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案件处理实务与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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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处理实务与案例分析,张敬田 2012年8月,目录,起诉和受理,案件审判流程,起诉须符合的条件,“当事人”: 请求或被请求对自己作出裁判,接受法院 为解决民事纠纷行使民事审判权并受法 院裁判约束的人,基本特征: 就要求解决争议的民事纠纷而言,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与其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或是该法律关系的权利享有者,或是义务的承担者,或是两者兼而有之。就参加的诉讼而言,在形式上当事人应以自己的名义以起诉或应诉的方式参加,并受法院裁判的约束。,保险公司作为诉讼主体,诉讼管辖是指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一般的道交案件审理是由事故发生地(处理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门所在地理解)、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基于商业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则按照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但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法院的范围仅限于第一审法院管辖的合同纠纷案件,且约定的法院范围仅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标的所在地的法院。必须注意合同中确定的关于协议管辖的条款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即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该条款仍然有效。,法院对于有管辖权的案件,在七日内立案受理;对不属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裁定的,可以提起上诉。保险公司可以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交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在收到答辩状后五日内将副本发送给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审理。案件受理后,原告应在七日内到法院预交诉讼费,逾期不交的作为自动撤诉处理。这里应区分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是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答辩期为十五天,举证时限为法院确定的时间或法庭辩论终结前;普通程序应以法院确定的时间为举证时限,至少不得少于三十日。,A.保险公司已经支付垫付款的相应凭证; B.强制保险合同; C.赔偿义务人存在可追偿情形的证据(如存在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等等情形); D.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据(如各项损失情况)。,保险公司参加诉讼的,一般要做如下庭前准备工作:,(一)准备需提交的证据材料,(二)当保险公司作为案件被告应诉时,首先要审查 一下是否确实是保险合同的相对方,是否为能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是否符合法定的其 他组织的条件。,(三)保险公司的抗辩事由,保险公司的抗辩事由 1)、赔与不赔。 a.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所致的受害人的财产损失; b.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失; c.受害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第三者; d.事故并非道路交通事故,而是一般意外伤害事故或者不可抗力所致的。 e.超过诉讼时效。 2)、赔多与赔少。 a.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 b.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维修费、贬值损失、停运损失及停车费、拖车费、吊车费,开庭审理,宣告判决,先行调解,法庭调查,法庭辨论,当事人如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即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只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法定程序,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独立审级。,案例:2010年10月12日22时许,沈某驾驶孙某某所有的浙AAC066号轿车途经沪昆高速公路往杭州方向132KM+700M处,车前部与由徐某驾驶的其本人所有的苏JAU132号重型普通货车掉落的轮胎发生碰撞,之后赵某某驾驶其本人所有的浙D78182(临)号小型轿车前部与从浙AAC066号车上下来并在车道内活动的王某某发生碰撞,继而与浙AAC066号车尾部发生刮擦,造成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认定,由徐某、沈某、王某某三人共负王某某死亡及浙AAC066号车尾部、浙D78182(临)号车损坏事故的同等责任,赵某某负王某某死亡及浙AAC066号车尾部、浙D78182号车损坏事故的同等责任。赵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分析王某某、赵某某、孙某某分别作为各受害人提出诉讼的主体情况。,目录,二、保险人应诉处理实务,(一)程序指引 (二)实体指引 (三)调解指引,疑难法律问题探析,一、诉讼案件处理指引 (一)程序指引 (二)实体指引 (三)调解指引,诉讼案件处理指引(程序指引),一、签收起诉状 各分支机构首先应确定一个相对固定的诉讼法律文书签收人,以确保能及时签收法院送达的各项诉讼法律文书 。 如果签收人并非案件办理人,应及时将法律文书交给案件经办人。,收到起诉状应关注 哪几项内容?,诉讼案件处理指引(程序指引),1、看日期 (1)诉讼文书中规定的几个时间 开庭时间(传票中载明) 提交证据时间(举证通知书中载明) 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答辩时间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 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答辩状有助于审判人员尽早了解我方的抗辩理由,有助于审判人员尽早接受我方的抗辩意见。