30%的比例?该问题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层面的确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公司法第179条和第27条规定,货币出资比例应不低于30%,对此理解为截止最后一次注册注册资本变更后货币资金累计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例如,湖北省鄂工商文2009212号文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明确规定:放宽企业出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增资后股东累计货币出资达到注册资本30%的,允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货币出资低于30%。对于以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注册资本是否属于货币资金出资,较为复杂,因为资本公积的形成有可能来源于货币资金,也有可能来源于非货币财产,而留存收益是经营结果,更无法分清属于货币性还是非货币性资产,实务中大多数情况下视同货币资金出资。三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净资产出资时,如何界定货币资金出资比例,是否只要资产总额中货币资金余额占注册资本比例高于30%即可?实务中并无明确规定,但可以按此操作。5、出资资产与公司经营业务无关。股东出资资产经评估具有实际价值,但与公司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并无密切关系,投入后未产生相关经济效益,存在股东并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瑕疵,从会计角度看投入资产存在减值。6、关联股东资金占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折股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如果为经营性形成的应收款项,不认定为出资不到位;如果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虽然是经营形成,但长期未收回形成事实上的资金占用,尤其是占股本比例较大或甚至超过股本金额,涉嫌出资不实。7、划拨土地出资。股东以未经有权审批机关批准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不符合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若上市前仍未解决将形成实质性障碍。8、评估基准日之后出现亏损。根据国有企业改制规定,如果评估基准日到工商注册登记日之间出现亏损,股东人应以现金方式补足,否则存在出资不实。但用于出资的经营性资产属于特定行业,销售具有季节性,发生季节性亏损,要求发起人补足出资是否合理值得商榷。对于拟上市企业,出现这种情况的可能性较小,除非经营中遇到内外部重大不利环境变化。9、出资资产来源不清晰。盘点时存在实物资产,但是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不能提供购买发票、股东付款痕迹等证明资产权属的原始票据,无法判断是股东资产还是公司资产。该种情形多数是公司账外经营所得,以股东名义购买的资产,纳入账内核算后实际应当认定为公司资产。应当注意的是,不能为了证实资产权属而使用虚假票据。例如,某公司上市过程中被举报设立时实物资产出资(固定资产、存货)用的是假发票,称系评估机构评估时要求提供,而股东取得时未有发票。涉及金额700万元,占当时注册资本的90%,尽管申报期末存货及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零,金额不大,但造假性质严重,可能会影响发行审核。10、实物等非货币性资产未经过评估。以非货币资产投资入股未经评估是很多企业易犯的一个错误,是否构成上市障碍需视具体情况分析判断,如在整体变更折股时进行了评估,即可消除之前的影响。例如,梅花伞业股份有限公司(SZ002174)股东之一恒顺香港在2002-2004年期间累计投入设备四台/套用于增资,金额185万元,未经过评估,是否存在出资不实需要取证说明。11、出资未经过验资。有的企业成立或变更注册资本,没有取得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也办理了注册登记,或重大的出资虽然进行了验资,但验资机构不具备证券期货相关执业资格。例如,某拟上市企业2007年10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工商登记机关在企业未提交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情况下,就进行了工商登记变更设立,导致股份公司改制设立存在重大瑕疵。12、出资不及时。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时,实际未投入资本,经过一定期间后才实际投入,影响资产折旧或摊销。13、设立方式与工商登记不符。公司出资分为设立出资、变更出资,实务中分立设立、合并设立、整体改制设立、整体变更设立等情况下,法律形式上为新设立公司,但工商登记机关从企业经济业务实质并未发生变化,按照变更设立登记。14、出资手续不完善。如外商投资企业股改、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企业及注册会计师未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商务部令2006第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再投资所涉验资询证有关问题操作指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办理外汇登记及验资,可能存在因违反规定被罚款、不予通过年检等处罚。