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测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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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施工测量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施工测量工作,确保现场定位准确,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工程施工测量工作的方法、范围、组织、检查与验 收进行了规范,并明确了各单位的责任。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项目施工期间各单位工程的轴线和高程 控制、建设所需的永久和临时性征地放线、临建工程的轴线和高程控 制、各单位工程的变形观测等。第二章 施工测量第四条 施工测量的一般规定:(一)工程测量必须符合最新版工程测量技术规程和有关规范。(二)施工单位进入现场后,公司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将原始测量资料 移交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对原始资料认真校核,确认满足施工 放 线精度的要求后,方可使用。(三)所有施工单位应妥善保护本施工区的方格网标石,防止损坏, 当工程建设需要报废或销毁时,应取得公司工程管理部门的同意,施 工单位不得擅自处理。(四)监理单位负责单位工程及施工质量验收、开工后的定位垫层放 线、基础放线、各阶段的主线及其高程控制的验收复核工作。(五)施测的技术、精度、误差要求按规范规定执行。(六)各施工单位对于所使用的测量仪器、工具,必须经有资质的检 验机构检验,取得合格证,并报公司、监理单位备案。无合格证的仪 器不得用于工程测量。从事测量的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各单位测 量人员资质报监理单位备案。(七)控制测量的成果属于设计图纸的构成部分,公司工程档案室应 按图纸分发渠道做好登记、分发及竣工后的回收工作。(八)测量记录应随测随记,严禁转抄、伪造,各种外业记录必须保 持完整不得任意撕页,中间不得无故留下空页。原始数据的记录要真 实,字迹清晰、整齐。测量工作结束后,应做好测量成果、资料及图 表的整理和测量报告书编写工作,作为施工测量放线验证时的原始资 料。第五条 施工测量是根据公司或设计单位提供的控制测量成果而展 开的一项延伸测量作业,必须根据总平面图和有关图纸及控制测量成 果并结合现场条件,确定放线、定位、测设或安装测量的精度、仪器 和方法。第六条 安装单位所需的基准点、轴线或中心线等,应由土建单位测 量部门给定,安装单位也可自行依据控制测量成果确定。第七条 工程项目主要建(构)筑物的定位,应根据区域控制网 按 二级导线的要求测设控制桩。第八条 建(构)筑物控制桩的测设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根据建(构)筑物的轴线布置控制桩。(二)控制桩的数量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三)重要建(构)筑物的控制桩宜采用钢管桩或混凝土桩,埋设深 度应超过0.60 米。第九条 建筑物控制桩测定后可不进行平差计算。主要建筑物应采用 二级导线进行校核,其精度应符合规范要求。第十条 建(构)筑物和设备基础轴线放线前,应对控制桩进行复查。 第十一条 特种建(构)筑物宜在基础底板轴线交点上设钢板桩,以 便上部结构的施工测量。第十二条 建(构)筑物基础或每层施工完毕,应将轴线及标高引测 至上一层,并用墨线标志。第十三条 地下管沟轴线测设时,线路折点和加密点应测设控制桩。 建筑物内管沟轴线的测设,可直接用柱子引测。第三章 沉降监测第十四条 建(构)筑物由施工单位进行监测。主要建构筑物的沉降 监测由公司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高精度沉降监测,书面形式明确承 认其监测结果。第十五条 沉降监测是衡量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要指标。进行沉降监测 的项目与方法,均应按有关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第十六条 建(构)筑物必须依设计布设观测点,并按规定时间 进 行观测。第十七条 高程监测网应定期复核,待稳定后,检测周期可适当延长; 对观测成果发生怀疑时,应随时进行复核。第十八条 测量前应绘制观测点布置图,并按图纸的编号在每一观测 点处用红油漆编号;绘制施测路线图,编制监测技术措施。第十九条 沉降监测步骤: (一)基准点联测。(二)基础沉降监测。(三)沉降监测成果资料整理。(四)绘制观测点的沉降过程曲线。第二十条 沉降监测的方法和要求:(一)水准点联测和沉降观测按二等水准测量要求。(二)沉降观测点的首次高程确定,必须同期进行两次独立观测,取 平均高程作为首次观测的成果。(三)沉降监测应固定人员,使用固定水准尺,每次应采用相同的图 形(测量路线),尽量在相同的环境和条件下进行,并如实做好记录。(四)沉降监测应按规定日期、方法进行。观测时应先观测转点,再 观测间歇点,组成闭合路线。所有转点的观测高差须进行平差,间歇 点的高程按平差后的转点高程推算。第二十一条 时间和次数:(一)基础施工完毕即应开始观测。(二)建(构)筑物每完成一层观测一次。(三)如施工期间中途停工时间较长,在停工和复工前均应进行观测。(四)从建成至移交生产,每月观测一次。第二十二条 当观测点损坏或被阻挡而无法观测时,应立即在其邻近 补充观测点,并在记录中详细说明。第二十三条 建(构)筑物和设备基础发生沉降时,观测次数应按具 体情况增加,并对发生裂缝的结构进行裂缝观测。第二十四条 工程移交后,由使用部门委托有资质单位继续进行沉降 监测。第四章 工程验收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控制网或建筑方格网测设完毕,应进行验收, 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控制点平面坐标和高程成果一览表,并附图。(二)施测报告和施测图,施测报告应包括:仪器规格、型号;技术 指标规定;观测成果和平差成果达到的精度、等级;坐标和高程转换 计算书和说明。(三)方格网和水准网桩位埋设图,并附图。第二十六条 单位工程轴线控制网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验收前 须提供下列资料:(一)轴线控制桩的布置图和施测图。(二)单位工程专用水准点的高程成果。(三)施测记录和自检记录。(四)计算书和测量成果精度评定。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向公司提供下列沉降监测资料。(一)单位工程沉降监测点平面图。(二)沉降观测成果及沉降过程曲线图。第二十八条 单位工程定位放线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擅自进入下一道 工序。第二十九条 未按本规定进行沉降监测的单位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 收。第三十条 在质保期结束后,如无完整的沉降监测资料,不予结算质 保金。第五章 附 则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工程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年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工程控制网测量/线路复测报审表表号:编号:.工程名致现报工程控制网测量记线路复测记录,请查验附件工程控制网测量记线路复测记录承包单位(章项目经理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监理工程师审批意见项目监理部(章)总监理工程师:日月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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