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油发电机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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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合 同合同名称:*柴油发电机项目采购合同招标编号: 合同编号: 买方: 卖方: 年 月合同格式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和*(以下简称“卖方”)为另一方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鉴于买方为获得以下货物和伴随服务,即*柴油发电机投标,并接受了卖方以总金额*元整(¥*.00元)(以下简称“合同价格”)提供上述货物和服务的投标。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1.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相同。2.下述文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1)合同条款前附表(2)合同条款(3)合同条款附件附件1 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附件2 技术规格及技术标准附件3 项目实施进度计划/交货批次及交货时间附件4 项目班子人员组成附件5 售后服务条款附件6 人员培训条款附件7 履约保证金保函附件8 预付款保函附件9 保密协议(4)中标通知书(5)投标文件(6)招标文件(7)其他构成本合同的文件一旦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意思含混或矛盾之处,上述合同文件以自上而下为优先解释顺序。3.考虑到买方将按照本合同向卖方支付,卖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4.考虑到卖方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买方在此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或其他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金额。买方(盖章): 卖方(盖章): 买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卖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买方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卖方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开户银行:账号: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合同条款前附表 本表关于要采购的货物的具体资料是对合同条款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为准。条款号内 容1.1买方名称: 地址: 卖方名称:地址: 项目现场名称/地址:3.1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卖方必须提供货物原厂原产地证明及进口货物的商检证明文件。7.1履约保证金: 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向买方提交合同总价的10%金额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币种:合同币种7.3履约保证金形式:1. 银行保函或不可撤消的信用证;2. 银行本票、保兑支票、汇票或现金。16.1应提供的伴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 负责所提供货物的内陆运输、保险等;2. 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吊装、负责安装指导及单机调试;3. 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完成系统联调,协助办理验收合格手续;4. 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仪器、材料;5. 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6. 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 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7. 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安装、调试、验收和/或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等内容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8提供质保期内及质保期外的技术服务;9提供其他与执行本合同相关的伴随服务。(备注:*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负责设备验收、卸货、现场保管、场内转移、二次驳运、吊装、安装、系统调试等全部工作内容。)17.1有关备品备件的材料、通知和资料:1. 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2. 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至少提前叁个月以上)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书面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3. 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17.2备品备件要求:1.提供按照出厂标准供应的货物质保期内运行所需的易损件(包括工装的易损件)和备品备件;质保期内易损件和备品备件的品种、数量、规格不足的,卖方应无偿提供。2.提供按照出厂标准供应的货物质保期结束后运行5年所需的易损件(包括工装的易损件)和备品备件清单及单价,并承诺在5年内不高于上述清单价格。18.2质保期:竣工证书发出之日后的二十四个月。18.4免费维修与更换缺陷部件的期限为卖方收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20.1合同价格:*元(Y*.00),付款方法和条件:预付款:合同生效后,收到卖方等额预付款保函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0%预付款;交货付款:全部货物到现场,付款合同总价的65%;合同货物验收后的付款:货物安装完成、调试、最终验收合格后,付款合同总价的20%;最终付款:货物质保期开始,收到卖方等额质保期保函后付款合同总价的5%。买方在银行发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卖方在银行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35.1卖方通知送达之买方地址:买方通知送达之卖方地址: 适用于本合同的额外变动下列条款作为合同条款的有效补充,两者之间如有抵触时,应以本变动条款为准。1技术规格和标准:除另有注明外,合同设备包括由投标方从其它方面所获得的所有设备及零部件应是全新的,并与本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书中规定的标准相符。