此外,出资手续不完善还包括减资,但未履行减资程序等不规范的行为。15、出资与捐赠的认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有时因为资质需要较高的资本金(净资产),但又不希望扩大注册资本金额,从而导致资本溢价较大,如某企业股东投入1亿元,约定将1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99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那么,这种“象征性”增加注册资本行为,究竟应当认定为资本投资行为,还是股东捐赠行为?尽管会计处理并无区别,若认定为捐赠,则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股东资本性投入则不要要交税,但有时很难判断股东是否存在有意规避捐赠的行为。16、特殊用途(净)资产折股。以净资产出资时,相关法规有规定的净资产不能折股,如涉及安全生产企业计提的专项储备。按照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2006年12月颁布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SZ300121)在以2009年8月31日为基准日进行股改时,提取的安全费用专项储备526,032.39元,未纳入折股的净资产范围。17、因汇率差异导致验资瑕疵。例如,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Z300258)2008年12月31日,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同意美国檀岛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公司25%的股权,转让价格为87.5万美元。同日,美国檀岛公司与夏汉关等11名自然人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2009年3月26日,姜堰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关于同意江苏太平洋精密锻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并变更为内资企业的批复(姜外经贸资字200913号),批复同意本次股权转让。2009年4月19日,江苏省泰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公司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1200400000908)。公司2009年4月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时,将公司原注册资本500万美元按股权交割日的汇率折算为34,173,000元人民币,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而根据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应按投入时的汇率折算为36,246,315元人民币,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少登记2,073,315元。2009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就上述注册资本更正事宜作出决议,同意对公司从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时的注册资本按投入时入账汇率折算为36,246,315元人民币,各股东出资比例不变。公司2009年11月增资后的注册资本随之更正为40,273,684元。同日,各股东签署了章程修正案,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修改,各股东出资比例不变。2009年12月25日,姜堰市光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姜明会验(2009)第221号),确认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公司注册资本合计应为人民币3,624.6315万元,实收资本应为人民币3,624.6315万元,并对姜明会验字(2009)第052号验资报告中确认的实收资本金额予以更正。2009年12月25日,苏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苏州岳华验字20091341号),对相关注册资本更正事宜予以验证确认。就上述注册资本更正事宜,泰州市姜堰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公司勘误核准通知书(公司变更2009第12290004号),并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由于本次注册资本勘误更正,2009年12月,公司与江苏鼎鸿、青岛厚土、上海石基和汇智创投签订了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一),主要内容为按持股比例不变的原则调整公司实收资本,并相应调整了资本公积。上述增资协议及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一)没有对赌条款,也没有其他可能影响股权变动的条款。