,诉讼案件处理指引(程序指引),2、看法院 只有被告才能提管辖权异议,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不能提起。 (1)提管辖权异议的条件受诉法院无权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所在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侵权案件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 公路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被告所在地 (2)提管辖权异议的时间 民诉法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 (3)上诉时间 如果认为法院裁定驳回异议。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诉讼案件处理指引(程序指引),管辖权异议是一种诉讼策略,首先,我方可争取将管辖法院变更为相对熟悉的法院。 其次,提起管辖权异议可以拖延时间。 少则半个月,长则一两个月。 可重点利用在人伤案件中: 死伤者身份的确认。 生命垂危的受害人。 争取有利的司法鉴定。 如果被法院驳回,还有一次上诉的机会 再次,可以打击对方的士气。,成本低、收益高、风险小,诉讼案件处理指引(程序指引),二、收集、提交证据 1、按时提交证据 2、申请延期举证 3、申请法院调查、保全证据 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4、制作证据清单 5、证据交换,诉讼案件处理指引(程序指引),三、按时参加开庭 严禁缺席开庭。 如果因为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出庭,应该向法院申请变更开庭日期。 如果案情没有争议,且没有时间开庭,在机构领导同意的前提下,可以不去开庭。但必须提前向法院递交答辩状。,诉讼案件处理指引(程序指引),四、法庭质证 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1、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2、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3、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5、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举例来说,以下证据需要质疑: 1、国外形成的证据,未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的。 2、不能提供原件的书证、物证或视听资料。 3、 非权威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没有公章或有利害关系或没有证明力),诉讼案件处理指引(程序指引),五、签收判决 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及时提起上诉。判决的上诉期限是15天,裁定的上诉期限是10天,从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收到是指单位正式签收,我方不上诉的案件,在我方决定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之前,一定要向一审或二审法院确认对方是否已经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是否已经生效?只有在确认一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我方才能及时履行判决、裁定。,诉讼案件处理指引(程序指引),六、提起二审或执行 二审开庭程序与一审相同。应注意,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新证据: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应按判决书、裁定书载明的期限和内容执行,不能因对判决、裁定有异议或准备提起申诉而拖延执行。否则法院会强制执行,费用较高。,申请再审不影响执行,疑难法律问题探析,一、诉讼案件处理指引 (一)程序指引 (二)实体指引 (三)调解指引 二、经典案例分析 三、疑难法律问题Q 对于商业三者险,法律没有此类规定,商业三者险条款中也无此类规定。 从实践的角度看: 目前全国各地法院对该问题处理方式存在较大差异。 合并判决的地区:东北三省、安徽、广西大部分地区; 分开判决的地区:北京、浙江、山东、江苏大部分地区、河南大部分地区、河北、云南、深圳、广东大部分地区。,诉讼案件处理指引(实体指引),七、交强险、商业险诉讼案件中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问题,新保险法规定: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建议: 了解本地区司法环境,做到心中有数。 首先,无论是合并判决还是分开判决地区,承办人员都应对各项费用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积极核算,对于死伤者身份问题等疑难点,应积极质证并抗辩。 其次,对于分开判决地区,应明确判决不应作为商业三者险理赔的依据。,诉讼案件处理指引(实体指引),八、新修订保险法出台后应注意的问题,1、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对保险人的权利做出限制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非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2、保险合同随保险标的转让 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转让,其相应的保险权利义务由受让人自然承继,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在保险标的转让之后,被保险人或受让人有义务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如果未通知,因保险标的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转让未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过去做法:保险标的转让未经保险人同意并办理批改,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疑难法律问题探析,一、诉讼案件处理指引 (一)程序指引 (二)实体指引 (三)调解指引 二、经典案例分析 三、疑难法律问题Q&A,诉讼案件处理指引(调解指引),调解原则:减少赔付。 