若技术规范书中无相应规定,货物则应符合相应的国际标准或其原产地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的正式标准(以较高者为准)。2到货:卖方应向买方书面提交所投标项目的最快到货时间经买方审核确认后可以作为本合同规定的到货时间并在本合同中明确约定。卖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到货时间(包括因现场条件不允许,买方提前书面通知卖方调整后的到货时间)将货物运送到合同规定的地点。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延期交货。如果卖方延期交货(除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外),将支付买方按延误时间核定比率的损失费(由合同规定)。设备详细交货计划:序号设备名称到货时间(合同生效后月数)交货地点1主机和标准附件预计*年*月*日项目现场2随机附件、备件预计*年*月*日项目现场3专用工具预计*年*月*日项目现场4技术文件预计*年*月*日项目现场该设备的总装及平面布置图、基础设计图、零部件明细表其他需提供的技术文件3技术文件:1.除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书中另有规定外,卖方应提供不少于三套与合同设备相符的最新版本的中文设备图纸和技术资料,光盘一套。并在规定的时间免费邮寄给买方;所提交的所有设备图纸和技术资料必须是完整的、清晰的,应采用国际单位制。技术文件应包括:1)设备的设计基础资料(包括:工艺、电气、自控、设备、土建和界区条件);2)设备的平立面布置图;3)设备的零部件清单;4)设备的安装手册、操作手册、试运转开车手册、检验手册、维修手册(包括:电气电路图、气路图、控制系统图、部分装配图和总装配图);5)设备的备品备件详细图册;6)验收设备的具体方法和技术指标;7)产品的测试仪器、测试方法和测试标准。2.如上述图纸和技术资料寄送不完整或遭受损失或丢失,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免费另寄。3.除标书中已规定了的具体数目的资料,其他与买方有关的资料,也应提供不少于两份资料。4卖方未按上述规定提交技术文件的,视为货物未交付。5.卖方设计的图纸及技术资料经买方确认后,并不由此减轻或免除卖方对合同项下的货物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6.买方将不批准那些不符合标书要求的图纸和文件,甚至可以减少或推迟设备费用的支付。在收到买方的审查意见后,卖方应修改这些图纸和文件直到买方满意,卖方应对由此而引起的延误由卖方负责。4铭牌和标志卖方提供的设备,所有的铭牌、使用指示、警告指示必须采用中文同时表示。每个设备均应有制造厂家的铭牌,并装在显著的地方,铭牌上至少应包括制造厂名称、型号、容量、制造年份及其他性能资料等可完全识别此项设备所必须的资料。5备品备件1. 每一个项目应包括一个合适的易损件及备品备件及清单,其费用应单独报价并列出清单,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2. 所有的备品备件应为新的,有良好的工艺,同型号之间可以互换,并与所提供设备的相应部件同样的材料和工艺制成(承受同样的规范书试验和条件)。3. 已订购的所有备品备件应与设备同时装运,并提供每种备品备件的相应的图纸及样本资料。备品备件亦应有合适的包装并应标明为“备品备件”。6检测、维修设备工具及仪表1. 卖方除应提供安装调试所需要的专用设备和工具外,还应提供足够的日常运行及检测的设备,推荐的检测设备应在投标书中列明,提供的检测设备和工具不得用于安装。2. 所有测试必须的附件、零配件、软件及中文操作维修手册应与设备一起提供。3. 所有使用交流电的检测设备应能在标书中规定的现场条件下正常工作。4. 这些特殊专用工具、仪表和附件应是新的,同时也是合适的最新型号的。同时应提供这些物品的全套中文技术资料和使用说明书等。说明书必须具备中文介绍。上述专用工具、仪表和附件亦应有合适的可靠的包装并随同全套技术资料一起随主设备同时装运。7预验收、系统联调和最终验收预验收系指在发货前制造商在生产厂内对设备进行整机总装和试验。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最后出具一份证明设备符合合同规定的出厂合格证书,出厂合格证书是付款时所必需的文件,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最终的货物验收以安装现场的验收为准。最终验收在买方项目现场进行。在货物安装、调试、试运行完成后,卖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进行验收并向买方提交完整的验收资料。买方应在收到验收通知和完整的验收资料后及时开始进行验收,卖方应对买方的验收免费提供必要的协助并借用可能需要的专用仪器或仪表。系统联调、验收需相关方人员参加,对该设备的所有机械性能和控制的功能按验收项目与标准进行验收,验收项目及标准除符合合同中确认的技术参数外,还必须符合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验收条件。验收完成获得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准用证后,相关方代表签署最终验收协议。如果卖方未能一次性通过最终验收的,则卖方应自负费用对不合格货物进行修改、更换,直至重新验收合格为止,同时卖方应根据本合同关于延迟交货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并另行赔偿买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如经修改、更换后仍不合格,则买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卖方应在收到买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二十八(28)天内退还买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款,并按合同总价的10%向买方支付质量违约金,造成买方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验收的项目:设备经过调试、大于72小时的连续试运转/试生产合格后,可进行验收。设备验收应包含以下内容:1. 设备的可靠性及性能指标;2. 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3. 设备所选定的功能;4. 设备控制系统的功能。8安装及调试、试运行及交付使用1. 安装及调试1)设备到达买方的安装现场后,由买方通知卖方在安装场地进行开箱和清单点数。清点结束后双方应在开箱报告上签字,但到货清点查验并不免除卖方对货物质量、数量的保证责任。2)卖方应进行施工安装指导及完成调试验收,安装、调试、系统联调和验收的时间至少为1周,其中操作和维修的培训时间为至少2个工作日。在此期间制造商应派遣服务工程师参加全过程的服务,派遣服务工程师的有关旅费由其自行承担。2.试运行及交付使用1)设备应先进行调试再进行试运转,设备试运转由卖方负责,买方协助。2)通过试运转后,设备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所采用的原材料及辅助材料由买方负责。3)设备安装完后的试运行是验证合同中所有设备、系统是否能安全、有效地按标书的要求运行,卖方及各项设备制造商有责任到现场对调试进行指导与配合。试运行在买方代表的监督下进行。9质保期1. 设备的质保期:竣工证书发出之日后的二十四个月。2. 在设备的质保期内如设备出现是属于卖方原因的故障(即除了买方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和设备正常的易损件以外),卖方应该无偿修理以及免费提供备件,如设备重复叁次出现同样的问题,卖方应负责解决包括退换。