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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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1 条为规范公司和职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 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第2 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 普通职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 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3 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 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 业道德等劳动义务。第4 条公司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 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 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第二章公司劳动用工制度第一节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第5 条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 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第6 条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 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第7 条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 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 件欺骗公司。公司录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担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 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第8 条公司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 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第9 条公司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 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第 10 条公司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劳 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份。第 11 条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 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第 12 条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 效。第 13 条公司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 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 6 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6 个月不满 1 年的,试用期 1 个月;合同期限满1 年不满 3 年的,试用期 2 个月;合同期限满3 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 6 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 中。第 14 条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 之一,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外,公司与职工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职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 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第 15 条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 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第 16 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3)严重违反公司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第 17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 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 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第 18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 20 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 20 人但占 公司职工总数10以上的,公司提前30 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 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公司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 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 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第 19 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 17 条、第 18 条的规 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 20 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的,或者公司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职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不需事先告知公司。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第 21 条职工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试 用期内提前 3 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职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 其约定。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第 22 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除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职工不同意续订 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第 23 条公司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职工支付赔偿金。第 24 条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公司 下列损失: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公司与职工双方对职工赔偿计算有异议,可按职工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 每满未履行1 年赔偿 1 个月工资;不满1 年满6 个月赔偿 1 个月工资;不满未履行6 个月赔偿半个月工资。第 25 条公司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证明,并在15 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职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 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第 26 条经济补偿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 1 年支付 1 个月工资的 标准向职工支付。6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按 1 年计算;不满6 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 27 条公司实行 8 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 工作制。第 28 条职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上午 08:00-12:00,下午 14:00-16:00第 29 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 但按国家规定执行。第 30 条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四节工资福利第 31 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第 32 条安排职工加班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第 33 条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 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职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 名。第 34 条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 15日前支付; 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 5 日内一次性付清职 工工资。第 35 条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 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 公司按照不低于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工资;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公司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第 36 条因职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公 司规章制度对职工罚款的,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不超过职工基本工资的20%,扣除 后余额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第 37 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2)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第 38 条公司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 改善职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第五节社会保险第 39 条公司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 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公司和个人分别承担。第三章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第 40 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2)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3)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4)职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通知书;(5)职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凭离职通知书办 理移交手续。第 41 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和穿着工作服;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3)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 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 持公司环境卫生清洁;(6)爱护公物,小心使用公司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 故意损坏公司财物;(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 公物私用;(8)搞好公司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 生事;9)关心公司,维护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10)上班时间一到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11)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第 42 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1)生产主管和领班要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 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 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车间主任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 情况向领班、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报告;5)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6)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 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7)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 工负责作业;8)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10)车间和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公司;(12)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 关好门窗、上好门锁。第二节奖励与惩罚第 43 条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 工作效率,公司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分为表扬、晋升、奖金三种。第 44 条职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公司,服从 安排,成为职工楷模者,给予通报表扬。第 45 条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职工,除给予通报表扬外,另给予晋升、奖金 的奖励:(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 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贡 献较大的;(3)遇有灾情,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公司利益 免受重大损失的;(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使公司避免重大 损失的;(5)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第 46 条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公司对违规违 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惩罚分为:警告、记过、罚款、解除劳动合同四种。第 47 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 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 1 次,并罚款 5 至 20 元:(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每次 10 分钟以上)的;(3)擅离职守或串岗的(4)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5)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6)擅带外人到生产车间逗留的;7)携带危险物品入厂的;8)在禁烟区吸烟的;(9)违反公司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10)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第 48 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 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记过 1 次,并罚款 20 至 50 元; 一个月内被记过 3 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 6 次以上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1)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公司生产秩序和职工生活秩序的;(2)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公司利益受损的;(3)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的;(4)将公司内部的文件、帐本给公司外的人阅读的;(5)在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煤气灶的;(6)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第 49 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解除劳 动合同:(1)连续旷工时间超过 15 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 30 日的;(2)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公司录用的;(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 1000 元以上的;(4)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000 元以 上的;5)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泄露公司商业秘密,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000 元以上的;(6)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第 50 条职工违规违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赔偿相 应经济损失。第 51 条对职工的违纪处理,由违纪职工所在的车间主任根据本规章制度相 关条款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提交人事部门,再由人事部门提交总经理室审批。 经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向违纪职工送达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必须包括职工违纪 事实、违纪证据、处理原因、处理依据、处理结果等五项内容。整个处理过程不 得超过30 日。第 52 条职工对公司处理不服的,享有申诉权利。申诉程序:第一步向车间 主任申辩事实与理由;第二步对车间主任再次处理不服的,向人事部门申辩事实与理由; 第三步对人事部门再次处理不服的,向总经理室申辨事实与理由,总经理室 作出的再次处理决定为本公司最终处理决定。第四章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第 53 条为了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特制订本保密制度,公 司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第 54 条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 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公司依法律 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第 55 条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 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 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第 56 条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 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 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第 57 条严格遵守公司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登记、借用和保密制度,秘 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 或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第 58 条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复 印时,应按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第 59 条职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或其 他东西,按规定移交给公司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第 60 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职工 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 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第 61 条未经公司同意,职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 的营业。第 62 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职工 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职工从离开公司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 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他公司内任职,公司按月向职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 偿费。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产品公司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期、竞业限制补偿费 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2 年,竞 业限制补偿费按年计算为职工离开公司前一年从公司获得报酬总额的 1/2 按月 支付,职工违约金为补偿金的 2 倍。第五章附则第 63 条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 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 64 条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第 65 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第 66 条本制度已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协商后确 定,并向全体职工公布。本公司向每位职工发放本手册,职工签收以此作为已向职工公示的证明。 第 67 条本制度自年月日生效。二 00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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