除上述增资协议及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一),公司与江苏鼎鸿、青岛厚土、上海石基和汇智创投未签订任何对赌协议或其他可能影响股权变动的协议。江苏鼎鸿、青岛厚土、上海石基、汇智创投已于2011年1月出具承诺:“本公司于2009年11月与江苏太平洋精密锻造有限公司签订的增资协议及2009年12月签订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虚假、伪造情况。除以上协议,本公司与太平洋不存在其他任何书面或口头协议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对赌、回购、期权等利益安排。四、带病申报主要解决方法及思路对于拟上市公司持续存在的出资瑕疵,其主要解决方法及思路如下:1、股东补足出资无论是何种出资瑕疵,首先要确保此出资确实到位、资本确实是充足的,需要相关股东补足的,要以后续投入方式使资本到位。关于补足的方式,实践中不外乎这么几种:以货币资金补足(包括两种:一是股东再拿出现金资产补足,这种形式最直接、简单;二是股东以应付该股东的应付股利(如未分配利润经过股东大会或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后产生应付该股东的股利)补足),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资产补足,但也有以债权补足的。关于补足的金额,一般而言是缺多少补多少;但更谨慎的做法是按照近期末财务报表每股净资产折算出来的金额补足,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如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足的会计处理,首先应该追溯调减“实收资本(股本)”之不实部分,涉及所得税等税务问题的,还应考虑税务影响;然后借记相关资产,贷记“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但实际案例也有直接将补足的资产视为资本(股本)溢价记入资本公积,如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瑕疵资产转让拟上市公司股东以权属存在瑕疵的资产(如划拨用地;产权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地产、股权、车辆等资产)出资,一种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案是将该瑕疵资产作价转让(如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或者由原股东用等额货币资金置换出瑕疵资产(如广东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彻底解决出资瑕疵,证明资本充足。关于瑕疵资产的转让作价,不应低于原出资作价;否则,除非有合理解释,可能被认定为出资不足,侵害其他债权人和股东利益,需要补足出资。如为产权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地产、股权、车辆等资产的转让,则存在以新瑕疵解决旧瑕疵的问题:即相关资产的产权从不曾转移到拟上市公司名下,而以拟上市公司名义出售。另外,如何以股份公司的名义完成过户,在操作上亦需要公司调动相关资源。如拟上市公司股东以房产作价出资,但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并未进入拟上市公司,还可以通过拟上市公司购买土地来解决,如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3、验资报告复核对于因出资不足,由股东补足出资的;实际出资情况与验资报告不符,但验资报告日前后已缴足资本的;验资报告存在形式瑕疵的:通常需要由申报会计师出具验资复核报告,确认拟上市公司的注册资本已实际到位。如果可能,还可以由原验资机构对原验资报告补充出具“更正说明”,如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但对于原出资时未经验资机构验资的,如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则不适应验资报告复核,因为无复核对象。4、取得批文及证明注册资本是否到位、属实?工商部门结论的权威性是不容置疑的,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取得工商部门确认问题已得到解决并免予处罚的明确意见,如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权属瑕疵,应取得国资委、上级单位及其他资产权属相关方的确认文件,如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划拨用地转让的,需取得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国资委的批文,如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税务问题的,需取得税务机关免予处罚的证明文件。5、股东承诺尽管公司法对出资不到位的情况已有明确的责任归属,即责任股东要负补缴义务、其他股东负连带责任,为进一步明确责任避免拟上市公司的不必要纠纷,将责任不带入上市公司,股东要出具对该出资瑕疵承担相应责任的承诺。股东承诺有三种方式:(1)发行前全体股东承诺;(2)责任股东承诺;(3)其他股东承诺不追究责任股东责任。一般而言,第(1)种方式为最佳;如果不可行,可退而选择第(2)种方式;第(3)种方式是第(2)种方式可供借鉴的补充,与后者同时使用为妥。股东承诺内容有:(1)对出资瑕疵可能导致的上市公司损失承担无条件、连带赔偿责任,对股权比例无争议;(2)承担因拟上市公司划拨用地转让可能被国家有关部门追缴的土地出让金。具体应根据出资瑕疵的种类变通。