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应由卖方承担。3. 设备在质保期内,如遇故障停机,卖方除按上述条款执行外,质保期应按停机时间相应延长。10售后服务1. 卖方在上海应有维修服务设施和零部件库存,配有专业维修技术人员,并提供零部件库存清单和库存总金额,如没有,应提出相应的售后服务方案及费用。2. 卖方应承诺提供全面的售后服务,保证能常年提供备品备件,保证接到用户通知后按照招标文件或合同规定要求的服务和备品备件到现场。3. 设备不管在质保期以内或以外,如遇设备发生故障,卖方在收到买方的维修要求后,必须在2小时内响应买方的维修要求,派技术人员至买方现场进行检查维修。卖方应在24小时内负责修复。4. 在重大活动前,卖方应及时派出技术人员到现场对设备进行检查。在重大活动期间,卖方应有专门的技术人员在项目现场24小时待命。5. 设备验收后,卖方应在6个月内派出技术人员到买方现场对设备进行例行检查,所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6. 在质保期即将结束前再派技术人员到买方现场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和调整。所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设备在保修期外所发生的费用由买方负担。7. 买方及买方指定的单位对设备的安装不免除或减轻卖方对本合同项下货物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卖方应进行相应的技术指导和配合,因卖方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验收未能通过的,卖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11其他1.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2. 买方可以就设备的某些参数或规格及其他商务要求作出修改,如可能导致卖方增加较多的费用和时间时,可以对合同价格和交货进度进行合理的调整,并对合同作必要的修改。合同条款1.定义1.1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和/或其他材料。(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他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6)“买方”系指在“合同条款前附表”中指明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7)“卖方”系指在“合同条款前附表”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他实体。(8)“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合同条款前附表”中指明。(9)“日”指日历日。2.适用性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3.原产地3.1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3.2本条款所述的“原产地”是指货物生产的来源地。3.3所述的“货物”是指通过制造、加工或用重要的和主要元部件装配而成的,其基本特性、功能或效用应是商业上公认的与元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4.标准4.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4.2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5.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5.1没有对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将由对方或对方代表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本工程建设、维护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5.2没有对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另一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5.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卖方的财产。如果所有人有要求,另一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对方。6.知识产权6.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有发生,由此导致的所有相关责任和任何经济损失或损害均由卖方承担。7.履约保证金7.1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三十(30)日内,向买方提交“合同条款前附表”中所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7.2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7.3履约保证金应采用本合同货币或买方可以接受的其它货币,并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1)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由买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出具,其格式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其他买方可接受的格式。(2)银行本票、保兑支票或现金。7.4在卖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三十(30)日内,买方将把履约保证金退还卖方。8.检验和测试8.1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有权委托有关检验部门或检验单位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如果检验结果表明货物不合格或不能满足合同规格的要求,则相关检验费用等所有支出由卖方承担,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8.4条的约定执行。8.2买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买方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卖方,对此卖方应予以接受并积极配合协助买方或其代表完成相关检验。8.3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卖方应对检验工作免费提供合理的协助并借用可能需要的专用设备和工具。如果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进行,检测人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买方不应为此承担费用。8.4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免费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直至满足规格的要求。