1、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无拒赔理由的,可在保险限额内与对方调解。 2、调解与判决相比,调解赔偿金额与我司保险合同约定赔偿金额相差不大或对我司明显更为有利的,可采取调解的方式处理,但须在赔案中对调解有书面的说明。,调解注意事项: 1、调解建议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签收民事调解书。 2、如果采取庭外和解的方式,应向法院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实践中出现过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或第三人的调解书显失公平的案例)。 3、拿到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后,应仔细阅读,比较是否与调解协议一致。如果认为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应向法院提出异议。,目录,经典案例分析,案例一 多等级伤残诉讼案件 案情: 2007年2月10日晚,原告驾驶二轮摩托车骑至遂川县城路段,与对面被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会车时,两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2008年原告受害者的伤残程度经司法鉴定部门所评定,其伤残等级头部损伤为5级伤残,智力损害为6级伤残,眼部受为8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受害人负担交通事故责任的50,肇事司机负担事故责任的50%,受害人今年25岁,属于在江西省有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第一种意见认为按被评定的最高等级计算; 第二种意见认为按被评定的最高等级上浮一个或二个等级计算; 第三种意见认为按更高的等级另加次等级的10%计算等等; 第四种意见认为,应按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公式来计算。,经典案例分析,CCtC1(Ih+Ia,i) 伤残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多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总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不能超过10%。,各地、各司法机关、各鉴定机构、甚至同一单位的不同人在执行时均不一致。Ia的确定,是由各地根据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或由人民法院自由裁量。,Ia ?,经典案例分析,1、山东、浙江的部分地区 按照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Ih)为基数,属二级至五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4%;属六级至十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2%。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2、云南、广东、青海部分地区 从一级至十级,分别取附加指数10%,9%,8%,1%。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一级的附加指数为10%,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再计算附加指数。) 4、江苏 每增加一处伤残,即取附加指数5%。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5、江西的部分地区 多处不同的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相加得到一个伤残赔偿比例,赔偿指数相加之和大于100%时,取100%。 6、北京 由法医鉴定机构在鉴定书上直接写明附加指数、赔偿指数。 7、广东佛山采用司法自由裁量,经典案例分析,案例二 猝死是否属于意外事故? 案情:2006年,A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为A公司员工,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每名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为10万元。条款对意外伤害定义为: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2007年,A公司的一名员工就餐后突然倒地,送至医院后抢救无效身亡,死亡证明书诊断为猝死。事后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要求进行尸检以确定死亡原因,家属不同意。随后保险公司做出理赔结论:猝死不符合条款约定的意外伤害的条件,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不予给付保险金。家属认为保险条款“责任免除”中没有猝死的约定,保险公司拒赔无理,遂诉至法院。,经典案例分析,【法院判决】 该案一审法院认定由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责任免除”条款中没有猝死免责赔偿的约定,因此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理由为:1、虽然猝死具备“突然的”和“非本意”的形式要件,但它并不同时具备“外来的”,特别是“非疾病”的客观要件,所以猝死不是意外伤害;2、免责条款仅是属于意外伤害情形之下的免责规定,而不属意外伤害的其他事故没有必要列在免责条款中;3、死者家属拒绝进行尸检,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审法院认为: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责任免除”条款中并没有猝死免责赔偿的约定,因此原审判决正确,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经典案例分析,首先,猝死只是死亡的表现形式,而不是死亡的原因,只有进行进一步鉴定或分析,才能最终确定是否属于意外伤害的范围。 其次,原告对被保险人身故属于意外伤害负有举证责任。 再次,责任免除保险公司对于本应由其承担的保险责任予以免除。,争议焦点: 猝死是否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意外伤害”? 猝死是否属于责任免除条款?,谢 谢 祝各位同事工作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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