6、中介机构意见拟上市公司出现出资瑕疵,在庞大的中介机构阵容(含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中,究竟需由哪些中介机构发表意见,通常根据证监会的反馈意见确定,但如果在首次申报时即由适当的中介机构发表明确的意见也同样不失一种好的做法。7、诚信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出资瑕疵,有一点非常重要,即股东不得有不诚信之意图和行为-证监会对股东诚信问题十分看重,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更是如此。在评估出资瑕疵是否构成实质性影响、解决出资瑕疵、解释瑕疵出现原因时都应对此特别留意。五、出资带病申报问题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障碍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障碍,可分为二个层次:第一个层次,经过规范,现在已不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即不规范问题已解决。若当时涉及的金额较小,此时自然不会有实质性障碍;若当时涉及的金额较大,则需要运行三年。第二个层次,经过规范,现在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问题,即不规范问题未完全解决。此时应当考虑未解决的不规范问题对拟上市公司的影响,若影响较大,则构成实质性障碍;若影响较小,则不会构成实质性障碍。这需要较多的专业判断。总之,企业在历史上曾存在不规范问题不要紧,只要找到合适的思路和方式加以解决,“不要带着问题申报”,就不会成为实质性的障碍。六、IPO带病申报核心问题:1、持续经营时间,满3年实践中掌握是36个月;有限整体变更业绩连续计算,需注意的是应按审计不能调账。国务院可以豁免3年,大型国企,行业龙头、盈利状况好,整体上市,独立运营满1年。2、发起人资格3、董事、高管重大变化,合体的概念没有量化的指标,视具体情况判定4、PE腐败,转让或增资价格是否公允5、国企改革程序瑕疵,是否符合当时的政策要求6、股权质押冻结,一旦强制执行有可能引起控制地位变化,如被冻结全部或大部分是关注问题,要等结果出来或提醒发审委关注。质押,比例较大的话控股股东财务状况如何,偿债能力如何,如好的话披露,如差则关注。7、重大诉讼,作为披露问题来做,包括对发行人、控制人、董监高有重大影响的都要披露。对于特别重大诉讼可能影响合规性问题;商标、专利等核心影响持续盈利,会提醒关注。8、商标与专利权属,有效期,有无被撤销,对生产经营的影响或是保护性的。正在申请的,原则不披露。有无纠纷?商标专利的维护及管理。9、出资瑕疵,要进行弥补,关注一是发生时点是报告期内还是期外,数额大小,行为性质。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意见,如抽逃资金。其他股东或债权人是否认可,要尽调。一旦发生争议,损失不能由发行人承担。10-12、独立性,资产相对独立,要独立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1、同业竞争,只要有就构成发行障碍。竞争方界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除此之外原则上不算。控制人的近亲属,直系亲属认定为同业竞争,旁系从事竞争业务根据具体情况判定。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具有替代性,不可以的。同业但不竞争是从严的,简单的地域、档次区分不认可;共用采购或销售渠道,不允许。12、关联交易,全面披露,关注决策程序合规性、独立董事意见,价格是否公允,关联交易是否必要。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重点关注,如转让,钱是否自己出的,是否真实转让,转让后是否还存在交易,历史上有无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问题。13、公司章程和三会运作,一致行动人对治理结构的影响。14、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发行人和实际控制人都不可以,原则上被罚款以上均认定重大,参考具体处罚部门的意见,如不构成,与法律规则无明显冲突不认定。法人自发生日开始计算,自然人从严要求,自行政处罚下发之日起计算。15、土地使用合规性16、税收优惠17、社保,尊重各地情况,欠缴披露原因并发表意见,责任明确非上市公司承担,初审会前要办理完毕。同时对财务指标的影响。18、环保合规性,环保费用及支出情况,要去现场实地考察。环保事故是否构成障碍视主管部门意见。19、信息披露,风险提示没有针对性;引用数据不权威、客观,业务模式不够清楚,说得太玄乎;竞争地位不明晰,一流、领先等字眼;有些股东出资年限到期,重大更新不及时。再融资:1、短线交易,大控股作为认购对象可能涉及,保荐机构要认真核查参与的大股东、控制人、董监高,是否在董事会决议前6个月内有股票卖出行为。注意避免此问题。2、非公开发行的穿透计算问题,核查资管产品、有限合伙的适格性,是否有资格是否完成备案。合同或协议的必备条款,批准生效后有些认购对象放弃认购,如一开始没有有效的防范违约的条款会对发行人有损失,如放弃认购则发行人应约定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委托人与合伙人之间的关联关系,往往很多公司是董事会打九折,会有较大波动的幅度,关联交易的程序是否履行回避,充分披露。信息披露及中介机构意见,资产结合理财,定向认购必问,有无分层交易,重点关注,不能搞结构化设计。认购锁定期完成后,有限合伙不能转让,以防超200人。不能分级,不能转让。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穿透,如超过200人都是一个发行对象。