由此而造成延迟交货的,卖方应根据本合同关于延迟交货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并另行赔偿买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8.5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地/或现场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利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产地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8.6在交货前,卖方应让制造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给买方的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8.7货物抵达目的地和/或现场后,买方应会同卖方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等进行检验,并出具交货后检验证书。如果检验发现质量、规格、数量等有与合同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现场后向卖方提出索赔。8.8如果在合同条款第18条规定的保证期内,根据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及时向卖方提出索赔。8.9合同条款第8条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9.包装9.1除在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卖方应提供全部货物及其技术资料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按标准保护措施所需要进行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淋、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防倾斜和防野蛮装卸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内陆的长途远距离运输,保证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项目现场。9.2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9.3每一个包装箱内均应附有一份详细的货物装箱单。10.装运标记10.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中文字样做出以下标记:(1)收货人(2)合同号(3)发货标记(唛头)(4)收货人编号(5)目的地(6)货物的名称、品目号和箱号(7)毛重/净重(用kg表示)(8)尺寸(长宽高 用cm表示)10.2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t)或2吨(t)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中文和通用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国际贸易中使用的适当标记。11.装运条件11.1本合同为项目现场交货合同。(1)卖方应负责将货物运抵项目现场并在买方指定的卸货点卸货完毕,并支付相关费用。(2)货物抵达现场并装卸至买方指定的项目所在地具体地点并经双方检验清点无误并由买方出具交货后检验证书的日期应视为到货日期。11.2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买方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不承担责任。11.3货物交付标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后视为货物交付(1) 货物运抵项目现场安装调试完成,通过最终验收合格并交付买方使用;(2) 按合同规定提交了完整的技术文件、附随单据及验收资料。11.4本合同项下货物按上述11.3条规定交付买方后,其风险转移至买方,在此之前包括设备、材料、已完和未完安装调试的货物的风险卖方承担。12.装运通知(1)卖方应在预计的装运日期之前,即铁路/公路/水运前二十一(21)日内或空运前七(7)日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和备妥待运的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五(5)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通知买方。(2)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二十四(24)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总毛重、体积(用m3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启运日期和预计到达目的港的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12米(m),宽2.7米(m)和高3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3)如果是因为卖方延误不能用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上述内容通知买方,使买方不能及时办理保险(已经约定由卖方办理的保险除外),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卖方负责。13.交货和单据13.1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条件交货。卖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其他单据见合同条款第9、10、11、12条规定。卖方未按前述规定提供完整的装运细节和/或提交完整的单据,视为货物未交付。13.2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启运后以传真形式将全部装运细节,包括合同号、货物说明、数量、运输工具名称、提单号码及日期、装货地点、启运日期、卸货地点等通知买方和保险公司。为合同支付的需要,卖方还应根据合同条款第20条的规定,向买方寄交该条款规定的相关“支付单据”。14.保险14.1卖方应对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按本条款规定的方式,用人民币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进行全面保险。14.2卖方负责办理货物从出厂地运抵项目现场途中(包括装卸)的保险。保险范围包括全部装运货物;保险种类为按货物发票金额百分之一百一十(110 %)办理的“一切险”。14.3保险的相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保险的受益人均应为买方。14.4货物交付买方之前,货物的任何损坏、短缺、灭失而导致买方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在保险理赔不足的情况下,概由卖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15.运输15.1卖方应负责办理、支付将货物从产地运至目的地和/或现场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16.伴随服务16.1卖方提供下列服务,包括“合同条款前附表”与技术规格中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1)负责所提供货物的内陆运输、保险等;(2)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吊装、负责安装指导及单机调试;(3)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完成系统联调,协助办理验收合格手续;(4)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仪器、材料;(5)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修手册;(6)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修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7)在卖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提供货物的组装、安装、调试、验收和/或试运行、运行、维修和/或修理等内容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8)提供质保期内及质保期外的技术服务;(9)提供其他与执行本合同相关的伴随服务。16.2卖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16.3卖方应提供“合同条款前附表”/ 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17.备品备件17.1卖方提供下列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至少提前叁个月以上)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书面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17.2卖方应按照“合同条款前附表”/ 技术规格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18.保证18.1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在其预计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是所供货物在最终目的地国家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18.2本保证应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后的一定时期内保持有效,或在最后一批合同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上述期限见“合同条款前附表”中的质保期),以后发生的为准。18.3根据买方委托的有关检验部门或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货物的质量保证期内,发现其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18.4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条款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后,质量保证期应从更换次日起重新计算。18.5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用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18.6因所供货物质量缺陷而造成买方或第三方任何损失的,卖方应承担赔偿责任。18.7卖方保证对所供货物的所有权拥有合法的权益,若因此发生纠纷,由卖方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买方无涉。19.索赔19.1如果本合同项下货物存在偏差、缺陷或其他质量问题,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律师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2)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对于买方按调整后的价格超额支付的部分及时退还买方。(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18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19.2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应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不足扣回的,买方仍有权向卖方追索。20.付款20.1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条款前附表”中有规定。20.2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向买方书面提出支付预付款要求的同时,提供下列单据:(1)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2)与付款要求等额的原始正本发票(需说明货物名称、数量、单价)。20.3卖方应在货物到现场后,向买方书面提出支付交货付款要求的同时,提供下列单据:(1)经买方确认的到货清单;(2)原厂原产地证明及进口货物的商检证明文件。(3)与付款要求等额的原始正本发票(需说明货物名称、数量、单价)。20.4卖方应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并试运行通过买方最终验收后向买方书面提出支付合同设备验收后的付款要求的同时,提供下列单据:(1)买方签署的安装、调试完成初验合格证书;(2)买方签署的试运行合格证书、最终验收协议;(3)与付款要求等额的原始正本发票(需说明货物名称、数量、单价)。20.5卖方应在质量保证期开始后向买方书面提出支付最终付款要求的同时,提供下列单据:(1)与付款要求等额的质保期保函;(2)与付款要求等额的原始正本发票(需说明货物名称、数量、单价)。21.合同价格21.1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正确、完整地提交货物和履行伴随服务及其他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收取的合同价格在合同中规定。21.2合同为总价合同,即合同价格应为固定不变的总包价格,为卖方提供货物和履行伴随义务买方应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价款、运输费用、保险费、装卸调试费用、配合培训费用、维护费用、税金、利润等,它将不随设备、材料、技术及劳务市场的行情变化而变化,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做调整。22.变更指令22.1根据合同条款第35条的规定,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1)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2)运输或包装的方法;(3)交货地点;(4)卖方提供的伴随服务。22.2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三十(30)天内提出。否则视为卖方接受买方的变更指令而卖方放弃要求调整合同价格和/或交货时间。22.3合同价的调整将以分项价格表中的单价为基础,其中伴随服务费将以同等费率为基础进行调整,上述调整需以补充合同的形式由买卖双方签字确认。