3、出资人认购资金来源的核查,预案公布时披露资金来源,不能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新要求:工作底稿要签字确认。资金来源证明的合法性。4、5%以上股东参与非公开发行的方式,不能通过资管计划或合伙,必须独立认购。如已公告,不用重新调价。5、价格修改机制,有以下要求:一是申报前可自行调整底价,属于发行方案不断完善的过程;二是询价发行,申报后可以申请调低发行价格,在初审会前,先中止,股东大会至少15天再恢复。对于定向定价,可以调高不能调低;调价必须开股东大会。6、股东大会有效期(过会日,不是封卷日),12个月,不能自行确定。考虑到非公开发行的时效性。7、发行方案与定价基准日调整,方案调整不一定改基准日,如简单的调减募集资金规模,但是如发生重大影响因素如参与认购对象违约,大股东改为不参与认购等影响投资者判断,要重新定价。8、前次募集资金运用,前次募集资金运用情况报告和会计师鉴证报告是必备文件,按照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规定出具;截止日要求是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期末;前募包括重大资产重组,且包括换股部分及现金部分,盈利预测情况应明确的承诺期满。主要问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大比例变更;进度大幅延缓;效益与预期相差较大;前募效益与同类非募投项目走势相悖。9、本次募集资金运用,不鼓励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锁1年的询价发行不能超过30%,定价明确发行对象的可全部补充流动资金但需有测算基础。公开发行可转债不允许偿还银行贷款。证券、保险、银行可以全部用来补充,充分披露补充资本金的依据。对于房地产不可以,只能用于房地产建设不能用于拿地。募投构成,投资进度,使用进度,投资主体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不能用于非资本性支出,如购买原材料、员工支出,用于铺底流动资金、预备费、其他费用的视同补充流动资金。投资网点建设,必须明确选址。用于收购资产,评估方法选择是否合适,参数假设。业绩承诺没有明确规定,但重点关注。标的是金融资产要限制。建立募集资金运用现场检查制度,三年内实施过的以及出现重大异常情况的。关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10、土地、环保及商誉(1)土地、环保,要求取得权证或签订出让合同。环保与首发要求一致,有关部门出具文件。(2)不能新增关联交易。(3)商誉,标的资产公允值。11、创业板再融资要求前募基本使用完毕;最近两年盈利;现金分红资产负债率。12、重大事项报告,半年报、年报需更新材料。股东大会即将过期;重大重组,不同时受理两个行政许可;公开发行、创业板的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这三类再融资,均涉及历史盈利要求;过会企业分红分配及时报会后事项;过会企业中出现非标、诉讼根据会后事项备忘录发表意见是否需重新上会;保荐机构被立案调查,导致更换保荐机构的不用重新定价。总结:加强监管是本次会议的核心;稽查局是主动介入,监管部门也要主动提供线索;处罚委:全面追责,责任人扩大除保代签字人外,还有保荐业务负责人甚至公司法人、现场业务人员;机构部:对风控体系提出整体把握的观点,上周五哈尔滨会上会领导提出保荐业务纳入证券公司整个的风控体系内,不能游离之外。先行赔付,合规、风控、流动性问题是公司层面的问题。本次会议就是将监管、执法的理念提前传递给大家。目前在审企业情况不乐观,终止企业情况更严重,撤回以前是从宽的,现在处罚委的原则是也要讲责任。经历去年股灾之后,经过一年的修复IPO已恢复常态化,最近一批给了14家批文。保荐机构、律师被立案调查要终止审查,会计师考虑到行业集中度较高,对立案事项涉及到的要么等结果,要么变更。审核过程中围绕弄虚作假进行,目前的审核周期较长。初审会后原则上2周内上发审会,但效率低下,原因是投行制作的材料质量粗糙,如资料不更新还是首次申报3年前的行业数据等,材料不同章节前后矛盾,抱着侥幸心理,探底线情况较多。大家对于在审企业重视不够,与被处罚的企业相比,目前在审材料同样存在申报材料制作粗糙的情况,不仅是小券商,大券商也很普遍,是全行业的,证监会对保荐机构的处罚是很谨慎的,可以发牌照,也可以收回牌照。对于出现业绩波动的企业,周期性行业波动要充分披露并风险揭示,只要不触及亏损底线是可以的。千万不要再出现人为的粉饰,涉及到业绩的必须有针对性及量化分析。某些受产业因素波动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请大家谨慎推荐。保荐机构对项目内部目前没有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本次会也是动员会,让大家认识到在审企业的问题,自查自纠。如发现不符合条件的请大家主动撤回去。与2013年不同,现在IPO不能停下来,本次自查没有规定动作,要求各券商结合自身情况,对在会申报企业分类管理,自己制定自查方案,与完善内控机制相结合,对过去工作的不足进行弥补,不用提交自查报告。我们会在审核环节提问,是否对风险点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现在我们已经把问题企业直接移交稽查了,只有起点没有终点,不是运动式的,以后会越来越严,压力必须传导给大家,不是以处罚为目的。对于会计师、律师也需要了解监管精神。除移送稽查外,对于问题企业、风险企业要增大现场检查力度,包括收入与行业趋势不符,前后矛盾的,不会再向以前提醒大家,直接进行处理,也可以再去现场进行检查,加大风险企业的检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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