23.合同修改23.1除了合同条款第22条的情况,不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除非双方同意并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24.转让24.1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25.分包25.1本合同中所有分包(如有)均应事先取得买方书面同意,但分包并不能解除或减轻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26.卖方履约延误26.1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伴随服务。26.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伴随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有权确定是否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买方确定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的,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26.3除了合同条款第29条的情况外,卖方延误交货或提供服务,买方有权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措施:(1) 没收相应数额的履约保证金;(2)加收误期赔偿费和(或)终止合同。27.误期赔偿费27.1除合同条款第29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将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且不会因此而影响执行合同项下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二(2%)计收,不足一周时按一周计算,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一旦达到合同价格的百分之十(10%)时,买方可有权根据合同条款第28条的规定终止合同。买方终止合同的,卖方仍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8.违约终止合同28.1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的权利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26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或(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或(3)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 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28.2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8.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并承担违约责任。29.不可抗力29.1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或合同实施延误时,除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不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客观事件。这些不可抗力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29.2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此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报告对方,同时提供公证机关对不可抗力事件情况的证明。除对方书面另行要求外,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合同事项。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超过了六十(60)日以上,各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29.3因卖方延迟履行合同,致使在延迟履行的期间发生不可抗力而影响合同履行的,不能免除卖方的违约责任(包括误期赔偿责任、被没收履约保证金或被终止合同等)。30.因破产而终止合同30.1如果卖方清算、破产、无清偿能力、被吊销营业执照,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31.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31.1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并明确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31.2对卖方在收到终止合同通知前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卖方提供在收到终止合同通知前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的相应证明经买方确认后,买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货物,买方可:(1)仅对部分货物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受;或(2)取消对所剩货物的采购,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已完成的货物和服务以及卖方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分的费用。32.争端的解决32.1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从协商开始后的二十八(28)天内仍不能解决,则双方均可向货物交付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裁决。32.2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他部分仍应继续执行。33.合同语言33.1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语言为中文。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函应用合同语言书写。34.适用法律34.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35.通知35.1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送到“合同条款前附表”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35.2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36.税和关税36.1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36.2根据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36.3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37.合同生效及其他37.1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且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37.2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1 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附件2 技术规格及技术标准附件3 项目实施进度计划/交货批次及交货时间附件4 项目班子人员组成附件5 售后服务条款附件6 人员培训条款附件7 履约保证金保函附件8 预付款保函买方(盖章): 卖方(盖章):限公司 买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卖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买方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卖方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开户银行:账号: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附件1. 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备品备件报价表一览表注:质保期内及质保期结束后均按以上价格计。专用工具报价表一览表附件2. 技术规格及技术标准设备技术性能与参数1. 使用环境条件1.1 环境温度:-10561.2 相对湿度:不大于95%(25)1.3 海拔高度:2700 米2. 机组主要参数2.1 额定功率:880kW2.2 额定电压:230/400V,三相四线2.3 额定转速/频率:1500rpm / 50Hz2.4 功率因数:0.8(滞后)2.5 冷却方式:空空中冷,封闭循环,散热器水冷方式2.6 发动机缸径与冲程:145 X 162 mm2.7 发动机排量:32.10 L2.8 调速方式:卡特彼勒ADEM A42.9 励磁方式:无刷,永磁励磁,CDVR自动电压调节器2.10 输出波形:正弦波,波形畸变小于3%2.11 启动方式:24VDC电启动2.11.1. 连续启动不小于:3次2.11.2. 每次启动:10秒(可调)2.12 发动机与发电机的匹配比: 1.13:1发动机飞轮功率:992 BkW 1500rpm(此功率是发动机飞轮净输出功率,其中已扣除发动机机带水泵、油泵等辅助设备所消耗的功率)2.13 燃油耗量(100%负荷):230.7 L/HR2.14 油耗率:195.1 G/Bkw-Hr2.15 气缸平均爆压:2472 kPa2.16 燃油型号:国产0号轻柴油2.17 润滑油型号:API CH-4,15W402.18 绝缘电阻:100M 402.19 发动机排气温度:520.8 2.20 发动机废气排气:178.8 立方米/分2.21 发动机排气背压最大允许值:6.7kPa2.22 发动机对环境散热量:53 kW2.23 发电机对环境散热量:47.3 kW2.24 发动机助燃空气量:63.5 立方米/分2.25 外形尺寸/重量:长4766.9 mm,宽 2024.3 mm,高 2254 mm,重 8256 kg3. 机组运行参数3.1 机组运行状态(功率因数=1)测试3.2 稳态电压调整率:1%3.3 稳态频率调整率:0-5%可调(空载到满载)3.4 负载突变允许范围:0-32%3.5 机组在额定电压,负载在0-32%变化(含突变)3.5.1. 瞬态电压调整率:+25%,-20%3.5.2. 电压恢复时间:6S3.5.3. 电压波动率: 0.5%3.5.4. 瞬态频率调整率:+12%,-10%3.5.5. 频率波动率:0.5%3.5.6. 电压稳定时间:根据ISO 8528-5标准规定的加载试验方法对机组突加载,其频率偏差不大于额定频率的12%,电压偏差不大于额定电压的25%,且在5秒以内恢复到规定限度以内,即相当于该标准的G2级。发电机波形畸变小于5%。3.6 电压可调整范围最小为-/+ 10%。3.7 随机配备缸套水加热器,保持柴油机体冷却液温度为60摄氏度,便于发电机组应急启动与加载。机组启动成功并建立电压后30秒内,能加至满载运行。4. 机组操作功能4.1 卡特彼勒柴油发电机组为自动化机组。可作为紧急电源单独使用,也可多台机并联运行,或并网运行。4.2 正常情况下,由市电向负载供电,当收到柴油发电机组启动信号后自动启动机组,10秒内达额定输出电压,并通过ATS柜自动切换后向负载供电。若三次启动失败后,发出声光报警。4.3 机组进行时,可自动检测各项参数,若超出预先设定的值时可自动报警或停车。参见机组报警/保护功能。4.4 市电恢复后,ATS柜切换至正常的市电供电,机组接到停车信号后,自动进行冷却停车状态,空载运行5分钟(0-30分可调)后,自动停车,进行准运行状态,直至下一次启动。4.5 具有手动,自动,及遥控开停机功能。采取任何一种操作方式时,其它两种方式即自行锁定。4.6 机组有紧急停机功能5. 报警/保护5.1 报警方式:声,光,模拟量液晶显示5.2 报警内容(使用CAT 标准告警模块)5.2.1 紧急停车故障5.2.2 启动失败5.2.3 冷却液温度过低报警5.2.4 冷却液温度过高报警/故障停车5.2.5 机油压力过低报警/故障停车5.2.6 超速报警/故障停车5.2.7 冷却液液位过低报警/故障停车5.2.8 燃油液位过低报警/故障停车5.2.9 EPS供电状态5.2.10 控制开关不在自动状态报警5.2.11 电瓶电压过高报警/故障停车5.2.12 电瓶电压过低报警/故障停车5.2.13 电瓶充电器交流故障报警/停车5.2.14 启动空气压力过低报警/故障停车5.2.15 空气关断装置状态5.2.16 备用报警5.3 报警与故障停车设定点:5.3.1 低油压,报警值设置:额定转速:234kPa报警,205kPa停车 怠速:104kPa报警,70kPa停车5.3.2 高水温,报警值设置:101摄氏度报警,107摄氏度停车5.3.3 高油温,报警值设置:101摄氏度报警,107摄氏度停车5.3.4 低水温,报警值设置:21摄氏度。5.3.5 低水位停车。5.3.6 超速,设置值设置:1770RPM5.3.7 超时启动(启动失败)。报警值设置:90秒。5.4 可编程继电器保护5.4.1 电压过高报警,报警值设置:105%,延时10秒。5.4.2 电压过高停车保护,报警值设置:110%,延时10秒。5.4.3 电压过低报警,报警值设置:90%,延时10秒。5.4.4 电压过低停车保护,报警值设置:85%,延时15秒。5.4.5 频率过高报警,报警值设置:53Hz,延时10秒。5.4.6 频率过高停车保护,报警值设置:55Hz,延时10秒5.4.7 频率过低报警,报警值设置:47Hz,延时10秒5.4.8 频率过低停车保护,报警值设置:45Hz,延时15秒5.4.9 逆功率停车保护,报警值设置:15%,延时10秒5.4.10 相电流过流报警,报警值设置:105%。5.4.11 相电流过流停车保护,报警值设置:110%。5.4.12 总电流过流报警,报警值设置:105%。5.4.13 总电流过流停车保护,报警值设置:110%。5.4.14 负载率(功率水平)继电器得电动作,设置值105%。5.4.15 负载率(功率水平)继电器恢复,设置值100%。以上各报警可设定是否动作,各报警值设置与延时设置皆可通过EMCP 3.3设定。6. 遥测,遥信与遥控EMCP 3.3可采用RS-485直接与计算机进行通讯。数据通讯采用国际标准的Modbus通信协议,可遥信与遥测EMCP 3.3所有的仪表参数与报警、停车状态。并可在计算机平台遥控启动与停车。7. 噪声7.1 排气噪声:115dBA(距机组1.5米处)7.1.1 消声器减噪:15dBA7.1.2 排气背压最大允许值:6.7kPa7.2 机械噪声:108dBA(距机组1米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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